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權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0 23: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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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論文
摘要: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稅務行政機關在法律事實要件確定的情況下,在法律規定的裁量范圍內合理地選擇法律結果的權力。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是稅收執法權監督的核心。但從我國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行來看,無論是在稅收立法還是執法上都對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還有待于針對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控制體系的完善作進一步探討。
關鍵詞: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控制體系
稅收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事實要件確定的情況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實踐證明,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是稅務機關的一項不可缺少的權力,它的合理、適度運用,將有利于提高稅務行政效率,保護國家、社會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稅收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柄雙刃劍,如果對它不加以控制,就會侵蝕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給國家、社會帶來損害,為此我們需要構建和完善相關的制度控制體系。
一、稅收自由裁量權及其制度控制體系
(一)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主要體現
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實質是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制度標準和價值取向進行行為選擇的一個過程。由于稅務行政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而且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期,稅收制度處于不斷變化中,國家賦予稅務機關較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具體包括:
制度正義視野下司法自由裁量權
司法過程是法律運行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司法正義問題往往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司法實踐不同程度地激發了人們關于法律合法性危機與司法制度危機的反思。在司法過程中,案件的多種形態導致人們更加關注法律的實質正義。本文試圖給出分析司法實質正義的理論框架,并提出建設性的觀點。
一、制度正義的法律觀
法律體系與道德體系的分離是社會從人治走向法治的一種表現,但二者之間千絲萬縷的關聯以至于在法律實踐中不能不談及價值問題。正義是司法的核心問題,它不僅體現在司法過程中,而且必定會因其而考察法律運行的整個過程,這一問題表現為法律的實在性與道德上的正當性之間的關系,也可以說是法律的規范效力或邏輯效力與法律規定內容正當性之間的關系。“一切法哲學或直接或間接,須致力于厘分公正與非公正這一使命,從此使命引發出法哲學的兩個基本問題:⑴何謂正確之法;⑵如何認識及實現正確之法,它們共同衍生出作為論證法的評價標準的正義問題并因此也牽涉到法的有效性。”[1](p51)而人們對于正義問題,莫衷一是。許多問題經常會引起廣泛的爭論,一般將其歸為不同的道德理論爭論和法與道德關系的問題,法學家更多地關注法律與道德關系的研究。法律實證主義的代表人物凱爾森給出一個法律價值客觀性的命題:即“特定行為是合法或非法的陳述是不以判斷人的愿望和感性為轉移的,它只能用一種客觀的方式來測定,只有在合法性的意義上,正義概念才能進入法律科學中。”[2](p14)而自然法學家強調的是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不能違反某些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在法律實踐中,相互沖突的現實表明,必須有某種對正義觀念的前提性理解。從客觀的角度看,法律表達的價值要素既有道德上的支持又有道德上的批評,然而法律本身作為立法的設定性而言,并不能完全實現并替代價值要素在法律中的全部功能。反之,對于法律規范的正當性理解是在價值追求中進行的,在考察司法正義之際必須對制度性正義進行理解。法律實證主義者也不否認法律與道德的密切關系,但法律與道德是兩個問題,正如惡法亦法,雖然不能由此得出法律的約束力不包含道德上的支持,但某種道德并不構成對法律的道德強制。然而僅僅是命令或制裁關系的法律難以維持自身持久,哈特在分析奧斯汀的法律命令模式理論后認為,不是由于人們對懲罰的恐懼而遵守法律,恰恰是因為人們有義務感而尊重法律。
可見,道德評價體系與法律評價體系之間有許多共享的東西,它們相互促進、相互影響,沒有某種價值要素適當地加入到法律當中,法律難以具有偉大的實踐力量,這種價值要素無形地滲透于法律運行中并扮演著重要角色。對于法律中價值要素的考察,既涉及到制度,也關乎道德。因為對于道德評價與法律評價而言都指向同一個作為社會行為的經驗對象,也就是對于一個案件事實的實質正義的評價。法律制度的道德性只能算是一個有限的正當視角,它使我們對法律制度進行道德上的規范分析成為可能。對于人之行為的法律評價方式與道德評價方式從各自的評價體系來講,二者是相互區別的,然而其評價對象是同一的。這兩種評價方式在結果上由于法律滯后或道德凝固等原因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同,這種不同,在實踐中也說明,法律制度與道德規范之間存在一定的互補性。在現代語境下,作為政治共同體成員的公民已經擁有其建構法律規范的權利基礎,而在道德背景下對法律規范進行價值理解是必要的。法律可能永遠存在道德爭論,但我們可以通過對其價值上的理解而表達對它的尊重。但是,基于法律制度的正當性源于它與道德觀念的互補性,法律的體系性與有效性,思考法律的正義只能以制度視角下的正當性為基礎。
二、法律判斷的正當性要求
我們可以作這樣一個設想,如果我們所言及的實際存在的法是通過實證主義的方式進行區分的,在這里將反其道而行之,在一個所謂的實在法中祛除必要的實證性要素,那么將會發現這個法律的實在體將成為一個與法律相關的道德評價體。雖然,一種正義或正當性觀念總是以某種道德理論為前提,通過把實在法的實證要素祛除后的法律的道德性相對于其它道德規則也無法消除正義之間的爭論。這種方法是一種對法律實證主義進行反思的方法。通過這種方法可以更加清晰地看清法律的道德基礎以及它與其它道德之間的爭議。這種方式并不說明該法律的道德性由法律創造,相反,道德在邏輯上先于法律,因為“只要有社會生活存在,不管其具體形式如何,就必須有某些道德原則”。[3](p57)它是通過這種方法把業已存在的不同的社會道德規則通過與法律評價一致的態度傾向性作為標準相比較而進行的組合。法律的道德性像其它的道德規則一樣是源于人在社會實踐中的自身的評價方式。“道德在邏輯上先于法律,沒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沒有道德就不會有法律,這是因為法律可以創設特定的義務,卻無法創設服從法律的一般義務,一項要求服從法律的法律將是沒有意義的。”[4](p35)它構成了人們行為的社會規則的贊成或反對態度并以自我約束為主的方式展開社會生活。麥金太爾在對西方道德史的考察中發現,在當代社會,我們無法擁有一個統一的道德觀念而更多的是道德爭論。“沒有一個單一的、中心性的和核心的德性的概念,這樣的一種德性的概念卻有著對其普遍遵從的要求(主張),……這些德性觀念中的每一個所要求的不僅是理論上的而且是制度上的權威。”[5](p235)道德對法律邏輯上的優先性在今天更多地意味著法律對道德沖突的價值選擇,一個法律問題經常面臨著諸多的道德爭論,并都有其各自正當的理由作為根據。法律的道德性遵守邏輯,從評價體系的獨立性而言,法律同樣對其不能構成強制,只是它們共享了同一傾向的評價態度。法律的變動更替不會消滅法律的道德性,而只能是法律把某種道德傾向變為自己的標準。
