證券仲裁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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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仲裁

證券仲裁探討論文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市場參與各方的關系日趨緊密和復雜,各種證券爭議也逐漸增多,并呈現出顯著的專業性和多樣性。與此同時,證券訴訟制度由于種種原因進展緩慢,遠不能滿足解決大量證券爭議的要求。因此,在積極推進證券訴訟制度建設的同時,我國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證券爭議的訴訟外解決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尤其是應當加快構建證券仲裁制度。

仲裁(Arbitration)亦稱“公斷”,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居中進行裁決,并約定自覺履行該裁決的一種制度。以這種方式解決證券爭議,即為證券仲裁(SecuritiesArbitration)。

證券仲裁最早產生于美國,起初只是解決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糾紛的一種手段,帶有中世紀商人自治的色彩。后來,證券仲裁逐步擴大適用于交易所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證券爭議,并且仲裁解決的證券種類也由開始僅限于股票發展到適用于證券法規定的各種證券。在美國的判例上,證券仲裁甚至可以適用于會員機構內部的勞動關系糾紛。美國證券仲裁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規則,使得證券仲裁真正成為與證券民事訴訟平行發展的糾紛解決方式。

我國證券仲裁的理論、立法與實踐現狀

我國證券仲裁的立法十分滯后,除《仲裁法》對證券仲裁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之外,目前僅有兩部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到證券仲裁:

1、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該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而第八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發行或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批準設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機構調解、仲裁。《股票條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證券仲裁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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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仲裁問題探討論文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市場參與各方的關系日趨緊密和復雜,各種證券爭議也逐漸增多,并呈現出顯著的專業性和多樣性。與此同時,證券訴訟制度由于種種原因進展緩慢,遠不能滿足解決大量證券爭議的要求。因此,在積極推進證券訴訟制度建設的同時,我國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證券爭議的訴訟外解決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尤其是應當加快構建證券仲裁制度。sO100

仲裁(Arbitration)亦稱“公斷”,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居中進行裁決,并約定自覺履行該裁決的一種制度。以這種方式解決證券爭議,即為證券仲裁(SecuritiesArbitration)。

證券仲裁最早產生于美國,起初只是解決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糾紛的一種手段,帶有中世紀商人自治的色彩。后來,證券仲裁逐步擴大適用于交易所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證券爭議,并且仲裁解決的證券種類也由開始僅限于股票發展到適用于證券法規定的各種證券。在美國的判例上,證券仲裁甚至可以適用于會員機構內部的勞動關系糾紛。美國證券仲裁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規則,使得證券仲裁真正成為與證券民事訴訟平行發展的糾紛解決方式。

我國證券仲裁的理論、立法與實踐現狀

我國證券仲裁的立法十分滯后,除《仲裁法》對證券仲裁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之外,目前僅有兩部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到證券仲裁:

1、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該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而第八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發行或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批準設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機構調解、仲裁。《股票條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證券仲裁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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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仲裁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市場參與各方的關系日趨緊密和復雜,各種證券爭議也逐漸增多,并呈現出顯著的專業性和多樣性。與此同時,證券訴訟制度由于種種原因進展緩慢,遠不能滿足解決大量證券爭議的要求。因此,在積極推進證券訴訟制度建設的同時,我國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證券爭議的訴訟外解決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尤其是應當加快構建證券仲裁制度。

仲裁(Arbitration)亦稱“公斷”,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居中進行裁決,并約定自覺履行該裁決的一種制度。以這種方式解決證券爭議,即為證券仲裁(SecuritiesArbitration)。

證券仲裁最早產生于美國,起初只是解決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糾紛的一種手段,帶有中世紀商人自治的色彩。后來,證券仲裁逐步擴大適用于交易所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證券爭議,并且仲裁解決的證券種類也由開始僅限于股票發展到適用于證券法規定的各種證券。在美國的判例上,證券仲裁甚至可以適用于會員機構內部的勞動關系糾紛。美國證券仲裁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規則,使得證券仲裁真正成為與證券民事訴訟平行發展的糾紛解決方式。

我國證券仲裁的理論、立法與實踐現狀

我國證券仲裁的立法十分滯后,除《仲裁法》對證券仲裁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之外,目前僅有兩部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到證券仲裁:

1、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該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而第八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發行或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批準設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機構調解、仲裁。《股票條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證券仲裁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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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仲裁問題的探討論文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市場參與各方的關系日趨緊密和復雜,各種證券爭議也逐漸增多,并呈現出顯著的專業性和多樣性。與此同時,證券訴訟制度由于種種原因進展緩慢,遠不能滿足解決大量證券爭議的要求。因此,在積極推進證券訴訟制度建設的同時,我國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證券爭議的訴訟外解決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尤其是應當加快構建證券仲裁制度。

