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構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08: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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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一體化流量電動執行機構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提出一種新型電動執行機構的設計方案,詳細介紹了該執行機構各功能元件的選型與設計、閥位及速度控制原理以及各種關鍵問題的解決方法。該執行機構將閥門、伺服電機、控制器合為一體,采用8031單片機、變頻技術實現了閥門的動作速度和位置控制,解決了閥門的精確定位、閥門柔性開關、極限位置判斷、電機保護及模擬信號隔離等技術問題?,F場運行情況表明,該電動執行機構具有動作快、保護完善以及便于和計算機通訊等優點。
1引言
在現代化生產過程控制中,執行機構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自動控制系統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F有的國產大流量電動執行機構存在著控制手段落后、機械傳動機構多、結構復雜、定位精度低、可靠性差等問題。而且執行機構的全程運行速度取決于其電機的輸出軸轉速和其內部減速齒輪的減速比,一旦出廠,這一速度固定不可調整,其通用性較弱。整個機構缺乏完善的保護和故障診斷措施以及必要的通信手段,系統的安全性較差,不便與計算機聯網。鑒于以上原因,采用傳統的大流量電動執行機構的控制系統,可靠性和穩定性較差。隨著計算機網絡、現場總線等技術在工業過程中的應用,這種執行機構已遠遠不能滿足工業生產的要求。筆者設計的大流量電動執行機構,采用機電一體化技術,將閥門、伺服電機、控制器合為一體,利用異步電動機直接驅動閥門的開與關。通過內置變頻器,采用模糊神經網絡,實現閥門的動作速度、精確定位、柔性開關以及電機轉矩等控制。該電動執行機構省去了用于控制電機正、反轉的接觸器和可控硅換向開關模件、機械傳動裝置和復雜、昂貴的控制柜和配電柜,具有動作快、保護較完善、便于和計算機聯網等優點。實際運行表明,該執行機構工作穩定,性能可靠。
2電動執行機構的硬件設計及工作原理
電動執行機構控制系統原理框圖如圖2-1所示。智能執行機構從結構上主要分為控制部分和執行驅動部分。
控制部分主要由單片機、PWM波發生器、IPM逆變器、A/D、D/A轉換模塊、整流模塊、輸入輸出通道、故障檢測和報警電路等組成。執行驅動部分主要包括三相伺報電機和位置傳感器。
剖析執行權法律解釋和民事執行探究論文
摘要:本文從對“執行權”性質爭議入手,闡明執行權屬于行政權,并圍繞這一性質,對執行機構組織設置、準司法權的配置及司法監督機制展開探討,從而闡明作者對現行民事執行改革的思路。
關鍵詞:執行權性質;執行機構;組織設置;司法監督
民事執行改革近年來一直是人們思考和探討的法律問題的熱點。有人主張加大“執行措施”改革力度,如延長拘留期限;有人主張改革“執行程序”,即參照民事訴訟模式的改革,在執行程序中,將對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調查義務分配給權利人去承擔,以“當事人主義”取代原來的“職權主義”,執行機構在執行程序中保持中立地位;有人主張實行“執行機構”改革,將執行權從法院中分離出來。盡管這些主張出發點不一樣,但都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對解決當前“執行難”問題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筆者認為,民事執行改革雖因“執行難”而引起,但不能局限在為解決“執行難”而去改革。對法律制度的改革應與一個國家法律體系協調一致,應建立在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之上。民事執行改革應遵循這一原則,才有可能使民事執行制度改革具有科學性,才能與國家其它法律制度的內容具有內在的統一性,才能在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同時,不會引起法律之間的相互沖突。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執行難”問題絕不可能因民事執行制度的改革而得到完全解決?!皥绦须y”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民事執行制度本身并不能包涵,而有待于其它社會制度的配套完善,如為防止債務人隱慝財產,應建立個人收入透明化制度,建立個人財產申報登記制度等。因而民事執行改革應跳出“執行難”這一圈圈,從“執行權”自身性質出發去探討改革論文下載。
一、“執行權”性質之探討
從我國國家權力劃分看,國家權力分為三類,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執行權屬于哪一類性質權利,理論界說法不一?;居腥N觀念。第一種觀點為行政權,第二種觀點為司法權,第三種觀點兼有司法權與行政權雙重性質。主張為司法權的,是建立在傳統的執行權由法院掌握基礎之上的,因為法院是司法機關,法院行使的權力當然為司法權。這符合對權力性質認知的一般理論,但其忽視了探討執行改革的一個重要起因就是對傳統的執行權性質的定位,以對執行權行使的傳統執行主體法院來反證執行權的性質,實際上不是在探討改革而是對傳統理念的默認。主張兼有司法權與行政權雙重性質的,是認為執行權在構造上由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兩部分組成,前者屬于行政權,后者屬于司法權。但該觀點忽視了一個基本哲學觀點,即任何事物存在一般具有兩個方面,即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而對事物的性質起決定作用的是主要方面。筆者贊同執行權屬于行政權的觀念,其主要理由是:
1.從執行權產生的基礎看:“執行權”是基于法的強制性而產生的。它的根本出發點是國家為保障制定法的貫徹實施,以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這就決定了“執行權”具有主動性、職能性等行政權的特點。
機電一體化智能流量管理論文
【論文摘要】提出一種新型電動執行機構的設計方案,詳細介紹了該執行機構各功能元件的選型與設計、閥位及速度控制原理以及各種關鍵問題的解決方法。該執行機構將閥門、伺服電機、控制器合為一體,采用8031單片機、變頻技術實現了閥門的動作速度和位置控制,解決了閥門的精確定位、閥門柔性開關、極限位置判斷、電機保護及模擬信號隔離等技術問題。現場運行情況表明,該電動執行機構具有動作快、保護完善以及便于和計算機通訊等優點。
1引言
在現代化生產過程控制中,執行機構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自動控制系統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現有的國產大流量電動執行機構存在著控制手段落后、機械傳動機構多、結構復雜、定位精度低、可靠性差等問題。而且執行機構的全程運行速度取決于其電機的輸出軸轉速和其內部減速齒輪的減速比,一旦出廠,這一速度固定不可調整,其通用性較弱。整個機構缺乏完善的保護和故障診斷措施以及必要的通信手段,系統的安全性較差,不便與計算機聯網。鑒于以上原因,采用傳統的大流量電動執行機構的控制系統,可靠性和穩定性較差。隨著計算機網絡、現場總線等技術在工業過程中的應用,這種執行機構已遠遠不能滿足工業生產的要求。筆者設計的大流量電動執行機構,采用機電一體化技術,將閥門、伺服電機、控制器合為一體,利用異步電動機直接驅動閥門的開與關。通過內置變頻器,采用模糊神經網絡,實現閥門的動作速度、精確定位、柔性開關以及電機轉矩等控制。該電動執行機構省去了用于控制電機正、反轉的接觸器和可控硅換向開關模件、機械傳動裝置和復雜、昂貴的控制柜和配電柜,具有動作快、保護較完善、便于和計算機聯網等優點。實際運行表明,該執行機構工作穩定,性能可靠。
2電動執行機構的硬件設計及工作原理
電動執行機構控制系統原理框圖如圖2-1所示。智能執行機構從結構上主要分為控制部分和執行驅動部分。
控制部分主要由單片機、PWM波發生器、IPM逆變器、A/D、D/A轉換模塊、整流模塊、輸入輸出通道、故障檢測和報警電路等組成。執行驅動部分主要包括三相伺報電機和位置傳感器。
民事法拍賣制度管理論文
摘要:強制拍賣作為強制執行的一項具體措施,對其性質不能脫離強制執行行為之特性而單獨予以評價。綜觀強制拍賣性質私法說、公法說和折衷說三種學說,公法說最具說服力,在構建我國強制拍賣制度體系時,應以拍賣性質公法說為其理論基石。
關鍵詞:強制執行;拍賣;公法說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執行案件數量的急劇增加,執行難問題一直困擾著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制定單獨的強制執行法已迫在眉睫。我國對于強制拍賣制度的研究還很不夠,這與拍賣在強制執行法中的地位是極不相稱的。本文以強制拍賣的性質為基礎,對拍賣的法律關系、拍賣的效果、善意第三人的救濟等作初步探討,以期引起學界對此問題做更深入的研究。
一、關于強制拍賣性質的各種學說及其比較
關于強制執行法上拍賣的性質,學界觀點不一,眾說紛紜,可分為私法說、公法說以及折衷說三種。三種學說對拍賣的法律關系、拍賣的法律效果作出了不同的詮釋。
(一)私法說。私法說的觀點在早期民事訴訟法學占統治地位。早期民事訴訟法學,由于大部分依賴于私法范疇,具有濃厚的私法色彩。作為強制執行行為之拍賣在性質上自屬私法行為,屬于民法中買賣的一種。德國在1913年以前,即視強制執行行為為私法行為,執行吏為債權人之人,執行拍賣為私法行為。日本在民法買賣一節設??钜幎藦娭婆馁u的瑕疵擔保責任。這條迄今仍為日本學者主張私法說之重要理由。私法說認為拍賣是私法行為,屬于買賣契約之一種,或稱類似民法上的買賣「1」(P19)。即以拍賣公告為買賣之要約引誘,應買申請是買賣要約,拍定表示則是買賣之承諾。私法說下,拍定人是買受人并無異議,但對于何人為出賣人,觀點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債務人為出賣人,債務人與拍定人之間成立買賣契約關系。此說理由為拍賣物之所有權屬于債務人,拍定人取得所有權,支付拍賣價金即是其對價,拍賣關系于債務人與拍定人之間成立。也有以債權人為出賣人。此說認為債權人因享有對拍賣物的擔保物權,從而可以對債務人之財產為處分,即債權人與拍定人之間成立買賣契約關系。也有認為執行機構為出賣人,此說認為執行機構既非債權人之人,亦非債務人之人,乃系基于法律賦予獨立權限而為拍賣,法院執行機構與拍定人之間適用買賣契約調整。此說認為法院具有獨立之變價權,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私法說認為執行拍賣之效果同于私法買賣,因此拍定人自是繼受取得拍賣物所有權,對出賣人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同時承受拍賣物上負擔。
拍賣性質之法律分析論文
摘要:強制拍賣作為強制執行的一項具體措施,對其性質不能脫離強制執行行為之特性而單獨予以評價。綜觀強制拍賣性質私法說、公法說和折衷說三種學說,公法說最具說服力,在構建我國強制拍賣制度體系時,應以拍賣性質公法說為其理論基石。
關鍵詞:強制執行;拍賣;公法說
中圖分類號:DF71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0208(2002)0513307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執行案件數量的急劇增加,執行難問題一直困擾著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制定單獨的強制執行法已迫在眉睫。我國對于強制拍賣制度的研究還很不夠,這與拍賣在強制執行法中的地位是極不相稱的。本文以強制拍賣的性質為基礎,對拍賣的法律關系、拍賣的效果、善意第三人的救濟等作初步探討,以期引起學界對此問題做更深入的研究。