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研究論文
一、稅收自由裁量權及其制度控制體系
(一)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主要體現
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實質是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制度標準和價值取向進行行為選擇的一個過程。由于稅務行政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而且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期,稅收制度處于不斷變化中,國家賦予稅務機關較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具體包括:
1.權力行使方式的自由裁量。稅收法律法規對權力的行使未作規定,或雖有規定,但比較籠統和原則,需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力或如何行使這一權力,它包括作為及如何作為與不作為。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中“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至于如何“統籌安排”、具體多少“檢查次數”沒有明確規定,給稅務檢查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間,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決定。
2.權力行使方法的自由選擇。權力行使方法的自由裁量是指稅法對稅收執法權行使的方法未作規定或未作詳細規定或規定了多種方法,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行為的方法。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在稅款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方法。
3.權力適用標準的自由決定。稅法對稅務機關運用權力處理具體事件的標準未作明確、具體、詳細的規定,使用一些語義模糊的詞,缺乏認定標準的法定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運用權力的標準。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嚴重的違法行為可給予2000元至10000元的從重處罰,但什么樣的情節為“嚴重”的標準并不具體明確,而由稅務機關裁量決定。
獨家原創:刑事自由裁量權研究
摘要: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所賦予的,是法官所特有的權力。刑法自身的缺陷性使得法律不得不賦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以保障法律實施的公平與公正,法官則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來克服刑法的局限性。然而,法官在運用刑事自由裁量權時必然會受到自身以及外部因素的影響,從而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司法腐敗和司法的隨意。本文概述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涵義,對我國法官運用刑事自由裁量權的現狀進行了評析,認為我國法官擁有的是相對的刑事自由裁量權,即是罪刑法定原則下的自由裁量權。為了克服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權帶來的負面效應,有必要通過完善和構建的一系列制度,對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進行約束。希望通過制度的完善和構建,使法官正確合理的運用刑事自由裁量權,發揮其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刑事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運用;法官
Ontheapplyingandrestrainingofjudge’sdiscretion
Abstract
It’sthelawthatendowthediscretionincirminalproceedingsofthejudge,whichistheprivilegeofthejudge.Duetothedefectsofthepenalcodeitself,thelawhastoendowthediscretionincriminalproceedingstothejudgetosafeguardthejusticeandimpartiality.Thejudgecanovercomethedefectsofthelawbyperformingthediscretionincriminalproceedings.However,thejudgemaybeinterferedwiththeinnerorouterfactorswhenperformingtherules,whichleadtothemisuseofdiscretionandresultintheprestiglessofthelaw.Thisthesissummarizestheconnotationofthediscretionincriminalproceedingsandanaylizesthepresentsituationofthejudge’sapplicationoftherule.Concludedthatjudgesofourcountryhavearelativediscretionincriminalproceedings.Toovercomethebedoffectswhichoccursbyusingofdiscretionbuildingandconsummatingaseriesofinstitutingisnecessary.Itisexpectedthatthejudgecanusethediscretionincriminalproceedingsproperlyandeffectinelythroughthebuildingandconsummatingtheinstitution.
Keywords:discretionincriminalproceeding;applicationofdiscretion;restrictionofpower
法官刑事裁量權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官自由裁量權;刑事自由裁量權
【論文摘要】:法官在刑事司法領域里的自由裁量權,是一個涉及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問題,這個問題的研究,構建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建立法治社會,均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這里闡述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含義,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及意義,列舉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在我國現實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合理限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幾項建議。
