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證券投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3 05: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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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制問題論文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WTO服務貿易總協定》、《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和我國政府的入世議定書之承諾,我國B股市場的證券經紀服務已經對外開放,符合條件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境外經紀人)將作為我國證券交易所的一般交易會員直接進入B股市場從事B股買賣。而這一承諾將會對我國B股交易中的股票過戶交割制度提出挑戰,成為我國證券交易法制必須解決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在證券法理論中,對于證券經紀人與證券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歷來有說、居間說與行紀說之爭。但是按照我國目前證券法規關于證券(包括B股)交易與證券過戶交割的規定,證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僅僅為單純的委托關系。這就是說,證券投資人只能以本人的名義(并且是實名制)開設證券帳戶,以本人的名義委托證券經紀人買賣證券,以本人的名義委托證券經紀人進行資金清算與證券過戶交割,其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擔。而按照英美國家和許多已經建立信托法制國家的法律和市場規則,證券經紀人與證券投資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要遠為復雜。在這些國家,證券投資人可以以本人的名義委托經紀人買賣證券,也可以依據信托法要求證券經紀人以其名義信托買賣證券并持有證券(俗稱“街名”制度)。在此條件下,證券經紀人依法擁有買入證券“法律上所有權”,而證券投資人則對其僅擁有受益請求權或“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并且該衡平法上的所有權人根據“混合資金”請求權規則。其權利只有優于證券經紀人之,所有權“的效力。
值得說明的是,在我國原有的法制條件下,由于境外證券經紀人是通過我國的證券經營機構間接進入B股市場的(即所謂“特別交易會員”),其地位實際上相當于代表境外投資者買賣證券的綜合投資人,故上述法律差異并未呈現出我國法律適用上的矛盾和沖突。但是在境外證券經紀人直接進入我國B股市民成為一般交易會員的情況下,上述中外法律差異將導致矛盾的外部化;這就是說,在同一境外證券經紀人以其名義持有某一B股的外觀下,實際可包含著不同的被投資人或不同的信托受益投資人實質待有該B股的現實;由此還將引起法律適用的矛盾和沖突。除去資金結算與外匯管制方面的制度問題外,這些法律矛盾和沖突主要包括:我國關于證券過戶交割的法律規則應當如何對兼含委托內容和信托內容的境外證券經紀關系進行適用?我國證券交易中關于持股超過5%的投資者負有公告義務的“權益披露規則”如何適用?關于證券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持股達到5%后再繼續增持或減持一定比例時須停頓并披露其行為的“慢走規則”如何適用?關于證券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持股達到30%時負有的“強制收購義務規則”如何適用?顯然,這些問題不解決,不僅B股市場的正常
交易過程難以合理持續,而且證券監管部門對于B股交易行為的正常監管和證券法基本規則的實現也將成為具文。
二、關于證券交易過戶規則的強制性
人民幣證券投資項目可兌換研究
[摘要]近年來證券投資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加快,各部門協調推出了大量可兌換的政策工具,證券投資可兌換程度大幅提升。但是,總體看我國證券投資項目可兌換程度還有待提升,結合前期工作實踐、總結工作中經驗來明確未來改革思路,并對進一步推動人民幣證券投資項目可兌換進行論證,以期為同行業提供參考。
[關鍵詞]人民幣證券投資;資本市場;資本項目可兌換;滬港通
證券市場交易產品具有標準化程度高、變現快、資金流動頻繁等特點,比其他市場具有更大的波動性,更易受到跨境資金沖擊。因此,推動證券投資項下可兌換,必須采取更加謹慎的做法。目前,監管部門已經推出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滬港通和基金互認等渠道,不斷推動證券投資可兌換,并取得了較好效果,逐步實現了資本市場的雙向開放。
1當前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措施
1.1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QFII)
2002年,我國開始引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向境外投資者開放了一條進入中國證券市場的渠道。QFII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一是準入資格的管理。由證監會按照機構投資者的規模、信用等情況核定機構投資者名單。二是投資范圍管理。投資范圍為證券投資,主要為股票投資且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三是賬戶管理。QFII可以在托管人處為自有資金或客戶資金分別開立一個外匯賬戶,并開立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外匯局對賬戶收支范圍進行了詳細的登記。
