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觀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0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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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正義論——全球化時代馬克思主義的主權觀探析

【內容提要】馬克思主義認為,主權是個歷史概念,它隨著民族國家的產生而產生,隨著民族國家的滅亡而滅亡。主權、正義的標準是有利于國家根本利益。在全球化進程中,發展中國家的主權、正義表現為以維護自身根本利益為原則。同時,也應看到發達國家的主權非正義性,它是跨國壟斷資本實現其侵略擴張的工具,應加以警惕和抵制。

【關鍵詞】發展中國家/西方發達國家/全球化/主權/正義

【正文】

全球化的浪潮正在席卷世界各地。主權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正面臨全球化的挑戰,如何處理全球化與國家主權成為擺在主權國家面前的一大難題。為此,許多學者試圖以不同理論來研究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關系,但是真正能解決這一看似存在悖論關系問題的學者鳳毛麟角。實踐證明,只有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以歷史辯證法來研究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關系,才能給主權國家的發展指引正確的發展方向。

一、馬克思主義的主權觀念及其歷史實踐

主權作為一種觀念是在讓·博丹《六國論》中首次出現的。此后,洛克、盧梭、黑格爾等思想家又將主權的觀念加以引申,形成各種主權理論如“議會主權”、“人民主權”等。這里的“議會主權”、“人民主權”都是資產階級反封建的需要,是為了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19世紀下半期至今,許多西方資產階級學者又提出了“有限主權論”、“主權過時論”等觀點,主張限制或否定國家主權。由于這是資本主義主權國家已經有了足夠發展,進入帝國主義階段,為了獲取原料和銷售市場,需要進行侵略擴張,而廣大發展中國家卻十分落后,國力薄弱,因此資產階級學者為了利于資本主義國家的拓殖,提出了限制和否定主權的理論。從贊同國家主權到限制以致否認國家主權的轉變,說明了資產階級是以自己的階級利益作為標準的。贊同主權是由于資產階級反封建專政建立資產階級國家的需要;主張限制或否定主權是便于資產階級在世界范圍內侵略擴張的需要。可見,資產階級國家主權理論的流變完全是以本階級利益需要為標準的。因此我們說資產階級的主權理論是非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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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觀察論文

內容提要:主權是國家的身份,而非國家的權利,這種身份來自于明示或默示的約定;作為國家身份的主權是不能分割、不能讓渡的;所謂“主權限制”,除非是外來的強制,其實是主權的行使方式;全球化使國家置身于更多的“契約”約束之中而并未減損國家的身份。

關鍵詞:國家主權、主權限制、身份、契約

一、主權是國家的身份

主權是一個法律概念,因為它隱含著可被強制執行的規則;主權是一個復合型的法律概念,因為這一概念包含著兩個重要的法律規則:在一國之內,主權超越任何其他社會成員的意志;在國際社會,各國地位平等。

主權既是一個國內法上的概念,又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概念,但相比之下,人們通常是在國際社會的范圍之內,從國際法角度來討論國家主權問題;在國內法上,主權并不是一個特別引人關注的概念。然而,無論在國內社會還是國際社會,主權這一概念所表達的內容,與其說是權力,不如說是身份。

權力與身份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權力通常是指某主體從事某項可以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的能力;[1]而身份則是指某一個體與共同體的其他成員的法律關系。[2]我們在談論國家主權的時候,我們所關注的通常并不是國家的某項行為是否會產生法律效力,我們關注或強調的是國家與其他國內社會成員或國際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因此,我們關注的其實是國家的身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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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正義論——全球化時代馬克思主義的主權觀探析

【關鍵詞】發展中國家/西方發達國家/全球化/主權/正義

【正文】

[中圖分類號]A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441X(2001)03—0010—04

全球化的浪潮正在席卷世界各地。主權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正面臨全球化的挑戰,如何處理全球化與國家主權成為擺在主權國家面前的一大難題。為此,許多學者試圖以不同理論來研究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關系,但是真正能解決這一看似存在悖論關系問題的學者鳳毛麟角。實踐證明,只有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以歷史辯證法來研究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關系,才能給主權國家的發展指引正確的發展方向。

