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19: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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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院

勞動仲裁院工作計劃

2013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將緊緊圍繞社會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務,進一步加強仲裁隊伍建設,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主、基層為主”的原則,逐步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網絡,進一步加大勞動人事仲裁辦案力度,提高辦案質量,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具體工作打算如下:

一、認真完成職能工作。

確保案件按期結案率達到100%,進一步促進勞動人事關系的和諧穩定,切實把各項目標任務落實到位。

二、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的制度建設。

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和街道、企事業單位調解網絡建設,促進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健康發展。2012年仲裁院案件處理調解率達到25.7%,力爭2013年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率達到30%。

構筑協調平臺,建立多元化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體制,把基層平臺作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工作的重要補充和延伸,重點進行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建設,努力構筑“第一道防線”,擴大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的覆蓋面,形成完整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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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院十四五工作謀劃

2020年以來,我院在局黨組的領導下,始終堅持“仲裁為民”的理念,以提高案件辦理質效為重點,進一步規范爭議案件處理,不斷夯實了調解仲裁工作基礎,有效維護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一、2020年工作開展情況

(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情況

截至目前,縣仲裁委共計收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177件,其中不予受理46件,立案受理131件,涉案金額634.96萬元,涉及勞動者131人,現已結案123件,剩余8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二)加強學習,提升辦案能力

我院積極參加局黨組中心組學習交流活動,參與會前學法、集中學法,及時學習新出臺或修改的法律法規政策,提高自身政策法規理論水平和辦案技巧,并對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改進工作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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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院學習考察報告

一、市勞動爭議仲裁院的基本情況

2001年11月,市在全國率先進行勞動仲裁機構改革,成立了市勞動仲裁院,將原先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格局,合并成勞動仲裁院的單一體制,使市勞動仲裁走上了實體化的軌道。2004年5月市勞動仲裁院與社會保險仲裁辦公室合并,更名為市勞動爭議仲裁院。

該院為行政事務機構,按副局級建制,比照公務員管理,現設三庭一室:立案調解庭、審理一庭、審理二庭、綜合辦公室,政府核定人員編制29名。其中行政事務編制28名,工勤雇員編制1名。現實有工作人員62人。其中在編29人,聘用專職仲裁員9人、書記員7人,借用就業協理員6人(就業協理員為公益性崗位,不需要勞動爭議仲裁院支付工資),此外還有11名實習的大學生協助辦案。該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3人,副處級以上人員8人。在一線直接審理案件的仲裁員26人,其中審理一庭、審理二庭共有21人,立案調解庭有5人。

在辦公設施上,共有立案接待大廳1個,仲裁庭7個(配備先進多功能視頻顯示臺和音響系統),調解室3個,車輛10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樓的二樓、五樓、六樓屬于勞動爭議仲裁院。

該院經費充足,全額財政保障。經費主要分為人頭經費和辦案經費兩大部分,人頭經費按編制每人每年為8~9萬元,辦案經費比較靈活,每年大約200萬元左右。

近幾年來該院受理案件呈較快上升趨勢。僅2008年1~6月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3600件,立案2351件,案件量約為去年同期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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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院糾紛調解工作總結

2012年,我院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在市勞動爭議仲裁院及局領導的正確領導下,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主、深入為主”的原則,結合我縣的具體實際情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有利地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2012年度,我院共受理勞動爭議530件,已處理結案的518件,結案率為97.7%,有效預防和化解了企業和職工之間的糾紛,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協調,受到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樹立了良好的政策效益、政治效益和社會效益,現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如下:

1、堅持預防為主,注重輿論宣傳。深入貫徹“兩法一條例”的實施,多方配合、合力組織開展大型勞動普法宣傳活動。開展勞資培訓,與廣大企業和職工面對面,進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強大的輿論宣傳,不僅使企業領導提高了認識,積極支持工作,廣大職工和普通市民也增強了法制觀念,增加了自我保護意識。

