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07: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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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透視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修

著作權法的修改

總的講,這次著作權法的修改,就實體條文部分而言,主要不在于縮小與世貿組織的差距,這點與專利法及商標法的修改有所不同。像世貿組織所要求的對于馳名商標、地理標志等等的專門保護,在我國過去的商標法完全未作規定。這樣明顯的缺欠,在著作權法修改之前,幾乎找不到。

從上一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開始,著作權法是否有必要修改以及怎樣修改,就一直主要圍繞著兩個重點討論著:其一是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其二是網絡環境給版權保護整體帶來的新問題。應當說,這兩個重點問題在這次修改中都有了較滿意的答案。

原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在上一世紀起草法律的八十年代末,其存在可能有一定的合理性。隨著國內市場保護外國作品越來越多,隨著對外國作品保護逐步突破四十三條而向《伯爾尼公約》看齊,特別是隨著對境外港、澳、臺的作品的保護也將達到與國外作品一樣的保護水平,原第四十三條的不合理性就日見突出了。與這一條繼續存在的不合理性相近的,還有原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等條款。

這次著作權法修正案,對上述這幾條都作了增、刪。從形式上看,改后的相應條款更符合《伯爾尼公約》和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從實質上看,改后的條款比原來更完整地確認了作者(特別是音樂作品的作者)們應當享有的權利,這對于鼓勵更多優秀作品的出現、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市場,無疑是十分有益的。這一重點問題解決到這個程度,甚至出乎一些藝術家自己的期望。他們曾呼喚多年,力爭多年,也許一度失望。而最后他們的要求幾乎一步到位了。可以說,這既是我國經濟、文化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人們認識發展的必然結果。

著作權法,正像它的出臺比任何一部知識產權法都要困難,都要付出更多的艱辛一樣,它出臺后再向前邁進每一步,也都會比任何一部知識產權法(甚至可以說比任何一部其他民商事領域的單行法)都要困難,都要付出更多的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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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修改論文

總的講,這次著作權法的修改,就實體條文部分而言,主要不在于縮小與世貿組織的差距,這點與專利法及商標法的修改有所不同。像世貿組織所要求的對于馳名商標、地理標志等等的專門保護,在我國過去的商標法完全未作規定。這樣明顯的缺欠,在著作權法修改之前,幾乎找不到。

從上一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開始,著作權法是否有必要修改以及怎樣修改,就一直主要圍繞著兩個重點討論著:其一是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其二是網絡環境給版權保護整體帶來的新問題。應當說,這兩個重點問題在這次修改中都有了較滿意的答案。

原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在上一世紀起草法律的八十年代末,其存在可能有一定的合理性。隨著國內市場保護外國作品越來越多,隨著對外國作品保護逐步突破四十三條而向《伯爾尼公約》看齊,特別是隨著對境外港、澳、臺的作品的保護也將達到與國外作品一樣的保護水平,原第四十三條的不合理性就日見突出了。與這一條繼續存在的不合理性相近的,還有原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等條款。

這次著作權法修正案,對上述這幾條都作了增、刪。從形式上看,改后的相應條款更符合《伯爾尼公約》和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從實質上看,改后的條款比原來更完整地確認了作者(特別是音樂作品的作者)們應當享有的權利,這對于鼓勵更多優秀作品的出現、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市場,無疑是十分有益的。這一重點問題解決到這個程度,甚至出乎一些藝術家自己的期望。他們曾呼喚多年,力爭多年,也許一度失望。而最后他們的要求幾乎一步到位了。可以說,這既是我國經濟、文化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人們認識發展的必然結果。

著作權法,正像它的出臺比任何一部知識產權法都要困難,都要付出更多的艱辛一樣,它出臺后再向前邁進每一步,也都會比任何一部知識產權法(甚至可以說比任何一部其他民商事領域的單行法)都要困難,都要付出更多的艱辛。

至于網絡環境下產生的版權保護特殊問題,在改法中要解決更是曾面臨過三重困難。首先,一部分人認為我國現在就解決因網絡而產生的問題為時過早。這種意見在1999年到2000年初曾較多地出現在各種報刊上。另外,國內外還有一部分人認為信息網絡的進程已經給整個版權制度敲起了喪鐘。就是說,根本不是要不要在法中增加與網絡相關的條款的問題,而是還需不需要著作權法本身的問題。這種意見至今也還時有發表。最后,不少人認為這次修改著作權法主要是為適應“入世”的需要,而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并未提及網絡問題,所以至少這次修改可以對網絡不加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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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法保護研究

