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環境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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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檔案保護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管理,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在環境保護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保護海域環境制度
總則第一條為保護海域環境,防治海域污染,提高海域使用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效益,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向廈門海域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在廈門海域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科研、水產養殖等活動的任何船舶、航空器、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在廈門海域以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造成廈門海域污染損害的,也使用本規定。第三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域環境的義務,都有權對污染或破壞海域環境的船舶、航空器、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或控告。對在防治海域環境污染、改善和保護海域環境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確定保護和改善廈門海域環境的目標和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廈門海域的環境質量。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廈門海域環境監測網絡,建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制度,開展近岸海域的環境監測工作。海域環境監測網絡成員單位應當履行監測任務,及時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結果,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近岸海域環境狀況公告。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一)會同有關部門對廈門海域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定廈門海域環境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二)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廈門海域環境保護工作,并匯總國家海洋局廈門海洋管區、廈門港務監督、廈門漁政漁港監督機構和駐廈部隊環境保護部門的環保執法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三)組織擬定廈門海域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后,按法定程序報批實施;(四)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和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違章的海岸工作建設項目和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域環境的行為。第七條國家海洋局廈門海洋管區的職責是:(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海域巡航,海域巡航通報;(二)組織海域環境的調查、監視和監測;(三)主管海洋傾廢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處理違章傾廢行為;(四)主管鋪設海底電纜、管道以及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及其它有關活動的環境保護工作。第八條廈門港務監督的職責是:(一)負責船舶排污的監督和調查處理;(二)負責港區水域環境的監視;(三)主管防治船舶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第九條廈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是:(一)負責漁業水域船舶排污的監督;(二)負責漁業水域環境的監視;(三)主管水產養殖的環境保護工作。第十條駐廈部隊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是:(一)負責軍用船舶排污的監督;(二)負責軍用水域環境的監視;(三)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污染軍用水域的行為。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房產、規劃、建設、市政、農業、園林風景、水利水電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海域環境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三章海域環境污染與破壞的防治第十二條嚴格控制新建、擴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確需進行的必須符合廈門市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第十三條在港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設施工),必須經廈門港務監督審核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建設工程污染或破壞海域環境。第十四條下列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區域開發工程建設項目;(二)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或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三)圍填海工程建設項目;(四)需要在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可能污染海域環境和破壞景觀的建設項目;(五)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對廈門海域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其他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建設內容和地址等有重大變更時,建設單位必須修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照規定重新報批。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必須執行國家和廈門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有關規定。污水管道的入海出水管口應延伸至低潮線下。第十六條港口、碼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與其吞吐能力和貨物種類相適應的含油污水接收處理設施,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回收處理設施和其他處理設施,配備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監視、報警裝置。第十七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可以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和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提供下列情況和資料:(一)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二)生產設備、工藝和資源開發利用情況;(三)污染物排放情況;(四)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操作和管理情況;(五)限期治理完成情況;(六)事故情況及有關紀錄;(七)其他與環境污染防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應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第十八條嚴禁擅自在近岸海域、岸灘傾倒、堆放、棄置和處理垃圾及其他廢棄物。被批準在岸灘設置固體廢棄物堆放場、處理場的,必須建造防護堤和防滲漏、防揚塵等設施,防止廢棄物流失入海。第十九條需向海域傾倒廢棄物的,應事先向廈門海洋管區提出傾倒申請,并附報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報告單。廈門海洋管區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予以答復,經審查批準的簽發傾倒許可證。簽發許可證應嚴格控制。根據海洋生態環境的變化、社會經濟及科學技術的發展,廈門海洋管區可以更換或撤銷許可證。第二十條獲準向廈門海域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在廢棄物裝載時通知廈門海洋管區予以核實。利用船舶傾倒廢棄物的,還應通知廈門港務監督核實。第二十一條獲準向廈門海域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當攜帶傾倒許可證(或副本),按許可證規定的限期和條件,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傾倒。傾倒時必須向市填寫傾倒情況紀錄表,并將紀錄按時報送廈門海洋管區。