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證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6 07:27:21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執法證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全縣持證執法頒證大會領導講話
同志們:
當前,全縣人民正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一邊毫不松懈地開展災后重建,一邊堅定不移地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為了認真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省市政府關于第三輪持證執法工作方案的要求,今天舉行新版行政執法證件頒證大會。在此,我首先代表縣委、縣政府向取得甘肅省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單位和人員表示熱烈的祝賀,向全體行政執法人員致以親切的問候。
近年來,我們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把推進依法行政作為優化發展環境的一項重要舉措,從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入手,不斷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教育,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確保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有效促進了全縣經濟社會事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經過十年堅持不懈地實施持證執法制度,穩步推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體制逐步理順,有效遏制了亂執法、重復執法和多頭執法等現象;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有了明顯提高,執法方式明顯改進,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和亮證執法已成為廣大行政執法人員的基本工作準則;執法行為得到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得以不斷增強,在行政執法中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得到有效扭轉;廣大行政執法人員和管理相對人已普遍認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是《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法定程序,公開、公正執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行政執法機關在群眾中的形象得以不斷改善。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正視不足,在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推行主體資格認證制度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一些新進隊伍的執法人員未經系統的行政執法知識培訓,業務水平和法律素質還不高;部分在崗執法人員知識老化,對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不能及時熟悉和掌握;一些行政執法人員沒有按期參加培訓和證件審驗,個別執法人員仍有越權執法、濫施處罰等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影響到推進依法行政的整體進程。為了搞好第三輪持證執法工作,全面推進我縣的依法行政進程,下面,我講四個方面的意見:
一、以開展第三輪持證執法工作為契機,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總理在前不久召開的國務院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要完善行政執法管理制度,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開展第三輪持證執法工作是落實國務院上述要求的重要舉措,實行持證執法也是所有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必須遵守的一個基本準則。近年來,我們致力于營造良好發展環境,而良好的法治環境是良好發展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充分認識推行持證執法制度對推進我縣依法行政、加快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要通過實行持證執法、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等一系列活動和制度,大力開展“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為主旨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使我縣的行政執法環境有較大的改善,在群眾和外來投資者面前樹立起規范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為吸引投資創造良好的軟環境,有力地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各鄉鎮和縣直各單位的執法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與時俱進、更新觀念,按照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的原則,轉變執法理念和執法方式,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不能一講執法就是罰款、就是審批、就是發證,就是收費。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服務和創造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上,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切實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以良好的執法形象讓人民滿意,讓黨放心。
證券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研究
一、證券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一)證券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的前提。行政執法重點在行政監管,行政執法機關在行使監管職能過程中應及時發現和查處行政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刑事司法重點在于預防和懲治犯罪,在證券監管實踐中,對證券違法案件的處理,大多會涉及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兩種處罰方式,對于違法者而言,證監會可以做出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禁入等相應的行政處罰,在刑事制裁方面,當證監會將有關涉罪證券案件以及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就意味著通過司法程序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開始,一經查實,行為人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行政制裁與刑事制裁各顯其能,共同實現預防犯罪打擊犯罪的目的,共同維護法律的權威,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維護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直接涉及到證券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眾多部門,其中證券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刑事司法銜接尤為重要。我國證券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然不順暢,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大多止步于行政執法環節,究其原因有多方面,但案件移送的標準不好把握應該是主要根源之一。我國《證券法》第179條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行政處罰法》第7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3條規定,證券監管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基于上述相關規定,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先行查處,展開調查并收集固定證據,當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就產生了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的問題,可見,證券監管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的前提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或“涉嫌構成犯罪”,準確定性是案件移送的前提,這就要求證券領域執法人員既要熟知證券法的相關專業知識,還要精準地判斷證券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由于專業知識的阻隔加之證券違法案件的復雜性,有時一起案件涉及多種證券犯罪類型,或其他經濟犯罪類型,不僅涉及到證券法相關規定,還會涉及到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等方面的問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很難精準地把握涉罪證券案件的構成要件,進而影響到案件的及時移送或者不該移送卻破格移送。此外,我國證券法的刑事罰往往依附于刑法,但證券法與刑法之間又存在著一定的立法虛置現象,如證券法中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刑法中又沒有相應的規定,這種“立法虛置”既影響影響了案件的移送,某種程度上也助長了“以罰代刑”現象的產生。(二)證券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接受主體。證券領域的“兩法銜接”機制能否良性運行受制于程序設計,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規則是證券行政執法機關將涉罪證券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依據,而證券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接受主體是程序設計中重要的一環,也是“兩法銜接”機制能充分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根據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證券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2013年7月,中國證監會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工作規定》,根據該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除大案要案、復雜疑難案件及其他可能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案件由證監會負責審理外,各派出機構按規定對其管轄范圍內的案件進行審理,實施行政處罰,報證監會備案。可見證券違法案件管轄有其特殊性,首先是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在證監會與其派出機構之間進行管轄劃分,然后再根據屬地原則在各個派出機構之間進行立案管轄,因證券交易行為的網絡化,行為的發生地與結果地往往相分離,屬地管轄中的“地”不好界定,此外,如果一起案件涉及多種證券犯罪類型,既有證監會管轄的犯罪類型,也有派出機構管轄的犯罪類型,或其他經濟犯罪類型時,勢必出現證券行政執法機關向誰移送案件、誰是適格的接受主體的難題。
二、證券行政執法機關可商情公安機關提前介入
