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之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時間:2022-07-27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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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304.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
30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
30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307.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人民法院缺席判決后,仍應將裁判文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的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308.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309.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或中國公民民事訴訟。
310.涉外民事訴訟中,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應當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依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
311.當事人雙方分別居住在我國領域內和領域外,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期,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規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為30日。雙方的上訴期均已屆滿沒有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312.本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第277條、第278條的規定適用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313.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31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附裁決書正本。如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31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時,如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財產擔保后,可以中止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的申辯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裁定不予執行或駁回申辯。
316.涉外經濟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當事人一方因訂有仲裁條款的涉外經濟合同被解除或者終止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
317.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進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
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318.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如果該法院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也沒有互惠關系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予以執行。
319.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協議又無互惠關系的國家的法院,未通過外交途徑,直接請求我國法院司法協助的,我國法院應予退回,并說明理由。
320.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外使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要求我國人民法院證明其法律效力的,以及外國法院要求我國人民法院證明判決書、裁定書的法律效力的,我國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本法院的名義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