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0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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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著作權平行進口

一、著作權平行進口概述

平行進口,亦稱灰色市場進口,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知識產權已獲進口國法律保護,且知識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制造或銷售其知識產權商品的情形下,從國外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種商品并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

著作權平行進口的特點有:⑴著作權的平行進口可以是有形的產品,也可以是無形的服務;⑵平行進口的商品是已在進口國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⑶進口商獲得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的途徑是合法的,但其進口行為未得到知識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⑷平行進口的商品與進口國的同一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價格上存在很大差異,一般來說,平行進口產品價格較低;⑸平行進口的主體包括兩個:合法進口商和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的人。

二、著作權平行進口爭議的理論基礎

1.權利的國際用盡原則,又稱權利窮竭的普遍性,是指著作權人的發行權一次用盡,效力遍及全世界。即對于經過著作權人許可而投放市場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復制品,著作權人無權再控制它們的進一步轉銷、分銷等活動。

2.權利的國內用盡原則,即權利窮竭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人的發行權窮竭的效力僅及于其權利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準據法律的效力范圍內,權利在一國的窮竭,并不導致它在國際市場上窮竭,在其他國家仍舊處于未曾行使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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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與著作權讓

立合約者xxx(以下簡稱甲方)受托人xxx(以下簡稱乙方)編著xxx一書,雙方議定如下:

一、乙方應付甲方稿費每千字xx元整,于簽訂本合約時,先預付xx元整,余數于甲方交稿時,一次付清。

二、本書預計字數為xx萬字左右。

三、本書著作權經甲方同意轉讓乙方承受,由乙方辦理著作權登記。

四、本書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及違背有關著作出版等現行各項法律或國家政策時,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其因而被有關機關扣留、沒收,或禁止發行致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本書版權屬于乙方,甲方不得就本書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割裂,自行出版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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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中著作權