完善執行救濟制度 以實現我國強制執行立法的科學化
執行救濟制度是強制執行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國強制執行立法是否科學的重要標志。我國現行執行救濟制度無論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上還是在程序理念上均存在著重大缺失,亟待完善。對此,筆者認為,在增設程序上的執行救濟的同時,應重點改造我國現行的執行異議制度,讓其內部結構更趨于健全、完善,并符合程序法理。
[關鍵詞]執行救濟程序上的執行救濟執行異議實體上的執行救濟異議之訴
序言
西方法諺有云:“無救濟即無權利”。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權利在行使的過程中總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威脅與侵害,其中尤以國家公權力的不法或不當行使對當事人私權的侵害最為普遍。有鑒于此,有必要賦予權利人以相應的救濟手段與救濟方法,以保障其權利能得到切實充分的實現。否則,所謂“權利”對于權利人而言最多不過是一種“水中月”、“鏡中花”,沒有任何現實意義——人類的權利自始就與救濟相聯系,沒有救濟可依的權利是虛假的À,事實上也不成其為權利。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西方人甚至認為,救濟往往走在權利之前。此實乃其長期法治經驗的概括與總結,這對于我們完善執行救濟制度,以最終實現我國強制執行立法的現代化與科學化不無重大的啟示意義。
無庸諱言,在我國當前的執行實踐中,與“執行難”普遍存在的同時,“執行亂”的問題也確實客觀存在,而且在某種意義上說還相當突出,不容我們忽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先生就曾指出,在全國法院系統中,執行干警只占全部干警的十分之一,但每年所發生的違法違紀人數卻占了三分之一Á。這一數字本身即從一個側面反映與佐證了我國當前“執行亂”問題的客觀存在及其在一定程度上的嚴重性。應當承認,這一問題的出現與存在既與我國目前廣大執行干警政治與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有關,從根本上說,更與我國強制執行立法的不完善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強制執行法素來是其中薄弱的環節,而執行救濟制度又是強制執行立法中最為薄弱的一環。因此,為了進一步規范執行權的運行機制,確保其合法與合理行使,并從根本上治理我國當前存在的“執行亂”問題,以最終保護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在執行程序中的合法權益,值此我國當前正抓緊制訂〈〈強制執行法〉〉之際,運用程序法理,在廣泛參考借鑒其他國家與地區成功立法例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探討完善我國的執行救濟制度已成當務之急。
一、執行救濟內涵的界定及其種類與方法
財政局國庫管理制度會計核算方案
根據《*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市市級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參照財政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財政總預算會計
(一)財政總預算會計對通過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直接支付的資金,根據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每日報來的按一級預算單位分“類”、“款”、“項”或收費項目匯總的《預算支出結算清單》(附件一),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或國庫支庫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銀行劃款憑證核對無誤后,列報支出,會計分錄為:
*
(二)財政總預算會計對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根據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每日報來的按一級預算單位分“類”、“款”、“項”或收費項目匯總的《預算支出結算清單》,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或國庫支庫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銀行劃款憑證核對無誤后,列報支出,會計分錄為:
*
債權憑證思考論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規定“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在這種情……
一、“執行中止”與“債權憑證”概念與本質特征
執行中止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法定事由或某種特殊的情形,使執行程序暫不能進行而中斷執行,待中斷事由消失后,執行程序再繼續進行的一項程序性法律措施。它既是一種程序性法律措施,又是一種體現人文精神的強制措施,也是一種調節司法資源的調節方式,同時又體現了實體的法律意義,既保護了申請人的執行時效,又保護了被申請人的最基本權利,也可以說,執行中止很直觀體現了上述的本質特征。
