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規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6 03: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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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規則之治堅持制度管人
2008年是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2008)實施的最后一年。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為全面完成《二五改革綱要》規定的基本任務和目標,利用冬春之際,全面展開對各項規章制度的清理和修訂工作。經過四個月的連續作戰,完成了全院各項管理制度的創制,將41項新制度裝訂成冊,面目一新地呈現在每個干警面前。邁開了規則之治的第一步。
奉節縣人民法院是一個善于實行規則之治,長期堅持用制度管人的基層人民法院,素以“規則治院”享譽渝東。近些年來,該院先后制定出臺審判管理、隊伍管理、行政管理等各項制度近百件,實現了“公正、高效、文明、廉潔”的建院目標,踐行了“強班子、帶隊伍、立規矩、走正路,講正氣、樹形象,嚴執法、振聲威”的工作思路,打造出了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過硬”的法官隊伍。該院自*年起連續數年被評為重慶市法院系統優秀人民法院。
在成績和榮譽面前,該院從領導班子到每一個法官始終沒有輕松感,尤其是換屆選舉新上任的院長王科更感壓力較大,一直在盤算著對這個轄百萬人口、跨四千余平方公里的國家級貧困縣的基層法院如何管理好,再創輝煌。經院黨組討論研究,統一了思想,讓為一個近百人的基層法院,光靠幾個院領導去管人是不行的,必須實行規則之治,堅持用制度管人。只要全院上下都明確各自的職責,人人都知道應該干什么,應該怎樣干,那全院這盤棋就走活了。于是,修訂各項規章制度的工作,在全院有條不紊又扎扎實實地開展起來。該院首先對原有的近百項制度進行清理,對現在仍然行之有效的、大家都始終自覺遵守的制度予以保留;對原有制度的主要內容仍有繼續使用的價值、但有些東西與現實結合不緊密甚至過失的,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對現有制度尚未規范到而目前又急需明確規定的,制定出新的規章制度。最后制定出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審判流程管理辦法、案件質量評查辦法、院、庭長辦案規定、裁判文書制作規則等18項審判業務管理制度,形成了部門工作職責、會議制度、案件催督辦制度、學習與培訓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22項司法政務管理制度。而且,還專門制定出規章制度的考核辦法,即對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基準分為100分的扣分、獎懲等年度考評辦法作出明確規定。這些規章制度的制定出臺,給干警們的印象是:全面、具體、明確、規范、可操作性強,與實際結合緊密。
一個單位的規則之治,基礎是制度,關鍵看落實。如果一項制度制定出來后被束之高閣,那該制度行同虛設,毫無價值可言;如果一項制度出臺后執行不力,不但表明執行制度的人思想走偏,更表明管理制度的人失職。可喜的是,奉節縣人民法院41個制度出臺后,目前運行良好,被制度約束的人沒有走偏,而管理制度的人在盡責盡職。前不久,審判委員會在討論研究該院刑事審判庭提請研究的一起涉黑案件時,會議主持人、院長王科發現該庭呈送給各委員的“匯報提綱”,沒有按《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的要求書寫,按照《規章制度考核辦法》關于匯報提綱內容不完整的扣分規定,當場宣布該案應累計扣分3分,并指示有關職能部門如實記載納入年度考評。這一舉動對出席會議的所有人震動很大,也對全院干警起到了警示作用,表明了該院領導層對制定出臺的各項制度的執行態度和決心。只有全院每個人、每個單位都嚴格執行和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才能通過規則之治推動各項工作,再創新的輝煌。
媒介轉型中的潛規則及其制度根源研究論文
關鍵詞:中國媒介轉型潛規則制度根源
[摘要]:“潛規則”可以定義為對不能夠自我實施的正式制度起著替代作用的制度集合,它伴隨著近代以來整個中國媒介的轉型及制度演化過程。1949年后,媒介領域的潛規則同樣存在。由于“一元體制,二元運作”的制度形式本身存在著內部矛盾,1978年以來媒介運行中的“潛規則”呈加劇狀態。潛規則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正式制度失效的結果。其盛行也源于這樣一種制度的生成從一開始就缺乏充分的博弈。對于處在轉型時期的中國媒介而言,如果正式的媒介制度不能自我實施,媒介潛規則就會繼續存在。潛規則在中國媒介制度變遷中起著重要作用,既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好的潛規則即能夠實現帕累托改善,具有制度效率。壞的潛規恰恰相反,是一種反效率的潛在制度安排。兩種潛規則將長期并存于中國媒介轉型中,發揮其影響力。本文由中國論文聯盟收集整理。
