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私受錢財用于公務是否構成犯罪?

時間:2022-05-24 03:12:00

導語:公務員私受錢財用于公務是否構成犯罪?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公務員私受錢財用于公務是否構成犯罪?

昨日,記者從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臨湘市原副市長余斌涉嫌受賄一案,在今年3月10日二審開庭后,目前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據檢察機關指控,余斌在任教育局長、副市長期間,先后9次收受賄賂22.5萬元。

與大多數受賄案不同的是,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及其辯護人提出,從2002年開始,被告私自

收受的錢財大部分在案發前已全部以單位名義用于幫助下崗工人過年、支援貧困鄉鎮水利建設等。

自去年余斌被起訴至今,控辯雙方就“余斌將私受錢財用于公務是否屬于受賄”爭議激烈。

檢察院指控建棟樓就受賄11.5萬元

今年45歲的余斌1977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臨湘市城南鄉黨委書記,臨湘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長,臨湘市教育局長,臨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臨湘市人大代表等職。

根據指控,余斌在建一棟辦公樓時就受賄了11.5萬元。2001年4月,被告人余斌調任臨湘市教育局局長。臨湘市建筑安裝總公司經理鐘某在得知該局將新建一棟辦公樓后,為獲得該項工程的建筑權,2001年6月的一天與臨湘市電力局長姚某等人到余斌家吃飯,鐘請余在招標過程中多加關照,余斌答應幫忙。次日,鐘送給余現金1萬元。2001年8月,臨湘市建筑安裝總公司獲得該項工程的建筑權。隨即,鐘又來到余斌家中表示感謝,送上現金5萬元。

2001年底,余在春節前資金相當緊張的情況下,共分兩次付給鐘工程款50萬元。其后,鐘來到余的辦公室,從包里拿出現金4萬元送給余。2002年4月,余斌、鐘某以及臨湘市教育局副局長諶某等人去廈門考察,在深圳的一家賓館,鐘又送給余現金1萬元。

2003年春節前,鐘提了一些煙、酒到余家拜年,送給余斌一個5000元的紅包。就這樣,鐘先后共送給余11.5萬元現金。

2004年7月11日至15日,余斌被岳陽市紀委“雙規”,同月16日被岳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刑事拘留。2004年7月30日,余斌因涉嫌受賄,被岳陽市人民檢察院逮捕。同年10月22日,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余斌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22.5萬元,對他以受賄罪向君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辯稱“曾掏出15萬元用于公務”

針對檢察院的指控,被告提出,他所收受的財物中近15萬元已被用于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可不做受賄數額認定。另外,收受鐘某現金應為8.5萬元而非11.5萬元;收受其他人的10萬元人民幣是接受朋友正常的資助且并未為其謀利,不構成受賄罪。

根據被告人提交的一相關單位和證人提供的證據顯示,2002年12月26日,時近年關,臨湘市特困鄉文白鄉黨政機關放了假卻沒人回家,因為沒發工資無錢過年,鄉黨委書記胡衛平與鄉長陳國祥只好找到時任副市長的余斌請求援助。余當時從公文包里拿了1萬元錢給他們,文白鄉財政所開了收據給余。余斌是以市教育局扶貧的名義給的這1萬元。

2003年6月23日,臨湘市賀畈鄉西沖村因一條水渠淤塞,影響泄洪和灌溉,村民為此發生了沖突。無奈之下,西沖村黨支部書記沈造圣和婦女主任李家龍在賀畈鄉人大一位負責人的帶領下,去市政府找市長請求撥款解決問題。在市政府,市長沒找到,卻碰上了副市長余斌。余考慮他們急需要錢,而靠財政撥款一時難以到位,就以市政府的名義,又從自己的包里拿出5000元錢給了他們。村委會出具了收據給余。

據余斌提交的相關證據稱,在任幾年副市長期間,余斌共以單位名義從自己私人掌握的錢財中掏出了近15萬元用于扶貧等公務活動。

在3月10日的二審中,法庭對被告提出的這些情況進行了調查,被告方提交了相關證據。

一審認定受賄罪成立

“贓款用于何處,不影響受賄罪構成”

一審判決后,岳陽市君山區檢察院提出抗訴,余斌也提出了上訴。

2004年12月23日,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作出一審判決:余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6萬元。君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余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9.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

針對辯護人提供的被告收受的錢財中用于公務活動的證據,一審判決書中認為,因余斌收受賄賂的行為已實施完畢,其贓款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故余斌提出其所受財物中用于公務部分不應認作受賄數額的觀點法院不予采納,但可作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君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余斌有自首情節,犯罪主觀惡性不大,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且積極退贓,有較強悔罪表現,遂依法判處其緩刑。

二審爭論焦點:“私受錢財用于公務是否屬受賄”

今年3月10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該案。雙方言辭犀利,爭論的焦點仍然在于余斌是否構成受賄及受賄數目。

二審中,辯護人再次提出,余斌在擔任臨湘市教育局長、副市長期間,曾以教育局或政府名義,將收受錢財中的15.47萬元用于幫助下屬鄉鎮、企業、學校,解決了很多實際問題。還當庭出示了所有的票據、憑據和證詞。

余斌承認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財物,但他認為自己只是違反了黨紀政紀,并沒有違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財物全部用于了公務活動,主觀上沒有將其據為己有的故意。他之所以私受財物后又將其用于公務,是因為作為一個副市長,每年的公務經費根本不夠解決大量實際問題,而如果將收受的錢財上繳單位,自己又失去了支配權,故采取了這種“高風險”的方式。

該案審判長陳勇說,因為案情較為復雜,他們將會對證言、證詞、證人再次進行調查,合議后擇日作出判決。

律師說法:“在法律上是個嶄新課題”

即使余斌私自收受的錢財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了公務活動,但由于是個人行為,他很難憑借這一點得以脫罪。

對于“私受錢財用于公務不算受賄”的這種說法,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很難成立。

湖南海天律師事務所唐成豹律師認為,首先這些證據是否屬實必須經過法院調查認定。如經過法院核實,余斌私自收受的錢財確實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了公務活動,但他沒有經過組織程序,屬個人行為,在法律上是個很模糊的概念,他很難憑借這一點得以脫罪。不過,把私下收的錢用于公務活動,如何定性,是否構成受賄,或者是否可以減輕罪行,這在法律上是一個嶄新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