傾倒廢棄物的船舶還需向廈門港務監督作出書面報告。因緊急避險或救助人命,未按傾倒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和地點進行傾倒的,事后應盡快向廈門海洋管區報告,并按要求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廈門海洋管區應對海上傾倒活動進行監視和監測,必要時可派員隨航,傾倒單位應為隨航公務人員提供方便。第二十三條凡進入廈門海域的船舶,嚴禁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及其他污水,船舶垃圾、廢棄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在廈門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船上應配備符合要求的垃圾容器,并備有垃圾接收處理的紀錄薄。20總噸以上船舶產生的垃圾、須由廈門港務監督認可的接收單位接收;20總噸以下船舶產生的垃圾,按我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油碼頭、船舶和海上儲供油設施進行加油和裝卸油作業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漏油事故。凡發生油污染時,必須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損害并及時報告港務監督,接受調查處理。第二十五條400總噸以上的漁船,應設有足夠處理量的油水分離設備。小于400總噸的漁船,應裝設足夠處理量的油水分離設備或設置足夠裝灌所有污油水的船柜,污油水艙柜應設有觀察液位的裝置。小于100總噸的漁船,如設置污油水船柜有困難,可用足夠容量的容器代替。凡裝設污油水(污油)艙柜的漁船,應設置排放管路和標準排放接頭,用于排放含油污水或污油至接收設備。第二十六條在廈門海域航行、作業的船舶和其他載運工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棄置時,其所有人應及時向廈門港務監督和廈門海洋管區報告,并盡快打撈清理。第二十七條禁止在非養殖規劃區的灘涂、近海、軍事用區和國家、省、市確定的航道、錨地從事水產增、養殖活動。灘涂、近海增養殖必須在市政府統一規劃的區域內進行,增、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投放餌料、防止海水富營養化。第二十八條禁止在海濱風景游覽區和海水浴場內挖沙、采石、晾曬海產品及惡臭物質。嚴禁毀壞海岸防護林、風景林、風景石、紅樹林和珊瑚礁。第四章罰則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以警告或2000元以下罰款:(一)偽造廢棄物成分檢驗報告單的;(二)不填報傾倒情況紀錄表的;(三)因緊急避險和救助人命的,未按規定進行傾倒后,不及時向廈門海洋管區報告的;(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打撈清理的;(五)船舶不配備符合要求的垃圾容器的;(六)船舶垃圾的接收處理不按規定辦理的;(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水產增、養殖活動的;(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晾曬海產品及惡臭物質的。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一)漁船不按規定裝設油水分離設備,船柜或容器的;(二)被批準在岸灘設置固體廢棄物堆放場或處理場,而沒有建造防護堤和防滲漏、防揚塵等設施的;(三)拒絕或阻撓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的;(四)在檢查中弄虛作假,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資料的。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未通知主管部門核實而擅自傾倒廢棄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向廈門海域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廢棄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廈門港務監督可視情節輕重和污染損害程度,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不執行國家和廈門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有關規定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近岸海域,岸灘傾倒、堆放、棄置和處理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未持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向海域傾倒廢棄物,或不按批準的條件和區域進行傾倒的,由主管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除對單位處罰外,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千元以下罰款,并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八條造成海域環境污染損害的,有責任排除損害,并對直接受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第三十九條嚴重污染或破壞海域環境、引起人員傷亡和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海域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執法犯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附則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分析
一,訴訟主體
1.主體擴大化。
公益訴訟在古羅馬已然形成,乃與私益訴訟區分而言,私益訴訟是保護個人所有權利的訴訟,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訴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隨著資本主義大工業經濟、壟斷經濟的發展,一些政府部門、壟斷集團有能力從自身利益出發挑戰公共利益,使得保護公共利益成為公眾的實際要求,為公共利益而進行訴訟的案例增多,促進了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20世紀中期以來,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和逐漸高漲的環保運動使環境權作為人身權的一種受到公眾的關注。因此,環境訴訟的主體資格的認定條件,已經不能僅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美國侵權法的新的規定,即“為提起禁止或取締公益妨害的訴訟,公民必須具有作為一般公民的代表,或公民訴訟中的公民,或集團訴訟中的集團的一個成員所具有的起訴資格。”在日本水俁病損害賠償系列訴訟案也表明,由于環境公益訴訟涉及的利益范圍廣,波及的范圍有區域化功能化的特點,法院在權衡各方利益之下所做重新分配社會有限資源和利益的判決,在某種意義上影響環境和地區經濟制度的建設而不僅僅是個案的救濟。因此,只有把訴訟主體做擴大化解釋,賦予公民個人,社會團體,行政機關部門,檢察院及其他相關組織等間接利害關系人有環境訴訟的主體地位。而把某些需要國家予以特別保護的情況列為例外。這樣也符合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的規定,也符合我國現行的司法實踐。
2.鼓勵訴訟。
自公眾參與原則和公眾知情權的確立,公眾作為環境行政部門和污染企業的第三者,有最廣泛的發言權。因此,公民環境訴訟的活躍程度也是判斷環境法實施程度的標志。美國在《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等主要環境立法中規定了公民訴訟條款及返還訴訟費等措施。為了鼓勵公民環境訴訟,美國《清潔水法》規定,起訴人勝訴后,敗訴方承擔起訴方花費的全部費用,國家再對其給予獎勵;美國《垃圾法》規定,對環境違法人提起訴訟的起訴人可得罰金的一部分。這些鼓勵訴訟措施和推行律師和當事人“密切合作”思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面,提高公眾的環境公益保護意識。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論文
一、環境公益訴訟概述
公益訴訟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羅馬時代,乃與私益訴訟區分而言。私益訴訟是保護個人所有權利的訴訟,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訴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隨著資本主義大工業經濟的發展,一些政府部門、大的公司集團有能力從自身利益出發挑戰公共利益,使得保護公共利益成為公眾的實際要求,為公共利益而進行訴訟的案例不斷增多,從而促進了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20世紀中期以來,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和逐漸高漲的環保運動使環境權作為人身權的一種受到重視。環境公益訴訟日益增加并不斷得到公眾的關注。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社會成員,包括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形下,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是獨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之外的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它只是一種與訴訟目的及原告資格有關的訴訟方式。在三大訴訟中,都存在著相應的公益訴訟。實踐證明,這項制度對于保護公共環境和公民環境權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對于傳統的訴訟方式,環境公益訴訟具有自身的特點:1、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與傳統的訴訟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傳統訴訟方式的提起者必須是與本案有厲害關系的當事人,而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范圍較廣,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包括社會成員,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2、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一般的民事主體,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當其行為侵害了環境公共利益,而環境行政機構無力或不能干預時,即可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構成了對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的行政不作為時,也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