隨著依法治國的提出,法治社會的建設,我國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們越來越關注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對此問題的研究也越來越多。研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主要是想解決法律的穩定性和個案公平等問題,想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設定一個合理的界限避免其濫用。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因其涉及人們的人身生命權利,民主自由權利,對當事人的影響最大,更應得到有效關注。
一、刑事自由裁量權的涵義
概念是認識事物的基礎,刑事自由裁量權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一個方面,要很好的理解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含義就要先了解一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國外法學理論界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態度主要有兩種:一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持保守態度的形式主義法學派,它以理性主義為根基,認為立法者的理性有能力制定一個包羅萬象、邏輯統一、完備無缺的法典,在司法上要求實現法官適用法律的機械化,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正如一位法學家所總結,形式主義法學派"是從這樣一個假設出發的,即實在法律制度是無缺陷的,因此只要通過適當的邏輯分析,便能從現存的法律制度中得出正確的判決"。[1]它這種觀點主要是在反封建的斗爭中產生的,它以絕對確定的法律及其適用來維護人們所享有的權利,其出發點是好的,但在現實中根本無法實現,因此至今其影響已不大。二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持激進觀點的現實主義法學派。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認為,抽象的法律規則根本不能機械地用于裁決人們之間的糾紛,以三段論為手段從規則中進行演繹推理來判決是不現實的,為此他在《普通法》中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的著名論題,開了現實主義法律運動在美國的先河。[2]霍姆斯對法官在法律判決中主觀能動性發揮的重視,必將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常常會超越法律的約束而造法。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研究
摘要:近年來,在中國建設法治社會的大背景下,依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已成為行政法治的核心,現代社會持續發展促使政府行政職能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多,行政自由裁量權也在各個領域大量出現。行政裁量權的存在,一方面提升了行政行為的靈活性與能動性,但另一方面過于寬泛的裁量也導致了濫用和專斷。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為其中一種,也需要加強和完善。
關鍵詞: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一、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問題及成因
權力不加約束必然會引發濫用,這既是歷史的經驗,也是現實的要求。不受控制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然會引發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行政處罰顯失公平;二是行政處罰程序存在自由裁量權濫用。分析其存在問題的成因,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權力具有天然的腐蝕性。任何一項權力都有腐蝕性和擴張性,而自由裁量權更兼具靈活性和彈性的特征,更易引發煙草專賣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的隨意濫用。二是法律法規規定寬泛。具體的法律條文跟不上社會關系發展的步伐,要么過于籠統與抽象,要么已經失去效用,而各省市煙草專賣局制定裁量基準也千差萬別,裁量基礎彈性較大。三是處罰程序無明確的標準。程序缺失、錯位發生,都不同程度暴露出缺乏系統完整行政處罰程序法的弊端,這既不利于行政處罰行為順暢進行,也極容易引發行政處罰不公平問題的發生。四是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業務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求差距較大。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大多數既不是高學歷人員,也不是學習法律專業的人員,本就對法律法規的認識、理解并不全面準確,更不用說行政處罰法的各項規定了。五是社會壓力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中國社會被定義人情社會,在行使行政處罰過程中總要面對來自各個方面的壓力,導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將被濫用。六是自由裁量權監控體系不完備。我國在立法上對自由裁量權規定過于簡單,致使法院對行政處罰的審查存在一定的難度,一般只能審查其合法性,對于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處罰決定,只有在明顯失公平和濫用職權的情形下才能審查。對于那些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處罰決定,只有通過行政復議的救濟途徑。
二、控制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對策
現代行政執法權的特點決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合理性,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用范圍廣泛性,使行政處罰部門發揮對社會的管理作用,實現了行政管理目標,又提高了行政處罰的效率和效果。但是,自由裁量權的兩面性最終決定了其不可能沒有負面影響和作用。立法者本著高效、公平、公正的理念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它不可能再事無巨細的限制或限定來壓縮行政自由裁量空間,否則,行政自由裁量權將無存在的必要。因此,社會需要自由裁量權繼續存在。但是,賦予行政處罰機關自由裁量權就如同打開了潘多拉魔盒,立法機關預計不到的濫用自由裁量權、顯示公平、侵害相對人權益等問題全部被釋放了出來。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想要消除它,用法律規則來規范一切社會行為,是無法實現的目標。所以,對于規范這種權力的目的也就不言而喻了,既然不能沒有它,也不能消除它,那么就約束和管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促讓其良性運行,進而實現行政管理社會的最終目的。(一)完善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及規章。