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18: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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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實踐自然法

一國家自然法觀

把自然法產生的根據歸結為國家(法律)(需要注意這里的國家和法律是同一的,下同)的起源,這是中西方實踐自然法思想的共同發展過程,雖然它們在產生的年代先后上存在著差別。但是,中西方關于國家自然法思想的論述依據卻是從不同的角度而進行的。

(一)中國的國家自然起源說

中國歷史上的自然法思想一般都認為,國家(法律)是由于人類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而建立的,同時國家(法律)出現也是人類走向文明的制度性標志。

1、“名分使群”

荀況指出,人類為了生存,為了戰勝自然,就必須“能群”,即組成社會;二要組成社會,又必須有“分”,即區分職業和等級。沒有“群”,個人便無法生存;沒有“分”,社會便無法維持。禮、法以及君臣就是為了“名分使群”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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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對民法的影響

一、古代自然法對民法的影響

自然法談論的是人和價值,古代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臘,認為人的事以及神的事都是具有普遍法則的,它的核心就是正義和理性。平等原則是自然法的重要原則之一,這個原則對羅馬家庭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就羅馬的市民法來說,奴隸不是人,但是自然法卻認為人生而平等,雖然自然法在當時的羅馬并沒有實行,但是,這也是法律變革中的一部分,也是由于這些變革,奴隸的地位才能得以改善。古代自然法對民法的影響也是在羅馬的家庭制度中,首先,自然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了羅馬婦女的地位,并且讓這些家庭婦女從丈夫的獨裁中得以解放。其次,自然法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父母和子女的關系也得到了改變,在羅馬的家庭中,父親對待子女是具有專權的,自然法使得這種關系得以緩和。中世紀時期,基督教廣泛的吸收了自然法的觀念,基督教使得西方的法律源頭羅馬法得以延續。除此之外,基督教為羅馬法的發展也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基督教讓羅馬法成為了適合全部基督徒的法律,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為羅馬法的發展提供了基礎條件。

二、古典自然法對民法的影響

古典自然法指的是17到19世紀的時候,西方國家資本主義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是從個人出發的,是由個人的角度進行自由、平等以及正義的討論。古典自然法的發展是人類社會的進步。主權的出現在一定的程度上對自然法產生著直接的影響,隨著近代科學技術以及文化的不斷發展,人類的法律觀念也發生了極大的改變,人類逐步的走回到實際生活中,近代民法以及古典自然法為西方法律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沉寂自然法對民法的影響

19世紀之后,自然法受到了許多實證法學家的抨擊,使得自然法幾乎銷聲匿跡,在這個時期,古典自然法的問題與不足全部都被揭露,展現在人們的眼前,例如,自然法的不確定性以及絕對性等,也正因為這樣,使得自然法受到了很多方面的質疑。這時,自然法逐漸沉寂下來,也導致了民法的發展逐漸的慢了下來,但是,由于薩維尼和蒂保之間的論戰,使得歷史因素以及民族因素達到了一個更高的水平,自然法對一個民族的發展仍然起著重要的作用。在這個時期,自然法直接影響了民法的發展,自然法對民法依然產生著觀念方面的影響,并且道德倫理的地位得以提升,使得人類正確認識自己的問題被擺在了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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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自然法研究論文

一、法律自然法觀

無論是中國還是西方國家,近代以前的自然法觀念都認為,在根本上都是為了維護國家、社會秩序而尋求治理國家的法律方法才產生了實踐自然法。不過,二者的具體論證方法卻完全不同。中國自然法思想家認為法律產生之前社會混亂未有文明,社會需要以國家至上、君主為絕對權威來維系;西方自然法思想家卻認為社會在國家產生之前是理性、文明、有序的,社會需要以法律為絕對權威、通過限制君權來維系。這樣,自然法作為實在法律就成為神圣的,必然需要人們絕對地遵循而不能違反。

(一)西方法律自然法觀

1、法律是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和戰爭狀態的統一

洛克也說在法律產生之前,人類處于一種“自然狀態”之中,不過他所描述的這匯總自然狀態,首先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人們都可以用自己認為合適的辦法來決定自己的行動,處理他們的人身及財產,而毋需得到別人的許可或聽命于別人的意志。其次,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于別人的權力。盡管自然狀態是自由、平等的狀態,但洛克認為,卻不是放任的狀態,更不是像霍布斯所描述的那樣的敵對的和毀滅的戰爭狀態。他說,“在這種狀態中,雖然人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并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也沒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的自由。那么,是什么東西使這種自然狀態自由、平等而又不放任呢?這就是自然法。這匯總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支配著自然狀態,教導著人們自我保存,同時又維護全人類。