2、本著深入為主的態度,關注基層民生。仲裁辦公室每天來訪人員眾多,但仲裁員對每一位來訪群眾和前來咨詢的企業勞資人員進行熱心、細心、耐心的解答,截至目前,共接待來訪人員達幾千余人。不僅對來訪人員的問題進行解答,也對個別存在疑慮的問題進行請示和溝通,較好的為基層百姓解答了心中的疑惑,宣傳了相應的法律政策,使得帶有怨氣來訪的群眾滿意而歸,懷有疑問的企業通曉而走,雙方均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覺依法辦事,使更多的勞資矛盾解決在萌芽、消化在萌芽。

3、立足調解為主,保證仲裁公平。在依照法律程序及時處理各類勞動爭議時,嚴格把好政策關,對符合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的案件,絕不推諉扯皮。在查明事實、分辨是非的基礎上,針對雙方存在分歧較大的爭議進行前探調解,加大調解力度,努力促成雙方和解,盡可能將矛盾化解在開庭前,使爭議在平等的基礎上得到解決,使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趨于緩和。在已辦結的案件當中,調解及撤訴共計430件,調解結案率為83%。

4、堅持依法辦案,確保案件質量。公開辦案程序,杜絕暗箱操作。遵守辦案制度,確保公平公正。在案件處理中,弱化仲裁員的個人作用,強化案件集體研究、集體決定,以程序公正來保證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對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爭議需裁決的案件和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及時向上級仲裁院請示匯報,以便更準確、快捷的處理爭議。

5、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綜合素質。為努力提高辦案能力,我院經常組織仲裁員進行業務學習和交流,尤其是針對網絡上爭議比較大的案件進行理論分析及模擬判決。苦練內功,盡快適應當事人各種勞動爭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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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院學習考察材料

一、市勞動爭議仲裁院的基本情況

2001年11月,市在全國率先進行勞動仲裁機構改革,成立了市勞動仲裁院,將原先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格局,合并成勞動仲裁院的單一體制,使市勞動仲裁走上了實體化的軌道。2004年5月市勞動仲裁院與社會保險仲裁辦公室合并,更名為市勞動爭議仲裁院。

該院為行政事務機構,按副局級建制,比照公務員管理,現設三庭一室:立案調解庭、審理一庭、審理二庭、綜合辦公室,政府核定人員編制29名。其中行政事務編制28名,工勤雇員編制1名。現實有工作人員62人。其中在編29人,聘用專職仲裁員9人、書記員7人,借用就業協理員6人(就業協理員為公益性崗位,不需要勞動爭議仲裁院支付工資),此外還有11名實習的大學生協助辦案。該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3人,副處級以上人員8人。在一線直接審理案件的仲裁員26人,其中審理一庭、審理二庭共有21人,立案調解庭有5人。

在辦公設施上,共有立案接待大廳1個,仲裁庭7個(配備先進多功能視頻顯示臺和音響系統),調解室3個,車輛10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樓的二樓、五樓、六樓屬于勞動爭議仲裁院。

該院經費充足,全額財政保障。經費主要分為人頭經費和辦案經費兩大部分,人頭經費按編制每人每年為8~9萬元,辦案經費比較靈活,每年大約200萬元左右。

近幾年來該院受理案件呈較快上升趨勢。僅2008年1~6月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3600件,立案2351件,案件量約為去年同期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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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勞動爭議仲裁院上半年工作總結

今年上半年,我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在市縣兩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20*年勞動爭議仲裁中心工作,立足經濟社會發展穩定大局,積極穩妥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有力地維護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將20*年上半年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總結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全市上半年共受理案件203件,在規定期限內應結案件185件,實際結案180件,結案率為97%.其中,調解結案131件,調解結案率占結案總數的72%;裁決結案34件,裁決結案數占結案總數的18%;其他方式結案11件,占結案總數的6%.

