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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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政策
一、發達國家和地區住房政策的分析
住房保障政策受國家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制約,各國和地區各具特色,其中規律性的政策經驗對構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有重要的啟示作用。本文以英國、美國、新加坡等國家為例進行比較分析。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現代市場經濟制度的國家,也是經濟發展較早和經濟發達的國家。自1890年制定《工人階級住宅法》以來,歷屆執政黨政府在制定和改進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時,根據各個時期國家的經濟實力,制定適宜的住房政策。推行公房出售政策,1979年保守黨上臺后,充分重視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主導作用,對公共出租住宅按住戶的承受力,采取不同的價格政策出售給原承租住戶,把提高住宅自有率作為主要的住宅政策目標;實施減免稅政策,英國政府為了鼓勵居民購房,實施減免稅政策;推行“住房補助”,“住房補助”分為租房補助和買房補助兩大類,由地方政府自行組織,不少保險公司也進行房地產投資、抵押貸款等房地產金融活動,住房融資的暢通為住房自有化提供了較好的金融支撐,同時英國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公共住房的運作以及保障中低收入階層和特殊群體的住房。
美國政府在吸收英國等歐洲國家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采取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措施。美國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內容:低收入階層住房租金信用政策,美國聯邦和州政府通過發放稅金信用證,給相關機構提供一定額度的稅金減免,鼓勵私人開發商和非贏利機構大力興建提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住宅;住房租金補貼方面,一是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低租金的公有住房,二是發放住房券;建設老人住宅,美國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住房建設,政府有專門的信貸機構管理住房信貸,各項措施通過立法保障落實和實施美國在政府直接干預下運行的住房金融體制已經相當成熟,在1934年成立了聯邦住房管理局和“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組建了“互助抵押貸款保險基金”,負責中低收入家庭抵押貸款提供保險。凡滿足規定條件的分期付款購房者,可向政府申請貼息擔保,個人只付首付并承擔一小部分利息,政府則承擔還款風險以及大部分利息。此外,對中低收入家庭實施特別資助法案。住房信貸保險方面,由政府出面對符合條件的居民購房進行擔保,從而支持了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住房,降低了金融機構的風險;對購買自有住房實行稅收減免,鼓勵中低收入家庭購買自有住房。
新加坡是新興的工業化國家、著名的國際金融中心和世界航運的樞紐。如今的新加坡已經是舉世公認的花園城市,居民的居住條件無論從質還是量都大為改善。它的住房保障制度有許多特色:一是制定長遠規劃,政府出資建房。新加坡于1960年成立了房屋發展局,專門負責住宅建設的計劃安排、施工建設和使用管理。房屋發展局是一個半官方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房屋發展局的主持下,新加坡每五年制定一個建屋計劃。為確保計劃的順利實施,新加坡政府除了專門撥出國有土地和適當地征用私人土地,以供房屋發展局建房之用外,還提供低息貸款的形式,給予房屋發展局資金支持。二是實行住房公積金保障制度。允許動用公積金存款的一部分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不足部分由每月交納的公積金分期支付,該項規定只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中央公積金制度對解決“居者有其屋”計劃遇到的住房籌資問題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三是因地制宜。根據其人多地少的特點,新加坡房屋發展局在規劃設計小區和新建組屋時,既考慮建筑體形的高低錯落、色彩變化,又能充分利用室內面積合理布局。所有的居住小區都有完善的配套設施,包括商業中心、銀行、學校、圖書館、劇院等。另外,政府還通過郵政儲蓄銀行貸款和政府補貼對公共住房以及中低收入階層進行調配,使公共住房能夠良好運轉;同時新加坡公共組屋管理施行立法與政策相配套,不僅解決了建房問題,而且解決了公共住房的轉售轉租問題。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住房政策的比較
市區住房保障規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57號)精神,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以滿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為目標,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擴大廉租住房制度實施覆蓋面和受益面,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農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和舊城綜合改造、農民工居住條件改善等多渠道并舉、多形式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第三條本規劃適用于**市中心城區,包括定海城區、臨城新區、普陀城區,規劃期限為2008至2010年。
第二章總體目標和原則
第四條到2010年底,基本實現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標準2.5倍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困難家庭廉租住房“應保盡保”;基本滿足人均收入在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的城市困難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基本完成已規劃的現有舊住宅區的綜合改造;多渠道改善農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得到基本解決。本規劃期限內,市區新增保障廉租住房家庭500戶以上,新開工經濟適用住房13萬平方米以上,基本實現低保家庭及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應保盡保”的目標。
住房保障改善要點
把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要把提高執行力作為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推動工作開展的重要措施。局機關和各單位要圍繞全局的工作重點,提高執行力。層層分解目標責任,精心謀劃,科學布置,嚴密組織,狠抓落實。要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嚴格各項管理制度,建立科學管理體系,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要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的精神,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多做調查研究,真抓實干,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廣大干部職工要發揚艱苦奮斗的精神,勤于動腦,用心做事,增強工作的主動性、發明性,高質量地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年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六中全會精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強化行業管理職能為核心,以完善住房保證體系、搞活住房二級市場、規范物業管理、促進生產經營繼續發展為重點,樹立更高標準,加大工作力度,實現房管事業的全面發展。