摘要:近年來,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侵權案件頻頻發生,剛剛進行第三次修改并已經公布的《著作權法》為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保護提供了一個新的契機。體育賽事節目不僅具有可版權的正當性基礎,并且在此次《著作權法》修改的視閾下已經具備“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要件,納入視聽作品的保護范圍。然而,目前學界所主張的是“廣播組織權保護說”和“錄制者權保護說”兩種學說,二者的適用問題仍處莫衷一是的局面。因此,具體到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保護路徑的選擇上,應充分考慮當前一段時間及未來的較長時間內的法律的可適用性,從現行《著作權法》中獨創性標準的反思與重構以及構建《著作權法修正案》最為合理的立法方式兩方面分別給出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保護的可行性建議。

關鍵詞: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質疑;保護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體育賽事、體育賽事節目和體育賽事節目的直播或轉播是三個截然不同的概念。體育賽事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其一般是指以各項體育運動為內容有規模有級別的正式比賽[1],是一個體育學上的概念。體育賽事節目才是可以在《著作權法》范疇內進行探討的概念,而體育賽事節目的直播或轉播則涉及具體的權利行使。關于體育賽事節目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問題,學界依然呈現莫衷一是的局面,主要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作品構成說。這種學說又可以分為類電影作品說和匯編作品說。類電影作品說認為體育賽事節目可以構成現行《著作權法》中的類電影作品。秉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中只規定了作品需要具有獨創性,而并未對獨創性的高低作出具體界定[2]。此觀點認為體育賽事節目通過攝像機機位的切換選擇以及慢鏡頭回放等手段體現出了制作者必要的安排和個性化的選擇,具備獨創性[3]。匯編作品說則認為體育賽事節目的獨創性來源于制作者對于體育賽事的解說、剪輯等編排,從而得出體育賽事節目屬于匯編作品的結論[4]。第二種是錄像制品構成說。此觀點認為體育賽事節目尚未達到構成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程度,而是更符合鄰接權中規定的錄像制品,原因在于體育賽事節目能讓制作者進行個性化表達的空間過于狹窄[5]。如上所述,目前學界關于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保護的主要爭議在于其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而這一定性則是根據獨創性的判斷去進行界定的。誠然,作品的構成以及作品類型的劃分都需要考慮其所具有的獨創性。然而,目前正值我國《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對于體育賽事節目的法律定性可以結合草案中的相關條文進行重新判斷審視,并找尋出更為妥適的保護方式。

二、體育賽事節目的可版權性證成

所謂體育賽事節目可版權性證成就是證明其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也只有證明其有可版權性的基礎上進行保護才具有現實意義和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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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地質勘探著作權法維護

現有對環境地質勘查成果保護的法律,主要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而對環境地質勘查成果明確規定采用著作權保護的,僅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涉及著作權的地質資料的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但第十六條對具體適用條件和范圍并無明確規定。因此,筆者根據著作權相關理論及法律規定,進一步闡析了環境地質勘查3類成果中符合著作權客體的范圍及其作品類型,以保護環境地質勘查成果著作權人的權利,完善《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及與著作權法的銜接。

1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智力成果屬性

1.1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內涵

環境地質勘查是地質勘要的一環,自從有了地質勘查工作,就有了環境地質勘查工作。環境地質工作是指在環境地質學的指導下所開展的地質環境調查、地質環境勘查、環境地質研究、地質環境監測、地質災害預報及防治工作,其內容廣泛,互相關聯,是一項科學性較強、工作環節較復雜的系統工程[1]。從事環境地質勘查工作的主要為地勘單位,如從事環境地質勘查工作的地質勘查隊伍,也稱為環境地質勘查院、環境地質勘查局等。環境地質勘查人員通過野外地質工作和室內地質工作等一系列的地勘勞動,在大量遴選甄別、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形成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環境地質勘查成果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原始地質信息資源,指直接從地質體采集、獲取的信息,其包括野外采集的和室內測試化驗取得的,是地質體的物理、化學、生物、時間、空間信息的實指性表征;二是演繹地質信息資源,指經過地質工作者加工處理的信息[2],其產生過程或外化表述方式雖有不同,但其作為信息載體的本質是一致的,它們反映了區域性地質環境及資源性地質環境要素特征、地質環境形成機理、地質災害生成等信息。這些地質環境信息知識對人類重要的經濟、生活、工程活動產生了重要影響,甚至決定人類上述活動在最終結果上的質量與成敗。