內證券投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第四條合格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進行的證券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際稅收法律問題論文
一、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和證券跨國發行與交易中的雙重征稅
對于具有跨國性質的股息、利息、證券交易所得,居住國和來源國都希望獨占征稅權或把自己的征稅權擺在優先的地位。由于產生股息、利息、證券投資所得的資產富有流動性,居住國根據居民稅收管轄權(residencejurisdiction)認為來源國不應征稅,來源國則認為股息、利息、證券交易所得的來源地在該國境內,根據來源地稅收管轄權(sourcejurisdiction),征稅權應由來源國單獨行使。雙方都為自己的要求尋找了一些事實基礎,然而稅收管轄權是與一國主權相關的,迄今除了有關外交豁免的規則外,國際公法上沒有限制一國征稅權的法則,作為各國締結雙邊協定藍本的聯合國范本與經合組織范本,也均在第10條、11條中規定居住國和來源國可以對利息、股息同時行使征稅權。基于此,在對股息、利息、證券交易所得的稅收管轄權問題上,居住國或來源國試圖獨占征稅權或把自己的征稅權擺在優先的地位是沒有法理依據的,兩種稅收管轄權都是基于國家的主權而產生的權利,應處于平等的地位。也正因為各國政府都有自己的課稅主權,所以對股息、利息、證券交易所得,居住國和來源國都堅持分別按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予以征稅。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產生國際間的雙重征稅問題。譬如,我國稅法規定居民要對其世界范圍內的收入納稅,而美國稅法則規定所有來源于美國的收入都必須在美國繳稅。如果中國控股公司在美國子公司要向中國國內的母公司支付股利時,就會發生雙重征稅。股利作為美國子公司稅后利潤分配,在美國要繳納所得稅,同時股利又是中國母公司的收入,在中國也要繳納所得稅。雙重征稅違背了稅收公平的原則,使跨國投資者擔負了沉重的納稅義務,它降低了投資者的利潤,因而會挫傷投資者境外開拓業務的積極性。實際上,許多國家已經認識到了對股息、利息、證券投資所得雙重征稅的不公平性和危害性,開始采取一系列措施來消除或減輕證券跨國發行與交易中的雙重征稅。
1、單邊稅收減免措施
為了避免雙重征稅影響,一個國家可以選擇單向稅收減免的方法。由于股息、利息、證券投資所得及產生這些所得的資產或營業活動首先處于來源國的管轄之下,因此盡管居住國和來源國的征稅權在法律上處于平等地位,但在事實上來源國的征稅權具有時間上的優先性,并且可能形成事實上的獨占。所以,為消除這種事實上的優先性或獨占,來源國可單邊作出讓步,稅務當局可以規定對非居民的證券投資所得不予征稅或按較低稅率征稅。例如,世界各國中對非居民股息不征稅的有英國、尼日利亞、愛爾蘭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利息不征稅的有奧地利、荷蘭、瑞士、丹麥、挪威、津巴布韋等。同時,跨國證券投資者首先應在來源國履行了納稅義務后才可將所得轉移出境外,進入居住國的管轄范圍。這時居住國便不得不考慮跨國納稅人在來源國已繳納的稅款,如果不予考慮的話,則納稅人的稅負將會大大地加重,超過一般稅負水平,甚至可能稅額超過凈所得額。因此,居住國也必須作出適當的讓步,這種讓步表現為:(1)對居民納稅人的境外證券投資所得給予免稅。但這些國家僅限于歐洲的法國、比利時、意大利和其它地中海國家以及拉丁美洲各國。(2)對居民納稅人由于境外證券投資所得向來源國交納稅額在計算本國稅額時給予抵免。如美國1918年的《國內收入稅法典》和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均有此規定。(3)對居民納稅人由于境外證券投資所得而向其它國家交納的稅額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予以扣除。作為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一種輔助措施,在許多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等,當抵免制方法不能適用時,可使用扣除制。
2、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
對于股息、利息和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國際上一般采取來源國和居住國共享征稅權的方法,但如果兩國都按本國規定的稅率對股息、利息等征稅,則會導致一筆所得負擔雙重的稅收。而如果允許進行稅收抵免,來源國征稅后居住國往往就無稅可征。所以,為了防止同一筆股息、利息、證券交易所得負擔雙重稅收,同時又能使來源國和居住國共享征稅權,兩國之間可就此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在存在雙邊稅收協定的情況下,讓步是相互的,居住國可通過協定來限制來源國,使來源國也承擔相應義務,并使得來源國征稅權不至于獨占或處于優先地位,以保證居住國在實施外國稅收抵免后仍能征得一部分稅款。這種相互限制在稅收協定范本中表述為:支付股息公司所在締約國,可以按照該國法律對這些股息征稅,利息、證券交易所得可以在其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國法律征稅,但是如果這些股息、利息、證券交易所得的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額不應超過一定限額,也就是說,來源國承擔了限額征稅的義務。