(一)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有利于證據偵查收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聯合頒布的《意見》之規定:“對有證據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銷毀證據,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商情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可以派員介入”。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迅速發展,各類證券違法犯罪案件數量不斷增多,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隱秘性專業性技術性不斷地增強,查處的難度越來越大,但涉罪證券案件相關的股票交易記錄,相關憑證等信息存儲于證券交易所計算機系統,加之證券交易的網絡化、虛擬化、電子化與無紙化等對證據偵查收集等專業性要求高,為精準打擊各類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加大聯合辦案力度,提高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發行等各類證券違法犯罪線索的發現能力,增強了相關職能部門打擊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二)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有利于證據的銜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前的相關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才有收集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有罪證據的權力,也就是說涉罪證券案件前期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是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完成的,證券監管部門作為行政執法部門,他們所收集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證券違法行為人刑事犯罪的證據,必須將其轉化成刑事證據,行刑證據轉化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兩法銜接”機制運行的順暢。而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證據收集方面,因專業阻隔必然存有一定的局限性,移送給公安機關的案件難免會因為證據不足而被退回補充調查,案件調查的回爐加工直接影響到經費效率外,最主要的是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及時有效監管。修改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雖然行刑證據轉化問題在刑事訴訟法中確定下來,但該條規定中是“可以”而非“應當”,而且行政機關有無刑事證據調查取證權仍存爭議和質疑,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涉罪證券案件,既有利于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優質警務資源進行刑事偵查,涉案證據收集能更專業更準確,又解決了“兩法銜接”中證據方面的行刑轉化問題,提升了對證券領域經濟犯罪活動的集群打擊和立體打擊成效。
三、證券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的交流協作模式
(一)信息共享交流機制。信息共享交流暢通是“兩法銜接”良性運行的保障,證券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應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平臺,依托電子政務信息網絡公開執法信息與司法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動態跟蹤,聯動執法,提高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此外,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對證券行政執法部門違法行為定性權的監督,督促涉罪證券案件的及時移送。(二)聯席會議交流機制。建立證券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席會議機制,定期與不定期召開相結合,通報執法司法中遇到的困難,協調解決執法過程中遇到的疑難案件敏感案件,聘請專家進行鏈條式、全方位剖析,在案件定性、取證以及執法規范化方面進行深層次的合作,提高證券市場監管的有效性。(三)培訓交流機制。證券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應加強培訓交流,促進兩個部門在從行政執法、刑事偵查環節進行充分溝通,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證據意識,強化證券行政執法人員涉罪證券案件的專業知識,通過培訓交流,有利于證券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統一執法標準,破解執法標準不一帶來的兩法銜而不接的難題。
行政執法證審驗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
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全市行政執法人員新一輪資格培訓的通知》(渝辦發〔2003〕90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申領換發行政執法證件的通知》(渝辦發〔2003〕211號)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開展“**市行政執法證”審驗工作的通知》(渝府法發〔**〕8號)精神,**年我縣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含委托執法人員)大部分已經參加了行政執法統一培訓,并領取了行政執法證件。根據《**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重府令第2號)執法證實行兩年一審驗制度要求,**年應進行年檢(審驗)注冊。現將**年行政執法證審驗注冊工作通知如下:
一、驗證范圍
**年1月1日起至今為止通過縣政府法制辦向市政府法制辦申領的**制式的《**市行政執法證》。
二、驗證單位
縣政府法制辦負責本級政府部門(含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構)、部分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部分市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縣政府法制辦申領的《**市行政執法證》的審核驗證工作。
執法證件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促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機關或組織。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指行政執法機關中直接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四條行政執法證件是表明行政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
管理行政執法證件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統一管理行政執法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社會事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以及依法授予行政執法權或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執法機關中履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省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申領《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章規定,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和加蓋印章的行政執法證件可以繼續使用,并由使用機關統一造冊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有關使用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申領《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行政執法證件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統一管理行政執法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社會事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以及依法授予行政執法權或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執法機關中履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省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申領《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章規定,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和加蓋印章的行政執法證件可以繼續使用,并由使用機關統一造冊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有關使用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申領《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城管執法者資格認證通知
市及各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區、縣政府法制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提升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為切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根據《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發放管理辦法》和省政府法制辦《關于印發2011年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工作計劃的通知》皖府法[2011]5號)受省法制辦委托,辦定于開展城市管理(第八期)及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培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格認證對象
(一)所持執法資格證書有效期已到期或即將到期人員;持有建設、市容等專項行政執法資格,已取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資格。未取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資格人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新錄用的行政執法人員。
(二)本市省擴權強鎮試點鎮中即將從事鄉鎮綜合行政執法的人員。
二、認證程序
城管行政執法聽證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執法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聽證程序,是指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由聽證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事實的過程。
第三條本程序適用于執法機關依法作出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四條執法機關舉行聽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
(二)保護和便利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的原則;
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行政執法證件的統一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證明行政執法人員身份的《行政執法證》和證明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身份的《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
領取和使用國務院所屬部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由使用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全省行政執法證件的統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
物價局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規章,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國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核發的,表明行政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
三、行政執法證由局統一辦理。申領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2、具有相應的文化水平和行政執法基礎知識;
3、熟悉本崗位業務知識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