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案件緣何多
時間:2022-11-03 0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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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退回補充偵查是公訴人審查案件時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指的是我國刑訴法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退回原偵查機關,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補充性偵查的訴訟活動。其目的在于查明事實真相,完善證據。退回補充偵查一經決定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即審查起訴活動暫時停止,偵查活動重新恢復,體現了訴訟程序往復的可能性,如果處理不當將破壞訴訟的終局性和程序的公正性。目前的退回補充偵查總體上存在的問題有:補查不力,質量不高問題突出,影響正常訴訟;退補率居高不下,拖延了訴訟周期,提高了訴訟成本,降低了訴訟效率;補查超期現象偶有發生,造成案件久拖不決。針對上述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公訴人應樹立新的執法理念,加強對退回補充偵查工作的再認識,避免對權力的濫用,嚴格限制,慎重使用,正確、規范地適用退回補充偵查,提高退補工作質量和效率。更好地發揮公、檢、法機關分工配合,相互制約作用,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保障人權。
關鍵詞:退回補充偵查刑訴法保障人權
引言:從2007年8月31日調整到公訴科后,截至到2007年11月30日辦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10件20人,退回補充偵查6件16人,退補率為60﹪,是什么原因引起如此高的退補率?是因為筆者初到公訴科,對審查起訴程序不了解,過于挑剔?答案是否定的,筆者2004年到四川大學攻讀法律碩士學位,通過學習,提前一年完成學業,拿到碩士學位和碩士學歷。2006年首次參加全國司法考試,復習了一個月后,在考試前一個月,一直生病,考試時仍低燒不退的情況下,仍取得A證資格。是筆者過于挑剔?答案也是否定的,筆者曾多年從事反貪偵查工作,深知偵查的不易,不會故意為難偵查人員。可以說憑借自己扎實的法學理論和多年的檢察實踐,是足以勝任審查起訴工作。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引起如此高的退補率?其他同事所辦案件又如何?帶著疑問我對本院2006、2007年所辦理案件的退查情況做了統計。
一、兩年來退補案件的基本情況
2006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178件,其中退補案件99件,占55.6%:一次退補案件71件;二次退補案件38件。受理本院自偵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案件20件,其中退補案件10件,占50%.2007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169件,其中退補案件88件,占52%:一次退補案件65件;二次退補案件26件。
數據表明:退補案件無論絕對值還是相對值均比較高。
二、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
1、遺漏同案犯。如辦理的段某盜竊案,卷中被告人段某供述黃某盜竊該摩托車后,段某騎的,同案犯黃某和其在案發當時一起被帶到當地派出所處理,但是卷中卻沒有黃某的任何材料,也未對黃某移送審查起訴。筆者感到中間有蹊蹺,向主訴會匯報后依法予以退查,讓其補充偵查黃某的情況,并移送審查起訴。經補充偵查后,偵查人員出具證明材料說明當時黃某自報年齡15歲,黃某看起來也像15歲的樣子,且是對段某和黃某以無證駕駛進行盤問,黃某是乘坐人,沒有問詢就讓黃某走了。對段某以無證駕駛摩托車進行行政拘留后,段某供述所騎摩托車是其購買的贓物,后又供述該摩托車系其和黃某盜竊的。再去找黃某卻找不到了,因此沒有黃某的任何材料。此案如果不退查,就給人感覺偵查機關有徇私的嫌疑。
2、遺漏犯罪事實。如辦理的王某盜竊、彭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卷中被告人王某供述其在2005年盜竊汽車電瓶4個,但卷中未有其他材料反映對此供述進行查證,同時被告人彭某供述其窩藏犯罪嫌疑人湯某盜竊的兩輛摩托車,犯罪嫌疑人湯某也有相關供述佐證,偵查機關只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彭某窩藏一輛摩托車,對窩藏的另一輛摩托車沒有移送審查起訴。經退查后,偵查機關出具證明在該犯罪地2005年沒有汽車電瓶丟失案件發生,同時補充了被告人彭某窩藏的另一輛摩托車照片、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并將該摩托車隨案移送,我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彭某窩藏兩輛摩托車的犯罪事實。
3、遺漏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明材料證實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而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事責任年齡決定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因此,要求偵查部門進行補偵,既是保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要求,更是公正執法的需要。如辦理的許某強奸案件中,偵查機關無法查到許某的身份證明,隨按其自報的年齡移送起訴,我院依法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許某的年齡,偵查機關對許某做了股齡鑒定,按鑒定年齡起訴到法院。