仲裁(Arbitration)亦稱“公斷”,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居中進行裁決,并約定自覺履行該裁決的一種制度。以這種方式解決證券爭議,即為證券仲裁(SecuritiesArbitration)。

證券仲裁最早產生于美國,起初只是解決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糾紛的一種手段,帶有中世紀商人自治的色彩。后來,證券仲裁逐步擴大適用于交易所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證券爭議,并且仲裁解決的證券種類也由開始僅限于股票發展到適用于證券法規定的各種證券。在美國的判例上,證券仲裁甚至可以適用于會員機構內部的勞動關系糾紛。美國證券仲裁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規則,使得證券仲裁真正成為與證券民事訴訟平行發展的糾紛解決方式。

我國證券仲裁的理論、立法與實踐現狀

我國證券仲裁的立法十分滯后,除《仲裁法》對證券仲裁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之外,目前僅有兩部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到證券仲裁:

1、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該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而第八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發行或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批準設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機構調解、仲裁。《股票條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證券仲裁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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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仲裁問題探討論文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市場參與各方的關系日趨緊密和復雜,各種證券爭議也逐漸增多,并呈現出顯著的專業性和多樣性。與此同時,證券訴訟制度由于種種原因進展緩慢,遠不能滿足解決大量證券爭議的要求。因此,在積極推進證券訴訟制度建設的同時,我國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證券爭議的訴訟外解決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尤其是應當加快構建證券仲裁制度。

仲裁(Arbitration)亦稱“公斷”,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居中進行裁決,并約定自覺履行該裁決的一種制度。以這種方式解決證券爭議,即為證券仲裁(SecuritiesArbitration)。

證券仲裁最早產生于美國,起初只是解決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糾紛的一種手段,帶有中世紀商人自治的色彩。后來,證券仲裁逐步擴大適用于交易所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證券爭議,并且仲裁解決的證券種類也由開始僅限于股票發展到適用于證券法規定的各種證券。在美國的判例上,證券仲裁甚至可以適用于會員機構內部的勞動關系糾紛。美國證券仲裁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規則,使得證券仲裁真正成為與證券民事訴訟平行發展的糾紛解決方式。

我國證券仲裁的理論、立法與實踐現狀

我國證券仲裁的立法十分滯后,除《仲裁法》對證券仲裁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之外,目前僅有兩部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到證券仲裁:

1、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該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而第八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發行或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批準設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機構調解、仲裁。《股票條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證券仲裁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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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仲裁問題研究論文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市場參與各方的關系日趨緊密和復雜,各種證券爭議也逐漸增多,并呈現出顯著的專業性和多樣性。與此同時,證券訴訟制度由于種種原因進展緩慢,遠不能滿足解決大量證券爭議的要求。因此,在積極推進證券訴訟制度建設的同時,我國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證券爭議的訴訟外解決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尤其是應當加快構建證券仲裁制度。

仲裁(Arbitration)亦稱“公斷”,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居中進行裁決,并約定自覺履行該裁決的一種制度。以這種方式解決證券爭議,即為證券仲裁(SecuritiesArbitration)。

證券仲裁最早產生于美國,起初只是解決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糾紛的一種手段,帶有中世紀商人自治的色彩。后來,證券仲裁逐步擴大適用于交易所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證券爭議,并且仲裁解決的證券種類也由開始僅限于股票發展到適用于證券法規定的各種證券。在美國的判例上,證券仲裁甚至可以適用于會員機構內部的勞動關系糾紛。美國證券仲裁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規則,使得證券仲裁真正成為與證券民事訴訟平行發展的糾紛解決方式。

我國證券仲裁的理論、立法與實踐現狀

我國證券仲裁的立法十分滯后,除《仲裁法》對證券仲裁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之外,目前僅有兩部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到證券仲裁:

1、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該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而第八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發行或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批準設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機構調解、仲裁。《股票條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證券仲裁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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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糾紛仲裁方式論文

中國加入WTO后,證券業正在逐步對外開放,中國實現證券市場的完全市場化和逐步國際化的進程正在加快,伴隨而來的涉外證券糾紛將會逐漸增多。但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是,一方面,投資者利益保障的社會呼聲日益高漲,另一方面,一個注重依法維護廣大投資者的權益,秩序穩定、規則完善的證券市場的法制環境還有待加強。這一問題亟待解決。同時,市場的迅速發展,證券發行和交易的規模、方式、品種的不斷增加,法制建設的滯后和信用基礎的薄弱使得各種糾紛亦將隨之增多。sO100

證券糾紛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副產品,在新興的證券市場上這一現象尤為突出。問題在于,面對形形色色的證券糾紛,如何探索和構建證券市場低成本、高效率的解決證券糾紛的機制,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新課題。我們認為,除了通過訴訟或行政的方式來解決證券糾紛外,采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證券糾紛是一條有效的途徑。

