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審核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13: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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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糧食收購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糧食收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糧食收購審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管理和監督檢查,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的活動,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條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等原糧。
第三條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四條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糧食收購資格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州、縣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