自1991年,《煙草專賣法》頒布實施至今已經有26年沒有進行重新梳理與調整了,26年前的社會環境與當今的社會環境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當時,國家處于改革開放的初期,賦予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極大的自由權力,這種自由權力空間十分廣泛,沒有明確的規定與實施的條件標準,缺乏執行操作的依據,這也是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盡管,后來國務院、國家局陸續出臺了一些行政規章加以規范,各省市煙草專賣局也陸續出臺了一些制度加以規范,但是,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制度上的彌補缺乏法律支撐,實質上“名不順則言不順”。因此,應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有效約束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其進行嚴格規范和控制,必須緊跟時代的發展加快法律法規完善的步伐。(二)實行嚴格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盡管國家局已經制訂下發《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規定不詳、落實不力等諸多問題依然普遍存在,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間和土壤,引發了裁量權的濫用和顯失公平等問題,要約束和制約自由裁量權,就應建立健全各種控制機制,多管齊下,既要在法律程序上予以完善,也要在救濟渠道上予以擴寬。1.完善行政信息公開制度行政信息公開是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請求,及時將行政信息向社會公開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展示,并允許查閱、摘抄和復制的制度。行政信息公開制度既允許行政相對人知道他們的法律權利和煙草專賣管理部門權限,從而嚴格依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控制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參與煙草專賣事務管理,進行監督專賣執法、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前提條件;沒有這一制度保障,法律法規賦予行政相對人的權力將無法實現。2.嚴格履行說明理由制度行政行為說明制度是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處罰行為時,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外,必須向行政相對管理人說明其作出該行政處罰行為的事實因素,法律依據,并考慮在自由裁量選擇范圍內的證據要素,公益因素。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要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必須給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合理、合法的書面答復,說明其認定的違法事實,固定的證據鏈條和依據的法律條款等,以達到以理服人的目的。3.落實回避制度行政回避制度是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專賣行政執法、專賣行政處罰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處置的事務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為保證行政處罰結果和行政處罰程序進展的公允性,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或委托人、第三人的申請,或者行使專賣執法工作人員的訴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并由他人員接替的一種法律制度。當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執法或行政處罰或聽證時,如所處理的事項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的,則不能參與處理事項當中,應當回避。4.執行行政聽證制度行政聽證制度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聽證,并就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陳述意見、自我申辯、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收證據、質證并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它基本實現了行政處罰的公正、公平,已逐漸成為現代行政程序法最基本的制度,就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在聽證過程中,經過行政主體、行政管理相對人、第三人舉證、質證及辯論,辨明案件事實原委,有利于發現案件真實情況,促使進行政處罰決定更具合理性。(三)加強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我國行政訴訟法中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規定是人民法院審理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的必要依據,同時,又規定了國務院部、委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訂、的規章以及省、省會城市以及較大市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訂、頒布的規章也能夠作為審理參照的依據。因而,以規范性文件為載體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自由裁量基準,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司法審查約束力。因此,在行政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框架下,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司法審查制度已成必然,法院在審查行政處罰行為時涉及對裁量基準的認定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也認識到這一點,出臺了相關意見,肯定了法院對于規范性文件選擇適用權,但回避了“參照”而使用了更為模糊的意思表達。這一審查是一種間接審查,主要審查個案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未對所依據的基準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實現了個案正義,但未審查的自由裁量基準仍會在其他案件中予以出現。因此,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司法審查應突破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對裁量基準本身進行審查。(四)建立、健全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監督體系。1.健全監督制約自由裁量權行為的相關制度第一,完善集體案情分析制度。認真落實行政處罰集體案情分析制度,對違法行為給予1000元以上行政處罰時,必須由縣級局局務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并記錄完整的會議記錄以便備查。