新聞作品的定性與區別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于:(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從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到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認定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新聞作品”一項,而在不適用的規定中卻包含了“時事新聞”。那么是否可以推斷所有的新聞作品都不具有著作權呢。我們且作如此分析。 著作權法規定“時事新聞”不適用本法,是基于一種社會利益的特殊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中對時事新聞進行了界定,“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可見,在著作權法中,時事新聞就只是那些單純的事實信息,也就是那種由簡單的敘事結構構成的報道,全部的信息由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組成。例如:“2001年9月11日,兩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飛機在相隔不到10分鐘內依次撞擊了位于美國紐約市曼哈頓區的世貿大廈。”這就是一個單純的事實消息,其中只涉及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事項,不帶有任何的報道者主觀的色彩,即沒有評論沒有修飾。由于時事新聞屬于紀實性的報道,其內容是現實客觀的存在,是公眾生活的體現;其價值在于讓公眾廣泛且迅速的知釋,任何進行報道的人沒有權利控制此種信息的傳播。因為,時事新聞不是基于你的創作而產生的,它屬于社會的共同共有,理應無條件的公諸于眾。這里我們還須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公民的知情權與版權之沖突。一旦時事新聞受版權保護,這將妨礙新聞的自由傳播,妨礙受眾對國家大事的了解和對國家管理的參與;其次是時事報道相互之間區分困難。任何報道都是依靠人來完成的,但在不同新聞作品中,人的加工、整理程度受報道形式的制約會有所不同。時事新聞的構成方式抑制了報道者獨創性的發揮。因而將時事新聞與其他新聞報道區別對待是有必要的。 但是,現代社會中純粹的對時事新聞進行單純的文字報道是極為少的,除了報刊、電臺在報道新聞時要采取此一種形式。一般而言,報道新聞都涉及到調查報告、新聞評論、特寫等,報刊中還有新聞圖片,電視新聞中更是圖文并茂,影象制作與新聞信息高度結合。在這樣諸多的表現形式中,對所謂“時事新聞”以何為界定至關重要。本文認為,所謂的“時事新聞”應該是一種抽象的概念,是一個純形式,也就是說無論新聞報道的形式如何,著作權法規定的適用的例外“時事新聞”指的只能是這些形式當中所可以抽象概括出來的一種對已經發生的客觀世界事實的紀實性表述。可以這樣理解,某電視臺對“9.11事件”中飛機撞擊世貿大廈進行了直擊現場報道,播放在電視臺的新聞節目中,其中包括有整一過程的實況錄象,有主持人的對事件的報道,有主持人的評述,有其他人的議論,還有相關的其他介紹。構成了一輯特殊新聞直擊報道。在這里,實況錄象不是“時事新聞”,主持人說的話不是“時事新聞”,其他的評述,議論同樣也不是“時事新聞”,因為他們都只是一種形式,一種具體的表現,只有所有的這一切都集中體現出來的那個抽象的印在人們腦海中的認識“2001年9月11日,兩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飛機在相隔不到10分鐘內依次撞擊了位于美國紐約市曼哈頓區的世貿大廈。”才是“時事新聞”的對象。其他的新聞單位對此一信息的披露并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相反若是私自將整套節目剪接過來為己所用則是構成侵權。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對法律的規定就有了較深的認識了。在這種理論的基礎上,許多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解決了“時事新聞”就是純形式的抽象的表現,我們就可以來討論作為具體表現形式的像通訊、調查報告、特寫、電視新聞等的新聞作品的著作權問題了。其實,這種理念與著作權法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也就是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的形式,而非作品的內容,在新聞作品著作權保護中也同樣體現這樣的脈絡,作為作品要表現的“內容”,時事新聞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相反它所賴以存在的載體形式則應該得到法律的重視與保護。 這就是本文關于新聞作品著作權保護淵源的看法。新聞報道形式,只要從內容上衡量,凡是符合著作權法作品對象特征的具有評論性、描述性內容的新聞,如通訊、調查報告、特寫、電視新聞特輯等都是非時事新聞,屬新聞作品,凝聚了作者對作品創作的獨立構思、具有獨創性,是智力創作成果,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另外,“單純事實消息”的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法,不具有著作權法賦予作者的權利,但報道者基于民法基本原則對公民、合法民事權益保護的規定,對時事新聞享有身份權,其他新聞單位或是新聞報道者在使用該新聞時應保護何指明最先所引用新聞報道者的身份,不得歪曲、篡改原報道內容。報道者所從事采訪、撰寫消息的勞務,依法定或約定,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新聞作品著作權的內容及限制 新聞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權法規定保護的一切權利,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等權利。但是基于新聞其自身的特殊性,對新聞作品的著作權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是合理的。新聞的價值在于傳播,只有在廣泛的向外傳播中,新聞作品的價值才能得到體現,否則新聞作品的著作權是空泛的。同樣,由于指定著作權法的目的,既為保護、鼓勵知識創新,保護作者因創作作品而產生的正當權利,又要保障和促進文化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故此,著作權法在對作者享有著作權予以保護的同時,又對著作權進行限制。 《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項著作權限制,“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其中,對關于新聞作品著作權的限制的規定,可作以下歸納:(三)、(四)、(五)項提及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第(四)、(五)項很明確,是“刊登或播放已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而第(三)項規定,“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以發表的作品,”。這里規定是“引用”,而非全盤刊登或播放他人已發表的新聞作品卻不支付報酬,或是擅自署自己的名。若出現此種情況則已經構成對新聞作品的剽竊,著作權人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侵權者責任。 著作權人對新聞剽竊的救濟手段 剽竊是指將他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發表。剽竊他人的作品嚴重損害了作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它是各國版權法都產加禁止的一種違法行為。由于新聞的特殊性,對新聞的剽竊認定較為困難,但是我們一般可以按以下方式進行:(1)看原作是否為獨家新聞、獨家采訪。(2)看是否深入采訪。如果被指控為“剽竊”的作者是在獲悉其他媒體報道后才進行報道的,這就會出現前后兩則報道內容相同的情況。只要后報道者能拿出采訪筆記、初稿等證明作品是自己獨立完成的,就不應認定為剽竊。(3)看作品的構思、風格。每位報道者駕馭語言的能力不一,內容相同的新聞作品只要出自兩人之手,作品的構思、文字風格一般都會有所不同。 著作權人認定了對自己新聞作品的剽竊后,可以運用法律手段對侵權行為予以救濟。由于,新聞剽竊行為不僅是對著作權的侵犯,還是一種違反公平原則、正當競爭的行為,因此,我們可以選擇《著作權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救濟。在法律竟合的情況下,如何選擇就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適用不同的法律,處罰結果就會有所不同,正確適用法律對新聞作品剽竊的規范意義重大。《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并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對于如何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剽竊他人作品的,罰款100至5000元。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對商品主體或營業主體混同行為的處罰為: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在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七條中,對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罰款多為一萬至二十萬元。相比之下,《著作權法》對剽竊的處罰要輕得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二至六款對非法復制出版等傳播行為做了限制,但非法復制品如不發行,則不會對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構成嚴重損害,正因為如此《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至六項行為的,罰款1萬至10萬元或者總定價的2至5倍,處罰程度較單純剽竊重得多。 剽竊新聞作品的刊載,本身就是一種傳播活動,對新聞作品剽竊的法律適用應考慮剽竊新聞作品的傳播危害,看它是否對同行的市場構成損害,是否與對手進行市場爭奪。如果刊載剽竊之作的媒體與刊載原作的媒體業務上本無競爭,則應適用《著作權法》,因為兩媒體之間既然沒有競爭就不存在不正當競爭問題,這也符合《著作權法》對剽竊行為靜態處罰的本意。如果新聞作品剽竊給同行業務造成了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但目前《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新聞作品剽竊沒有作具體規范,我們只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去加以認定。 對新聞傳播中的著作權問題,本文只是進行了粗淺的探討,許多的看法仍顯十分幼稚。但本文覺得對新聞作品的界定并對其著作權加強保護意義重大,目前的法律規定過于絕對,不利于市場競爭下,新聞傳播事業的發展,是否應該完善現行法規,值得學界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1.《知識產權法》劉春田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2.《知識產權研究》第十卷唐廣良主編中國方正出版社。 3.《論新聞傳播中的著作權保護》陳奇恩載于《法官論知識產權》陳旭主編呂國強副主編法律出版社。 4.《新聞作品剽竊與不正當競爭》程德安刊載于北大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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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讓與契約書