“潛規則”指的是正式條文之外的一種制度或規則。在《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游戲》一書中,吳思先生認為,中國歷史當中充滿了各種各的“潛規則”,“潛規則”才是真正起作用的制度。[1]在中國的媒介制度變遷過程中,同樣充滿著大量的“潛規則”。自1949年以后,中國的制度設計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國家層面的制度;二是執政黨層面的制度;三是超越于這兩種正式制度之外的非正式制度,即潛規則。這三個層面可以概括為三個制度板塊,一是“法定制度板塊”,指以憲法和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組成的一套制度安排;二是“黨內制度板塊”,包括思想領導制度、組織領導制度和政策領導制度;三是“私屬制度板塊”,指在法定制度之外用來分配和運作政治權力的非正式制度,主要表現為遍布政治權力市場中的人情網、關系網。[2]很顯然,中國媒介制度的設計和演化與這三種制度發生著密切關系:它既受國家體制的限制,也受到執政黨體制的約束,同時受到“潛規則”的影響。了解和研究這些“潛規則”,對于理解中國媒介制度變遷意義重大。
一、潛規則與“非正式制度”及其特點
“潛規則”的概念與諾思所講的“非正式制度”同中有異,異中有同。它們都不是一種正式規則,都對行為主體有一定的約束力,都為當事人所理解和遵守。但諾斯的非正式制度既表現為意識形態,也表現為一種慣例、習俗與傳統,它是長期積淀形成的一種“默識的知識”,而潛規則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行為規則”,它可能和傳統、習俗有關,也可能和傳統習俗及慣例無關,只是一種特定歷史環境下的短暫的現象,隨著正式制度的完善,潛規則將趨于消失。潛規則具有如下特點:
首先,“潛規則”是一種“未闡明的規則系統”。按哈耶克“自發社會秩序”理論來分析,我們可以把潛規則看作是特定歷史條件下規約人們社會活動與交往的“未闡明的”(unarticulated)“規則系統”[3]。潛規則不像法律規則和種種規章制度那樣是一種成文的、正式的、由第三者強制實施(enforced)的硬性的正式規則,而只是一種非正式規則,一種諾思(North)所理解的“非正式約束(informalconstraints)”。這種非正式約束有時候比正式規則發揮了更大的作用。
潛規則在中國媒介制度變遷中的運行論文
關鍵詞:中國媒介轉型潛規則制度根源
摘要:“潛規則”可以定義為對不能夠自我實施的正式制度起著替代作用的制度集合,它伴隨著近代以來整個中國媒介的轉型及制度演化過程。1949年后,媒介領域的潛規則同樣存在。由于“一元體制,二元運作”的制度形式本身存在著內部矛盾,1978年以來媒介運行中的“潛規則”呈加劇狀態。潛規則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正式制度失效的結果。其盛行也源于這樣一種制度的生成從一開始就缺乏充分的博弈。對于處在轉型時期的中國媒介而言,如果正式的媒介制度不能自我實施,媒介潛規則就會繼續存在。潛規則在中國媒介制度變遷中起著重要作用,既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好的潛規則即能夠實現帕累托改善,具有制度效率。壞的潛規恰恰相反,是一種反效率的潛在制度安排。兩種潛規則將長期并存于中國媒介轉型中,發揮其影響力。
“潛規則”指的是正式條文之外的一種制度或規則。在《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游戲》一書中,吳思先生認為,中國歷史當中充滿了各種各的“潛規則”,“潛規則”才是真正起作用的制度。在中國的媒介制度變遷過程中,同樣充滿著大量的“潛規則”。自1949年以后,中國的制度設計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國家層面的制度;二是執政黨層面的制度;三是超越于這兩種正式制度之外的非正式制度,即潛規則。這三個層面可以概括為三個制度板塊,一是“法定制度板塊”,指以憲法和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組成的一套制度安排;二是“黨內制度板塊”,包括思想領導制度、組織領導制度和政策領導制度;三是“私屬制度板塊”,指在法定制度之外用來分配和運作政治權力的非正式制度,主要表現為遍布政治權力市場中的人情網、關系網。很顯然,中國媒介制度的設計和演化與這三種制度發生著密切關系:它既受國家體制的限制,也受到執政黨體制的約束,同時受到“潛規則”的影響。了解和研究這些“潛規則”,對于理解中國媒介制度變遷意義重大。
一、潛規則與“非正式制度”及其特點
“潛規則”的概念與諾思所講的“非正式制度”同中有異,異中有同。它們都不是一種正式規則,都對行為主體有一定的約束力,都為當事人所理解和遵守。但諾斯的非正式制度既表現為意識形態,也表現為一種慣例、習俗與傳統,它是長期積淀形成的一種“默識的知識”,而潛規則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行為規則”,它可能和傳統、習俗有關,也可能和傳統習俗及慣例無關,只是一種特定歷史環境下的短暫的現象,隨著正式制度的完善,潛規則將趨于消失。潛規則具有如下特點:
首先,“潛規則”是一種“未闡明的規則系統”。按哈耶克“自發社會秩序”理論來分析,我們可以把潛規則看作是特定歷史條件下規約人們社會活動與交往的“未闡明的”(unarticulated)“規則系統”。潛規則不像法律規則和種種規章制度那樣是一種成文的、正式的、由第三者強制實施(enforced)的硬性的正式規則,而只是一種非正式規則,一種諾思(North)所理解的“非正式約束(informalconstraints)”。這種非正式約束有時候比正式規則發揮了更大的作用。
制度化規則市場營銷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德性與制度化規則相對應的角度考察了二者之間的關系,認為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教化是一種原則上錯誤的道德建設思路,是泛道德主義思維方式的現代表現。本文的基本觀點是,制度化規則與道德是整合社會秩序的兩種方式,雖然二者之間存在著緊密的內在關聯,但它們在方法論層面上確實具有完全不同的規定性,應該在運行方式上把二者區分開來;社會秩序的整合并不能通過二者的渾然無分來實現,而是應該通過德性與制度化規則在方法論層面的異構分立所形成的“張力構架”來實現。
關鍵詞:德性制度化規則泛道德主義
德性是人類內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規則則是人類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籌劃。秩序性是人類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內在生活世界還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這兩種秩序性分別存在于兩個不同的世界中,但它們并非絕然隔離,而是以各種復雜的關聯方式構成一個通過人的社會化過程來顯現的相對統一的張力構架。內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僅有著不同的規定性,而且它們的獲得方式也存在著很大差異。要真正深刻地理解這個張力構架,就必須對不同秩序的獲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間的關系作出恰當的理解。
一
德性是內在秩序的根源。它使人類超越自然屬性的羈絆和生理本能的絕對驅使,成為一種能夠自我節制的社會存在。德性使人類具有了道德意義上的自我創設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觀念力,永遠深情地眷注著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習俗的護養,承擔起為人類構筑精神家園,為人之為人確立形上基礎的歷史使命。德性建構了人的品格,純化了人的心靈,為人的尊嚴奠定了基礎,每個真誠的靈魂無不深情地眷戀著它。德性作為人的一種穩定的精神品格,積淀在人的自我意識之中,指導人們的價值選擇,通過人們的道德實踐,在人的行為模式中呈現為個體存在的現實形態。它喚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恥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終向自由自覺的境界升華。
自由是人類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發生的前提。但自由不是任性,而應該理解成人的理性的自覺,意志的自律。道德雖然具有某種“律令”的表現形態,但本質上卻不是一種外在的強制,而是人自身生發出的一種內在需求。德性不應該被外在地強加于人,而是應該通過個人的人格自覺來實現。道德最根本的規定性正在于人的行為出于自由自覺的內在需求,而非受制于物欲,沉湎于聲名。德性既不是冰冷理性的算計,也不同于刺激反射型的技術層面上的因果機制,而是與人的意志和情感體驗密切關聯的。德性所崇尚的是人的善良的意志傾向,合宜的行為模式和仁人惜物的情感。德性自身雖然與人的理智能力有關,但更主要地取決于主體自身的心靈感受方式和情感歸向。德性在人的行為方式上的具體表現即是人的心靈品質的整體表達。德性的外化就是現實社會生活中道德行為的發生,道德行為本身就是在社會環境中彰顯生活的本己意義,是對行為的整體價值和意義的創生。德性通過對“責任”和“義務”的自覺來展現自身,因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義務這樣一種意識”。(黑格爾,1979:157)自由使人擁有了擔負責任和義務的邏輯空間,而德性的用心正在于喚醒人對責任和義務的自覺。
剖析制度規則及行政倫理對權力濫用限制