集體研究,加強內部監督,可避免具體執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也可避免其他相關人員的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第二,完善備案審查制度。針對查處5000元的違法案件必須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并將行政處罰決定報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當地政府備案。如重大處罰決定涉及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關閉、吊銷生產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沒收一定量財產等,向上級主管備案后,由上級審查機關重點審查,以確保處罰主體適當、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等。第三,完善案件審查制度。煙草專賣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應及時完善行政處罰案卷的審查制度,定期、不定期開展案卷自查自評,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定期復查、抽查,通過對執法主體、事實、程序、證據、手續及其他懲罰細節要求跟蹤監督,可有效預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行使。第四,建立健全等級檔次分開懲罰制度。在煙草專賣法律規定范圍內,根據違法類別,危害結果嚴重程度、數量價值等因素,以“輕、中、重”三個不同的檔次,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及從重處罰。根據非法經營次數、違法煙草制品的數量、配合檢查及對非法經營的認知度。每個級別并根據情節進一步細分成若干等級,以確保罪罰相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行使得到有效約束。2.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責任追究制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濫用長時間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缺少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完善執法、處罰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建立錯案問責程序和追查程序,開展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依據工作職責仔細區分直接責任、領導責任,依據局務會討論記錄及審批呈報表等劃分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將責任落實到行政處罰整個環節中,切實提高工作執行力。通過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有效加強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限制。對濫用權力行為應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根據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嚴肅予以處理,不斷提高違法成本。
市區行政處罰裁量方案
為保證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順利開展,嚴格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以制定科學合理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建立并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為主要內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從源頭上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全面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意識和執法水平,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切實推進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標
通過全面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我區各行政執法單位全面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促進行政執法活動公正透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符合法律目的。按照教育與處罰并重、裁量權法定、過罰相當、同事同罰和最小損害規則,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的實施,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界定
獨家原創:刑事自由裁量權研究論文
摘要: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所賦予的,是法官所特有的權力。刑法自身的缺陷性使得法律不得不賦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以保障法律實施的公平與公正,法官則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來克服刑法的局限性。然而,法官在運用刑事自由裁量權時必然會受到自身以及外部因素的影響,從而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司法腐敗和司法的隨意。本文概述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涵義,對我國法官運用刑事自由裁量權的現狀進行了評析,認為我國法官擁有的是相對的刑事自由裁量權,即是罪刑法定原則下的自由裁量權。為了克服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權帶來的負面效應,有必要通過完善和構建的一系列制度,對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進行約束。希望通過制度的完善和構建,使法官正確合理的運用刑事自由裁量權,發揮其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刑事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運用;法官
隨著依法治國的提出,法治社會的建設,我國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們越來越關注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對此問題的研究也越來越多。研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主要是想解決法律的穩定性和個案公平等問題,想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設定一個合理的界限避免其濫用。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因其涉及人們的人身生命權利,民主自由權利,對當事人的影響最大,更應得到有效關注。
一、刑事自由裁量權概述
(一)刑事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及分析