立合約者xxx(以下簡稱甲方)受托人xxx(以下簡稱乙方)編著xxx一書,雙方議定如下:

一、乙方應付甲方稿費每千字xx元整,于簽訂本合約時,先預付xx元整,余數于甲方交稿時,一次付清。

二、本書預計字數為xx萬字左右。

三、本書著作權經甲方同意轉讓乙方承受,由乙方辦理著作權登記。

四、本書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及違背有關著作出版等現行各項法律或國家政策時,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其因而被有關機關扣留、沒收,或禁止發行致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本書版權屬于乙方,甲方不得就本書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割裂,自行出版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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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拙著自訟幾種清詩研究著作訂正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清詩史朱棄尊研究清詩代表作家研究清詩知識清詩選評

論文摘要:在有關清代詩歌研究的論著中,難免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錯誤,需要我們盡可能地予以發現、指出和訂正。對他人的論著是如此,對自己的論著更應當如此。現在即針對筆者自己的幾種著作中已經發現的錯誤做一次集中的梳理,以免繼續貽誤后來的讀者。

對自己已發表文字中的錯誤進行訂正,做自我檢討,這可以說是歷代學者的一個優良傳統。前代如顧炎武,他的《與潘次耕札》五通之五,說的就是這樣一個內容:

讀書不多,輕言著述,必誤后學,吾之跋《廣韻》是也。雖青主讀書四五十年,亦同此見。今廢之而別作一篇,并送覽以志吾過。平生所著,若此者往往多有。凡在徐處舊作,可一字不存。

自量精力未衰,或未速死,遲遲自有定本也。當代則如王利器先生,印象中他也一再寫過自己糾謬的文章。而我輩,論學問不及顧炎武、傅山(青主其字)、王利器先生等人之萬一,論錯誤比例卻反而不知道是他們的多少倍,因此也就更加沒有理由隱瞞自己的粗疏與淺陋。筆者此前發表、出版的各種論著,其中就存在著大量已經被發現的錯誤。這些錯誤,有的已經在后來結集或再版時予以更正,或者可能還有類似更正的機會;而已經成集或再版的著作,近期內估計很難再有重印的機會,所以想在這里對其中仍然存在的錯誤做一次集中的梳理,以免繼續貽誤后來的讀者。

一、清詩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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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著作翻譯誤解現象

茅盾先生曾經說過“:文學的翻譯是用另一種語言,把原作的藝術境界傳達出來,使讀者在讀譯文的時候能夠像讀原作時一樣得到啟發、感動和美的感受。”①翻譯活動是一個跨越國家、民族、時代、語言界限的復雜的人類活動,在翻譯的過程中我們信奉的一直是“信、達、雅”的原則,而在很多時候這種翻譯原則就成為一種完美主義的標志。事實上,文學翻譯的實際效果和預期目標會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其中就有著歷史層面的誤讀現象,而這種誤讀甚至可能會改變我們對作品的理解方式。本文希望以日本文學《我是貓》的不同中譯本為例探討這種誤讀的力量,同時建立一種新的解讀方式。