1.2環境地質勘查成果的智力成果屬性

無論原始的地質信息還是演繹性的地質信息,都需要人類智力投入進行加工再創造。根據洛克勞動財產權認為:“(一個人)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只要他使任何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發生改變,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我們可以說,“在這上面摻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是正當地屬于他的,所以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從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權利[3]。”由于勞動是屬于個人的,而人的智力以及智力勞動,恰恰是一個人最不能被剝奪的人那一部分,同時(智力)勞動本身又增加了價值,因此,只能(也必然)屬于勞動者本身。就原始地質信息資源而言,它是環境地勘工作者通過野外采集、室內測試化驗取得的,使這些原本處于地質原始狀態中、自然所提供的物體摻進他的勞動了而獲得的地質體的物理、化學、生物、時間、空間信息的實質性表征。摻進并不僅僅是體力勞動,還有地勘工作者智力投入。至于演繹地質信息資源更是如此,符合知識的“進一步加工成更帶概括性表述的信息”之概念,是一種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因此,環境地質勘查成果是由環境地質勘查工作者智力勞動投入創造的智力成果。環境地質勘查成果具有智力成果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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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定許可的理論依據及完善

摘要: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著作權內容得到較大擴展,其整體呈現不斷擴張的趨勢,造成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失去平衡。在此情況下,可以從法經濟學、法社會學角度尋找著作權法定許可存在的正當性依據,從而對法定許可的完善有所啟示。針對目前著作權面對的困境,需要彌補法定許可制度的內部缺陷,從而促進多元主體利益平衡。

關鍵詞:法定許可;權利限制;信息公平

伴隨知識經濟的迅速發展,著作權對世界的影響愈加錯綜復雜。縱觀《著作權法》的發展歷程,著作權整體上呈現不斷擴張的趨勢,尤其在網絡環境下,權利人的權利范圍不斷擴大,并造成著作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失衡,這應當引發學界對著作權制度的深思:著作權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構建是否與當下中國實際相契合,法定許可制度是否能應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擴張的問題。

一、法定許可之界定

法定許可,即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以法定方式使用已發表的作品,但得向該著作權人支付法定使用費的制度。對法定許可的定義,本文堅持“權利限制論”,即: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及強制許可,都是對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的限制。鄭成思教授提出,“權利限制”:有的行為本應屬于侵犯了版權人的權利,但法律將這部分行為列為侵權的“例外”,不再屬于侵權,因此部分國家的版權法稱“權利限制”為“專有權所控制的行為的例外”。[1]權利行使的限制,即法律為確保權利人正當行使權利,對其行使權利的范圍、方式等所作的限制。其實質是對權利絕對自由化的一種制約。在這種極端化的個人自由和“私權神圣”觀念的雙重影響下,“權利行使”被理解為權利人對其權利具有法律上的絕對的排他力與處分自由,雖然其屬于個人自由行使的范疇,但也會直接或間接關涉權利相對人及其他公眾的利益,因此逐漸對權利行使的范圍、方式等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通過“社會化”因素軟化私權絕對原則。[2]所以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應注意其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版權行使的限制原則最先確立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下稱TRIPs協議)。1996年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進一步承認了TRIPs協議。但該協議并未將版權限制原則具體化,僅將其作為一個版權限制規范適用的基本原則。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的“三步檢驗法”最終確立了版權限制的原則,這一原則已被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在法律上對版權進行限制時所普遍遵循。[3]這一點也在我國立法中予以體現。版權作為一項私有財產權,其擴張主要表現為版權權能擴張,版權客體擴張,版權保護期限延長以及個人性使用限制增強。[4]我國對著作權實行有限保護原則,旨在體現《著作權法》的公平與效率的價值目標,故對著作權進行限制也是貫徹有限保護原則的必然結果。[5]而在著作權不斷擴張的同時,其制度內部出現異化,即相對于著作權的不斷完善而言,著作權制度正在走向制度根本價值的反面,并破壞制度內在的協調性,從而阻礙其價值的實現。[6]在此情況下,著作權制度偏離設計之初的價值理念,并滋生制度失靈、市場混亂等問題。在應對這一困境時,立法者應發揮著作權制度的促進功能,即“平衡著作權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優秀文化的創作與傳播”。在對權利人擴張的權利進行限制的同時,既保障公眾對必要特定信息的獲取,又需要適度減少政府對著作權市場的干預,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著作權產業有序發展。