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法律依據

1994年8月31日頒布的仲裁法關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的規定,同樣適用于證券糾紛,因為證券糾紛大量的屬于民事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的糾紛。

同年10月11日,中國證監會以(證監發字〖1994〗139號文)了《關于證券爭議仲裁協議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是針對中國證監會管轄范圍內的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因股票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必須采取仲裁方式解決所作出的規定。通知指出:一、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九條和八十條的規定,凡是與股票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需要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的,應當簽訂證券爭議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必須采取仲裁方式解決。上述機構簽訂的與股票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合同,應當包括證券爭議仲裁條款。二、中國證監會指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解決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的仲裁機構。其他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也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三、明確了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的內容:“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果當事人協商不能解決,應當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規則和有關證券爭議仲裁的特別規定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四、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非合同爭議,可以依照相關格式,自愿簽訂仲裁協議。

1998年12月29日頒布的證券法為規范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行為,以及如何解決證券糾紛填補了法律上的空白。為配合證券法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還相繼制定和了一批適用民事、證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在證券法實施的三年多時間內,先后了280多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有這些都為通過訴訟和仲裁等途徑解決證券糾紛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和政策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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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與策略

仲裁在解決證券爭議方面之優勢

(一)仲裁員隊伍專業化根據法律規定,爭議雙方可以通過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挑選仲裁員參與仲裁程序。這些仲裁員都是在經濟、法律等專業領域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高校學者或者其他權威人士,這就保證了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員可以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對具體案情做出更準確的判斷和定性,因而也更容易做出質量較高的裁決。(二)地位獨立仲裁組織是民間的、準司法性質的機構。《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地位更加中立,做出裁決時受到的干預較少,過程與結果也相對更公正。上述特點使仲裁機構在涉及中小客戶、投資者的證券爭議時,可以對其提供充分的保護。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也不得干預法院司法,但是現實中,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法院的經費要靠行政機關調撥,至少在財權方面尚未完全獨立。而大型金融、證券機構往往又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些證券機構本身就是政府注資的國有企業)。(三)快捷高效在證券市場,時機就是金錢,訴訟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活動,對程序的要求是極為嚴格的,在準備起訴、答辯、證據交換、庭審、合議、擇期宣判、上訴等環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在當事人忙于訴訟的同時,必將使涉及爭議的資金處于停滯狀態,當事人將為此付出額外的機會成本,從微觀上說,不利于證券爭議當事人的資金融通;從宏觀上說,不利于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四)氛圍溫和,保密性好證券爭議很多都涉及證券發行人,如上市公司,證券爭議往往具有受關注程度高、社會影響力大的特點,上市公司若作為被告與原告對簿公堂顯然不利于公司聲譽,無論最后判決結果如何,多少都會給公司形象帶來負面影響。(五)充分體現自治理念仲裁機制中,很多制度體現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和對權利的處分權。首先就是選擇仲裁程序的自治,法律規定仲裁協議或條款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前提條件。其次,仲裁雙方可以依自己意思選擇仲裁員,也可選擇名冊之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士或放棄選擇權,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任。(六)仲裁全球化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外來資本投向中國市場和企業,產生糾紛是難免的。由于各國法律制度不盡相同以及出于國家安全和司法主權的保護,涉外訴訟需要當事人所屬國雙方進行大量的司法領域的協調和溝通,必要時還要使用外交手段甚至政治手段。

我國證券仲裁之不足

(一)特別仲裁法缺失我國于1994年頒布了《仲裁法》,作為仲裁制度的核心法律,其規定了仲裁的一般程序和原則。由于當時證券市場剛剛起步,證券仲裁制度沒有得到足夠的關注。《仲裁法》中的一般規定足以應對當時的仲裁請求,可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逐漸成長并走向成熟,涉及證券的爭議也開始增多,要求對證券仲裁進行立法的呼聲也開始高漲,而立法卻遲遲沒有做出回應。(二)專業仲裁機構缺乏目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仲”)為我國指定的證券仲裁機構,涉及范圍包括與股票發行和交易有關的糾紛。但是,中國貿仲并不是專司證券仲裁的仲裁機構,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章程》第四條規定,貿仲的受案范圍十分廣泛,包括: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的國際、涉外及國內仲裁案件;提供當事人約定由貿仲處理的其他爭議解決服務;受理由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境)內外機構授權處理的爭議等。(三)適用范圍有限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是指能夠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按其券面所載內容取得應有權益的書面證明,不僅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甚至證券衍生品也在該法調整范圍之內。(四)缺乏群眾基礎證券仲裁是西方之產物,確切地說是起源于美國,20世紀初,仲裁才為國人所了解。但奇怪的是,在引入中國后,證券仲裁并沒有像其他“西方舶來品”那樣迅速被國人所吸納、接受。這是為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進程自然是一個因素,但更多是因為“國人的官府情結久矣”。