一、馬克思主義的主權觀念及其歷史實踐

主權作為一種觀念是在讓·博丹《六國論》中首次出現的。此后,洛克、盧梭、黑格爾等思想家又將主權的觀念加以引申,形成各種主權理論如“議會主權”、“人民主權”等。這里的“議會主權”、“人民主權”都是資產階級反封建的需要,是為了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19世紀下半期至今,許多西方資產階級學者又提出了“有限主權論”、“主權過時論”等觀點,主張限制或否定國家主權。由于這是資本主義主權國家已經有了足夠發展,進入帝國主義階段,為了獲取原料和銷售市場,需要進行侵略擴張,而廣大發展中國家卻十分落后,國力薄弱,因此資產階級學者為了利于資本主義國家的拓殖,提出了限制和否定主權的理論。從贊同國家主權到限制以致否認國家主權的轉變,說明了資產階級是以自己的階級利益作為標準的。贊同主權是由于資產階級反封建專政建立資產階級國家的需要;主張限制或否定主權是便于資產階級在世界范圍內侵略擴張的需要。可見,資產階級國家主權理論的流變完全是以本階級利益需要為標準的。因此我們說資產階級的主權理論是非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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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觀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主權是國家的身份,而非國家的權利,這種身份來自于明示或默示的約定;作為國家身份的主權是不能分割、不能讓渡的;所謂“主權限制”,除非是外來的強制,其實是主權的行使方式;全球化使國家置身于更多的“契約”約束之中而并未減損國家的身份。

關鍵詞:國家主權、主權限制、身份、契約

一、主權是國家的身份

主權是一個法律概念,因為它隱含著可被強制執行的規則;主權是一個復合型的法律概念,因為這一概念包含著兩個重要的法律規則:在一國之內,主權超越任何其他社會成員的意志;在國際社會,各國地位平等。

主權既是一個國內法上的概念,又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概念,但相比之下,人們通常是在國際社會的范圍之內,從國際法角度來討論國家主權問題;在國內法上,主權并不是一個特別引人關注的概念。然而,無論在國內社會還是國際社會,主權這一概念所表達的內容,與其說是權力,不如說是身份。

權力與身份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權力通常是指某主體從事某項可以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的能力;[1]而身份則是指某一個體與共同體的其他成員的法律關系。[2]我們在談論國家主權的時候,我們所關注的通常并不是國家的某項行為是否會產生法律效力,我們關注或強調的是國家與其他國內社會成員或國際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因此,我們關注的其實是國家的身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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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時代馬克思主義主權觀論文

【提要】馬克思主義認為,主權是個概念,它隨著民族國家的產生而產生,隨著民族國家的滅亡而滅亡。主權、正義的標準是有利于國家根本利益。在全球化進程中,家的主權、正義表現為以維護自身根本利益為原則。同時,也應看到發達國家的主權非正義性,它是跨國壟斷資本實現其侵略擴張的工具,應加以警惕和抵制。

【關鍵詞】發展中國家/西方發達國家/全球化/主權/正義

【正文】

全球化的浪潮正在席卷世界各地。主權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正面臨全球化的挑戰,如何處理全球化與國家主權成為擺在主權國家面前的一大難題。為此,許多學者試圖以不同來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關系,但是真正能解決這一看似存在悖論關系的學者鳳毛麟角。實踐證明,只有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以歷史辯證法來研究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關系,才能給主權國家的發展指引正確的發展方向。