這一限額在經合組織范本中,對利息規定為不超過利息收入總額的10%,股息一般情況下不超過股息收入總額的15%,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合伙企業除外),不應超過股息收入的5%.聯合國范本未規定具體的限額,具體限額留待締約國雙方決定。對于居住國來說,其義務是實施限額稅收抵免,即“當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項目所得,按照第10、11條的規定,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時,締約國一方應允許在對該居民的所得征稅時扣除一定的限額,其金額相當于在締約國另一方所繳納的稅款,但該扣除不應超過在扣除前對來自另一國的這些所得計算的稅額。”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先后同日本等56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在我國同日本、英國、美國、比利時、法國、德國訂立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都規定居住國和來源國對股利、利息等可以同時行使征稅權,這反映了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同時對來源國的征稅一般都設下了10%的限額,這折射了中國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政策。因為在雙邊稅收協定中,我國在很大程度上是處于來源國的地位,將征稅限額定在10%這個相當低的水準上,有利于調動外國投資者對我國證券市場和其它市場的投資積極性。
探究我國證券投資理財的法律約束論文
005年底,浙江省注冊資本金最大的金華市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違規進行證券投資委托理財造成巨額虧損,面對幾十億元委托理財資金的支付危機而關閉,在被托管清算二年后,2007年底,金信公司被宣告破產。[1]然而,正是這二年多時間,我國證券市場卻經歷了從低迷走向持續火爆。股市的賺錢效應使得大量的銀行存款向股市遷移,大量缺乏證券投資經驗而又急于進入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紛紛選擇委托理財方式,給證券投資委托理財市場帶來了空前繁榮。公募基金2006年平均超過120%的年收益率,使得2007年上百億元的新基金不到半天就被搶購一空,為了控制基金發行規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限量發售”、“比例配售”的政策也相繼亮相。[2]大量投資者面對公募基金資源的稀缺性,往往難以抵擋良莠難分的“私募基金”和“證券理財師”們許以高額投資回報的誘惑,簽下了一份份形式各異的證券投資委托理財合同,也為自己的證券投資理財埋下了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隱患。當前,經歷了股市的一輪深幅調整,在有關部門大力倡導理性投資的背景下,作為法律工作者,如何依法規范證券投資委托理財合同,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試就通過對證券投資委托理財合同性質等的分析,就不同理財主體的合同效力問題,作一粗淺的探討。
一、證券投資委托理財的概念
委托理財是近年來在我國資本市場上出現的一個新概念。對于委托理財這樣一個資本市場術語的解釋,目前尚未有比較明確的法律上的定義。“簡單地說,委托理財就是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托給專業機構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資類別和方向自主進行投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于委托人的一種合同安排”。[3]
證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重中之重,是各路英雄、各種投資工具匯集的地方。證券投資委托理財,就是委托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內管理、投資于證券市場,并按期支付給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證券投資委托理財是一種將社會閑散資金與證券專業投資技能加以有機結合的新的投資工具。在我國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宏觀背景下,它從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投資者為追求資本的流動性而對金融投資產品多樣化的迫切需求,也有利于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
二、我國證券投資委托理財的發展現狀
“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會有證券市場。”[4]1990年,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相繼成立。1992年10月,成立了統一監管全國證券市場的中國證監會。1998年上半年,為了進一步發揮證券市場的融資功能,成功地進行了5只證券投資基金的試點工作,開創了我國證券投資委托理財的先河。我國新修訂的《證券法》,也已將證券資產管理列為證券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范圍,從而為證券公司開展委托理財提供了法律依據。近年來,為推動證券業的規范發展,鼓勵證券公司在業務和管理等方面開展創新活動,在中國證監會的核準下,綜合類證券公司積極嘗試和開拓證券投資委托理財業務。[5]經過不到十年的快速發展,截止到2007年底,我國開辦了證券公司130多家,兼營證券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100多家,各類基金管理公司58家,基金數量321只,基金資產總規模6312億元。[6]此外,還有形式各異總規模超過萬億的私募基金。[7]