二.主要做法

(一).嚴把立案受理關.在立案工作中,嚴格執行案件的管轄規定,充分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做到了立.審分開,有效的避免了申訴人重復咨詢.重復申訴.仲裁人員重復接待的現象發生;

(二).始終注重調解.無論在立案前.庭審前,還是在庭審中.庭審后,都始終把"調解"作為一條主線貫穿其中,千方百計加大調解力度,提高調解成功率,使"重調解.慎裁決"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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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安姆科軟包裝(北京)有限公司申請撤消仲裁裁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二中經仲字第號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申請人(原仲裁被申請人)安姆科軟包裝(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隆慶街號。

法定代表人曾昭杰,董事長。

委托人柴勝利,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

委托人付立生,該公司工程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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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機制

本文作者:張紅工作單位:上饒師范學院

在現代社會,商事仲裁已成為與訴訟比肩而立的解決商事爭議的方式之一。隨著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6(以下簡稱5仲裁法6)的頒布實施,商事仲裁作為一種社會沖突的解決機制,其地位得到了肯定。與世界上主要國家商事仲裁司法監督理論和實踐相比,我國還存在諸多缺陷。面對國際商事仲裁立法發展的統一趨勢,筆者在借鑒國外成熟的商事仲裁司法監督機制的基礎上,對目前我國這一機制的缺陷進行批判分析,進而提出完善對策,以求教于同仁。

一、現象與本質:商事仲裁司法監督的視角考證

商事仲裁權不能擺脫司法權的監督,究其原因在于:首先,從仲裁制度的現象分析,現代仲裁制度主要體現兩個原則:其一是契約性,亦可稱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1](P9)即仲裁庭審理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權力直接來源于當事人合意的授權,而在仲裁程序的具體運行中,仲裁庭的組成及審理事項、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所使用的實體法律,甚至在某些情況下仲裁所適用的程序規則,都是由當事人意思自治所確定的。其二是司法性。[1](P8)即仲裁協議的形式與效力、仲裁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仲裁員審理和裁斷爭議的權力以及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最終取決于國家法律的確認和法院的裁定。其次,從仲裁制度的本質分析,司法權是現代仲裁制度本質的集中體現,即司法權是現代仲裁制度的本質。必須承認的是,無論現代仲裁制度具有何種表現形式,它終究是國家法律所認可的一種社會沖突解決方式,雖然在現象層面上現代仲裁制度表現出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排除國家司法權的干涉,仲裁活動具有擺脫特定國家限制而出現超國家化的趨勢,但是這些現象都是在主權國家認可下進行的,如果一國堅決反對國內仲裁活動出現如上特征,則所謂/擺脫國家司法權0的現象就不可能存在。[2](P261)法院是一國行使司法權的最為重要的機關,仲裁機構也在本質上行使司法權,它也肩負著評判人間是非的任務,仲裁機構行使司法權完全是基于其自身的特點而形成的對社會生活的有用性。任何權力都存在著濫用的可能,正如孟德斯鳩所說:/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0[3](P154)尤其將屬于國家主權范疇的司法權授予一個具有民間性和自治性的機構行使更應如此。仲裁的司法監督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狹義的觀點認為,它專指法院對仲裁的審查和控制;廣義的觀點認為,它除了法院對仲裁的審查和控制外,還包括法院對仲裁的支持與協助。[4](P1)筆者認為,就監督本意而言,應該僅指審查和控制,不應作任意擴大的解釋。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0[5](P486)本文傾向于對監督采用狹義的解釋。

二、困境與反思:我國商事仲裁司法監督機制的現狀評判

根據5仲裁法6和5民事訴訟法6的規定,商事仲裁司法監督主要包括對仲裁庭管轄權和仲裁裁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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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的司法審查探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商事仲裁;司法審查;適度審查

【論文摘要】仲裁作為司法外解決爭議的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契約性和司法性的雙重性質,決定了法院對仲裁進行司法審查的必要。仲裁的司法審查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其中以狹義的司法審查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的司法審查為主要內容。而堅持適度的司法審查原則,對保障仲裁制度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仲裁作為司法外的一種替代性解決爭議方式,在人類活動中早已出現,甚至比訴訟更為久遠。由于仲裁本身所具有的優勢,仲裁已成為解決商事糾紛的一種重要的常用手段。盡管各國法律都賦予仲裁裁決與司法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但各國仲裁法以及有關國際商事仲裁的國際公約一般又都規定了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制度。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制度對仲裁制度的實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因此研究法院司法監督的必要性、實踐操作的模式和監督的尺度,對于保障仲裁制度的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淺析商事仲裁的司法審查政治與法律政治與法律淺析商事仲裁的司法審查

