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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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

資源稅研討綜述

【摘要】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需要完善的資源稅稅收體系。本文在對國內外關于資源稅的研究進行分類、整理之后,列舉相關研究的具體內容,并在文章最后對國內外相關研究進行了總結和評價,以期為此領域的深入研究提供參考。

【關鍵詞】資源稅礦產生產文獻綜述

資源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財富。隨著資源產品價格的不斷攀升,產生的溢價絕大部分被計入資源類企業的利潤。低廉的資源稅率造成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公平。與此同時,能耗和環境壓力已經促使發展戰略轉軌,節能減排、綠色經濟成為中國經濟結構轉型的目標。資源類產品帶來的贏利需要對環境破壞和國民財富流失作出補償。在這種環境下,人們對資源稅改革的呼聲日趨強烈,總結、歸納資源稅研究的文獻也就顯得非常有意義了。

一、國外研究綜述

國外關于資源稅的研究較多,包括資源稅對礦產生產的影響、資源稅稅收成本對組織決策的影響、州政府之間資源稅的競爭、資源稅的中立性、資源稅與鐵路系統收費的相互影響、壟斷競爭環境中可耗竭資源稅問題等等。

Hotelling(1931)最早研究了可耗竭資源的最優開采問題。他假設可耗竭資源的儲量是外生的,通過計算發現稅收降低了期初資源的產量,增加了后期的資源產量,也就是說稅收可以改變可耗竭資源在時間上的分布,這種改變稱為“時間傾斜”(Time-tilting)。因此,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的資源稅收政策控制可耗竭資源的開采速度。以霍特林模型為基礎,P.Dasgupta等(1980)認為,競爭市場中資源價格變化越快,人們對資源的生產和消費速度也就越快。所以,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稅收政策影響資源價格的變化速度從而達到控制資源開采速度的目標。通過總結過去50年石油利潤稅和銷售稅的變化,發現稅收對資源的開采影響主要依賴于人們對未來稅收的期望。Foley和Clark(1982)以美國主要的47家銅礦工廠為研究對象,通過模擬設定不同的有效稅率,發現相同稅率的變化對不同州地區銅礦生產的影響不同。隨著資源稅稅率的提高,政府稅收收益呈現先上升后下降的趨勢。Slade(1984)研究了對資源開采和加工兩個過程中征收的采礦稅、礦區使用費等稅收,模擬稅收變化發現,稅收對開采、加工的影響取決于稅收類型、稅收影響階段、對投入品和最終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稅收對開采、加工礦石的科學技術的影響。VillamorGamponia等(1985)認為美國可耗竭資源的收益稅最有效,福利損失最小;單位稅和財產稅最無效,福利損失最大;而暴利稅的效率取決于基礎價格的選擇。在稅收負擔方面,70%以上稅收由生產者承擔,甚至生產者對財產稅和暴利稅的稅負已經超過100%。Long和HansWernerSinn(1985)認為稅收等因素引起的石油價格的突然變化不一定會改變公司的開采計劃。公司的期望彈性不同、市場利率不同、工資水平變化率不同,開采公司的供給就不同。石油開采公司的決策主要取決于對未來石油價格的期望。MargaretE.Slade(1986)認為資源稅對可耗竭資源開采的影響取決于資源稅率的變化率與市場利率的大小:資源稅率的變化率大于市場利率會加快人們對資源的開采,相反就會延遲人們對資源的開采,有助于對資源的保護,如果二者相等對資源的開采就不會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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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規定

一、自產自用產品的課稅數量資源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二)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二、自產自用產品的范圍

資源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中所說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于生產和非生產兩部分。

三、資源稅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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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暫行制度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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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制改革論文

摘要:新的資源稅制在調節級差收入、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統籌區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許多問題。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據“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通過擴大資源稅覆蓋面,調整計稅依據,合理設計資源稅率,確立資源稅制的應有地位,充分調節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資源稅;改革;科學發展觀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

1994年稅制改革后屬于資源稅應稅稅目的有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七類資源產品,并對應稅資源按資源等級實行幅度稅額計征的辦法。應該說,新的資源稅制在調節級差收入、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統籌區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一、現行資源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行資源稅制的立法精神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問題,已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主要表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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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資源稅的現狀與改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2008年8月1日起,調整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產品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這是1994年開征資源稅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布的《2009年全國稅收工作要點》明確提出,今年將根據中央要求,加快推進稅制改革,實施好結構性減稅政策。具體措施包括了適時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例如出臺燃油稅、改革煤炭資源稅等等,一切跡象表明,資源稅改革已經轟轟烈烈地拉開帷幕。

資源稅是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資源稅條例(草案)》,自10月1日起,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三種資源正式以資源稅命名在全國范圍內予以征稅。此后,歷經修訂和完善形成了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制度。