一、馬克思主義的主權觀念及其歷史實踐

主權作為一種觀念是在讓·博丹《六國論》中首次出現的。此后,洛克、盧梭、黑格爾等思想家又將主權的觀念加以引申,形成各種主權理論如“議會主權”、“人民主權”等。這里的“議會主權”、“人民主權”都是資產階級反封建的需要,是為了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19世紀下半期至今,許多西方資產階級學者又提出了“有限主權論”、“主權過時論”等觀點,主張限制或否定國家主權。由于這是資本主義主權國家已經有了足夠發展,進入帝國主義階段,為了獲取原料和銷售市場,需要進行侵略擴張,而廣大發展中國家卻十分落后,國力薄弱,因此資產階級學者為了利于資本主義國家的拓殖,提出了限制和否定主權的理論。從贊同國家主權到限制以致否認國家主權的轉變,說明了資產階級是以自己的階級利益作為標準的。贊同主權是由于資產階級反封建專政建立資產階級國家的需要;主張限制或否定主權是便于資產階級在世界范圍內侵略擴張的需要。可見,資產階級國家主權理論的流變完全是以本階級利益需要為標準的。因此我們說資產階級的主權理論是非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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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主權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互相尊重主權原則不僅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際法原則中最重要的一項,無論是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還是全球化沖擊下的主權觀念,互相尊重主權都有著重要的作用,是各國和平共處的措施和保證;尤其在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的今天,更顯出它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國家主權尊重挑戰意義

國家存在的本質在于其主權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家主權的存在程度可以真切反映出國家實際存在的程度。主權國家作為國際法最重要的主體,在國際社會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主權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在當代的國際環境實踐下,受到了挑戰。正如中國國際法學者周鯁生教授所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主權觀念成了眾矢之的;否定國家主權成為國際法方面的一種擴張主義派或世界派的主導思想。”[1]主權的可分與共享問題引發了巨大的爭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原則正在遭受霸權主義的踐踏,叫嚷“主權弱化論”,“人權高于主權”的浪潮加劇了國際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這使得“互相尊重主權”原則在當今的國際社會中,顯得尤為重要。

一.主權及互相尊重主權原則釋義

主權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的提出,始于偉大的法國思想家讓•博丹,他以法律的名義規范了主權的真義,在他那里,主權是“國家支配其公眾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約束的最高權力。”[2]讓•博丹認為,主權是國內的最高權力,“這種權力除了受上帝的戒條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3]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格老秀斯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主權行為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限制,也不從屬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4]到了霍布斯那里,他認為主權至高無上,不受任何權利的約束,你想象得到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5]盧梭認為主權是永遠不能轉讓,不可分割的。黑格爾將主權推至極端,認為主權是“排他的自為存在”,是“獨立自主”。[6]無論各個思想家如何定義主權,不可否認的是,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權利。正因為國家主權如此重要,二戰后成立的聯合國也在其憲章中寫入了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并得到各國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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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權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互相尊重主權原則不僅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際法原則中最重要的一項,無論是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還是全球化沖擊下的主權觀念,互相尊重主權都有著重要的作用,是各國和平共處的措施和保證;尤其在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的今天,更顯出它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國家主權尊重挑戰意義

國家存在的本質在于其主權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家主權的存在程度可以真切反映出國家實際存在的程度。主權國家作為國際法最重要的主體,在國際社會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主權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在當代的國際環境實踐下,受到了挑戰。正如中國國際法學者周鯁生教授所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主權觀念成了眾矢之的;否定國家主權成為國際法方面的一種擴張主義派或世界派的主導思想。”[1]主權的可分與共享問題引發了巨大的爭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原則正在遭受霸權主義的踐踏,叫嚷“主權弱化論”,“人權高于主權”的浪潮加劇了國際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這使得“互相尊重主權”原則在當今的國際社會中,顯得尤為重要。

一.主權及互相尊重主權原則釋義

主權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的提出,始于偉大的法國思想家讓•博丹,他以法律的名義規范了主權的真義,在他那里,主權是“國家支配其公眾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約束的最高權力。”[2]讓•博丹認為,主權是國內的最高權力,“這種權力除了受上帝的戒條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3]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格老秀斯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主權行為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限制,也不從屬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4]到了霍布斯那里,他認為主權至高無上,不受任何權利的約束,你想象得到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5]盧梭認為主權是永遠不能轉讓,不可分割的。黑格爾將主權推至極端,認為主權是“排他的自為存在”,是“獨立自主”。[6]無論各個思想家如何定義主權,不可否認的是,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權利。正因為國家主權如此重要,二戰后成立的聯合國也在其憲章中寫入了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并得到各國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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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主權分析論文