證券市場國際化研究論文
〔摘要〕中國證券市場二十多年來在證券投資、證券籌資、證券商等方面逐步開放,QFII、QDII和股權分置改革等證券市場的法規政策在其中發揮了重大的推動作用。未來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發展方向是:堅持循序漸進原則,既要促進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又要保證國內金融市場的穩定;實現A、B股市場并軌。
〔關鍵詞〕證券市場,國際化,歷程,政策,方向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生產國際化和資本國際化發展的必然結果。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是對外開放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經過十幾年的努力,中國在證券籌資、投資、證券商及其業務以及證券市場制度的國際化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發展。但由于中國資本市場的開放程度、證券市場的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等多種因素的制約,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水平還不高。因此,必須規范國內證券市場、繼續擴大規模、積極創造有利的外部條件,逐步分階段地實現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
一、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歷程
1982年1月是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起點,當時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首次在日本發行了100億日元武士債券,由此揭開了證券市場開放的序幕。
20世紀90年代,滬深證交所相繼創立,在席卷全球的證券市場一體化潮流中,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悄然啟動。
證券市場開放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第一節各國證券市場開放法律安排之比較
一、各國證券市場開放的模式選擇
根據外國投資者進入一國證券市場的方式,證券市場的開放分為兩種模式:
直接開放模式和間接開放模式。其中直接開放又可以分為完全直接開放和有限直接開放。從各個國家所采取的開放模式看,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采取了有限直接開放或間接開放的模式,但更多國家并非簡單選擇一種單一的證券市場開放的模式,而是根據其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采取相應的模式予以調整。
完全直接開放屬于一種金融自由化最高的模式。外國投資者享有完全的國民待遇,可以自由買賣該國國內市場上的證券,在買賣數量、品種以及本金和受益匯入匯出等方面均不設限制。這種模式的優點就是能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資,但同時也缺少限制,極易受到世界股市風潮的影響,容易遭受國際游資的沖擊,在吸引外資的穩定性相對較差,因此采取完全直接開放模式要求國內證券市場具有規模較大、功能健全、能夠承受國際經濟變化和金融風暴的沖擊。目前,采取此種開放模式的一般都是取消外匯管制、證券市場規模較大、監管嚴格的成熟證券市場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英國、日本、香港等。
有限直接開放是一種較為普遍也更為現實的證券市場開放模式。它允許非本國的居民可以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但是在投資品種、投資領域、投資比例、機構設立、投資程序及公司的控股權等方面均作嚴格的規定,并逐步放松限定條件,以實現完全開放。這種模式既可以吸引國外的證券資本,又對外資的進入具有一定的可控性,避免了國際投機資本對本國(地區)證券市場的沖擊和操縱。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韓國、菲律賓以及我國臺灣等新興證券市場的國家和地區采用這種模式。比如菲律賓的B股市場,泰國的外國板塊(ForeignBoard)等;尤其是我國臺灣地區實施的QFII制度是在資本項目未開放的情況下推進證券市場開放的范例。但這種模式對境內、境外投資者區別對待與證券交易的公平與公正原則相背離,而且也容易造成市場的分割。
證券投資賬戶實證解析研究論文
【摘要】近年來,資本與金融項目對我國國際收支的影響越來越顯著,而其中證券投資賬戶的比重從1997年開始大幅上升,尤其近幾年出現大額逆差。本文對證券投資賬戶資本進行研究,分析其發展的歷程和現狀以及呈現出的規律和態勢,用實證方法檢驗了證券投資賬戶的一系列影響因素,并建立了簡單模型。
【關鍵詞】證券投資賬戶;順差;單位根檢驗;誤差修正
一、引言