現行資源稅的基本規范是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但從2003年起,我國陸續調整了石灰石、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等部分資源品目的資源稅稅額標準。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采取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實施“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即對在我國境內開發的一切應稅產品征收資源稅;對因資源貯存狀況、開采條件、資源優劣、地理位置等客觀存在的差別而產生的資源級差收入,通過實施差別稅額標準進行調節。現行資源稅對保護資源、調節收入分配等具有積極的意義,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了種種缺陷和不足。

一、我國現行資源稅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廣度不夠。從資源稅開征的目的來看,其征稅范圍本應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資源。而現行的應稅產品大部分屬于礦藏資源,其他具有生態環境價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熱、草場、灘涂等多數自然資源則不在征收范圍內,甚至有些緊缺的自然資源也不在征收范圍,這樣就刺激了對非稅資源的掠奪性開采、造成資源后續產品比價的不合理,不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

(二)現行課稅稅額過低。現行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只反映了劣等資源和優等資源級差收益,不因資源市場變化而調整,與市場機制要求相背離。從整體水平看,我國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偏低。稅率是稅制的主導,過低的資源稅單位稅額使資源稅制在能發揮作用的有限空間難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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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研究論文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的一份通知成為資源稅自1994年開征以來漲幅最大的一次調整,業界將其視作我國資源稅改革大幕開啟的標志。

“除了稅額調整以外,有關資源稅計征方式乃至分配方式的一系列改革將迅速推進,一場旨在反映資源稀缺程度以及改善經濟增長方式的深層次改革已箭在弦上。”一位行業觀察家如此表示。

最高上漲15倍成本增加上千萬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關于調整鉛鋅礦石等稅目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自8月1日起,調整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產品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

記者了解到,此次調整后的具體資源稅標準為:鉛鋅礦石一等礦山每噸20元,二等礦山每噸18元,三等礦山每噸16元,四等礦山每噸13元,五等礦山每噸10元;銅礦石一等礦山每噸7元,二等礦山每噸6.5元,三等礦山每噸6元,四等礦山每噸5.5元,五等礦山每噸5元;鎢礦石三等礦山每噸9元,四等礦山每噸8元,五等礦山每噸7元。

實際上,從1994年開始征收資源稅以來,鉛鋅、銅、鎢這三大礦石產品資源稅標準還沒有進行過大幅上調,其中一段時間還實行過稅收優惠。根據1993年12月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上述幾種金屬礦產產品的資源稅標準每噸分別是:鉛鋅一等4元、二等3.5元、三等3元;銅一等1.6元、二等1.5元、三等1.4元;鎢三等0.6元、四等0.5元、五等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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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征收管理思考

資源稅是對我國境內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級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種稅。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保護好資源和優化資源的配置,國家自1984年起對資源開采者或生產者開征資源稅。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快速發展,特別是房地產的快速發展和一些國際知名的大型水泥廠陸續登陸我市,我市資源稅收入也呈現持續、穩定和快速增長的勢頭。據統計,從2002年到20**年,我市的資源稅征收情況為:2002年574萬元、2003年803萬元、20**年965萬元、20**年2544萬元、20**年3833萬元。資源稅收入占當年收入的比例也由2002年的1.59%到20**年的6.16%,資源稅在整個地稅收入中的地位不斷提高。但是,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市的資源稅的征收管理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流失可能更大。因此,認真研究我市資源狀況和資源稅的稅收征管現狀,找出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并提出一些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加強資源稅的征管已經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市礦產資源現狀

(一)目前**市已探明的礦產資源有四類20種。

據**市礦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我市目前已探測到的礦產資源有四類20種,一是有色金屬礦原礦8種:巖金礦、銀礦、鉛鋅礦、銅礦、錫礦、鉍礦、鎂礦、三水鋁;二是黑色金屬礦原礦2種:錳礦石、硫鐵礦;三是其他非金屬礦原礦9種:石灰石、白云巖石、河砂、粘土、重晶石、河卵石、砂巖、頁巖、礦泉水;四是煤炭。

(二)目前**市已開發的礦產資源有12種。

按照資源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目前**市已開發的礦產資源有12種,分布廣,儲量豐富,開采潛力大,前景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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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對企業的干擾

資源稅在我國一直屬于小稅種,然而,這一稅種的改革卻是2010年中國稅制改革的重頭戲之一。目前,我國資源稅征稅品目有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資源稅的改革牽扯到各個方面,對政府、企業和居民都有很大的影響。

一、資源稅改革的動因

(一)資源稅稅制本身存在缺陷

現行的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實際的稅率過低,我國煤炭企業的資源稅率相對而言更低。資源稅采取按產量而非價格或儲量進行征收的形式,致使資源稅對市場價格不敏感,不能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帶來的價格變動。按產量征收使企業在資源開采中采富棄貧、采肥丟瘦,產生了大量的資源浪費和環境破壞的現象。因此,資源稅不能起到環境保護或者引導企業節能減排的作用,不符合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標,也不能彌補企業的外部成本,難以對經濟進行調節。另外,資源稅額偏低的同時,地方性收費過高,從總體上反而造成了企業沉重的負擔。