一、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形成與發展

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的首要基本規范。傳統國際法一直把國家主權等同于政治主權,二戰后,廣大發展中國家相繼奪得政治上的獨立,但在征收境內的外國資產或對其實行國有化時,其行動的合法性普遍遭到了西方發達國家的非議。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取得政治主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本國重要的自然資源和其他經濟要害部門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原宗主國的控制,造成“不發達的發展”的不利局面。20世紀50年代起,發展中國家紛紛提出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經濟主權開始被提到國際層面上來,此后經過南北雙方20多年的激烈斗爭,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才通過聯大的三個決議(<資源宣言><新秩序宣言>和<經濟憲章>)最終得以全面的確立。對決議中的某些內容,發達國家從一開始就表示反對…,但迫于廣大發展中國家團結一體的強大力量和國際形勢的變化,“硬碰撞”已不符時代潮流,不得不轉而采取“軟侵蝕”的策略。經濟全球化恰好為這一策略的實施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它要求生產要素跨國界自由流動,并在全球范圍內加以配置和重組,使得各國經濟相互滲透、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程度不斷加深。發達國家憑借強大的經濟實力主宰著全球化的進程,利用發展中國家經濟基礎薄弱的現狀和參與國際經濟合作的迫切愿望,以跨國公司、區域性組織和國際經濟組織為媒介制訂一系列的國際游戲規則來制約、削弱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發展中國家脆弱的經濟基礎決定了他們抵御和化解主權風險能力的有限性;而他們要發展民族經濟、提高綜合國力。又必須融人全球化的大潮。因此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必須善于趨利避害,進一步地鞏固和堅持既得的國家經濟主權,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

二、借全球化提出的幾種弱化經濟主權的主張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國家經濟主權原則面臨著許多新挑戰,各種要求國家放棄或削弱其經濟主權的觀點層出不窮,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家經濟主權“過時”論和“廢棄”論。它們否定“國家主體中心主義”的現有國際法和國家關系理論,認為國家將不再是國際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主體,國家主權的核心概念如經濟主權領土主權等早已過時,主張重構與國家經濟主權概念相對應的概念體系,如全球經濟社會、超國家經濟體系等,一些西方學者甚至主張拋棄國家主權。其根本目的是要消解現代國家的基本結構,動搖現代民族國家的能力、形式、獨立、權威和合法性,本質上是美國學者杰塞普(P.JeSSup)的“國際政府”和“跨國法優先”等學說在新時期的翻版,依舊帶有強烈的經濟殖民和大國霸權氣息。

2.國家經濟主權“弱化”論。此種觀點認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互聯網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跨國公司利用信息技術的膨脹,整個世界成了沒有國界的“地球村”,國家經濟主權的神圣性、國家經濟決策的能力受到越來越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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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主權概念演變研究論文

十六、十七世紀時,伴隨現代國家體系的形成,國際法也逐漸發展并成為國家之間的行為規范。而以探討國家理論展現在世人面前的主權理論,被國際法學者借用描述國與國之間關系,而很快的就成為國際法理論的核心概念。因此,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國內主權」(或「內部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國家主權」(或「外部主權」)。這項主權概念的外部應用,和國內主權理論緊密相關,即主權國家在其領土范圍之內不承認任何其它更高權威的合法性。這是一項延伸國內主權理論邏輯的推論結果:「國家在其范圍內有宣稱不受其它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它國家在其范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因此,主權概念乃被使用描述國家的內部權力和外部關系。

由于早期國際法向政治理論借用主權概念時,「絕對主權」理論已獲得廣泛的認同,且各國君主皆希望在取得國內統治地位的同時,也能排除外國或教會的控制影響,因此早期國際法反映歐洲政治社會的變遷,強調「絕對領土主權」(absoluteterritorialsovereignty),此一理論認為國家權威非但在其領土內是至高無上的,而且也不存在有其它更高的權威或國際法律可以約束其主權行為。進入二十世紀初后,國家的互動關系增加,使得國際法的發展廣受各國的重視和支持,絕對領土主權理論乃有修正的必要;于是「有限領土主權」(limitedterritorialsovereignty)(或「相對主權」relativesovereignty)理論乃逐漸取代傳統絕對領土主權理論。簡言之,相對主權是在傳統觀念之中,加入了「不違反國際法」的但書,因此主權觀念開始與國際法產生辯證的結合,國家于是成為國際法的主體,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與義務。