二、法定許可之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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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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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探我國名著著作權法制保護的必要性

摘要: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尋求保護古典名著的有效途徑,保護我國的優秀文明成果十分重要,國家應該成為行使古典名著權利的主體,并成立專門的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全面負責古典名著的保護工作,建立古典名著名冊制度,搜集登記需要重點保護的古典名著,具體管理古典名著的登記、使用備案、監督使用和利益協調等工作,制作誠信檔案。同時建立完善的古典名著糾紛解決機制。

關鍵詞:古典名著古典名著名冊制度保護作品完整權

一、《西游記》和《紅樓夢》的尷尬

2007年的嘎納電影節展示了日本拍攝的一部言情版的電影《西游記》。劇中,唐僧由日本演技派女星深津繪里反串,日本青春偶像組合SMAP成員之一的香取慎吾在片中飾演孫悟空,將齊天大圣演成了神經質超人,好吃懶做之徒;日本著名笑星內村光良和伊藤淳史分別扮演沙僧與豬八戒。在裝扮上,四人顯得夸張另類,脾氣暴躁。故事情節方面與原著大不相同,劇中的孫悟空和女妖談起了戀愛。浙版的《西游記》里,孫悟空與白骨精談戀愛,出口成臟。

日商開發的流行成人網絡游戲《紅樓館奴隸》角色均取自《紅樓夢》,主角林黛玉被描述成風塵女子,是其母與外國人通奸后的私生女。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我們的傳統文化遭到踐踏,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文化遺產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重視。在經濟全球化、政治多極化和文化多元化的今天,有必要從制度上反思我們對自己優秀傳統文化,對古典名著的態度。從知識產權法尤其是現行著作權法制度尋求對古典名著的系統保護不失為一個不錯的突破口,本文即從這個角度探索古典名著的保護制度,主張成立專門的古典名著保護機構,建立古典名著名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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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與負:新的著作權法對圖書館之影響

【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新的著作權法給圖書館的運行帶來的嚴格約束、對圖書館文化保存職能的強烈沖擊,以及對圖書館發展的積極效應,并闡述了圖書館的應對策略。

【摘要題】理論探索

【關鍵詞】著作權/著作權法/圖書館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開始施行。新的著作權法對于不符合《伯爾尼公約》等國際著作權條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條款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同時還考慮了網絡環境下對著作權保護所帶來的新問題,完善和健全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制度。由于圖書館所收藏、傳播、利用的絕大多數都是他人的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貫穿圖書館運行的全過程,因此,著作權法的修改和施行必然對圖書館的建設,特別是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產生了深遠和重大的影響。

1對圖書館運行的約束和影響

新的著作權法的頒布和施行,使得圖書館的運行受到更嚴格的約束,圖書館的運行空間越來越小,成本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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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法律途徑

摘要著作權保護是對數據庫法律保護中最普遍和典型的方式。按我國最近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4條的規定,在對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方面,是將數據庫歸入匯編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判斷標準是“對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上”的獨創性;保護對象是數據庫對內容的選擇和編排,而不延及數據庫的內容和操作數據庫的計算機程序;保護范圍是以作品、作品片段、數據或其他材料為內容的數據庫。上述體現了我國數據庫著作權保護已全面符合TRIPS協定的要求,但仍具有一定的弱保護性。