(一)繼續推進住房保證體系建設和房改工作。進一步完善住房保證體系建設。形成分層次、有重點解決弱勢群體住房困難的格局。年內,進一步完善《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方法》擴大保證范圍,提高保證規范,落實補貼資金,嚴格補貼發放審核和跟蹤管理,對保證對象做到應保盡保。同時探討廉租住房建設模式,保證廉租住房工作健康發展。積極進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方式、貨幣化補貼方式的政策調研,盡早出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方法。根據省里下達的建設計劃,保質保量地完成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依照政策規定,積極指導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企業集資建房工作。
完善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相關政策,繼續做好房改工作。結合企業改革改制、舊城改造工程實際需要。加快房改遺留問題的處置。繼續加大對企業房改工作的指導力度,積極協調解決企業房改存在問題,切實協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和其他單批房改方案單位做好房改政策銜接工作,處置好交叉住房出售管理中存在問題。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全市房改售房資金監管工作,保證資金專款專用。要加強對縣域房改工作的指導,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和貨幣化補貼制度的落實。
(二)進一步提高房產交易與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的水平。繼續貫徹執行宏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措施。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要堅持高水平和適當超前的原則組織信息系統建設,盡量爭取有關部門支持,多種渠道籌集資金,最大限度地滿足系統建設的需要,確保兩年內完成信息系統框架的搭建任務。年內,要完成新建商品房以樓盤表數據為基礎的登記管理系統建設,全面開展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聯機備案,實施二手房網上交易監管和資金監管。同時要在解決拆遷房屋注銷登記的基礎上,完成30萬卷庫存檔案的掃描任務,力爭用兩年的時間實現庫存檔案管理數字化。繼續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管理的通知》登記中心要按照局里的授權,加強對初審單位審核工作全過程的指導和監管,切實解決初審中的突出問題。要進一步明確房屋確權登記管理工作中各個環節、各個崗位的具體責任,強化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完善獎勵制度和錯件追究制度。同時要不斷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審核工作的業務風險。繼續創新工作思路,主動配合“雙清”工作、資產管理制度改革、企業改革改制,積極穩妥地解決歷史遺留的房產發證問題。要積極爭取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盡早進駐房產交易場所,真正實現“一門式”一條龍”服務。繼續推進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規范化管理工作,加大對縣(市)區局的督導力度,抓好規范化管理達標和復核驗收工作。繼續整頓規范房地產中介市場秩序,完善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檔案管理系統建設,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網上備案制度,組織好年度“十佳中介”評選工作。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改革管理體制,爭取與公安部門建立協管機制。同時,積極引導居民通過租賃方式解決住房問題,促進我市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三)制定《市物業管理交接驗收方法》抓好《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方法》和《市業主大會規則》落實。要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切實加大物業管理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我市物業管理政策。加大政策宣傳和從業人員技能培訓力度,建立物業管理行業人員招聘與就業的信息平臺。協調有關部門逐步推進小區綜合驗收制度,理順供水供電等部門與業主、物業企業的關系。做好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繳存方式的調整工作,對代收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及時向交存人公示。大力開展危舊房屋專項維修工作,更新“房屋維修便民服務卡”嚴格落實防汛措施。完善房屋使用和平安管理政策,促進房屋使用、維修和平安管理制度化、規范化。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令第162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含縣城,下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狀況和住房狀況等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省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第四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市州、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城鎮居民住房保障意見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滿足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家、省、襄樊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㈠指導思想
以保障城鎮居民住房需求為目的,以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為重要內容,努力建設符合我市實際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㈡主要目標
1、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計劃建設經濟適用住房500套,建設規模4萬平方米,投資額3000萬元;今后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到年基本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解析住房保障策略的影響
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起就開始在城鎮中實施公共住房政策,并逐步形成了一套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城市公共住房保障模式。這種模式基本上是以低租金、福利制和實物分配為特征的。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人為地割斷了住房生產、分配、交換、消費之間的內在經濟聯系,不利于住房再生產各個環節的良性循環。經過20多年的改革,我國雖然通過市場配置資源的方式有效地促進了住房建設的發展,但同時也在不同程度上導致了各個群體之間住房差距的擴大。因此,政府相應制定了住房保障政策。本文著重研究探討住房保障政策是如何地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社會因素等的影響。
一、經濟因素是住房保障政策的物質基礎。