一、仲裁司法審查的必要性

仲裁作為司法外解決爭議的一種制度,實行一裁終局,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既然如此為什么要對仲裁進行司法審查?這首先就要分析仲裁的性質和地位。

有學者認為:“由于在傳統法律原則上,仲裁是一種民間性質的法律沖突救助機制,這就決定了自其產生之日起就面臨著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法院的審查問題”[1]。關于仲裁的性質和法律地位,目前學術界存在著司法權說、契約論說、混合說(司法契約說)和自治說等幾種學說,其中,混合說(司法契約說)為大多數學者所認同。該學說認為,仲裁具有司法和契約的雙重性質,一方面,仲裁來源于當事人之間私人的契約,其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程序規則的適用、仲裁爭議適用的法律等等,都由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所確定;另一方面,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裁決的可執行力等問題需要由一國法律所確認,即仲裁不可能超越一國的法律體系。所以有學者將仲裁定性為“一種混合的特殊司法制度。它源于當事人的協議,并從司法中獲取強制效力。”[2]筆者認為仲裁具有契約性和司法性的雙重性質,契約性和司法性是仲裁制度中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在這當中契約性占據主導地位,仲裁協議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程序的啟動來源于仲裁協議,仲裁庭的權力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而不是來源于國家的司法主權,因此仲裁的契約性是仲裁制度更本質的特征。但是,仲裁庭本身并沒有強制性的權力,它缺乏強制性的手段和物資保障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更沒有權力確保仲裁裁決的執行,因此,需要法院給予必要的支持與協助;同時仲裁的一裁終局制度雖然體現了效益優勢,但也是仲裁遭到最多詬病的缺陷之一。為了體現公平與效益的平衡,防止和減少仲裁裁決的錯誤,除了需要法院對仲裁進行支持與協助外,還需要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控制。因此,仲裁的契約性和司法性決定了必須對仲裁進行司法審查。一方面,仲裁的契約性使法院有對仲裁進行司法監督的必要,另一方面,仲裁的司法性又使法院具備了對仲裁進行支持和協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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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仲裁權的司法監督

本文作者:楊麗工作單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仲裁作為解決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調處矛盾,化解糾紛方面,以其快捷、方便、成本低廉的優勢,發揮了重要作用。仲裁制度獨立于司法制度,仲裁權獨立于審判權,但并不意味著二者的絕對對立,由于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因此,對仲裁有效的監督除了其自身的內部監督和行業監督以外,司法監督有著更加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根據《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仲裁權有司法監督權,隨著仲裁受案數量的上升,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糾紛也相應增多,如我省法院2的2年就受理涉及仲裁糾紛的案件893件,其中,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3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l件,申請執行仲裁裁決889件,不予執行26件。人民法院對仲裁權的司法監督主要體現在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具體表現為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三個方面。但由于《仲裁法》規定較原則,對仲裁權的司法監督在理論和實務中還存在一些巫待明確的問題,筆者借此拋磚引玉,就人民法院對仲裁權進行司法監督中的幾個問題進行探討。