洛克認為,自然狀態中,人們都相互平等,而且人人自由,每個人都恪守著理性所規定的自然法,這只是自然狀態的通常情況。但是,自然法狀態中有時還出現另一情況,這就是“戰爭狀態”。他認為,(1)戰爭狀態是自然狀態的一種反常狀態。(2)戰爭狀態是自然法遭到破壞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狀態。(3)戰爭狀態的造成是由于有人將另一個人或另一些人置于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而想消滅對方。誰對他人的生命或自由權利有威脅,誰就是戰爭的制造者。(4)戰爭狀態是一種敵對和毀滅的狀態,被迫處于戰爭狀態的人們,游泳毀滅對方的手段反抗對方的權利。(5)被迫處于戰爭狀態的人們反抗和毀滅戰爭狀態制造者的行為是合乎理性的,合乎自然法的,因而是正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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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問題

霍布斯在他的一本主要著作《利維坦》當中,將作為其思考核心的自然法理論的基本原則坦率地歸納為22條,正是在這些原則的基礎上,霍布斯闡發了他關于政治生活的構想,最終也是以這些原則為中軸,霍布斯建構起了自己的政治哲學理論的大廈。政治哲學,當其在古希臘起源的時候,意味的是在城邦中構建一種生活的方式。如果一種政治不能承擔起指導公民走向真正美好生活、走向真正健康的價值,那么這種政治必定是腐壞不堪的。可以想見的是,如果霍布斯不想讓自己的政治哲學走向壞的那個方向,那么他就必須把自己的政治哲學論述與公民真正的美好生活、與真正健康的價值關聯起來。事實上,霍布斯的這些自然法則恰恰就是在探討什么是公民真正美好的生活、什么是真正健康的價值,霍布斯所要解決的是關于生活之道的問題,按照列奧·施特勞斯的判斷,這個問題一直就是政治哲學的核心問題。那么,什么是霍布斯眼中的健康的生活之道呢?很明顯,在霍布斯關于自然法則的構想最關鍵的有兩條:1,怕死的本能,以及因此本能而生發出的自我保存的欲望;2,信守約定。也正是這基本的兩條原則使得列奧·施特勞斯將霍布斯看作是現代政治哲學之父。

這是為什么?

二對問題的解釋

記得在一篇有關弗朗西斯·培根的研究文章中,A·帕里-拉莫斯這樣寫道:“馬克斯·韋伯生動地用之以形容現代歐洲文化性格的世界之解魅體現在多個領域當中。其中之一是宗教上的變革,重要性與此相當的另一個領域則是有關認識的對象,即自然變成了一個無靈魂的機器的勝利形象,變成一個龐大的倉庫或者一個沒有知覺的以最苛刻的方式被加以考問的證人”。[1]的確,此前一直占據思想界支配地位的中古自然觀,包括古希臘,羅馬(尤其是斯多亞里派)以及中世紀,不管在時代變任中經歷過多么大的變化和調整,但核心的一點卻一直得到確認和堅持,即自然是一個巨大的生命機體,由在空間展開,在時空中滲透著的運動物體所組成。整個世界具有生命,它所有的運動都是生命運動,這些運動有目的、受理智規約和引導。自然不僅是活的而且是有理智的,不僅是一個自身有靈魂或生命的巨大生命體,而且是一個自身有心靈的理性動物。任一種生物依照它自身的等級,分有世界靈魂或神圣理智,分有世界心靈的活動。不存在沒有精神的物質世界,也不存在沒有物質的精神世界。物質本身是無形式的,精神作為終極因和目的因引導物質的變化。

到了十七世紀,所有這些都發生了變化。啟蒙運動思想家們借助科學已經發現了或者嚴格說來已經創造了一個不同的物質世界;一個僵死的物質世界,范圍上無限并且到處充滿了運動,但沒有質的區別和等級、沒有秩序、沒有和諧、更沒有目的,而是由普遍而純粹量的力所驅動。物質不再是無形式的質料。通過被強加于自身的形式構成一切東西,而是從量上組織起來的運動物體的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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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觀念陷阱管理論文