(二)推動產業轉型

資源稅改革的目的是對現有的稅制進行調整,使其可以對企業的經濟行為施加相應的影響,對市場的失靈進行修正,以實現國家通過經濟手段來調節市場行為的目的。資源稅的改革會對相關的行業產生影響,促使其提高生產技術,提高資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稅制改革推動的行業洗牌可以淘汰一批高能耗、低技術含量的企業,抑制目前煤炭行業產能過剩的局面。總之,資源稅改革可以推動產業的整合,促進煤炭行業的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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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費屬性探究

[摘要]一般理論研究中都將煤炭行業中的礦業權價款和使用費、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視為煤炭資源成本。基于租稅理論,我國目前煤炭行業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本質屬性是租,是市場對煤炭資源所有者的“賜予”;所有者可以借助煤炭資源租這一經濟手段控制或影響開采者的行為,實現煤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因此,實現政治權利的稅費制向所有權租稅制的變革是煤炭資源稅費改制的方向。

[關鍵詞]煤炭資源稅費;成本;資源租;稅費調整

我國“缺油、少氣、富煤”的能源結構決定了煤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資源基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構成一直占70%左右,并且據預測,這一消費結構在近五六十年內難以改變。但煤炭卻是不可再生資源,據BP(2007)估計,我國煤炭資源儲量只有1145億噸,可供開采年限只有45年。因此,煤炭資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煤炭資源的接續能源開發問題等是我國政府必須關注的現實問題。本文從稅費視角對煤炭行業面對的稅費條款設置的目的及作用進行剖析,研究我國煤炭稅費制度應發揮的作用及變革的方向。

一、我國煤炭資源稅費結構特征

我國現行的煤炭資源稅費主要有礦業權(探礦權、開采權)價款及使用費、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參見表1)。

1.礦業權使用費及價款。兩權使用費和價款設立的初衷在于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形成高效的資源勘探資金機制,實現對煤炭資源有效地勘查、保護和管理。1996年國務院修訂了《礦產資源法》、1998年出臺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初步確立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有償使用的制度,建立了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制度框架。但我國目前煤炭資源無償和有償使用雙軌制格局的存在,企業無償或以極低投入獲取礦業權,導致行業進入門檻過低,大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紛紛進入,由此帶來資源的浪費,所以,包括礦業權價款的二級流通市場完善等一系列問題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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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分析論文

【摘要】資源稅改革是目前我國稅制改革的熱點問題,通過最優稅制理論中的拉姆塞理論、斯特恩理論和博弈論理論對我國資源稅改革中存在的難點進行分析,首先,得出如何提高現有的效率水平和公平水平是資源稅改革的一大難點;其次如何滿足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均衡和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利益均衡是另一難點;最后提出我國資源稅費改革應該選擇一條可持續發展、阻力最小且符合我國國情的途徑。

【關鍵詞】資源稅;最優稅制;博弈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在當時對增加財政收入、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等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資源稅已經越來越不適應,因此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資源稅的改革和完善,難點究竟在哪里呢?這決定了我國資源稅改革是否一帆風順。因此,對資源稅的難點進行分析不僅具有理論意義,并具有更加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從最優稅制理論看資源稅改革的難點

最優稅制就是在稅收總額和公共支出一定的前提下,怎樣征稅才能使社會福利損失最小或者稅收的超額負擔最小。拉姆塞(Ramsey,1927)認為,為使超額負擔最小,稅收應當使所有商品需求量以同一比例減少。羅森認為,如果在對所有商品課稅的同時,也能夠對人們擁有的閑暇課稅,就不會產生超額負擔。狄格特商品稅的最優結構(《美國經濟評論》1970年第6期)對拉姆賽規則作了另一種表述,為使稅收的扭曲程度最小,應對需求價格彈性較低的商品課以較高的稅率。狄格特認為,因為商品的需求彈性越高,對其課稅所造成的扭曲程度也就越大,所以,對需求彈性高的商品,應課以較低的稅收。這種反彈性規則其實與拉姆塞法則的結論是相同的。科特勒和哈格認為,當存在3種商品時(不課稅的勞動和兩種消費品),應該對與閑暇互補性很強的那種商品課征較高的稅率,對與閑暇互補性較差的另外的商品征收較低的稅。

通過分析,我們發現最優稅制理論主要體現在稅收效率原則與公平原則上。這是因為:社會經濟資源的最佳配置和有效使用是人類謀求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而人在社會生產中的起點、機會、過程和結果的公平,也是人類經濟活動追求的目標。作為政府所追求的目標,這兩者間的內在關聯和制度安排,必然會在國家上層建筑包括稅收中加以表現。一個良好的稅收制度,也應當充分體現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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