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用)
時間:2022-05-25 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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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特字第××號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
申請人×××要求宣告×××失蹤(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
已審理終結。
……(寫明申請人所訴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的內容)。
經查,……(寫明法院查實的下落不明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
與申請人的關系以及其下落不明的事實)。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于××××年××月××日在……(寫明公告方
式)發出尋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三個月(或一年),現已屆滿,××
×仍然下落不明。(駁回申請的,此部分應寫明公民下落不明得不到確認的事實及
根據。)
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三種情況:
第一、宣告失蹤的,寫:
“一、宣告×××為失蹤人;
二、指定×××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第二、宣告死亡的,寫:
“宣告×××死亡。”
第三、駁回申請的,寫:
“駁回×××的申請。”)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