一、三個中譯本的特點

1.尤炳先生、胡雪先生中譯本的特點尤炳先生曾經留學日本,并在日占區長期從事文藝活動,是一位有著愛國之心、極強的日文功底和文學修養的翻譯家。解放后尤炳先生和胡雪先生合作翻譯《我是貓》,雖然他們的分工我們并不是十分清楚,但是應該說這次翻譯在文字的準確和忠實原文意旨方面是幾個譯本中最好的,也在最大限度上做到了“信、達”。但是正所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尤炳先生和胡雪先生為了在最大限度上尊重原文,使得他們的翻譯在細節之處就略顯粗糙。比如《我是貓》的第一句:尤炳先生和胡雪先生就直譯為“我是只貓。要說名字嘛,至今沒有”②。雖然在意思上很準確,但是卻沒有體現出原著中貓的自傲與自卑交加的心理狀態。

2.于雷老師的中譯本特點于雷老師早年曾先后擔任過東北人民出版社、遼寧人民出版社文學編輯等職務,后來又與人合作發表過文章和小說。所以,于雷老師不僅是一位翻譯家,更是一位作家,可以說,于老師是帶著很大的創作熱情投入到翻譯工作中的。在翻譯的過程中于老師的翻譯非常注意語言的修飾,整體感覺簡單明快,是影響最大的一個中譯本。但是于老師在翻譯時為了使得節奏的順暢,特意使用了很多文言詞匯,造成了理解上的難度。我們依然以第一句為例,于老師翻譯為“咱家是貓,名字嘛……還沒有”③,雖然使用了“咱家”顯示出了貓的玩世不恭和詼諧的特點,但在此后的翻譯中此類文言詞被頻頻使用,造成普通閱讀者的理解障礙。

3.劉振瀛老師中譯本的特點劉振瀛老師早在1935年就東渡日本留學,主修科目是日本古典文學,歸國后又在北京師范大學、北京大學等中國一流學府任教,1957年開始從事日本文學的相關研究工作和評論工作。可以這么說,劉振瀛老師首先是研究者,其次才是一個翻譯家。劉老師對于翻譯理論有著自己獨到的看法,他認為翻譯工作不能簡單地做到“信、達”,而應該研究翻譯作品所屬的國家的文學樣式,比如像翻譯《我是貓》,就應該了解日本俳句的藝術,能夠在翻譯的過程中體現日本語言之美。劉振瀛老師的中譯本是在學術范圍影響最大的中譯本。但是劉振瀛老師的翻譯在用詞上過于直白,失去了語言應有的魅力。我們依然以《我是貓》第一句的翻譯為例,劉振瀛老師譯為“我是貓。名字還沒有”④。這種翻譯的方式使一般的文學愛好者失去了興趣。從以上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三個中譯本各有千秋,我們無法評以高下優劣。但是我們可以肯定的是,三種不同的翻譯方式都加入了作者獨特的考慮方式,而作者是一定時代下的作者,是在一定社會語境下完成的,在翻譯的過程中都會受到當時社會文化的影響,以下將從歷史角度解讀《我是貓》中的誤讀現象。

二、同一譯者在不同時代的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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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時代著作權刑法保護研究

摘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已經迫在眉睫。作為守護法律最后一道防線的刑法在網絡著作權上應當提供何種保護也亟待研究。本文針對網絡著作權保護中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之辨、深度鏈接中共犯與正犯的關系以及P2P行為的認定等重點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在網絡著作權的刑法保護中一方面亟待立法予以補充,另一方面刑法恪守謙抑性與前置法保持一致。

關鍵詞:網絡;著作權;深度鏈接;P2P;謙抑性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全球化普及以及不斷發展,網絡空間已經成為人們生活、工作和學習的主要場所。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第4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7.72億,互聯網普及率為55.8%,較2016年底提升2.6個百分點。人們只需在互聯網上輕輕一點便可以輕松獲得自己想要獲得的信息,網絡為人民提供了便捷的信息獲取途徑。與此同時,正是由于網絡分享的便捷性,一些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圖書、音像作品等被隨意地復制、傳播,網絡盜版形勢日趨嚴峻,著作權人利益遭受巨大損失。總覽我國有關于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大多數被劃歸為民事侵權行為只有少數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在涉及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案件,何種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何種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界限仍未被準確劃分,刑法對于網絡著作權案件如何應對成為如今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網絡著作權概述

