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0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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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秩序,推動會展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
第三條展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條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展會主辦方可通過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秩序,推動會展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
第三條展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條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展會主辦方可通過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鼓勵廣大教職員工和學生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發揮高等學校的智力優勢,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依據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高等學校所屬教學科研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
(二)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制度
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鼓勵廣大教職員工和學生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發揮高等學校的智力優勢,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依據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高等學校所屬教學科研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
(二)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一、中醫藥發展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隨著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多元文化相互交流的不斷擴展,中醫藥在世界范圍的傳播與影響日益擴大,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和產品開始全面走向國際。因為原有的疾病沒有得到充分治療,新的疾病不斷出現,醫療費用不斷上漲,許多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都在重新關注傳統醫藥的作用和價值,世界衛生組織也提出,為了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目標應當推廣使用傳統醫藥,從而給以中醫藥為代表的傳統醫藥帶來了廣闊的發展前景。
中醫藥是目前我國在國際上占有優勢的少數學科領域之一,其蘊含著中華民族的智慧和幾千年的實踐經驗。中醫藥具有一套與西藥完全不同的理論體系,近年來隨著中醫藥在防治重大疾病,常見病,疑難病方面優勢的發揮,中醫藥的科學性已逐步得到全球各地區認可。
由于發達國家在技術、資金方面的優勢,我國傳統中醫藥的知識產權流失非常嚴重。中醫藥知識產權目前基本隨著資本在流動。一方面我國在技術方面落后于發達國家,難以在傳統的中醫藥驗方中按照西藥的開發模式開發出符合西藥標準的新藥,另一方面,一些企業即使開發出來了,也往往在產業化之前由于資金方面的問題而被國外的公司參股或控股。
2007年1月11日,科技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國務院十六個部門聯合《中醫藥創新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從中醫藥創新發展的全局出發,《中醫藥創新發展規劃綱要》確定了“繼承,創新,現代化,國際化”四個方面的基本任務。如何在中國加入WTO后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行改革,以促進中醫藥的創新和防止國外發達國家在這一領域的攫取是一個急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傳統中醫藥傳統知識知識產權保護
[論文摘要]中醫藥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是我國目前在國際上占有優勢的少數領域之一。為了促進我國傳統中醫藥的繼承和發展,鼓勵創新,防止發達國家在這一領域的不當攫取,應對我國目前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進行分析,在符合國際國內法要求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法律制度,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特殊保護制度。
一、中醫藥發展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隨著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多元文化相互交流的不斷擴展,中醫藥在世界范圍的傳播與影響日益擴大,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和產品開始全面走向國際。因為原有的疾病沒有得到充分治療,新的疾病不斷出現,醫療費用不斷上漲,許多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都在重新關注傳統醫藥的作用和價值,世界衛生組織也提出,為了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目標應當推廣使用傳統醫藥,從而給以中醫藥為代表的傳統醫藥帶來了廣闊的發展前景。
中醫藥是目前我國在國際上占有優勢的少數學科領域之一,其蘊含著中華民族的智慧和幾千年的實踐經驗。中醫藥具有一套與西藥完全不同的理論體系,近年來隨著中醫藥在防治重大疾病,常見病,疑難病方面優勢的發揮,中醫藥的科學性已逐步得到全球各地區認可。
由于發達國家在技術、資金方面的優勢,我國傳統中醫藥的知識產權流失非常嚴重。中醫藥知識產權目前基本隨著資本在流動。一方面我國在技術方面落后于發達國家,難以在傳統的中醫藥驗方中按照西藥的開發模式開發出符合西藥標準的新藥,另一方面,一些企業即使開發出來了,也往往在產業化之前由于資金方面的問題而被國外的公司參股或控股。
我國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保護探討
隨著電視劇《平凡的世界》的熱播,對比作者路遙貧苦的生活,知識經濟再次得到了各界人士的關注。在知識和信息技術為依托,形成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競爭與合作并存,知識將以新的和現代的方式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知識經濟和知識產權保護充分的接觸,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知識經濟的發展方面上產生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知識經濟時代,加強和改善知識產權保護,并為法律,為知識經濟發展創造豐富合適的環境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知識經濟時代賦予知識產權的新特征
知識經濟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是根據基材經濟方面建立在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推動知識型經濟的發展,不是依靠體力物質消費,而是依靠知識的創造,開發和應用。知識產權是商品經濟和科技發展的產物,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并且知識傳播的出現和更新迅速加快使得知識產權發展面臨著新的挑戰。知識產權的發展趨勢讓知識經濟時代被賦予新的特點。
(一)知識產權與經濟、科學和技術之間的聯系日漸深入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產權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將日漸重要。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正是對知識經濟法律保護的保障。知識產權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財富源泉,已然成為經濟發展的一項戰略性資源。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有利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減少經濟貿易的扭曲,促進其自由化發展。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勢必進行最大限度的知識產品交易。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其保護相較于實體物質更加復雜。相應地,這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識產權與經濟的關系將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而變得日益密切??萍及l展為知識產權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了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科學技術的發展又為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展示了新的課題。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創新及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以電子信息為核心的科技革命已經來臨。由于知識產權的傳統對象不能是高科技和智力成果,給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提出挑戰,知識產權將進一步在新技術革命中迅速發展。
(二)知識產權保護內容擴增
淺談我國中醫技術改善和知識產權維護