一、關于對仲裁協議效力的司法審查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之間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他們之間可能發生的特定合同關系爭議或已經存在的爭議而達成的約定。¹這種約定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當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它是合同中的一個條款,是在爭議發生前,商定合同條款時訂立的,是主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二是當事人就爭議解決方式專門訂立的仲裁協議書,它是在爭議發生后,就爭議解決方式專門訂立的仲裁協議書,從形式上,它不同于仲裁條款附屬于主合同,它一般表現為一個單獨的協議。有效的仲裁協議,應當具備兩方面的條件,一是一般合同成立之要件,如當事人具有締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議的形式合法等。二是仲裁協議成立的特別要件,它是指法律在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之外,就仲裁協議特別設定的要件。º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這類要件可以概括為兩類:一是協議約定的爭議具有可仲裁性。法律規定可以仲裁的爭議,當事人方可以協議約定仲裁,這是仲裁協議有效的基礎。二是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即協議本身是符合法律規收稿日期:2003.4.17作者簡介:楊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¹趙秀文:《國際商事仲裁及其適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頁。º喬世明主編:《合同仲裁及其適用法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頁。定的。由于協議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依仲裁協議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即被賦予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仲裁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集中體現。仲裁協議被認為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唯一法律依據,也是仲裁庭取得和行使仲裁權的重要來源。»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就是對仲裁庭管轄權的監督,主要表現在人民法院有權對仲裁庭是否享有管轄權作出裁定。《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這是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進行審查的法律依據。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的有效性及仲裁管轄權在一定情形下享有最終的監督權。有效的仲裁協議產生法律規定的約束力,而無效的仲裁協議則不能實現當事人仲裁的目的。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主要是根據《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審查其是否符合仲裁協議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以及特別要件。根據該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仲裁協議是無效的。對此,具有《仲裁法》第17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為無效仲裁協議。該條規定的情形有:(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在審查中,發現仲裁協議雖然無效,但無效的原因是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予以完善,而不是輕易確認無效。只有在當事人就上述問題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無效。司法實踐中,認定仲裁協議效力還需特別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處理。1、仲裁協議中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的,法院不宜輕易確認無效。首先由當事人協商確認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協商不成,法院應本著有利于雙方當事人、有利于法院監督和執行等具體情況來確認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受理案件。2、仲裁協議中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不明確,但從文字表述和邏輯推理上具有排它性和特定性,如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是“樂山市仲裁委員會”,但在樂山市只有一家“樂山仲裁委員會”,如果以約定不明確認定仲裁協議無效,顯然不符合當事人選擇仲裁的初衷,因此,當事人一方以此為由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對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處理。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必須具有可仲裁性,《仲裁法》第2條、第3條作了規定。1、主體平等。只有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發生的糾紛才能提起仲裁;2、糾紛是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由于商事合同都與財產權益有關系,因此,糾紛的性質應該是具有財產性;3、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屬于仲裁受理的范圍。法院在審查中,發現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事項不具有可仲裁性的,應當裁定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第三、對仲裁協議形式要件的審查。1、仲裁協議必須是以書面形式訂立。2、書面形式應符合《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的書面形式的解釋。即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后訂立的明確含有符合《仲裁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內容的合同書、以及相互往來的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以上述形式出現的仲裁協議,只要符合《仲裁法》的規定,應是有效的。3、口頭形式的仲裁協議原則上無效,但在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或者有證據證明口頭協議存在的前提下,或者在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已對此進行答辯,以行動承認仲裁作為糾紛解決的方式,而后,又請求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對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

