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狀范例十四
時間:2022-09-26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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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單位:
住所:
電話: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連本帶息退還非法強收的每戶800元人民幣的熱水開戶費及300元人民幣的熱力維護費;
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購買杭州下沙香榭里花園5-3-202房產,并已與今年1月1日交付業主使用。但在房屋交付時,即去年年底,前期臨時物業——信宇物業公司突然提出,向每戶業主收取800元熱水管道開戶費和300元的熱力設備維護費(預收半年),并稱如不繳納相關費用,則不予辦里交房手續。眾業主拿房心切,紛紛無奈繳納,在被告知不交此筆費用則拿不到新房鑰匙的情形下,原告也只好按物業的要求,未簽訂任何合同和協議,繳納合計1100元人民幣,僅得到信宇物業公司一張收據。
商品房銷售合同中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均未約定業主入住香榭里花園必須使用管道熱水,并繳納開戶和維護費用,而信宇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一個前期臨時物業,在無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新房鑰匙要挾每位業主統一繳納1100元人民幣,此行為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內每位業主的合法權益。
原告曾向杭州市12345市長熱線尋求幫助,并有杭州電視臺報道過此事,后得到下沙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答復,答復大意是:經與信宇物業公司聯系,信宇物業并不同意退還強收的費用,而政府部門對此事件只能從中協調,在協調未果后,要維護正當權益,只能向法院起訴。
原告認為,信宇物業公司的這種違背業主意愿,強收開戶費及維護費的行為,既無法律依據也無合同依據,是一種侵占原告財產權的行為,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除須連本帶息立即歸還外,原告因該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誤工損失,也屬于直接損失的范疇,被告也應承擔賠償義務,但因誤工損失計算復雜,本訴訟中暫不提起賠償要求。
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其中第(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在交房時,信宇物業稱其收開戶費是代熱力公司(杭聯熱電有限公司)收取,為此,原告依據電、水、熱、煤氣等能源開戶的慣例,向熱力公司索要開戶意向協議和開戶費發票,得到的回復是,熱力公司只向開發商——商宇房產收取了供熱接網費,并無向業主收取開戶費一說。由此發現,被告以欺詐的手段在違背業主真實意愿的情況下向業主收取了開戶費和維護費。
此后,部分業主發現并無法律依據和合同要求一定要繳納此開戶費,遂提出拒繳,但信宇物業以不繳開戶費和維護費就不給辦理有關交付手續,不給業主鑰匙為威脅,強迫業主就范,由此發現,被告以的脅迫手段在違背業主意愿的情況下向業主收取了開戶費和維護費。
依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很顯然,被告必須立即退還原告被其強收的開戶費和維護費。
另外,所謂的設備維護費的收取是每戶業主均要收取,即使業主一點熱水也不使用,也同樣要為此繳納熱力設備維護費,這是物業公司單方意愿的計算方式,違背了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根據民法有關法律規定,訴請貴院,依法準如所請。
此致
杭州市上城區法院
附:商品房銷售合同復印件,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復印件,本訴狀副本1份。
具狀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