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保證金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6 15: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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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證金

旅游質量保證金通知

各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財政廳(局):非典型肺炎是一場突如其來的災難,已使我國旅游業遭受了重創。5月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必須正確把握和處理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關系,堅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這件大事,一手抓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不動搖,努力保持經濟的穩定發展,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明確提出要對民航、旅游、餐飲、商貿、出租車等受影響較大的行業,采取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適當財稅優惠政策等措施給予必要的扶持。各級旅游部門和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這次會議精神,在繼續堅持不懈抓好防控“非典”各項工作的同時,積極研究并采取一些切實有效的措施,維護旅游企業的穩定,扶持其度過難關,并為今后的恢復和發展創造條件。為了幫助旅行社企業度過因“非典”造成的生存危機,國家旅游局和財政部研究決定暫時退還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標準只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40萬元質量保證金;同時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國際旅行社退還100萬元質量保證金。國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退還額度及辦法,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通知要求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報國家旅游局備案。退還后剩余的質量保證金及利息,其管理辦法仍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旅財發[1995]120號)執行。二、退還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從*年6月30日至*年12月31日。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于*年6月30日前完成對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的退還工作;接受退還保證金的各旅行社應在*年12月31日前將本次退還的部分質量保證金如數繳還。三、妥善解決各級旅游質監所的管理費鑒于多數旅游質監所的管理費是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從質量保證金產生的利息中提取的,對因退還部分質量保證金后旅游質監所面臨的管理經費不足的問題,各級旅游管理部門商當地財政部門解決,以保證旅游市場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暫時退還部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旅游部門和財政部門為支持旅行社企業度過因“非典”造成的暫時困難而采取的重大舉措。各地旅游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并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把扶持旅游企業的這件實事精心辦好;旅行社企業收到退還保證金的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按財政部有關文件處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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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當出現以下四種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以此款項對旅游者進行賠償:

(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

(4)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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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發展質量保證金體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的必要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就保證金賠償問題作出處理;關于質量保證金制度立法和執法中應注意的問題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已經被上升為國務院的部門規章、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預收旅行費用款項較大,涉及的旅游者數量較多、出境旅游和國內旅游相并存的新趨勢、旅行社應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司法程序來決定、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處理民事糾紛主要為、行政裁決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得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加以規定、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的權益糾紛有其特殊性等,具體請詳見。

國家旅游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這兩個國家旅游局令的頒布,標志著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已經被上升為國務院的部門規章。質量保證金制度的建立,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提高和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質量保證金制度本身也將在實踐過程中得到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從而成為旅行社行業管理的一個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一、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的必要性

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相對于其它消費者而言,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更容易受到損害。這是由于旅行社業務經營特點決定的:第一,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的服務是一種無形商品,旅行社預先向旅游者收取費用,往往在較長時間后才向旅游者提供服務,具有遠期交易的特點。在國際和國內的旅行社,都存在著利用遠期交易的特點預收大量費用,然后攜巨款逃匿的現象,或者利用預收的費用從事股票、期貨貿易等風險極大的交易活動,使得旅游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旅游者只有在消費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約定,一旦旅游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又不像消費物質商品那樣,及時得到保修、保換或退賠,由此產生的權益糾紛極難解決。第三,大多數中小旅行社由于投資少,辦公地址和辦公設備都是租賃的,一旦發生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事情,旅行社自身幾乎沒有賠償的能力。

由于旅行社預收旅行費用款項較大,涉及的旅游者數量較多,社會影響面廣,一旦出現問題,不僅防礙旅行社自身的發展,而且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世界上旅游發達國家普遍采用質量保證金制度來保護旅游者的利益。如日本在《旅行業法》和《旅行業法實施要領》中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繳納的數額、繳納的程序、保證金的退換、繼承等都作了非常具體的規定。泰國《旅游業暨導游法》中規定,旅行社應以現金、泰國政府公債或由泰國政府擔保本金與利息的國營企業債券等方式繳納保證金。我國臺灣的《旅行業管理規則》中規定經營旅行社應首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籌設,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后,符合條件者,經核準并交納旅行社保證金、注冊費后,發給旅行社執照,方可營業。為了進一步強化質量保證金制度,在今年通過的《旅行社管理規則修正案》中又將保證金的數額提高了。此外,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韓國和西班牙等國也實行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這些國家都把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法律或者法規,以法的形式來規范旅行社的經營秩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旅行社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取到了很好的效果。