本文分為三部份:首先將討論主權概念在不同國際法理論中的地位和角色,以及這些理論對于主權概念的爭議等,這些國際法理論包括自然法理論、實證法理論、政策法學派、批判法學派以及女性主義取向等。其次,探討當代國際法發展中,主權概念主導下的主要理論和規范,其中外部獨立與內部自主是國際法主權概念所代表的主要意涵和特性,而伴隨著這兩項特性,由國家主權乃延伸出主權平等與不干涉兩項原則。最后,本文將針對近年來(尤其是冷戰后),國際法學者對于主權概念在國際法中角色的爭議,討論主權概念是否應該揚棄使用等,以期進一步了解主權概念在當代國際法中的角色與未來發展。

貳、國際法法理學中的主權概念

國際法理論的發展與主權概念是密不可分的,不同的國際法理論或學派對于國際法的性質、法源、與國內法的關系、以及國家間的關系等,均有其各自不同的定義和解釋。不可否認的是,自從十九世紀以來,國際法受到實證主義學派的影響,形成一些主導的實證國際法概念和原則。但是,其它國際法理論對于相關議題和原則的討論和批評,也使得國際法的發展更加多樣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議題之一就是國家主權(statesovereignty)(或外部主權externalsovereignty)概念的地位和角色。

一、自然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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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權原則論文

[摘要]互相尊重主權原則不僅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際法原則中最重要的一項,無論是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還是全球化沖擊下的主權觀念,互相尊重主權都有著重要的作用,是各國和平共處的措施和保證;尤其在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的今天,更顯出它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國家主權尊重挑戰意義

國家存在的本質在于其主權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家主權的存在程度可以真切反映出國家實際存在的程度。主權國家作為國際法最重要的主體,在國際社會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主權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傳統的國家主權理論在當代的國際環境實踐下,受到了挑戰。正如中國國際法學者周鯁生教授所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主權觀念成了眾矢之的;否定國家主權成為國際法方面的一種擴張主義派或世界派的主導思想。”[1]主權的可分與共享問題引發了巨大的爭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原則正在遭受霸權主義的踐踏,叫嚷“主權弱化論”,“人權高于主權”的浪潮加劇了國際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這使得“互相尊重主權”原則在當今的國際社會中,顯得尤為重要。

一.主權及互相尊重主權原則釋義

主權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的提出,始于偉大的法國思想家讓•博丹,他以法律的名義規范了主權的真義,在他那里,主權是“國家支配其公眾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約束的最高權力。”[2]讓•博丹認為,主權是國內的最高權力,“這種權力除了受上帝的戒條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3]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格老秀斯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主權行為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限制,也不從屬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4]到了霍布斯那里,他認為主權至高無上,不受任何權利的約束,你想象得到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5]盧梭認為主權是永遠不能轉讓,不可分割的。黑格爾將主權推至極端,認為主權是“排他的自為存在”,是“獨立自主”。[6]無論各個思想家如何定義主權,不可否認的是,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權利。正因為國家主權如此重要,二戰后成立的聯合國也在其憲章中寫入了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并得到各國的承認。

互相尊重主權原則,即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法重要的原則,是當代國際法律關系的基礎。互相尊重主權原則意味著相互尊重各國主權地位的政治原則和法律原則;意味著一國有尊重和承認他國存在和發展的權利,任何國家一律平等,相互獨立,有彼此尊重的權利和義務;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完全不受外來干擾,威脅,恐嚇,破壞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獨立的國格與世界各國交往,獨立處理解決一切內外事務的權力和權利;意味著各國平等,即使一個強大的國家也并不具備控制弱小國家的權利,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意味著國家存在發展的自由,意味著一國的自由同時是另一國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有效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講,主權,獨立,平等,自由密切相關,我們經常可以發現,弱小國家在國家主權問題上對國際法,國際社會強烈呼吁的同時,一些霸權國家卻以主權有限或者某種借口來破壞國際契約對主權的規定性,由此引發的沖突也就不可避免,可見,國際社會的法律政治關系和諧發展的前提即在于尊重各國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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