柯武剛和史漫飛在《制度經濟學》序言中說:“現在,人們越來越認識到,歐洲人能創造出現代技術文明的原因就在于他們開發并貫徹了一套人類交往的規則,它抑制了機會主義和權力濫用,這些規則被稱為‘制度’”[1]。這里他們強調是被人們稱為“制度”規則的巨大能量。從目前中國公共行政制度建設還很不完善的意義上說,制度是很重要的,但這只是條件。因為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去執行,執行者的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執行的效果。具體到公共權力濫用問題,目前,我國預防公共權力濫用規定不能說少,但公職人員越界行使權力的現象卻是公務員管理中長期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制度不完善是一個重要方面,行政倫理缺失也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本文對公共權力濫用的深層原因作簡單分析,并從制度設計中行政倫理安排的視角,對如何制約公共權力濫用問題作初步探討。
一、政治的恒久話題:對公共權力的監督與制約
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國家的誕生,國家就集社會管理與階級統治于一身。國家權力與個體權力、社會權力的矛盾成為政府權力運作中的主要矛盾。從本質上看:個人權力需要政府權力作為制度確保以兌現;但政府權力的運作與實施又在一定程度上無疑會成為“掠奪之手”,侵犯到個人權力與切身利益。提倡政府不加干預的“守夜人”及縮小政府權力的“有限政府”的觀點都是歷史上政治家們提出的解決問題方案,但歷史的檢驗已經說明這些方案都不是萬能法則。政府權力的運作必須與時俱進,特別是對于有著“萬能政府”色彩的中國政府來說,如何隨著社會發展而作出符合變化的改變,按“依法治國”的準則來行使政府權力是個亟待解決的重大核心問題。[2]在中國,公務員是國家的公職人員,是行使人民政府職能的具體體現者,他們的性質和地位決定了其自身要為社會發展、確保社會的安居樂業發揮具體積極作用。公共權力是權力的一種,公職人員是一種行使行政權力的人員。眾所周知,行政權的實施范圍能夠統治整個國家的內政外交一切事物,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行使的性質,決定了它既是與公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一種國家權力,又是動態、最容易違法或濫用的,不易被監控的一種權力。政府權力不僅有“影響及控制他人作為的力量”,更有可能成為謀取私利的手段,因此必須對行政權加以有效的制約和監督。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曾一針見血的指出:“一個國家法律處于從屬地位,這個國家就可能沒有了權威或一定要覆滅。……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在官吏之上,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其弟子亞里士多德進一步完善了這個“法律問題”,認為,法治的兩個條件或標準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3]明確提出“依法行政”原則的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初期建立的制度。其特點是:突破了只把“法律問題”作為理論探討的局限,主張“所有權力都必須通過法律賦予,否則行政機關不得享有行使任何權力,與此同時,所有權力都必須經過法律的制約和控制”[4]。強調“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與其相反,凱恩斯提出了“要求政府全面能動地介入經濟和社會管理”的積極干預理論,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得到了普遍認可,推動了依照法律行政不再局限議會立法,政府的行使權力開始擴大的做法。“積極干預理論”無疑是一個轉折點,挑戰了傳統行政理論,強調了公共行政制度如果只注重結果而不關心人權,就會導致專制與壓迫的出現,推進了二戰后諸多國家紛紛加強對行政權的控制。關于權力濫用,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有一名言: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權力與腐敗的內在聯系是由人性的弱點和權力的本性所決定的。對權力的制約,對人的價值體系與行為進行規范成為制度設計的最基礎前提。基于西方自利基礎上的各種理論預設可為我們提供一些啟示。
二、自利的凡人:對公共權力的監督與制約的理論預設
理論預設不僅是自然科學研究常常采用的方法,往往也是社會科學研究的內在前提。在經濟學中,“性本惡”的“經濟人”、“性本善”的“自我實現”、“X與Y”、“資源稀缺”等著名假設,構建了經濟與管理學理論基礎。在政治科學中,“社會人的設定”、“人的權力”、“理性的限度”等理論為制度設計存在著的諸如“權力會被濫用”等作了各種前在的預設。長期以來,西方制度設計的各種人性假設成為政治領域的主要理論預設基礎。歸納來說,主要有如下幾種:
1•“權力濫用”理論預設。“權力濫用”是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CharleslouisdesecondatMonteSauieu)提出的在西方社會產生廣泛影響的一種政治制度設計的理論預設。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息”;認為“權力是一種怪現象,總有一種超越出它自身的范圍而發展的本能傾向,權力總是追逐自身的增值,并且認為權力喜歡自己一個目的而不是一個手段”[5]。針對權力的這一特性,孟德斯鳩認為,為了社會的正常運轉,不能給予權力及其當權者以充分發揮權力的機會,要加強制度設計,通過政策、法律手段,給予權力及其擁有者以必要的限制和約束。認為“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轉基因食品國際交易存在的風險與制度規則分析