3、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環境公益訴訟是與環境私益訴訟相對而言的。環境私益訴訟是為了私人利益提起的訴訟,即某種損害環境的行為直接損害到私人利益時,受害人針對加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而環境公益訴訟的起訴人不是因為自己的切身環境權益遭受侵害,而是因為環境公益受到損害或有遭受損害的威脅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達到維護環境公益的目的。
4、環境公益訴訟的功能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質,同時兼具補救功能。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不以發生實質的損害為要件,只要根據有關的情況合理地判斷其具有發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起訴訟。這就改變了傳統訴訟事后的被動性,可以將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扼殺于萌芽之中。另外,對于已發生的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環境公益訴訟又通過民事賠償和國家賠償以補救被損害的環境公共利益。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1.環境責任保險的產生和現狀
環境污染具有緩慢性、間接性、復雜性等特點,環境侵權鑒定極其困難。隨著環境問題引起越來越多的國家重視,環境侵權領域發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償的變化,如起訴資格的放寬、被告擴大、無過失責任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巨額賠償等等。但是企業排污難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臨破產、倒閉。為了促使企業進行綠色生產,促進經濟循環發展,同時及時有效救濟受害人,迫切需要將如此大的環境侵權責任風險轉嫁出去,實現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也就應運而生。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正日趨成熟和完善。國外有以下三種環境責任保險的立法模式:第一種,以德國為代表,即采取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該國《環境責任法》第19條規定:“為了保證某些特別危險設備的經營人能夠承擔本法規定的賠償責任,設備經營人必須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約定一旦發生特定的損害,保險公司即予以賠償”;第二種,以美國為代表,即采取強制責任保險為原則的制度。美國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處置可能引起的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第三種,以法國為代表,即采取任意責任保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環境責任保險已成為了責任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呈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促進了生態經濟的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占產險的比例還不到3%,環境責任保險所占比例更是微乎其微。構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實現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是發展循環經濟亟待解決的問題。
2.環境責任保險的特征
(1)環境責任保險本質上并非純正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責任保險,理所當然具有傳統責任保險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
環境保護檔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管理,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在環境保護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電子廢物環境防治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的環境管理,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產生、貯存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子類危險廢物相關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全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集鎮環境衛生制度
1、成立集鎮環境衛生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集鎮衛生進行全面管理。
2、實施“五統一”。即:統一組織保潔專業隊伍、統一配備垃圾箱,統一指定固定垃圾堆放點,統一規劃垃圾填埋場,統一實施門前三包。
3、農戶所有垃圾倒入自家垃圾箱內,保潔人員負責每天拉運,并倒入指定垃圾填埋場。
4、集鎮主要維護街道,公共場所每天由保潔員保潔一遍。
5、集鎮管理領導小組及專職衛生監督員要搞好保潔工作的督促及有關問題的協調處理。
6、對專業保潔人員實行有償聘用,各農戶每月適當交納一定的費用。
管理縣環境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我縣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護人體健康、樹立科學的發展觀,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贛州市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污染源的監管與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環保科技產業發展。
第三條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計劃、土管、礦管、規劃建設、工商、衛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項目立項、審批、許可、發證、發照等手續。
工業園區的建設選址必須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條推行清潔生產,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或者在建設項目中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在招商引資中不得引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
管理放射環境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核設施、放射性同位素應用和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項目(以下簡稱為伴有輻射項目)的監督管理,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區域內一切伴有輻射項目的建設單位、營運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放射環境管理實行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下稱省級)兩級管理。
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全國的放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放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加強放射環境管理隊伍建設和組織落實。
第四條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擬定放射環境管理的政策和法規,制定放射環境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核設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和指導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放射環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