隨著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出現了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國內旅游相并存的新趨勢。由于旅行社營業范圍的擴大和組團業務的增多,旅行社本身所承擔的風險更大,更容易出現侵犯旅游者權益的問題,尤其是國內旅游和出境旅游,一個旅游團往往涉及數十萬元的費用,一旦出現問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為了切實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使質量保證金制度行之有效,在實際操作中有法規依據,使質量保證金制度真正成為行業管理的強有力的手段,有必要將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在正在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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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有關用語的含義:

1.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指由旅行社繳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

2.申辦單位:指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單位。

3.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現指一類旅行社,包括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和國家旅游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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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工作,維護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旅游局分級設立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負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賠償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各級質監所在審理保證金賠償案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公正辦案,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各級質監所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進行審理。

三、各級質監所在辦案過程中,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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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規定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工作,維護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旅游局分級設立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負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賠償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各級質監所在審理保證金賠償案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公正辦案,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各級質監所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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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質量保證金體系提升服務質量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的必要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就保證金賠償問題作出處理;關于質量保證金制度立法和執法中應注意的問題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質量保證金制度本身也將在實踐過程中得到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旅游者只有在消費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約定、出境旅游和國內旅游相并存的新趨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只能有權依法對違法的旅行社實施行政處罰、有的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裁決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的權益糾紛有其特殊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是一次性的等,具體請詳見。

國家旅游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這兩個國家旅游局令的頒布,標志著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已經被上升為國務院的部門規章。質量保證金制度的建立,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提高和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質量保證金制度本身也將在實踐過程中得到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從而成為旅行社行業管理的一個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一、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的必要性

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相對于其它消費者而言,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更容易受到損害。這是由于旅行社業務經營特點決定的:第一,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的服務是一種無形商品,旅行社預先向旅游者收取費用,往往在較長時間后才向旅游者提供服務,具有遠期交易的特點。在國際和國內的旅行社,都存在著利用遠期交易的特點預收大量費用,然后攜巨款逃匿的現象,或者利用預收的費用從事股票、期貨貿易等風險極大的交易活動,使得旅游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旅游者只有在消費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約定,一旦旅游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又不像消費物質商品那樣,及時得到保修、保換或退賠,由此產生的權益糾紛極難解決。第三,大多數中小旅行社由于投資少,辦公地址和辦公設備都是租賃的,一旦發生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事情,旅行社自身幾乎沒有賠償的能力。

由于旅行社預收旅行費用款項較大,涉及的旅游者數量較多,社會影響面廣,一旦出現問題,不僅防礙旅行社自身的發展,而且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世界上旅游發達國家普遍采用質量保證金制度來保護旅游者的利益。如日本在《旅行業法》和《旅行業法實施要領》中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繳納的數額、繳納的程序、保證金的退換、繼承等都作了非常具體的規定。泰國《旅游業暨導游法》中規定,旅行社應以現金、泰國政府公債或由泰國政府擔保本金與利息的國營企業債券等方式繳納保證金。我國臺灣的《旅行業管理規則》中規定經營旅行社應首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籌設,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后,符合條件者,經核準并交納旅行社保證金、注冊費后,發給旅行社執照,方可營業。為了進一步強化質量保證金制度,在今年通過的《旅行社管理規則修正案》中又將保證金的數額提高了。此外,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韓國和西班牙等國也實行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這些國家都把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法律或者法規,以法的形式來規范旅行社的經營秩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旅行社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取到了很好的效果。