而“債權憑證”則不然,從一些報道上看到的,所謂的“債權憑證”制度是指在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中,經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采取措施,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證明其債權存在并明確未執行的債權數額,待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后,債權人可依該憑證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制度。“債權憑證”是指在“債權憑證”制度中,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從本質特征上看,債權憑證與判決書雖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但有著重大區別,從體現內容來看,債權憑證只是一種債權的書面證明形式,是執行程序終結的延伸產品,而判決書則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作出評價的法律產品;從效力來看,債權憑證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國家強制執行力;從執行時效來看,債權憑證不受執行時效的限制,而判決書則受執行時效限制;從內容來看,債權憑證不作任何的說明,只對債權的數額進行明確,而判決書則是法律的智慧產品,富有邏輯性和論理的縝密性;從形式來看,債權憑證沒有統一規范格式,而判決書則具有統一的行文嚴格要求。從上述進行比較,不難發現,這樣一種判決書的替代品,直觀上就讓人產生許多深思的問題。
二、“執行中止”與“債權憑證”的功能性比較
從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講,執行中止是執行過程的一種中斷措施,自身具有獨特的法律意見,首先,從法院職權來講,執行中止是法院執行機構在窮盡執行措施后,它保護了申請人的執行時效,也保護了被申請人最基本權利。
刑事執行民事執行和行政執行論文
提要:“執行難”是一個牽動全注意力的、長期困擾司法機關的一個特大難題。其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刻的原因無疑存在于執行體制本身。我國的執行體制是分散的,刑事執行、民事執行和行政執行既各自為政,又相互交叉,不僅在執行機構上顯得臃腫和凌亂,尤其難以做到執行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互補整合,這種狀況顯然不利于國家執行權的統一化行使,不利于提高執行效率。對民事執行而言,由以行使審判權為憲法使命的法院兼顧行使執行權不僅具有上的障礙,尤其在實踐中已經被雄辯地證明是行不通的,其面對涉及綜合因素的“執行難”是無能為力的。因此,將執行權從法院權力結構中分離出去,將它交由統一的執行機構行使,是化解“執行難”的最佳選擇。
關鍵詞:執行難執行權的特殊性執行體制統一構建
眾所周知,目前在民事司法領域存在著一個極其嚴重的,這就是“執行難”?!皥绦须y”這個問題涉及面之廣,涉及的度之深,歷經的時間之久,其解決之難,是民事司法中任何一個問題所不及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從中央到地方、從司法界到一般的社會界,從理論者到實際工作者,都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并寄望于盡快解決,維持正常的社會、和司法秩序。但毋庸諱言的是,“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未能解決,解決“執行難”的方案依然有待于認真地、深入地探索。本文認為,“執行難”的根本原因在于執行體制不順,目前這種將民事執行機構隸屬于法院內部的執行體制,存在著結構性的缺陷,只要這種執行體制不加以根本性的改變,“執行難”的問題就不可能得到徹底的解決。不僅如此,本文還認為,除民事執行體制存在結構性的問題外,其他的執行體制,包括行政執行體制和刑事執行體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弊端,都需要結合起來統籌解決。通過,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獨立的執行機構,實現國家執行權的統一化行使。
一、執行難:成因及其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給中央的《關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中,將執行難歸結為四點: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1].這是對執行難含義的具體演繹,也反映了司法界對執行難的程度的慨嘆。執行難是一個牽動全社會注意力的焦點問題,也是困擾司法機關的一個嚴重的現實問題。執行難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形成的:一是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執行難。被執行人缺乏執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必然導致執行難。二是由于主觀原因造成的執行難。這里的主觀原因主要是指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由于一些債務或公司,本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或利稅大戶,屬于地方政府予以重點保護的骨干企業。法院執行舉步維艱,面臨著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無能為力。這是造成執行難的關鍵原因。三是不健全。目前我國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僅限于企業法人,對于非企業法人尤其是人不適用破產,這樣對于不適用破產的民事、經濟主體在執行受阻時,無法轉入破產程序徹底結束其債權債務關系,造成執行難。此外,強制執行程序被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篇幅有限,內容過于原則、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這也是造成執行難的一個原因。四是執行體制不順。目前是由法院在行使審判權的同時,兼顧行使執行權的,與審判權所具有的本位性相比,執行權受到了輕視。這是造成執行難的根本原因。