關鍵詞:轉基因食品國際賈易問題對策
摘要:隨著基因生物工程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轉基因食品在世界農產品總量中的比重越來越大,相應地占世界農產品國際貿易總額的份額也在迅速提高,因此,積極關注轉基因食品國際貿易的現狀,對當今亞須解決的問題提出可行的辦法和對策,這既是當今國際貿易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提高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權益的根本所在。
隨著基因生物工程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其在農業中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因而在未來農業發展中的作用將越來越大。據有關權威機構統計,2000年世界農產品國際貿易總額達到5600億美元,其中約三分之一的農產品國際貿易與基因生物工程技術有關。因此,轉基因食品逐步成為國際貿易爭端的重要焦點。這種現狀對作為傳統的農產品貿易(出口)大國的我國在該領域保持并擴大份額無疑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積極關注和預測轉基因技術的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研究轉基因食品國際貿易中的有關問題,制定相應的對策,尤其是建立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已日顯緊迫。
一、轉基因食品及其安全性
基因(gene)是遺傳物質的基本單位,是DNA雙螺旋結構片段。無數特定的基因相互連結,構成生命遺傳的物質基礎。轉基因(genetransfer)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學手段將外源性基因轉移至某種特定生物體中,使其生物性狀或機能發生部分改變的過程。以轉基因生物體直接作為食品或以其為原料加工生產的食品就叫做轉基因食品。
自從1983年首例轉基因煙草問世以來,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受到廣泛關注,爭論甚為激烈,逐步形成了支持和反對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支持方的觀點為:(1)轉基因技術可增強糧食產量,減少食品生產的投人,有助于解決世界范圍的糧食間題;(2)轉基因農作物具有抗病蟲害特性,可減少殺蟲劑的使用,有利于環境保護;(3)可以利用某些基因增加食物品種,使食物更加可口;(4)轉基因技術可準確地生產人類想要的動植物品種,克服傳統嫁接及雜交技術的不確定性,使癌癥等頑癥的治療可望取得突破。反對方的觀點為:(1)轉基因技術使不同物種的基因相互融合,可能造成“基因污染”,引起生物學上的混亂;(2)轉基因食品可能存在毒性問題,疾病可能有很長的潛伏期,轉基因食品對人體的長期影響難以確定;(3)一些人對轉基因食品存在過敏反應;(4)轉基因食品的營養作用、對抗生素的抵抗作用、對環境的威脅等問題還未得到證實或解決;(5)一些實驗已經表明了轉基因食品的負面影響。上述兩派觀點爭論至今,雙方都未能找到令人信服的證據,因此,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問題,尚有待時間來證明。
淺談WTO環境下的我國農產品貿易的規則與制度論文
[內容摘要]由于各成員國對農業國營貿易的政策定位立場不同,因而未能在GATT/WTO框架下形成關于國營貿易清晰完善的規則,WTO國營貿易規則存在定義不清、透明度履行要求不清等缺陷。在現行WTO規則下,我國仍應堅持國營貿易企業的壟斷權,適當發展農民聯合貿易體。
[關鍵詞]國營貿易企業,農業政策,透明度原則
自從農產品國營貿易制度誕生以來,它一直是各國保護本國市場、維護國內經濟穩定及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成為一些國家推行貿易保護主義政策、阻礙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工具。我國也在2001年12月10日頒布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專門規定了國營貿易,確定了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入世以來,我國農產品進出口規模快速增長,2004年我國農產品出口額居世界第5位,進口額為世界第4位,農產品貿易大國地位凸顯。但進入“十五”后期,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進口快速增長,我國保持多年的農產品凈出口國地位發生逆轉,2004年和2005年連續兩年出現農產品貿易逆差。因此在錯綜復雜的國際貿易局勢下審視我國農產品國營貿易制度的各項規則,考察該制度與WTO相關規則的協調,并評估其以后的發展趨勢,對促進和發展我國的農產品貿易不無裨益。
