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構建

時間:2022-08-17 09:26:00

導語: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構建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構建

(一)、再審程序設置的指導思想、理論依據問題

要構建一個合理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需要解決很多問題。但首先應解決再審程序設置的指導思想、理論依據問題。我們要破除“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再審指導思想,那么應以什么來作為再審程序設置的指導思想、理論依據呢?

作為訴訟程序,它所追求的是程序上的正義、法律上的真實,而不是客觀真實。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終結糾紛的期限。如果訴訟程序以追求客觀真實作為目標,那么很多糾紛就會無限期地拖延下去,造成社會秩序的動蕩。再審程序除了訴訟程序的一般特征外,還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們知道,再審的對象是生效的判決、裁定。由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經過一、二程序后確定的“法律真實”,是一、二審程序獨立價值的體現。因此我們應以“程序正義”的理論,作為再審程序設置的指導思想和理論依據。按“程序正義”的要求,再程序應當具有:一、中立性,其基本條件是:(1)與自身有關的人和原審法院不應是該案的法官和受理再審的法院;(2)結果中不應含糾紛解決者個人的利益和部門利益;(3)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其一方的偏見。二、勸導性:(1)對各方當事人的訴訟都應給予公平的注意;(2)糾紛解決者應聽取雙方的論據;(3)各方當事人都應得到公平的機會來對另一方提出的結論和論據做出反響。三、科學性:(1)糾紛解決的諸項條件應以理性推理為依據;(2)推理應論及所提出的論據和證據。

(二)、關于再審標準問題

《民訴法》一百七十七條中“確有錯誤”這一再審標準應修改。因為“確有錯誤”的概念,不能確定是當事人的訴訟過錯,還是人民法院的訴訟責任。如果是人民法院的訴訟責任,應當予以糾正。如果是當事人的訴訟過錯,叫人民法院怎么糾正?我們知道,公民行使民事權利有一條基本原則。這就是“民事權利自由處分原則”。當公民行使民事權利的時候,人民法院不能指令公民應當行使這樣民事權利、那樣民事權利。這些事應由律師去做。人民法院只能公平地對待每個公民所主張的民事權利,擺正自己的位置就行了。因此,應該對《民訴法》一百七十七條中“確有錯誤”的規定修改為,“發現因人民法院的審判過錯,足以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判決、裁定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可避免因當事人的訴訟過錯,而社會各方面卻責怪人民法院錯判和當事人的纏訟的怪現象。

(三)、關于重構民事審判監督的審查模式問題

構建新的民事審判監督審查模式,首先是要確立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所實行的是程序審查,其次才是建立什么審查模式問題。如果以程序審查為目的來設置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審查模式,那么,我認為應采用聽證的方式進行。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新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排除了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的話,能夠引起人民法院審查生效判決、裁定的正確性的主體,就只有當事人和人民檢察院依職權抗訴兩種。如果采用審判的形式審查生效判決、裁定,就得按審判的規則進行。這無疑會重蹈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實體審的覆轍。如果我們采用聽證方式審查生效判決、裁定。當事人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或抗訴,只針對原審法院是否正確行使民事審判權,不涉及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訟爭。因此采用聽證的形式審查生效判決、裁定是可行的。

制定民事審判監督聽證程序,應解決民事審判監督聽證案件的管轄權、審級、審次;當事人申訴的立案條件;當事人申訴而啟動民事審判監督聽證程序和人民檢察院抗訴啟動民事審判監督聽證程序的聽證程序的設置;聽證后的處理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等問題。但制定一部聽證程序,要比制定一部實體再審程序簡單得多。

聽證程序首先應解決民事審判監督聽證案件的管轄問題。我認為管轄權應該由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管轄。對審次問題,我認為應明確規定,經民事審判監督聽證程序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后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申訴;經民事審判監督聽證程序裁定駁回的申訴案件,當事人和檢察院可以上訴或抗訴一次。對審級問題應加以限制,應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立案受理申訴案件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立案受理,可以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立案受理。這樣可以阻斷申訴無限、再審無限的通道,又可以疏通申訴的渠道,引導當事人按程序依法辦事,避免當事人四處申訴和申訴無門現象發生。公務員之家:

對聽證程序的設置問題。我認為,民事審判監督聽證應采用單方聽證形式進行,即由申訴人或檢察員直接陳述原審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時存在過錯的事實和證據。對聽證后的處分權問題,我認為駁回申訴或抗訴的,可由聽證合議庭決定。對撤銷原審判決、裁定的,因屬于剝奪原審判決、裁定法律效力的大事,應由審判委員會作出。對聽證后的處理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問題。我認為,撤銷原審判決、裁定或者駁回申訴、抗訴的,都應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撤銷原審判決、裁定的發回原審法院按原審程序進行重審。駁回申訴、抗訴而上訴、抗訴的,上訴法院進行書面審查。這可以減少申訴人的訟累,也可減少不穩定的社會因素。

(四)、撤銷原審判決、裁定的條件問題

我認為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該撤銷原審判決、裁定:1、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的主要證據是偽證;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和證據認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判決、裁定的;4、原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惡意偏坦一方當事人的。

撤銷調解書的條件應是,1、有新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或者原審判人員采用脅迫簽訂的;2、調解協議內容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改革的春風吹拂了人民法院陳悶氣息,時代的浪潮撞擊著法官心靈。讓我們仔細地審視過去的民事訴訟程序,冷靜地設計我們未來的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