隨著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出現了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國內旅游相并存的新趨勢。由于旅行社營業范圍的擴大和組團業務的增多,旅行社本身所承擔的風險更大,更容易出現侵犯旅游者權益的問題,尤其是國內旅游和出境旅游,一個旅游團往往涉及數十萬元的費用,一旦出現問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為了切實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使質量保證金制度行之有效,在實際操作中有法規依據,使質量保證金制度真正成為行業管理的強有力的手段,有必要將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在正在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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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質量保證金體系管理旅游行業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的必要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就保證金賠償問題作出處理;關于質量保證金制度立法和執法中應注意的問題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旅行社預收旅行費用款項較大,涉及的旅游者數量較多,社會影響面廣、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處理又稱專門行政裁決、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除了依法行使職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旅行社實行管理、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的權益糾紛有其特殊性、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管理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等,具體請詳見。

國家旅游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這兩個國家旅游局令的頒布,標志著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已經被上升為國務院的部門規章。質量保證金制度的建立,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提高和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質量保證金制度本身也將在實踐過程中得到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從而成為旅行社行業管理的一個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一、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的必要性

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相對于其它消費者而言,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更容易受到損害。這是由于旅行社業務經營特點決定的:第一,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的服務是一種無形商品,旅行社預先向旅游者收取費用,往往在較長時間后才向旅游者提供服務,具有遠期交易的特點。在國際和國內的旅行社,都存在著利用遠期交易的特點預收大量費用,然后攜巨款逃匿的現象,或者利用預收的費用從事股票、期貨貿易等風險極大的交易活動,使得旅游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旅游者只有在消費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約定,一旦旅游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又不像消費物質商品那樣,及時得到保修、保換或退賠,由此產生的權益糾紛極難解決。第三,大多數中小旅行社由于投資少,辦公地址和辦公設備都是租賃的,一旦發生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事情,旅行社自身幾乎沒有賠償的能力。

由于旅行社預收旅行費用款項較大,涉及的旅游者數量較多,社會影響面廣,一旦出現問題,不僅防礙旅行社自身的發展,而且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世界上旅游發達國家普遍采用質量保證金制度來保護旅游者的利益。如日本在《旅行業法》和《旅行業法實施要領》中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繳納的數額、繳納的程序、保證金的退換、繼承等都作了非常具體的規定。泰國《旅游業暨導游法》中規定,旅行社應以現金、泰國政府公債或由泰國政府擔保本金與利息的國營企業債券等方式繳納保證金。我國臺灣的《旅行業管理規則》中規定經營旅行社應首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籌設,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后,符合條件者,經核準并交納旅行社保證金、注冊費后,發給旅行社執照,方可營業。為了進一步強化質量保證金制度,在今年通過的《旅行社管理規則修正案》中又將保證金的數額提高了。此外,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韓國和西班牙等國也實行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這些國家都把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法律或者法規,以法的形式來規范旅行社的經營秩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旅行社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取到了很好的效果。

隨著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出現了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國內旅游相并存的新趨勢。由于旅行社營業范圍的擴大和組團業務的增多,旅行社本身所承擔的風險更大,更容易出現侵犯旅游者權益的問題,尤其是國內旅游和出境旅游,一個旅游團往往涉及數十萬元的費用,一旦出現問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為了切實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使質量保證金制度行之有效,在實際操作中有法規依據,使質量保證金制度真正成為行業管理的強有力的手段,有必要將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在正在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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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旅行社保證金增補通知

各旅行社:

根據國家旅游局《關于暫退部分保證金支持旅行社度過金融危機沖擊難關的緊急通知》文件精神,國家關于暫退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支持度過國際金融危機的政策已于年12月31日結束,按照市旅游局的部署,各旅行社應當按照《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及時補足質量保證金。為做好我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增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需補足質量保證金旅行社的范圍

所有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金額未達到《旅行社條例》要求的旅行社。

二、質量保證金繳存標準

1、按照《旅行社條例》規定,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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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質量保證通知

各旅行社:

根據我局旅辦發精神,為支持旅行社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等國內外重大因素造成的經營困難,我局擬向旅行社暫退部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簡稱保證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暫退范圍及比例

暫退范圍為所有全額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被法院凍結的旅行社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范圍之內,暫退比例為在我局繳納保證金的70%(即本金100萬的,暫退70萬元;本金為60萬的,暫退42萬元)。

二、暫退周期

暫退保證金周轉使用的期限暫定為二年,即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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