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員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08: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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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員監管情況檢查通知
為了實現公正執法的目標,堅持嚴格司法和執法為民,從解決刑罰監外執行存在的脫管失控問題入手,強化執法監督,為加強“社區矯正”創造良好的社會條件,根據市委政法委的要求和區委政法委的工作安排,經區委政法委書記辦公會同意,決定于4月25日至5月份對全區刑罰監外執行人員進行一次集中檢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
組員:區委政法委、區公安分局、區檢察院、區法院、區司法局等組成
二、檢查內容
1、刑罰監外執行5種人包括: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
2、各公安、邊防派出所準備:
刑罰執行人員監管情況檢查通知
根據省委政法委號內部明電的要求和市委政法委的安排,區委政法委曾下發了《關于開展刑罰監外執行專項治理的實施意見》(委政發號),對此項工作進行了具體的安排,《意見》中共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3月份,調查摸底;第二階段4-5月份,落實責任;第三階段6月初至6月末,檢查驗收。
區人民法院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了判決刑罰監外執行的情況匯報和監外執行人員花名冊。《意見》中安排第三階段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督辦,以保證對監外執行人員監督到位,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將檢查驗收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1、區法院:要在每個鎮、街道選2名刑罰監外執行人員(因報的花名冊無住址和監管公安派出所)6月20日前報到政法委。檢查組調閱法律文書;
2、公安分局:根據法院報的監管派出所的名單通知派出所將監管情況記錄、談話記錄等備齊待查,并通知被監管人與檢查組見面,談話。
3、區檢察院:是否嚴格按照《意見》的要求報告1-5月份全區判處監外執行人員的檢查情況,有無脫管失控的,是否發出檢查建議函等。
法院執行人員述職述廉報告
各位領導、各位同事:
根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要求,現將本人2009年一年的履職和廉政情況匯報如下,請批評指正。
一、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
2009年,我深刻領會黨的十七大精神,堅定共產主義理想信念,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自治區高院和上級法院會議、文件精神為指導,不斷提升自己的職業道德水準,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立足本職崗位做貢獻的自覺性。作為一名長期從事法院工作的執行人員,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深深的認識到破解執行難,只靠法院自身的執行資源,孤軍奮戰,單打獨斗地抓執行很難搞好執行工作,只有把全社會的執行資源整合為一體,讓全社會都來理解、幫助、支持、參與法院執行,才能順利開展執行工作。在這樣的工作思路的引導下,結合我院在工作中摸索出來的“執行聯動機制”,我對歷年未能執行的積案,逐件地進行梳理、分析,與同事查找執行不了的原因,找出規律性的東西,研究解決執行對策。對于一些執行難的案件在適當的時候及時尋求當地黨委、政府、人大、紀檢委、公安派出所、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甚至檢察院的配合,爭取把執行難案件解決好。首先,積極執行我院的“執行聯動機制”方案,在自己的轄區內,積極與當地派出所聯系,對于申請執行人發現的被執行人,在我們沒有到達前,請求當地派出所予以協助,將被執行人先予以控制,對沒有誠信的當事人在有關媒體上進行曝光進行懸賞執行,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對行政機關做被執行人的案件,報請提級執行,告知該行政單位,使其認識到提級執行給其帶來的法律后果,促使行政單位積極履行案件,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相統一。第三、對有執行線索的及時出警,對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促其自覺履行義務,使一大批案件得以執結。對當事人暫無履行能力的,采取本次執行終結程序,避免了往年案卷堆積如山的情形。第四、對于涉及國家公職人員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積極尋求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紀檢委等部門的配合和支持,爭取在執結案件的同時,處理好與相關公職部門的關系,為執行工作的日后開展中與這些部門的配合打下良好的基礎。通過全年的辛勤工作,促使大部分案件順利執結或有重大進展,截止目前,共執結案件260件,超額完成了全年制定的各項目標任務。
二、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
一年中,作為一名執行法官,我緊緊圍繞司法的“公正與效率”這一主題加強自己黨風廉政建設的修養和學習。結合執行工作的特殊性,把執行工作同黨風廉政建設、法官職業道德教育緊密結合起來。認真學習和領會《公務員法》、《法官法》以及國家關于法官職業道德的相關規范。同時,作為一名中共黨員,堅決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五條規定》和《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兩不準”》及《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等一些黨紀文件的規定,認真體會為其精神,同時認真遵守中央政法委的“四條禁令”及人民法院干警的“八不準”等一些規范。平時,加強警示教育的學習,以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案例,加強對自己進行黨風廉政建設警示教育,使我的政治思想面貌有了改觀,堅定了自己的政治立場,堅定了人民法官廉政為民、秉公執法的信念。在參加專題民主生活會上,能夠坦誠地剖析自己的缺點,對同志提出的批評和建議,能夠認真的對待和改進。對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做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在一系列的工作中積極改進。在工作中始終堅持務實求真,踏踏實實的精神。在自己住房,裝修個人用房,享受津貼補助,都不存在違規的問題。
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的途徑與方法
進入執行程序后,案件能不能得到執行,關鍵在于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認定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的依據就在于能否查找到被執行人財產。當前,在執行實務中,被執行人并不主動配合法院的執行,千方百計地轉移、隱匿財產,給法院查明其財產狀況增加了難度,在執行中,如何查找被執行人財產是執行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筆者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自己多年的執行工作實踐經驗,就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途徑與方法進行點滴歸納,為法院執行工作拋磚引玉,并賜教于各位同仁。