一、自然法觀念批判與實證法學的源起

無證是古典自然法理論,還是隨著20世紀自然法的復興而呈現的新康德主義和新經院主義的嶄新形式,最終自然法的價值判斷必歸結于一些倫理概念或者蘊含于概念中的倫理命令.這些構成自然法觀念軸心的倫理概念,如正義、自由、平等、秩序等,已為我們所熟悉.從亞里斯多德,西塞羅直至近代的格老秀斯、卡瑟勒因等,無不以其推崇的某個或某些倫理概念展開其法理學構架,并視這些“先驗”的倫理觀念為實在法的判斷標準和效力來源。

但是,認真的實證主義者卻無視這種“先驗”的思辯方式,而對占據了自然法理論核心地位的正義、自由、平等一類概念加以拷問.他們發現正象其他道德教化一樣,這些動人的詞藻內容模糊含混。它們不僅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變動;而且既便在一個靜止的時點上,其邊緣和界線也是無法確定.當誦讀這些教化時,你或會產生愉悅之感;但當面對真正需要決斷的活生生的個案時,它卻頓時啞然失語.這些名詞更多地傳達了一種情感傾向和偏好,而絕非一種確定的規范.它們內涵的也不確定性也總是被那些懷著明確利益目的的階層和團體利用,而?晌親笆魏脫詒握媸道嫠咔蟮牟勢歟?br>但正義、自由、平等、秩序這些倫理命令卻掩蓋了真實的利益沖突,誘使法學的思維從不同利益的判斷和平衡這一正確的視角偏離.由這些倫理觀念把持的自然法學必然充斥了形而上學的內容.一旦面對生動具體、交織著利益紛爭的事實上的法律問題,這種自然法的思維進路不僅會無效和失靈,于增進社會福利的實際價值毫無助益;而且,更為嚴重是阻礙人們睜開眼睛,面對社會現實,去考察經濟利益、政治愿望、當時的一般觀念等現實存在的直接決定法律內容的諸種因素,去探尋在此諸多因素制約下可欲的利益平衡點。

在作者看來,做為對古典自然法理論的反動,實證法學正是源起于對被視為“自然法”的上述倫理概念的懷疑、失望和對自然法思維進路的批判.無論是分析實證主義(analyticalpositivism)、社會實證主義(sociologicalpositivism),還是被稱之為Viennacircle的邏輯實證主義,實證主義首先是堅定地將倫理觀念從法律和法律理論的軸心地位移開。完全不同于那種視法律為某種可以由一些“先驗”的倫理規則合乎邏輯地推演,因而也當然具有真理性的體系的幻想;實證主義者簡單而明確地承認法律就是一種社會事實。正是!這種態度,使我們可以平靜地觀察和剖析過去和現存的法律和法津制度,考察此種法律和法律制度生成的原因——是怎樣的不同利益集團相互斗爭和妥協,能夠表達于政治的不同利益訴求的分力合而決定了既成法律這一平衡點。

這樣才有可能擺脫對自由、平等一類詞匯喋喋不休的重復;實在地深入探視隱藏在既成法律下面的,從不同方向著法律走向的經濟利益、政治考量、不同群體的不同道德觀念的碰撞以及由此形成的一般倫理情感等諸種社會因素。倘若不從自然法觀念的束縛中擺脫,我們恐怕不可能睜開眼睛正視這一切,而是繼續著“自由”的喃喃囈語。

二、一種新實證主義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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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學人性預設價值研究

摘要:在宗教改革和文藝復興這兩大運動的影響下,人性的問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尤其在神學思想的下,人性的解放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古典自然法學派對人性預設的研究也被重視起來,在格老秀斯、孟德斯鳩和霍布斯等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中抽絲剝繭,我們將看到一個全新的關于人性與法律結合的格局,盡管這種格局在此之前已有學派或學者強行或試圖構建,但還是沒能給后世留下比古典法學派更深刻的影響。

關鍵詞:古典自然法學派;人性;公道關系;普遍性規則

任何一種思想都不可能憑空產生,能將它們孕育出來的環境一定非比尋常,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孕育就是在這樣一個不同尋常的環境中產生的。公元14世紀到16世紀,西方正處于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時期,羅馬法的精髓被傳承下來,同時又結合當代的人文精神、社會背景、國際形勢,在古典法學史上獨樹一幟。公元17世紀到18世紀,啟蒙運動進一步解放了歐洲人民的思想,批判了封建社會格局,法律這一概念逐漸走入人民群眾的心里。法律真正意義上的自然學派是和啟蒙運動聯系在一起的。宗教改革和文藝復興這兩場偉大的社會運動,促成了人們對自身價值的再認識。近代自然法學派不再以上帝的意志作為法律的終極標準,而是倡導人類的主觀思想,開始慢慢思考人性的特點,產生了以人為核心的自然法前提預設,這對后世產生的影響極為巨大。從此,近代自然法學派的觀點就開始逐步深入人心,以人為核心的古典自然法理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自然高于人為