所謂社會政策的經濟基礎,首先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中的經濟發展水平,即生產能力或財富總量;其次是指一個國家的經濟模式。從理論上看,社會政策行動需要投入大量經濟資源,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所創造出來的財富越多,才能越好地支持提高在社會政策領域的投入。經濟發展的基本條件差異會影響住房保障政策。例如,丹麥、挪威、瑞典用于全社會福利支出要占到國民生產總值的30%以上,而其中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支出,占社會福利總支出的百分之二、三十。我國一直以來都是發展中國家,盡管近年來經濟發展不斷加快,但由于人口基數過大,地域遼闊,我國的保障性住房支出在財政中比例較小。
經濟發展模式對住房保障政策也會產生影響。一般說來,與技術密集型或資源密集型經濟相比,勞動密集型經濟對勞動力成本的變動更加敏感,因而對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的制約更大。因此在經濟全球化的環境中其社會福利水平會更多的受到勞動力成本的制約,這就對我國提高住房福利產生一定影響。
經濟體制也對住房保障政策體制和運行模式產生影響。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福利制度與經濟制度交織在一起,形成了“國家———企業福利模式”。例如,1998年房改之前的單位福利分房制度。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社會福利體制也必須隨之改革,走社會福利社會化的道路。
二、政治因素影響住房保障政策的價值取向。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住房保障問題的探索與思考
自20*年4月貴州省在全國首創廉租住房“租售并舉”,尤其是20*年11月在安順市召開現場會以來,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據了解,全國已有多個省份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國家有關部委專門進行了調研。貴州省廉租住房“租售并舉”探索中推行已逾一年,進而引起國家主管部門關注的關鍵時刻,如何根據廉租住房保障的“實事”,來探“求”保障方式的“是”?作為廉租住房“租售并舉”的首創者,很有必要結合實踐的情況來談談我們的一些思考,并對一些善意的質疑闡述我們的觀點。
一、從“執政為民”宗旨的高度來深層次理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安居樂業”一直是中國民眾最淳樸的要求之一。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黨的十七大要求必須“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并明確提出了“住有所居”的目標。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也把人人享有適當住房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廉租住房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國家一直有明確的要求。早在1998年7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就明確規定“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這個政策的核心就是把住房劃分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兩個部分。隨后,20*年8月,《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18號)明確要求,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以財政預算資金為主,多渠道籌集資金,形成穩定規范的住房保障資金來源。這個政策提出了住房保障資金要求。2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6號)又提出,各地要抓緊開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情況調查,建立保障對象檔案,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情況要納入省級政府對市(區)、縣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管理。2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明確指出,要編制包括廉租住房在內的住房建設規劃,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須在20*年底前建立,20*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規模的廉租住房開工,對廉租住房制度和實物工程建設提出了時間要求。20*年8月,《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明確提出了廉租住房保障時間表,即“20*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明確了需要保障住房困難家庭的具體數據,2009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問題,到2011年底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問題。同時,在這十余年之間,國家有關部委分別于1999年5月、2004年3月、20*年12月三次下發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辦法,并聯合或者單獨了系列配套文件。
這些延續而又不斷發展的政策規定,正充分詮釋了國發〔20*〕24號文“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群眾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這一開章明義的表述,充分體現了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要求。因此,我們應該從更高的高度、更深的層次來充分理解、領會和把握廉租住房保障這項德政工程的根本要求。結合國發〔20*〕24號文“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的要求,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認識,應該通過廉租住房保障這一個主要途徑,使低收入家庭得到與社會發展水平相稱的住房保障,確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現“住有所居”。由此,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工作措施,也都應該圍繞這個目標去進行,只要有利于實現這個目標,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禁止性要求的,我們都可以去試、去做,而且,還應當把它做好。
二、廉租住房保障在具體方式上要符合“實事求是”精神的本質要求
圍繞改善群眾居住條件這一根本目的,我們要真正按照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要求,從本質上去思考和推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此,在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方式上,應該根據“實事求是”的精神,結合不同的地區實際進行探索。
強化住房保障處理意見
為加強規范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住房保障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年齡的問題
1、申請租金補貼的單身家庭申請人年齡應年滿35周歲。
2、申請實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夫妻雙方年齡合并計算應滿70周歲;單身家庭申請人年齡應年滿40周歲;單親家庭申請人年齡應滿35周歲。
二、原有住房的問題
申請租金補貼的家庭原有住房辦理產權轉移或已貨幣拆遷滿三年的、申請實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辦理產權轉移或貨幣拆遷滿五年的,原有住房不再認定為個人住房面積。認定起始時間,屬于產權轉移的,以房產轉移登記時間為準;屬于離異分割住房的,以離婚判決(或協議)時間為準,且申請前還應辦理完過戶手續;屬于貨幣拆遷的以拆遷協議簽訂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