關鍵詞數據庫著作權保護匯編作品

隨著數字化技術的發展,特別是電子數據庫在網絡中的應用,對數據庫的法律保護,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對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方式,主要有著作權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和特殊權利保護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著作權法保護這一做法。我國已于2001年10月27日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新《著作權法》),本文試圖以新《著作權法》為依據,在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法律依據、判斷標準、保護對象和保護范圍等四方面作一探析,以供大家進一步討論。

一、新《著作權法》是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法律依據

在我國的著作權立法(包括最近修訂的《著作權法》)和已參加的有關著作權的國際公約中,都沒有明確規定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著作權法不保護數據庫。新《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盡管這一規定是明確匯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但事實上也就在法律上賦予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顯然,數據庫具有一定的作品的形態,并具備構成著作權作品的可復制性條件,如果在“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上有獨創性而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一部“作品”,數據庫就是著作權法中的匯編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也就是說,盡管我國著作權法沒有直接提到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數據庫歸入匯編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新《著作權法》第14條就是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法律依據。但這并不是說,在《著作權法》修訂前,數據庫著作權保護就缺乏法律依據。原《著作權法》第14條及其《實施條例》對“編輯作品”的規定,已經為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只限定于以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為內容的數據庫。

對將數據庫可以作為匯編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這一點,應該說是毫無疑問的。1994年簽署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協定》(TRIPS協定)對數據庫問題作了專門規定。TRIPS協定第10條第2款規定:“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匯編,無論采用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就更明確地直接對數據庫進行了專門規定。WCT第5條就以“數據匯編(數據庫)”為標題,其內容與TRIPS協定基本一致。因此,無論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都應該把“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的數據匯編(數據庫)予以著作權保護。新《著作權法》將符合作品要求的數據庫歸入匯編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已完全符合TRIPS協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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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路徑

隨著數字化技術的發展,特別是電子數據庫在網絡中的應用,對數據庫的法律保護,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對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方式,主要有著作權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和特殊權利保護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著作權法保護這一做法。我國已于2001年10月27日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新《著作權法》),本文試圖以新《著作權法》為依據,在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法律依據、判斷標準、保護對象和保護范圍等四方面作一探析,以供大家進一步討論。

一、新《著作權法》是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法律依據

在我國的著作權立法(包括最近修訂的《著作權法》)和已參加的有關著作權的國際公約中,都沒有明確規定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著作權法不保護數據庫。新《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盡管這一規定是明確匯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但事實上也就在法律上賦予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顯然,數據庫具有一定的作品的形態,并具備構成著作權作品的可復制性條件,如果在“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上有獨創性而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一部“作品”,數據庫就是著作權法中的匯編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也就是說,盡管我國著作權法沒有直接提到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數據庫歸入匯編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新《著作權法》第14條就是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法律依據。但這并不是說,在《著作權法》修訂前,數據庫著作權保護就缺乏法律依據。原《著作權法》第14條及其《實施條例》對“編輯作品”的規定,已經為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只限定于以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為內容的數據庫。

對將數據庫可以作為匯編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這一點,應該說是毫無疑問的。1994年簽署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協定》(TRIPS協定)對數據庫問題作了專門規定。TRIPS協定第10條第2款規定:“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匯編,無論采用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就更明確地直接對數據庫進行了專門規定。WCT第5條就以“數據匯編(數據庫)”為標題,其內容與TRIPS協定基本一致。因此,無論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都應該把“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的數據匯編(數據庫)予以著作權保護。新《著作權法》將符合作品要求的數據庫歸入匯編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已完全符合TRIPS協定的要求。

二、新《著作權法》明確了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判斷標準

將數據庫歸入匯編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數據庫首先必須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的條件。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新的實施條例至完成本文時未頒布)第2條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數據庫一般總是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而且是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這樣,數據庫是否具有獨創性便成為其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關鍵。按照新《著作權法》第14條的規定,數據庫能作為匯編作品可以是以“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為內容的,也可以是以“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為內容的。顯然,這些現存的若干作品或其片段絕不是匯編者的獨創,當然絕不會體現該數據庫的獨創性;不能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其本身就不具獨創性,更無從談起體現該數據庫的獨創性了。因此,能體現數據庫獨創性的,只能是對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上的獨創性。新《著作權法》第14條明確了能成為匯編作品的判斷標準,即“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上的獨創性。這一標準已完全符合TRIPS協定、WCT等國際條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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