證券投資賬戶在國際收支資本與金融賬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研究證券投資賬戶對于一國的國際收支平衡是非常必要的。我國證券投資賬戶差額在1997年之前都很小,在資本與金融賬戶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而1997年開始大幅上升。隨著我國分別于2002年11月和2006年8月先后推出QFII和QDII制度,資本市場不斷對外開放,不僅使得我國的資本市場得到了全球資本的空前關注,也為國內企業和個人購匯對外金融投資提供了規范的渠道。近年來,我國證券投資項目呈現兩大特點:境外對我國證券投資,特別是股本證券的投資快速增長;我國機構對外證券投資大幅增長。但是,我國國際收支中證券投資賬戶大多表現為逆差,尤其是2006年逆差達676億美元,是上年的12.7倍。逆差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導致的。雖然證券投資逆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的資本賬戶順差,但是越來越多的證券投資逆差已經給中國經濟造成了一些負面效應。調節證券投資賬戶要遵循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同時要符合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現狀。本文在解析中國證券投資現狀的基礎上,實證分析了證券投資賬戶運行的動態規律以及各種關鍵因素對它的影響,最后得出結論并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二、證券投資賬戶解釋變量選取及數據整理
(一)解釋變量的選取
證券市場國際化發展歷程探討
〔摘要〕中國證券市場二十多年來在證券投資、證券籌資、證券商等方面逐步開放,、和股權分置改革等證券市場的法規政策在其中發揮了重大的推動作用。未來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發展方向是:堅持循序漸進原則,既要促進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又要保證國內金融市場的穩定;實現、股市場并軌。
〔關鍵詞〕證券市場,國際化,歷程,政策,方向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生產國際化和資本國際化發展的必然結果。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是對外開放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經過十幾年的努力,中國在證券籌資、投資、證券商及其業務以及證券市場制度的國際化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發展。但由于中國資本市場的開放程度、證券市場的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等多種因素的制約,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水平還不高。因此,必須規范國內證券市場、繼續擴大規模、積極創造有利的外部條件,逐步分階段地實現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
一、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歷程
年月是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起點當時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首次在日本發行了億日元武士債券由此揭開了證券市場開放的序幕。
世紀年代滬深證交所相繼創立在席卷全球的證券市場一體化潮流中,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悄然啟動。
中國證券市場開放的當前狀態及發展研討對策
[摘要]我國證券市場在過去十年的長足發展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證券市場對國民經濟成長的貢獻率和國民經濟的證券化率迅速提高。進入新的世紀后,我國證券市場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和重大的發展機遇,這是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新的課題和新的契機。
[關鍵詞]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現狀未來發展
一、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現狀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雖已取得顯著成績,但在即將加入世貿組織的形勢下,要看到中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目前還存在以下四大不利因素:證券市場是在資本項目下不可自由兌換條件下運行的;相關法律、會計準則還沒有完全與國際慣例接軌;缺乏能夠參與國際競爭的一流投資銀行和其他中介機構;監管水平還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中國證券市必須加快對外開放,近期首先要做的是:第一,加入世貿組織后,將允許外國證券機構通過證券交易所設立特別席位直接交易B股,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證券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第二,一如既往地鼓勵更多的中國優質企業到境外發行上市;第三,隨著各方面條件的成熟,逐步允許符合標準的外資企業來中國發行股票并上市;第四,積極創造條件,允許符合境內和境外兩地法定條件的內地證券公司到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第五,在適當時機,允許外資有控制、有步驟地進入中國證券市場。
二、證券市場開放對企業融資結構調整有積極的作用
第一,推動外資企業進一步融入中國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