一、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若干規定》)第28條第1款規定:“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期限規定》)第五條規定:“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在執行法院立案之時就應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應當盡力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雖然申請執行人自行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有諸多不便,但申請執行人在與被執行人進行民事交往活動中或多或少地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比執行人員更能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筆者對已經執行的案件進行統計,有70%以上案件的執行,都是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后才予以執行。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申請執行人對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為法院判決生效了,下一步就依靠法院執行;有的申請執行人還認為,執行立案可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執行啟動后就和自己無關了。基于這樣的認識,有的申請執行人不是積極配合法院去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而是采取無所謂的態度,這都不利于申請執行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法院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時,強調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而不是“可以”,將有利于申請執行人保護自己的權利,有利于法院對案件的執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申請執行人不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就不予執行,根據《執行期限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應當進行調查。
二、責令被執行人向法院申報財產
《執行若干規定》第28條規定:“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案件一旦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院應書面通知被執行人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其財產狀況,該通知在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時一并送達。被執行人向法院申報財產時,法院應責令其“如實”申報財產,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申報財產的內容包括: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對被執行人的自行申報應注意以下幾點:(1)注意申報的完整性、時效性。(2)要注意對各種動產、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申報。執行實踐中最容易忽視的是被執行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及其他生產經營性所得的申報。
在執行實踐中,被執行人一般都未如實申報財產,消極對抗執行,通常稱之為“軟抗拒”,有一些人是基于對生效法律文書的錯誤認識而產生消極對抗行為,也有的是受當前社會上不正常現象的影響,什么“外國有個加拿大,中國有個大家拿”,占國家便宜欠銀行的錢順理成章,認為“不占白不占”。執行人員要切實掌握被執行人的這種錯誤認識,積極化解和減少對抗,爭取被執行人的合作,防止被執行人心理發生逆轉。同時要對被執行人嚴厲講明轉移、藏匿財產或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的后果。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對策研究論文
當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執行難問題較為突出,為探索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與對策,筆者談談以下幾點粗淺的意見。
(一)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被執行的主體跨區域大,不易查找。
交通事故的發生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多為突發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發生的特征決定了被執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區域性。有些案件被執行人不在本市縣轄區,而是涉及到外市縣,有些甚至涉及幾個省市。如本院受理執行魏志英、徐德翰訴徐文燕、徐文紅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涉及廣東、湛江,省內的屯昌縣、文昌市等地。有些案件由于事故發生時被執行人提供的住址不詳或已從原居住地搬遷,有些被執行人戶口所在地與案發時提供的住所一致,但執行中人已離開戶口所在地,一方面為了謀生,另一方面為了逃避債務。由于這些被執行人居住地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查找十分困難,給執行工作帶來了難度。
2、由于事故的發生,造成了被執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影響了執行能力。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執行人為車主,車的所有權屬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執行人是由車主雇傭的司機。有些車主雖雇傭司機營運,但也有車主隨車押運的。事故發生后,不僅申請執行人一方傷亡,被執行人一方的車主或司機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損傷。雙方均有傷亡或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用等情況,雙方的車輛及其他財產均有被毀損。個別被執行人將一生積攢的錢花在購置車輛上,以車為賴以生存的生活工具。這給被執行人的家庭財產造成了嚴重的毀壞,家庭生活極為困難,從而使案件在執行時無能為力。從某種角度看,被執行人既是致害人,同時也是受害人。
案件執行中止確定條件
摘要:中止執行案件也是解決“執行難”的一個有效途徑,既可提高法院執行人員的工作效率,又可減少一些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情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比較籠統,操作性不強,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其他情形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關鍵詞:中止執行案件
一、被執行人下落不明超過一定期限的案件應確定為中止案件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人、財、物的流動性比較大,一些被執行人經常到外地打工或做生意,有的甚至逃避執行到外地去躲藏,給執行工作造成極大的困難。對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我們通過新聞媒介送達執行通知書,到住所地的派出所和社區委員會去調查了解,超過一年期限如仍不能自動到庭履行義務或查找不到的,應依法中止執行。如北安法院執行局在今年上半年的中止案件中,因此種原因而中止的約占30%左右,這些案件依法中止后,執行人員的負擔減少了許多,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案件的執行,使今年的執結率有了明顯的提高,只要找到被執行人后即可恢復執行。
二、被執行人暫無償付能力的情況下確定為中止案件