孟德斯鳩是這一觀點的代表人物,他將法律分成兩個部分,自然法和人為法,誠然,我們這里所講的“自然”與“人為”是自然法與實體法的地位。孟德斯鳩認為自然法體現出了一種社會所承認的“公道關系”,而這是實在法創制的基礎。從孟德斯鳩在自然法的理論中,我們能得到這樣的結論:自然法在某些程度上是優于實體法的;好的實在法只不過是復述了自然法的基本精神,人類的理性就表現在能使實在法無限契合自然法。也正因為如此,費爾德羅斯才稱自然法為:“由于先行于實在法的,被理性的自然之光照亮了的各種原則所構成的。”在龐雜的社會環境和社會關系中,能夠孕育出的自然規范絕對的體現了人性的功能,人們將理性和現實結合在一起,立法者制定出的法律能夠被稱為“良法”的原因只是因為它在某種程度上和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有所契合。在自然法的擁護者看來,理想中的社會規范和現實制定的法律之間,存在著非常大的差距,這種差距絕不簡單靠人為就能解決的。前者是依據自然法能得出的結論,后者則是現實生活帶給我們的啟迪。也就是說,自然法理論實際上就是一種主張,主張可以拿一個終極的尺度或者標準,一套完美無瑕的理想的法律制度,來檢驗一切法律效力。這個終極的尺度或者標準,一套完美無瑕的理想的法律制度,可以比一套現有的法律更確切的被評價和認知。雖然理論如此,但是在客觀生活中,人民享有的權力卻受到人為法的部分限制,我們并不能忽視這一點。有學者不無深情的感嘆道:“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而這個標準,正是大多數人期望的能夠有效保障人民權益,使人民幸福安康的社會秩序,或者說是為人們熟知并且仰慕的合乎人性的秩序。這種將合乎理想的法律制度賦予自由正義的價值之后得到的法律規范再通過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來就形成了符合大多數自然法學者要求的法律。但是沒有不受到現實影響的理想狀態,法律也是如此,盡管學說中主張人民權益的理論已經非常成熟,但是要讓人民享有的權利完全得到法律的保障,這點恐怕會因為現實原因而受到限制。德國學者魏德士就明確提出:“自然法內容具有變化性的原因在于自然這一概念。它不是描述現實世界中可證明的事實構成。確切的說,它是闡述事物間的聯系,而這種闡述被認為具有規范性。它表明生活環境的某個特定地位應當怎樣。在許多情況下,超驗論對世界和社會的闡述就是以此為基礎的。”由此而言,自然法成為一項評價準則,而其基本依據就在于“自然的”優于“人為的”,正如同我們今天所說“自然權利”是生來就有的,任何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剝奪它限制它,而以之與“法律權利”相對抗一樣,古典自然法學在這一特質上,向我們說明了一個問題,就是,人們往往用被賦予的權力來限定權力必然會次于與生俱來的權力對其的限制,社會的不斷進步,法治發展的不斷進步完善,可以說受到了“自然高于人為”這一思想的巨大影響。

二、人類必有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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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然法理論論文

制度法理學或制度法理論(InstitutionalTheoryofLaw)是以超越傳統的法律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理論為特征的法學流派。它的出現和發展改變了西方法學流派的格局,推動了法理學研究的深入和擴展。它在法理學的許多基本問題上都有創新和貢獻,特別是在法理學認識—方法論和本體論方面的創新引人注目。

制度法理學由英國法學家尼爾·麥考密克和奧地利法學家奧塔·魏因伯格在本世紀60年代末至80年代創立的。

麥考密克(NeilMacComick、1941—)生于蘇格蘭,曾在牛津大學學習文學,在愛丁堡大學學習法律,1967年至1972年在牛津大學巴利奧爾大學任教,自1972年起任愛丁堡大學法律系教授、系主任,是當今英國最杰出的法理學家之一。主要代表作有:《法律推理與法律學說》(1978年)、《法律權利與社會民主》(1982年)、《哈特傳略》(1981年)。1989年主持第十四屆世界法律哲學和社會哲學大會,并編輯出版《啟蒙、權利與革命》論文集。