著作權包括狹義著作權與廣義著作權,狹義著作權僅指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廣義的著作權涵蓋狹義著作權在內的相鄰權的內容。與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對象不同的是網絡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是網絡作品。楊小蘭教授認為,網絡作品分為兩種類型即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借助數字化技術產生的作品形式。不同于傳統著作權保護依托于有形載體的是,網絡著作權依托于新型網絡環境,因此其內涵發生了巨大的改變。首先傳統著作權的地域性質被打破。著作權是國家為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而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但是網絡作品一經完成便在全球范圍內進行傳播,打破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邊界,國家難以以國家的邊界為界限給予著作權人相應的著作權。其次由于網絡環境具有虛擬性,因此著作權人的身份難以確定。在網絡著作中,著作權人基于各種考慮使用化名、假名或者佚名,因此很大部分的網絡作品難以確定著作權人的真實身份。最后網絡著作權改變了作品的傳播方式。網絡作品一被完成即快速地在網絡空間中傳播,脫離了著作權人的控制,這也是網絡作品脫離有形載體而造成的現象。(一)域外網絡著作權立法模式。1.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現狀及趨勢1996年出臺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P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公約》(WPPT)是網絡著作權保護的開山之作,自WPT及WPPT出臺以來,世界各國對于網絡著作權的刑法保護力度不斷增強,這些國家在加強了對傳統著作權保護的基礎上通過刑事立法或者司法解釋的方式填補了刑法中關于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空白,這也體現在各國對網絡著作權犯罪打擊力度與范圍的增強之上。與此同時,隨著網絡著作權犯罪數量的上升以及其危害程度的增強,各國也加快了對網絡著作權犯罪的打擊力度。2.美國著作權保護模式美國的崛起與其著作權保護密不可分,可以說美國的立國之本就在于對著作權的保護之上。在網絡著作權保護方面,美國也同樣走在世界的前列。自美國聯邦《著作權法》1790年頒布以來幾經修改,在1909年修改后第一次將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納入刑法保護之中。1998年,美國為了貫徹WPT和WPPT公約,頒布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千禧年數字化版權法》(簡稱DMCA),DMCA不但擴大了著作權違法犯罪行為的范圍,而且還通過刑事處罰的方式禁止損害著作權管理信息的行為。2008年,美國國會通過《2008年資源和機構為知識產權優先法》,這是美國知識產權刑事法律演變和發展的最高成就,再次體現了美國對于大力保護知識產權所下的決心。在網絡著作權的刑法保護上,美國形成了以刑法中心各法律部門聯合支持的“眾星拱月”模式。民法等前置法律將網絡著作權的概念、行為定性以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的界定,這就將刑法對網絡著作權保護的障礙予以掃除。同時,刑事立法與司法隨著民事、行政立法及實踐的發展而及時調整,各個法律部門形成了良性的互動共同形成了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完整體系。對網絡著作權犯罪打擊力度的增強以及立法技術的不斷完善共同為網絡著作權的保護保駕護航。(二)我國著作權保護的現狀。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主要學習和借鑒了國外的經驗。1997年《刑法》第一次將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規定在刑法中。但是在進入信息化的數字時代之后,我國對于網絡著作權保護明顯未能跟上網絡技術的發展水平。這與我國民法以及行政法領域中對于網絡著作權的立法和實踐的落后密不可分,對于網絡著作權的刑事保護只有在《刑法》第3章內才能找到相應規定,更讓人遺憾的是僅有的規定只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模糊性描述,顯然不能適應復雜的司法實踐。因此兩高相繼頒布了包括《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在內的司法解釋。但是這種通過司法解釋強行擴充刑法條文的保護范圍的立法模式完全是將新型的網絡著作權犯罪機械地放入傳統著作權犯罪體系中,并且忽略了網絡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特殊之處。同時這種規模性的司法解釋不僅在界定網絡著作權犯罪的問題尚未能做到清晰明了,而且有借司法解釋行刑事立法之嫌。因此對于網絡著作權的刑法保護首先應當回歸到民法中去,先由民法厘清網絡著作權的概念、行為模式以及責任方式,再將民法等前置法無法解決的問題交還給刑法解決。