執行難的結果表現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不能獲得實現,造成所謂“空調白判”的現象。這種現象具有多方面的危害性:從債權人角度看,執行難意味著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滿足和實現;從人民法院的角度看,其花費許多司法資源的生效裁判成為一紙空文,被人們貶為“法律白條”,這對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和良好形象是一個極大的損害;從社會的角度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通過司法獲得救濟,勢必逐步放棄對司法的信仰,并放棄對公力救濟這一合法手段的訴求,轉而尋求私力救濟。私力救濟的結果必然是弱肉強食,造成社會秩序的極度混亂。從債務人角度看,“執行難”日久必然產生一種消極的波及效應,“執行難”的涉及面日益寬泛,這樣必然放縱債務人的躲債、賴債心理和行為,這樣到極致,執行難就會變成常見的篾法、抗法現象,社會秩序受到嚴重的威脅,司法的權威蕩然無存。市場經濟體制最終必然趨于癱瘓,法治國家的理想只能是一種空想。可見,“執行難”的問題已經成為我國樹立司法威信,使司法取信于民,甚至涉及國家存亡的瓶頸問題?!皥绦须y”的問題已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了。
執行權屬性及機構改革論文
內容提要:民事強制執行是對私權以公權救濟的司法行為,在人民法院處于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雙重屬性。必須針對當前執行工作體制存在的弊端,以執行實施權、執行裁判權、執行管理權的分離制衡為實施執行機構改革的基本內容,確立執行機構分權制衡、執行程序公正優先、強調執行效率意識、優化執行資源配置等執行機構改革的價值取向。
關鍵詞:雙重權力屬性,執行權分離制衡,機構改革價值取向
人民法院的現代化不僅包括管理設施的現代化建設,而且還應當包括司法理念、運作機制和管理制度的現代化。執行機構改革是當前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重要措施。推進執行機構改革首先要解決民事強制執行在司法活動中的正確定位、執行權的分解及其配置等一系列重要理論問題,并以此為基礎確立執行機構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使執行機構改革真正成為推動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的根本措施。
一、司法行為的雙重屬性與民事強制執行的特征
司法也稱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責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包括廣義的和狹義的兩種概念:廣義的司法是指專門國家機關根據法律授權行使訴訟法規定的職權行為,因而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依照訴訟法規定進行的職權活動都可以稱為司法行為[①].狹義的司法僅指專屬于法院的以居中裁判為主要內容的審判活動,即以司法機關解決爭議為特征的居中裁判行為。如民事訴訟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與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之間的爭議,刑事訴訟是解決國家與刑事犯罪人之間的爭議。因此,可以將法院居中裁判的職權行為稱為裁判性司法行為,將其他具有行政權特征的職權行為稱為行政性司法行為。由于司法機關的主要職權屬性不同,其機構稱謂也不同。因而在依法具有司法職權的國家機關中,以行使裁判性司法職權的法院內設機構無一例外地稱為“庭”,以表明是與行政級別無關的解決爭議的“裁判場所[②]”;以行使行政性司法職能的公安(國家安全)、檢察機關內設機構也無一例外地稱為“廳、局、處、科、隊”,以表明是具有某特定職能和行政級別的“專業部門”。
法律規定中的強制執行包括刑事執行、行政執行和民事執行。刑事執行程序中的裁判權以及生命刑和財產刑的執行權由人民法院行使,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一律由公安機關或監獄執行,因而刑罰執行是一種較完整的司法行政權。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分離出來的,因而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民事法律制度上的強制執行也稱民事執行,是指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以生效法律文書為執行依據,依靠國家強制力并按照法定程序,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專門活動。與刑事、行政執行相比,民事執行具有下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