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作出裁決后,由于仲裁裁決的生效,將導致強制執行權的產生,»喬欣:《仲裁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6頁。錯誤的仲裁裁決,可能因此損害仲裁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仲裁法)第58條規定了撤銷程序,賦予當事人申請撤銷權。即任何一方仲裁當事人,如果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六十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它是人民法院對錯誤的仲裁裁決所采取的積極補救措施。在撤銷程序中,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審查范圍一般只限于對仲裁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通常不涉及對實體的審查,這一點,不同于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不僅包括對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且還要對實體是否錯誤予以審查。因此,人民法院在撤銷程序中,對仲裁裁決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范圍:第一、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真實體現,是仲裁機關行使仲裁權的前提。在仲裁協議中,應有明確的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明確的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機構。法院在審查中,不僅要對仲裁協議及其真實性進行審查,而且還要對仲裁事項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進行審查。第二、是否存在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或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的情況。我國目前對仲裁實行的是專門的機構仲裁,因此,在機構仲裁的條件下,要求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選擇應當明確、具體。我國《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任意選擇仲裁委員會,不受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履行地、財產所在地等的限制。如果當事人不能準確約定仲裁機構,即意味著當事人的仲裁意愿不能得到實現。審判實踐中,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或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仲裁委員會在沒有經過授權的情況下行使仲裁權。仲裁庭的仲裁權一定程度上來源于當事人的授權,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該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則仲裁庭無權對當事人的糾紛予以仲裁。否則,違背了仲裁權的本質,也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愿。第二、仲裁庭超越當事人的授權范圍或法律規定的范圍行使仲裁權。仲裁協議對提交仲裁的事項作了明確約定,仲裁庭的仲裁范圍應圍繞當事人的仲裁事項進行,超越這一范圍予以仲裁,就是對仲裁權的越權行使。如當事人在建筑承包合同中約定對工期發生糾紛通過仲裁解決。但仲裁庭在仲裁中不僅對工期予以仲裁,而且對合同的效力也進行了審理和裁決,顯然是一種越權裁決。另外,法律對仲裁庭的仲裁范圍也作了明確規定,即爭議須具有可仲裁性,對不屬于仲裁范圍的事項,如婚姻、繼承等人身性質的糾紛,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是被排除在仲裁范圍之外的,因此,即使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將此類性質的糾紛交由仲裁解決,但由于該事項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庭無權仲裁。第三、仲裁庭逾期行使仲裁權。包括仲裁庭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或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履行仲裁職責以及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項不裁、漏裁等。審查中,如果發現仲裁庭在仲裁中存在以上情形,則可分別情況,作出全部、部分撤銷仲裁裁決或補充仲裁裁決的裁定。第三、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司法實踐中,其主要表現在:仲裁庭的組成人員中應當回避的沒有回避;仲裁庭在開庭前沒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等注意事項書面告知當事人;開庭時沒有平等保護當事人的陳述權,庭審中提出的證據未經雙方當事人質證、仲裁庭認證,即在裁決中有嚴重違反程序的情形。第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應當是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并且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要求仲裁所依據的事實必須是經仲裁庭開庭查明的事實,而事實是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之上,一旦仲裁庭采用了偽造的證據,必然導致事實認定的錯誤,由此作出的仲裁裁決顯然是不公正的,必然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有損仲裁的權威。(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即直接關系到仲裁裁決的最后結論的證據。這些證據通常與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爭執焦點或重要事實有著直接的關系并且直接影響著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公正裁決。(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拘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人民法院在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后,查明裁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予以撤銷。但在合議庭審查中,應注意把握這么一點,如果仲裁裁決僅僅是程序上有瑕疵,但這種瑕疵可以通過重新仲裁予以糾正的情況下,法院不宜簡單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根據(仲裁法》第61條的規定,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給仲裁庭一個自己糾正錯誤的機會,通過重新仲裁對錯誤裁決予以補救。當事人對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如何處理的問題。審判實踐中,經常有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后,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或在人民法院的裁定生效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通過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對此,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呢?根據我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精神,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后,當事人既可以就該糾紛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7〕5號《關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后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消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法釋【1999」6號(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釋【20(刃117號(關于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撤銷仲裁裁決的院不予受理。上述司法解釋精神明確了人民法院依法作定提起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銷仲裁裁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活動。被撤銷的仲裁裁決從被撤銷之日起就實際上已不復存在,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又回復到申請仲裁之前的狀態。但由于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并沒有得到最終解決,所以當事人既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爭議。目前審判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是,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如果確有錯誤的,能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進人再審程序予以糾正?現行司法解釋未對此作出規定。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情況時,有按照再審程序予以糾正的;也有按直接駁回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處理的;或告知當事人根據《仲裁法》第9條第2款規定,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筆者認為,如果法院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確有錯誤,意味著法院的司法監督存在瑕疵,從“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出發,通過再審程序予以糾正,社會效果可能更好。但從訴訟成本上,可能會增加法院的司法成本,同時,也與仲裁“一裁終局”以及快捷、方便的的特點相悖。因此,是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進人再審程序,從我國《仲裁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看,由于人民法院對仲裁的監督是一種司法監督,從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精神看,“或裁或審”、“一裁終局”的仲裁制度,決定了法院對仲裁權的監督只能限于程序上的審查,而不得進行實體上的審查。仲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并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可撤銷的情形,法院查明屬實后所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從而使仲裁庭已作出的生效裁決無法得到實現。但由于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并沒有得到最終解決,所以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于《仲裁法》后于《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作為特別法,《仲裁法》對此未作規定,而根據該法第九條規定的精神,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就該糾紛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均通過有關途徑進人再審程序,則難以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增加訴訟成本。同時也使當事人的糾紛始終處于未決狀態,不利于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穩定。因此,是否進人再審程序,筆者認為,在處理上應當慎重,即不要輕易啟動再審程序對法院的撤銷裁定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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