摘要:中醫藥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在技術創新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中醫藥技術創新離不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上雖然有了較大的進步,但推進中醫藥技術創新過程中仍存在著很多問題,應該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關鍵詞: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中醫藥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在與疾病長期斗爭的過程中積累的寶貴財富,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中華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類健康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我們應該在繼承發揚中醫藥優勢特色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推動中醫藥現代化和國際化,以滿足時展和民眾日益增長的醫療保健需求,是歷史賦予我們的責任。這是《中醫藥創新發展規劃綱要》對我們提出的要求。姍姍來遲的知識經濟時代使企業競爭更加激烈,為贏得市場必須重視技術創新。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推動技術創新的根本保證。所以,根據中醫藥科自身的特點,加強和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推進中醫藥技術創新,實現快速發展不可或缺的手段。
一、技術創新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
技術創新是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綜合性的活動,不是單純的技術概念,更側重的是一個經濟概念。它是以市場效果為標準的,通過技術手段,來實現市場價值,達到商業目的,其關鍵是商業化。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由技術成果及其轉化成的市場價值歸誰所有是一個關鍵問題,而為了調整這其中的矛盾就產生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創造性腦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其實無論是對商標、著作、專利,還是對技術秘密的保護,說到底是這些技術創新成果歸誰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的問題。知識產權制度是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產生和發展的,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離不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它們之間具有相互促進的密切聯系。認清兩者的關系,在中醫藥技術創新過程中才能杜絕顧此失彼,做到相得益彰。
二、中醫藥技術創新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問題
小議知識產權保護對紡織品出口的影響
摘要:我國紡織品出口在取得快速發展的同時,不得不面對競爭越來越激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環境,為了解決我國紡織品出口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完善我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促進我國紡織品行業的整體發展,本文以我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為研究對象,對我國紡織品所面臨的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分析,尋求我國政府和紡織品出口企業應該采取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知識產權紡織品出口知識產權保護
紡織業是我國最早開放進人國際市場的產業,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紡織工業已踏入國際市場,成為我國最大的凈創匯產業之一,并且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國的紡織品在取得驕人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諸多制約行業快速發展的問題。其中,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顯得尤為突出。我國紡織品行業發展速度與紡織品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相脫節,知識產權意識不全面,制度不健全等,這些問題都將成為嚴重制約著我國紡織品行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國紡織品出口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成因
1、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只有短短的20多年的時間,但發展速度較快。1980年3月3日,我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加人書。同年6月3日起,我國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20多年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尤其在紡織品行業取得顯著成績,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建立起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執法體系,為我國紡織品出口迅速增長創造了良好客觀環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并且,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也日益與TRIPS協議相協調,這些都對我國紡織品企業進駐國際市場提供了法律層面的保障。
知識產權保護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立法由于地域性限制和立法的差異,形成了對國際投資,尤其是高新技術國際投資活動的障礙。而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轄下的多邊條約為代表的知識產權國際立法,缺乏有效消除各國國內立法差異的規則和提高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辦法,缺少強有力的爭端解決機制,沒有及時反映新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保護需求。WTO框架下的TRIPs協議,同時在全球大多數國家推行著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而且在諸多方面較現存多邊知識產權公約保護范圍更廣、保護水平更高,并且具備司法性質的爭端解決機制作為執行保障,因而是一個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由于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密切關聯,TRIPs協議對未來國際投資及國際投資法的發展都會產生重大影響。
[關鍵詞]知識產權,TRIPs協議,國際投資,WTO
一、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
我國著名國際經濟法學者余勁松教授在論及國際投資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時曾指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若未作為投資,則可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獲得。無論海外投資企業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資金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若對知識產權缺乏有力的保護,其技術就有被競爭者自由和無償取得的風險,它們當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資了。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低成本地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1](P.329-330).
從跨國公司角度來看,一個跨國公司越是有能力開發新技術,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開發新市場和占領新市場,越是有能力通過含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投資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國際壟斷地位,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投資-競爭-投資模式??梢哉f,由技術引致的對外投資產業選擇,主要是高新技術產業和資本密集型產業的投資,知識產權投資在未來國際投資競爭中將穩固地占據主導地位。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知識產權侵權往往會使投資者通過直接投資形成的避免關稅障礙、降低生產成本、直接占領海外市場的優勢在瞬息間蕩然無存對于高新技術投資,情況尤為嚴重,因為這些產品的一個致命弱點就是可以被輕易地仿制和假冒。舉例而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一種被掩膜的三維立體集成電路原件布局圖,其設計極其復雜,投資巨大,但這種布圖設計卻可以輕易地通過拍照等手段復制。由于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高昂,在產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來越高,使跨國投資者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高的國家投資面臨巨大風險。因為,這些投資在東道國形成成品進入東道國當地市場時,雖然沒有關稅阻撓,有東道國各種稅收優惠和政策扶持,從而使產品在東道國的生產成本低于在母國的生產成本。但作為高新技術產品,產品的研制開發費用不會降低多少,而且還面臨著培訓當地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的負擔、適應當地消費者需求等許多新的困難。因此,實現高新技術投資的高利潤并非易事。但是,一旦產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強有力的當地知識產權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資者的產品不但難以進入東道國以外的海外市場,就是東道國當地市場也難以保住,投資不僅不能得到預期利潤,還會血本無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