應對之道

(一)更加專業化證券市場的一大特點即是實操性、專業性極強。所以,在證券糾紛解決過程中,裁判者除了貫徹“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外,還要以專業知識為基礎。僅一部規定一般仲裁行為的《仲裁法》顯然無法單獨“駕馭”這一領域的糾紛。所以,制定一部體現證券仲裁專業性特征的《證券仲裁規則》不失為一種上佳之選。(二)設立更自由現行《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即賦予仲裁委員會設立上的自由。但是,必須指出的是,這種設立自由指的僅僅是地域上的設立自由。(三)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是各國證券法律的立法宗旨之一,我國《證券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未來的《證券仲裁規則》中也要針對中小投資者設計特殊的仲裁程序,保障其權益,實現其權利。例如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沒有仲裁協議,中小投資者也可申請仲裁。或者規定某些案件適用仲裁前置程序,使中小投資者得到專業且不失公正的裁決的機會。至于中小投資者的界定問題,筆者建議將專業機構投資者和具備一定財力或相關知識的資深投資者排除在中小投資者群體之外。(四)履行裁決有保障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都規定了,仲裁裁決未得到適當履行時,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仲裁裁決得到司法權和執行權的保障,但反觀證券仲裁之現狀可以看出,證券市場主體對于證券仲裁依舊不是很買賬。(五)以實踐促觀念不可否認,證券仲裁的普及離不開有關部門的宣傳以及公民法律知識和意識提升,因而有人視法治宣傳作為扭轉證券仲裁窘境的關鍵。中國證券市場和市場主體卻經不起漫長的等待,可以預見,隨著市場化的深入,不久的將來會有更多的證券爭議出現,市場呼喚一個公正又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因此,在證券仲裁還未被公眾普遍認知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完善立法并付諸實踐,使證券市場的主體真真切切感受到證券仲裁帶給他們的公平與便捷,使他們開始接受這一制度,即以制度本身的實踐促進觀念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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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仲裁制度構建論文

[摘要]我國證券市場近幾年飛速發展,而我國證券仲裁制度卻遠遠落后于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應借鑒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的成功經驗,結合中國國情,重新構建我國的證券仲裁制度。

[關鍵詞]證券仲裁證券糾紛證券業

一、引言

自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和深圳相繼成立了證券交易所,開啟了新中國證券市場的先河。10多年來,證券市場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激起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證券市場迅速發展。截止2008年06月20日,中國證券市場擁有上市公司1587家,總市值達178035.1億人民幣,滬深兩市共有A股賬戶11,605.26萬戶,B股賬戶238.24萬戶。證券市場曾經一度被一些投資者視為發財致富的沃土。但正如一位西方哲學家所言,“最肥沃的土壤最容易滋生莠草”。作為一個新興的市場,我國證券市場存在著先天體制的缺陷、法制的不健全、投資者法律意識的淡漠等原因,產生了許多爭議。尤其是最近幾年,證券市場因內幕交易、信息披露不實導致投資者索賠的案件逐漸增多。我國證券市場上的種種不法行為,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因此,正確處理各種證券糾紛,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是保證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必要前提。在這一背景下,作為證券糾紛替代性解決方式的證券仲裁進入人們的視線。

二、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優越性

與訴訟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證券糾紛具有許多優越性,具體表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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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證券仲裁制度構建

[摘要]我國證券市場近幾年飛速發展,而我國證券仲裁制度卻遠遠落后于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應借鑒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的成功經驗,結合中國國情,重新構建我國的證券仲裁制度。

[關鍵詞]證券仲裁證券糾紛證券業

一、引言

自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和深圳相繼成立了證券交易所,開啟了新中國證券市場的先河。10多年來,證券市場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激起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證券市場迅速發展。截止2008年06月20日,中國證券市場擁有上市公司1587家,總市值達178035.1億人民幣,滬深兩市共有A股賬戶11,605.26萬戶,B股賬戶238.24萬戶。證券市場曾經一度被一些投資者視為發財致富的沃土。但正如一位西方哲學家所言,“最肥沃的土壤最容易滋生莠草”。作為一個新興的市場,我國證券市場存在著先天體制的缺陷、法制的不健全、投資者法律意識的淡漠等原因,產生了許多爭議。尤其是最近幾年,證券市場因內幕交易、信息披露不實導致投資者索賠的案件逐漸增多。我國證券市場上的種種不法行為,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因此,正確處理各種證券糾紛,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是保證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必要前提。在這一背景下,作為證券糾紛替代性解決方式的證券仲裁進入人們的視線。

二、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優越性

與訴訟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證券糾紛具有許多優越性,具體表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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