一、WTO下的農產品國營貿易體制
(一)國際貿易體系中的國營貿易企業(statetradingenterprisesSTE)
國營貿易制度無論在農產品領域還是在工業品領域都有存在,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有運用,它是農產品貿易的首選政策。在通知給WTO的150多個國營貿易企業中,大約有70%涉及農業或相關貿易。隨著成員通知義務的履行,這個數量還會增力口。在農業國營貿易企業中,由于貿易流向不同,可以將之分為出口導向型和進口導向型兩種。幾乎所有出口導向型STE都是以發達國家為基地,比較著名的有美國農產品信貸公司、加拿大小麥局、新西蘭乳制品局、澳大利亞小麥局。在1995年一份世界主要出口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向WTO的通報中,當年小麥出口中近60%是由STE經營的。此外,STE還控制了幾乎一半的世界大米出口,但最大的大米出口國泰國,并沒有通知國營貿易出口。對于乳制品出口,由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波蘭和美國向WTO通報的STE控制了世界脫脂奶粉出口的30%到40%,以及25%左右的世界奶酪出口。
中國證券經紀人規則與制度分析研究論文
摘要面對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實施以來慘敗的現狀,分析出國內證券經紀人制度在實際運行中存在的的各種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策略,以便提高我國券商的市場競爭能力。
關鍵詞證券經紀人制度實施策略
從2001年開始,我國證券業大力推行國外流行的證券經紀人制度,以試圖改善國內市場對客戶服務的質量,但是制度實施以來,各大券商紛紛慘敗,特別第一個推出此制度的大鵬證券非但沒有提高公司的業績,反而目前已經破產,這種在國外證券市場非常成熟的一種制度在我國實施起來如何是這樣狀況呢?
1國內影響和制約證券經紀人制度實施的因素
從2001年以來,中國券商在推廣經紀人制度上進行了不懈地探索和努力,然而由于長期以來的種種原因,影響和制約“經紀人制度”發展的因素依然有很多。剝開事件的表面,行業性的經紀人營銷模式的失敗必然有著更深層次的原因。
1.1戰略規劃不明確
張力構架實現社會秩序整合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德性是內在秩序的根源;德性與制度化規則是兩類不同的社會秩序的整合方式;對于人的價值迷失、社會失范、個體越軌行為的泛濫,不能說道德沒有責任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德性是人類內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規則則是人類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籌劃、德性使人類具有了道德意義上的自我創設能力、自由是人類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發生的前提、制度化規則是對社會秩序性的“衰落傾向”的一種必然反應、制度化規則是對人的自由的一種限制,但實質上是對自由的一種烘托和保障、德性則更多地體現了道德的內在維度等,具體請詳見。
提要:本文從德性與制度化規則相對應的角度考察了二者之間的關系,認為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教化是一種原則上錯誤的道德建設思路,是泛道德主義思維方式的現代表現。本文的基本觀點是,制度化規則與道德是整合社會秩序的兩種方式,雖然二者之間存在著緊密的內在關聯,但它們在方法論層面上確實具有完全不同的規定性,應該在運行方式上把二者區分開來;社會秩序的整合并不能通過二者的渾然無分來實現,而是應該通過德性與制度化規則在方法論層面的異構分立所形成的“張力構架”來實現。
關鍵詞:德性制度化規則泛道德主義
德性是人類內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規則則是人類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籌劃。秩序性是人類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內在生活世界還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這兩種秩序性分別存在于兩個不同的世界中,但它們并非絕然隔離,而是以各種復雜的關聯方式構成一個通過人的社會化過程來顯現的相對統一的張力構架。內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僅有著不同的規定性,而且它們的獲得方式也存在著很大差異。要真正深刻地理解這個張力構架,就必須對不同秩序的獲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間的關系作出恰當的理解。