在執行過程中,重點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善和經濟收入進行調查,以事實為根據,細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同時也鼓勵申請執行人舉證,要求被執行人向法院申報一定期限內的財產情況。執行人員做到腿勤、嘴勤、手勤,對一些公民生活確實困難和企業法人陷入困境而暫沒有償還能力的要依法中止。但也決不能讓被執行人抱有僥幸心理,認為以沒錢為借口就可逃避執行,要嚴格加以把握,認真實行審批手續。
強制執行中的人權保障
[內容摘要]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為保證生效裁決得以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量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我國的各級法院在積極探索解決“執行難”這一難題的過程中,如何有效、及時、全面的保障當事人的基本人權是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孜孜追求的目標。人權保障已成為我國司法制度的趨勢,在強制執行中,不僅僅關乎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務,同時還應平衡和保障被執行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人權強制執行保障對策
所謂人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所謂人權,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我國憲法標志著我國已將“人權”轉化為正式的法律概念,意味著國家對人權共同標準的確認。
“人權”思想最早作為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主義的思想武器,到現在對其理解的紛爭一直未曾停息。有學者從人權的實現和存在形態這個角度將人權分為三種:1、應有權利,2、法定權利,3、實有權利。有學者則將人權劃分為四種存在狀態:1、應有權利,2、法規權利,3、習慣權利,4、現實權利。就人權的應然狀態來講,它是一種應有權利;而就人權的實現形式而言,它又是一種法定權利,主要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其內容包括人身人格權、政治權利與自由等基本權利。人的應有權利只有經過法律確認為“法定權利”后才有實現的可能,沒有法律的確認,人權就沒有保障。全面加強保障人權無疑已成為司法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立法者孜孜以求在社會主義法制體系下盡可能的彰顯保障人權的理念,作為一名司法工作者,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理所當然的應嚴格遵從法律,使得人權保障的理念能得到實現。
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為了確保債權人的民事權利實現,利用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強制執行程序是債權人實現其實體權利的救濟性權利,我們并不期望頻繁的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但當前社會誠信的滅失使得強制執行程序成為債權人實現其民事實體權利的最終救濟手段,對于保護債權人的權利意義重大,因此,強制執行程序可謂司法實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之一。“執行難”一直都是困擾我國各級法院執行工作的難題,是中國社會發展過程中沉積下來的歷史難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執行難”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得到不實現,極大的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導致整個社會誠信的缺失,社會主義經濟秩序遭到了破壞,嚴重干擾了社會的穩定,人民法院作為司法裁判機構的威信受到動搖……筆者認為,我們關注“執行難”不應局限于其負面影響,更重要的應該是當事人雙方及其他相關人員在民事強制執行中的人權保障。
一、我國民事強制執行中人權現狀
農村土地侵權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近年來,由于國家出臺一系列鼓勵農民種地的優惠政策,使廣大農民更加珍惜土地。隨之而來,法院受理土地侵權案件大量增加。土地侵權案件執行阻力大,回彈性強。處理不好,極易造成暴力抗法,加深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不利于社會的和諧。
關鍵詞:農村土地侵權案件
一、農村土地侵權案件的類型
一是相鄰關系糾紛,退出土地的執行。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農民賴依生存的基本保障,農民不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擔教育子女等費用,土地經營權是農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鄰土地之間因土地邊界變化引起的侵權糾紛,法院判令侵權一方退出土地,侵權人或其他人拒絕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權人停止對宅基地的侵權。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這類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執行土地侵權案件應遵循的原則
探究農村土地執行法實行原則
摘要:人民法院執行涉及農村土地的案件有兩種情形:一是相鄰關系糾紛判決退出土地;二是變賣土地經營權。筆者結合基層法院執行工作實踐,談一談對農村土地的執行方法及執行過程中應當把握的原則。
關鍵詞:農村土地退出土地變賣土地執行
一、相鄰關系糾紛退出土地的執行
(一)堅持說服教育,促其自動履行
對于此類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必須考慮執行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結合。盡管當事人在訴訟階段未達成協議,但在執行階段,執行人員必須耐心做好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思想工作,堅持以說服教育為主,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訴愿。調閱訴訟卷宗,查找爭議焦點,核實尺寸,審查判決是否存在問題。即使判決事實清楚被執行人必須退出土地的,執行人員仍要堅持做好和解工作。執行員應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特定社會經驗的人員進行調解,促進和解。如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判決存在問題,應及時按法定程序暫緩或者中止執行。
(二)依靠有關部門協助執行,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農村土地執行原則探討分析論文
摘要:人民法院執行涉及農村土地的案件有兩種情形:一是相鄰關系糾紛判決退出土地;二是變賣土地經營權。筆者結合基層法院執行工作實踐,談一談對農村土地的執行方法及執行過程中應當把握的原則。
關鍵詞:農村土地退出土地變賣土地執行
一、相鄰關系糾紛退出土地的執行
(一)堅持說服教育,促其自動履行
對于此類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必須考慮執行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結合。盡管當事人在訴訟階段未達成協議,但在執行階段,執行人員必須耐心做好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思想工作,堅持以說服教育為主,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訴愿。調閱訴訟卷宗,查找爭議焦點,核實尺寸,審查判決是否存在問題。即使判決事實清楚被執行人必須退出土地的,執行人員仍要堅持做好和解工作。執行員應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特定社會經驗的人員進行調解,促進和解。如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判決存在問題,應及時按法定程序暫緩或者中止執行。
(二)依靠有關部門協助執行,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