刑事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判斷裁量權而不是簡單的選擇權,法官在行使它的時候是具有一定能動性的,其定義可為:法官在審判刑事案件過程中,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對一些問題可以自行酌情作出裁決的權力。主要包括:1、在證據收集上,法官對是否收集某一種證據,可以自行酌定;2、在證據有何證明力上的判斷上,由法官自由裁量;3、有關定罪量刑的問題上,根據案件事實如何定性,以及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如何確定刑罰,法官有權酌量;4、訴訟過程中發生的某些問題。這個概念一方面強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在法律規范之內,另一方面對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定不僅停留在量刑上,強調法官在審理案件各個階段具有自由裁量權。因此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內容應該包括:第一,法官的證據運用的裁量;第二,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裁量;第三,法官對法律適用的裁量。
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論文
[摘要]隨著現代行政職能的擴張,行政機關擁有了越來越多的自由裁量權。“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已成為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而具體研究某一類行政行為中的自由裁量權將更具有利于指導實踐。行政處罰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制裁性行政行為,其自由裁量權若被濫用必將嚴重影響我國的法制建設。因此,本文對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加以深入探討,按照遵循公平與效率的原則,研究如何運用程序來控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以期有利于海事部門正確、及時而有效地執法,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政程序;價值體現;程序控制
行政處罰權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懲處的權力。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性的行政制裁權,行政處罰權從法條中產生時起就帶著自由裁量權的性質。“靈活掌握處罰是當代的進步,因為它把每個具體案件作為具體案件對待,給其以適當的處罰,立法機關所應做的是規定哪些行為應受懲罰,規定通常可以接受的懲罰極限,然后允許裁判機關決定給予每個具體違法者以恰如其分的處罰”。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要根據違法的具體情況在法定裁量權限內,自行判斷、自行確定是否處罰、處罰內容、處罰幅度等,從而作出處罰決定,實施處罰。因此法律在賦予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權的同時就是授予了它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在控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方面,實體法本身無法控制該裁量權不被濫用。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只要具備實體法的依據,就具備了合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因此,通過健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
作的法律程序,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方式、步驟、
順序、時限等程序方面的問題,是控制其不被濫用的一種有效的法律方法。本文試從規范行政程序的角度,對控制海事行政處罰處罰自由裁量權作一探討。
一、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及負效應
法治視域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限度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權作為行政權力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方面對有效管理社會,維護社會秩序,推進法治政府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但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靈活性特征突出,其行使難免存在偏離立法目的,濫用自由裁量權謀取私人利益等亂象。一旦濫用將嚴重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降低政府公信力。因此在法治建設大背景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控制勢在必行。
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控制;法治政府
從歷史發展進程來看,行政法學中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出現可定位于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前行政法學更注重授予行政機關管理權限,依法行政成為行政人員主要的執法依據。戰后世界格局重新調整,經濟的振興賦予了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為防止權力的濫用,控權機制的探究成為重點。在現代經濟的創新轉型的浪潮下,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管理范圍擴大,已有的行政法律法規存在滯后性尚不能及時處理社會生活繁榮帶來的變化,此時為了及時應對靈活多變的社會關系,在立法者不能立即提供處理方案時,授予行政機關行政自由裁量權成為必然。以此結束因法律的滯后性和抽象性帶來的糾紛久而不決狀態。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概述
(一)內涵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力的一項核心內容,區別于一般行政法定權。針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概念的界定,不同學者給出不同見地。但萬變不離其宗,眾多概念表達上雖存有些微差異,可本質上均是圍繞行政自由裁量權特性得出的定義。例如王珉燦學者在其《行政法概要》一書中對其解釋為,行政機關在處理相關社會事務時,法律并沒有與之對應的具體規定,行政人員就可以在主觀標準內選擇一種方式處理。[1]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依據法律法規自行判斷自行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另外,戴維斯認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雖有對公共權力的限制,但并不排除行政人員自主選擇的可能性。[2]從定義可以明了,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在處理社會事務,行使行政管理權時未有具體法律法規規定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選擇的權力。這里的自由依賴于行政機關對具體事務的分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