一、德性是內在秩序的根源。
它使人類超越自然屬性的羈絆和生理本能的絕對驅使,成為一種能夠自我節制的社會存在。德性使人類具有了道德意義上的自我創設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觀念力,永遠深情地眷注著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習俗的護養,承擔起為人類構筑精神家園,為人之為人確立形上基礎的歷史使命。德性建構了人的品格,純化了人的心靈,為人的尊嚴奠定了基礎,每個真誠的靈魂無不深情地眷戀著它。德性作為人的一種穩定的精神品格,積淀在人的自我意識之中,指導人們的價值選擇,通過人們的道德實踐,在人的行為模式中呈現為個體存在的現實形態。它喚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恥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終向自由自覺的境界升華。
剖析德性與制度化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德性與制度化規則相對應的角度考察了二者之間的關系,認為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教化是一種原則上錯誤的道德建設思路,是泛道德主義思維方式的現代表現。本文的基本觀點是,制度化規則與道德是整合社會秩序的兩種方式,雖然二者之間存在著緊密的內在關聯,但它們在方法論層面上確實具有完全不同的規定性,應該在運行方式上把二者區分開來;社會秩序的整合并不能通過二者的渾然無分來實現,而是應該通過德性與制度化規則在方法論層面的異構分立所形成的“張力構架”來實現。
關鍵詞:德性制度化規則泛道德主義
德性是人類內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規則則是人類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籌劃。秩序性是人類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內在生活世界還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這兩種秩序性分別存在于兩個不同的世界中,但它們并非絕然隔離,而是以各種復雜的關聯方式構成一個通過人的社會化過程來顯現的相對統一的張力構架。內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僅有著不同的規定性,而且它們的獲得方式也存在著很大差異。要真正深刻地理解這個張力構架,就必須對不同秩序的獲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間的關系作出恰當的理解。
一
德性是內在秩序的根源。它使人類超越自然屬性的羈絆和生理本能的絕對驅使,成為一種能夠自我節制的社會存在。德性使人類具有了道德意義上的自我創設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觀念力,永遠深情地眷注著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習俗的護養,承擔起為人類構筑精神家園,為人之為人確立形上基礎的歷史使命。德性建構了人的品格,純化了人的心靈,為人的尊嚴奠定了基礎,每個真誠的靈魂無不深情地眷戀著它。德性作為人的一種穩定的精神品格,積淀在人的自我意識之中,指導人們的價值選擇,通過人們的道德實踐,在人的行為模式中呈現為個體存在的現實形態。它喚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恥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終向自由自覺的境界升華。
自由是人類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發生的前提。但自由不是任性,而應該理解成人的理性的自覺,意志的自律。道德雖然具有某種“律令”的表現形態,但本質上卻不是一種外在的強制,而是人自身生發出的一種內在需求。德性不應該被外在地強加于人,而是應該通過個人的人格自覺來實現。道德最根本的規定性正在于人的行為出于自由自覺的內在需求,而非受制于物欲,沉湎于聲名。德性既不是冰冷理性的算計,也不同于刺激反射型的技術層面上的因果機制,而是與人的意志和情感體驗密切關聯的。德性所崇尚的是人的善良的意志傾向,合宜的行為模式和仁人惜物的情感。德性自身雖然與人的理智能力有關,但更主要地取決于主體自身的心靈感受方式和情感歸向。德性在人的行為方式上的具體表現即是人的心靈品質的整體表達。德性的外化就是現實社會生活中道德行為的發生,道德行為本身就是在社會環境中彰顯生活的本己意義,是對行為的整體價值和意義的創生。德性通過對“責任”和“義務”的自覺來展現自身,因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義務這樣一種意識”。(黑格爾,1979:157)自由使人擁有了擔負責任和義務的邏輯空間,而德性的用心正在于喚醒人對責任和義務的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