二、網絡著作權重點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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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平行進口特征探討論文

摘要:著作權領域的平行進口既有積極作用,又有消極作用,本文認為著作權領域的平行進口在總體上利大于弊。建議我國允許著作權領域的平行進口,同時采取反不正當法對著作權產品的平行進口進行限制。

關鍵詞:著作權平行進口

一、著作權平行進口概述

平行進口,亦稱灰色市場進口,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知識產權已獲進口國法律保護,且知識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制造或銷售其知識產權商品的情形下,從國外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種商品并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

著作權平行進口的特點有:⑴著作權的平行進口可以是有形的產品,也可以是無形的服務;⑵平行進口的商品是已在進口國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⑶進口商獲得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的途徑是合法的,但其進口行為未得到知識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⑷平行進口的商品與進口國的同一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價格上存在很大差異,一般來說,平行進口產品價格較低;⑸平行進口的主體包括兩個:合法進口商和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的人。

二、著作權平行進口爭議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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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行政保護探討論文

現狀研究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對某些嚴重的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現階段在宣揚行政執法是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特色的同時,也應當冷靜地檢討我國擴大膨脹著作權行政管理的得失。在著作權的保護上我國存在偏重行政執法忽視司法保護的傾向,沒有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雖然社會上盜版違法行為愈演愈烈,但法院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均不多,公安局立案偵查的版權犯罪案件更是鳳毛麟角。這種規定已經成為阻礙現行著作權保護制度健康發展的重大問題。本文就我國著作權行政保護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建議。

(一)我國著作權行政執法的正當性

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著作權一直被視為一種普通的民事私權。首先,從著作權的內容可以看出,著作權主要為財產權和人身權,其權利關系主要發生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既不屬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的范疇,也不是通常具有隸屬關系為特征的行政職權。它是一類民事主體享有的一種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綜合體,其既具有民事權利最一般的特征,又具有顯而易見的“無形資產”特性。

其次,我國著作權法的爭議與糾紛處理機制上,規定除依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和行政爭議要依照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處理以外,其余都為民事性質的糾紛,需要提起訴訟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這樣界定了著作權糾紛的性質。

總而言之,著作權關系仍然為一種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著作權關系的這種性質,決定了設置和追究著作權的侵權和違約行為的方式只能是民事法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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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作品著作權管理論文

[摘要]近年來,熱門的電影作品名稱成為被商標搶注的新對象,在依法保護作品的名稱、標題的同時,作品的整體性的著作權更為不可忽視,作者享有保護作品完整權。

[關鍵詞]電影名稱著作權

近年來。熱門的電影作品名稱成為被商標搶注的新對象,關于電影劇本名稱(可以擴大到作品名稱)是否受《著作權法》護不能一概而論。從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作品名稱不宜獨立地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作者不應對作品名稱享有類似于作品的獨占權。但是作為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者享有保護作品名稱與作品之間的聯系、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改換作品名稱的權利,《著作權法》對作品名稱的保護體現在作者所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性權利中。而且,電影作品作為一種商品,其名稱具有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可以作為商品名稱加以保護。

根據對電影作品名稱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法律提供了不同的保護。他人對電影作品名稱的使用基本上可分為兩類,一是將電影作品名稱用做電影、電視、戲劇、書籍等表達性產品的名稱,進行仿冒性的使用;二是將電影作品名稱用在實用性工業產品(如器皿、服飾等)上,作為該產品的商標、裝演、裝飾等,進行商品化使用。權利人可依據不同的法律主張權利進行保護。

作品的名稱、標題固然非常重要,作品的整體性也同樣甚至更為不可忽視,因為我們稱之為“作品名稱”恰恰是因為它是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以下我們著重從影視作品的整體性方面來談談有關著作權的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將視聽作品稱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從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作為電影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須同時滿足表現方法、內容和存在形式三種要件。表現方法要件,即“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內容要件,即該電影作品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存在形式要件,即能以某種形式復制。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4項規定作者享有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一般而言,兩類行為被視為侵害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一是對作品本身加以改動,破壞作品的完整性。如出版者在出版作品時擅自改換作品的名稱。二是對作品本身未加改動,但對作品進行了其他利用,損害了作者的精神權益。如在低級不健康的背景下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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