魏因伯格(OtaWeinberger,1919—)出生于捷克斯洛伐克,1968年移居奧地利,1972年起擔任卡爾福倫茲大學法哲學研究所教授。其研究領域十分廣泛,在規范邏輯研究方面尤為著名。主要代表作有:《規范邏輯學和法律信息學研究》(論文集,1974)、《作為法理學和倫理學之基礎的規范理論》(1981)、《形式目的性行為理論研究》(1983年)、《法律、制度和法律政治學——法律理論和社會哲學的基本問題》(1992年)等。

制度法理學的創立饒有趣味,并極富啟發意義。

首先,制度法理學的兩位創始人彼此素昧平生,不通音訊,他們是在各自獨立研究的過程中得出了同樣的概念、思想和理論,這些概念、思想和理論共同構成了制度法理論。這種不謀而合恰如達爾文與華萊士在相互不知曉的情況下提出了同樣的生物進化論,牛頓與萊布尼茨各自完全獨立地發現了微積分。麥考密克和魏因伯格對此指出:“在發展我們稱之為‘制度的法律實證主義''''的過程中,我們的結論完全是彼此獨立得出的——我們既不相識,在很長時間內從未見過對方的著作。”11969年,魏因伯格在一篇極為哲學化的論文《作為思想和作為現實的規范》中首次提出制度法律實證主義的基本概念,四年以后,麥考密克在完全不知魏因伯格論文的情況下,在他題為《作為制度事實的法律》的就職演說中首次在法哲學領域中使用“制度事實”概念,并且以此為基本范疇詳盡地闡述了與魏因伯格的觀點極為相似的制度——法律實證主義理論。到1979年,魏因伯格仍不知道有人在另一個國家里使用另一種語言提出了與他的理論同樣的學說。他在《事實與對事實的描述》中也使用了“制度事實”這一概念作為自己學說的基點。此后,這兩位學者才走到一起,共同闡述他們的制度法理論。1985年他們將各自獨立發表的論文匯編,加上“導論”出版,定名為《制度法理論——法律實證主義的新方法》(AnInstitutionalTheoryofLaw—NewApproachestoLegalPositivism)。他們希望這本著作的出版能夠使這種新方法會被承認為一種獨具特色的法律理論,而且是一種成熟的可以進一步發展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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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自然法發展論文

一法律自然法觀

無論是中國還是西方國家,近代以前的自然法觀念都認為,在根本上都是為了維護國家、社會秩序而尋求治理國家的法律方法才產生了實踐自然法。不過,二者的具體論證方法卻完全不同。中國自然法思想家認為法律產生之前社會混亂未有文明,社會需要以國家至上、君主為絕對權威來維系;西方自然法思想家卻認為社會在國家產生之前是理性、文明、有序的,社會需要以法律為絕對權威、通過限制君權來維系。這樣,自然法作為實在法律就成為神圣的,必然需要人們絕對地遵循而不能違反。

(一)西方法律自然法觀

1、法律是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和戰爭狀態的統一

洛克也說在法律產生之前,人類處于一種“自然狀態”之中,不過他所描述的這匯總自然狀態,首先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人們都可以用自己認為合適的辦法來決定自己的行動,處理他們的人身及財產,而毋需得到別人的許可或聽命于別人的意志。其次,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于別人的權力。盡管自然狀態是自由、平等的狀態,但洛克認為,卻不是放任的狀態,更不是像霍布斯所描述的那樣的敵對的和毀滅的戰爭狀態。他說,“在這種狀態中,雖然人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并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也沒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的自由。那么,是什么東西使這種自然狀態自由、平等而又不放任呢?這就是自然法。這匯總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支配著自然狀態,教導著人們自我保存,同時又維護全人類。

洛克認為,自然狀態中,人們都相互平等,而且人人自由,每個人都恪守著理性所規定的自然法,這只是自然狀態的通常情況。但是,自然法狀態中有時還出現另一情況,這就是“戰爭狀態”。他認為,(1)戰爭狀態是自然狀態的一種反常狀態。(2)戰爭狀態是自然法遭到破壞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狀態。(3)戰爭狀態的造成是由于有人將另一個人或另一些人置于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而想消滅對方。誰對他人的生命或自由權利有威脅,誰就是戰爭的制造者。(4)戰爭狀態是一種敵對和毀滅的狀態,被迫處于戰爭狀態的人們,游泳毀滅對方的手段反抗對方的權利。(5)被迫處于戰爭狀態的人們反抗和毀滅戰爭狀態制造者的行為是合乎理性的,合乎自然法的,因而是正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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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新自然法學重塑特征論文

摘要:新自然法學對古典自然法學的改造主要體現在不再尋求先驗和永恒的絕對基礎、不再具有顛覆性和革命性以及具有融合和綜合的傾向。新自然法學作為一套價值體系存在,對中國民法在中國民法典制定的法哲學基礎,中國民法典本位的確立,民法方法論的命題,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源泉,我國民法典的社會適應性等方面有較為重要的影響。

關鍵詞:新自然法學法哲學本位觀民法方法論社會適應性

一、自然法思想的淵源及涵義

自然法思想發端于古代社會,有長達幾千年的歷史。自然法學的一個基本觀點認為,人類社會的現存法律為實在法,而超越于實在法之上的還有自然。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諧和完美,實在法由于人類的認識局限和私利屏蔽則是有缺陷的,必須服從自然法。

它提供了人類對既存現有制度進行自我反省的一塊試金石,是判斷保守與革命的正當理由。也是組織人們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的觀念模式,是人們觀察,分析和評價法律的參照系。

所謂“自然法”,按《大不列顛百科全書》的說法“是指全人類所共同維護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而就其作為普遍承認的正當原則而言,它通常是‘實在法’即經國家正式頒布并強制執行的法規的對稱。”也就是說,自然法并非實在的,具體的法律,它毋寧說是一種正義和權利的體系,一種形而上的法哲學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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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人破產制度法律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自然人破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國際破產制度的發展趨勢。但是,我國在2006年將《破產法》適用范圍限定為企業法人,自然人被排除在破產主體之外,沒有賦予自然人破產能力。本文試圖分析和論證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的必要性和現實性,進而對建立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提出幾點建議。

關鍵詞:自然人破產制度必要性現實性

自然人破產是指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按照破產程序,在保留其自己與其所供養人的生活必需費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況下,將其財產拍賣,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的一項法律制度。從破產制度起源和發展的進程來看,“破產”一詞最初來源于中世紀時期意大利,是指債權人因為商人不能償還債務時砸爛其板凳,表示其喪失經營資格的做法,針對的破產主體主要就是自然人。可見,最初的破產法的范圍僅適用于自然人,自然人破產才是破產法的最原始形態,法人破產是在自然人破產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立法實踐中,自然人破產也是世界諸多國家破產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國關于自然人是否具有破產能力大體有三種立法體例,即商人破產主義、一般人破產主義、折衷破產主義。商人破產主義,是指破產法只能適用于商人,非商人不具有破產能力。采用此立法主義的有意大利、法國、比利時等國家。一般破產主義,是指無論對商人還是對非商人均適用破產法。采用此立法主義的有德國、日本等國家。折衷破產主義是一般破產主義特殊形態,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適用破產法,但是兩者分別適用不同的破產程序。采取該立法主義的國家則主要有葡萄牙、巴西等國。總的來說,一般破產主義更加符合現代經濟社會的本質要求,現今一般破產主義已成為國際上破產立法的趨勢,關于個人破產的問題許多國家都明文規定且在具體制度構建上也十分完善。

20O6年8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135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92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見,現行破產法適用的是特殊的企業法人破產主義,即破產法適用適用主體僅限于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自然人中僅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被納入法律調整范圍。雖然現行破產法并沒有明確規定自然人的破產制度,但其第135條規定卻無疑在法人破產制中撕開了一道口子,使我們看到了自然人破產制度的一些曙光。

我國現行破產法沒有將自然人納入調整范圍。對此,有人認為,自然人破產的時機還不夠成熟,因為目前我國傳統的消費觀念還不是超前消費,還沒形成個人破產的市場;其次我國還沒有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誠信制度,個人信用體系還不健全,銀行體制建設也不完備,個人破產的監控難以實施;最后個人破產會給一些人逃避責任提供方便。也有人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自然人,真正做到自然人與法人在債權債務清理程序上的平等,并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逐漸發生轉變,自然人投資市場更加普遍,超前消費促使個人消費大量增長,自然人破產是大勢所趨。近幾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筆者認為,目前在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現實可行性,為了使債權人債務人充分實現自身權利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應該盡快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

一、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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