4、抓捕經過與卷中材料互相矛盾。如姜某過失致人死亡案中,抓捕經過反映犯罪嫌疑人姜某在發生事故后棄車逃逸,后在派出所人員的教育下,在次日凌晨主動投案。而卷中材料反映在案發當日,刑警隊的偵查人員就已經對姜某進行了訊問,并形成了訊問筆錄。筆者從證據學角度,認為訊問筆錄的證明效力要大于該抓捕經過的效力,直接對該抓捕經過進行了否定,采信訊問筆錄,沒有認定姜某有逃逸和主動投案。后期法院要求補充姜某有無投案的證據材料,和偵查人員聯系補查時,偵查人員說明該抓捕經過是其公安內部報道材料所用,偵查人員到派出所要求出具抓捕經過時,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隨手就照抄一份,偵查人員也沒有仔細審看,就入卷將姜某過失致人死亡一案移送我院審查起訴。實際上案發當時,姜某既沒有逃逸,也沒有主動投案,一直在案發現場,派出所人員把他帶到派出所的。其他同事告訴筆者,他們遇到類似問題,首先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5、排除證人證言等證據之間的矛盾。如辦理的被告人紀某等三人妨害公務案,證人王某第一次證明看到被告人章某打了巡警,第二次證言證明當時王某在車上沒有看清被告人章某是否毆打巡警,兩次證言相互矛盾,必須排除此矛盾,依法退回補充偵查。
6、為退查而退查。許多重要證據甚至是定罪證據因在偵查階段未及時提取,導致在公訴階段因時過境遷而難以補充,不退查就會給人一種公訴人有徇私的感覺,案件作存疑不起訴的,法律規定必須經過退回補充偵查程序。此時即使預測退查沒有效果,仍應當經歷這一程序,用我們的話說就是必須把程序用完。如辦理的趙某某等強迫案,卷中被害人陳述在趙某某逼迫其前曾強奸她,但缺少被害人是否是因為強奸后才被迫的材料,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承認和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但否認是強奸,辯稱是被害人同意的。隱私案件中,被害人一般都不配合,很難再找到被害人重新取證。本案中牽涉到一罪和數罪的問題,必須查清此問題,不得不予以退回補充偵查。
三、退補率過高的不利因素
1、案件量太多,退補率過高不利于案件及時審結。筆者三個月之中要辦理10件20人的審查起訴工作,基本上是疲于奔命。告知、送達、提訊、出庭都需要雙人才能進行,無形中增加了工作量,三個月中出庭11次,告知、送達20次,提審30次,辦理換押手續15次。看守所遠離城區,每次告知、送達、換押、提審都必須乘車前往,車輛又不能隨時保證,我們經常戲說到看守所就是鄉里趕集,人湊齊了,才能走。去一次就是半個工作日,看守所只有四個訊問室,兩個律師會見室,有時提訊人員過多,只有等待別人提訊完成才能進行,有時甚至是空等,一直沒有空房間。案件研究、文書的簽批、用印,都必須在工作日內進行,閱卷、制作各種法律文書只有依靠加班完成,每天晚上都需加班到深夜,雙休日也變成自己的工作日忙于審閱案卷。對此,家屬常說工作就是筆者的命,因為筆者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在辦公室度過的。打印室在辦公樓的地下室,自己的辦公室在二樓,文稿的審核、簽發、打印都要上下樓多次,每次都是跑著上下樓,因為時間實在是太緊張,自己可以加班加點的工作,你不可能也要求別人加班為你復印、用印。筆者曾經做過一次統計,一份起訴書制作好后,加蓋正本、副本、與原件核對無異、騎縫章、加蓋院印,就會用去半天的時間。復印主要證據復印件和主要證據目錄、主要證人名單,到法院送卷,又需要半天時間,有時半天還不行。筆者辦理的趙某某等涉嫌強迫、容留、介紹一案,7個犯罪嫌疑人、2個被害人,填寫告知有權委托辯護人、訴訟人、審查起訴期限告知書,然后將所填寫的這些法律文書蓋完院印時,也到了下班的時間。案件退查復報后,又像接的一個新卷,一切又要從頭開始,無形中增加了工作量,影響了案件的及時辦結,耽誤了審查起訴工作的正常進行。長期的加班加點,個人的身體受不了,家庭也受不了。
2、每退查一次,就會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對犯罪嫌疑人來說,他們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權得到合理、及時的判決。如果退回補充偵查,無形之中加長其等待判決的時間。同時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特別是已羈押的期限也將會隨之延長,這種隱性的超期羈押嚴重損害了其合法的訴訟權益。這不僅加大了訴訟成本,也加深了公眾對程序正義的信任危機。
3、發現偵查活動中存在證據缺陷就采取退回補充偵查,由于缺少必要的溝通和理解,偵查機關的辦案人員抵觸情緒很大,雙方關系僵化,導致補充偵查活動敷衍了事,所取證據達不到訴訟要求,辦案人之間推諉扯皮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僅大大延長了辦案時限,影響了訴訟效率,而且公訴質量也不理想。如筆者辦理的段某盜竊案退查后,每次碰到該案的承辦人,都對筆者有意見,認為筆者是多此一舉。
四、退補率過高的原因
1、偵查隊伍結構變化和偵查機構內部改革所致。近年來刑偵人員隊伍結構趨于年輕化,活力強、干勁足,應該說這種變化在保障人民的安全和促進社會的穩定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其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庭審意識相對較弱,實踐中存在案件告破但質量不高的現象。從偵查機關內部機構改革上看,實行偵查、預審合一。過去預審擔負著案件深掘和公訴前置的職能,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偵查的質量;現在“偵審一體化”寓預審于偵查中,改革的初衷是為避免取證的盲目性、無序性,但根據我院2006年和2007年兩年來案件退補情況分析,偵審一體化的工作模式仍亟待完善。
2、偵查機關缺乏必要的獎懲量化考核制度。案件數量的激增造成的公安機關警力不足,案件偵破常與偵查人員獎懲直接掛鉤,而與最終能否提起公訴聯系并不大。經濟杠桿無形中導致偵查人員形成“重破案,輕訴訟”的思維模式,偵查機關往往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述其有罪做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一旦拿下口供,便大功告成,而忽略對相對證據的搜集,許多盜竊案件對贓款、贓物的去向不能一查到底,有時又缺少必要的相關證據予以佐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翻供,便導致對案件事實無法認定,產生退補。
3、庭審制度改革,確立以證據為中心庭審模式。從法院庭審改革來看,新的庭審模式對控方的舉證責任要求更高。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要圍繞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罪名全面舉證,并就證據是否真實、充分,來源是否合法等問題,與被告人及辯護人展開法庭辯論。如果法庭認為證據不足,可以當庭作無罪判決。這無疑增加公訴人指控的難度,公訴人在審查起訴時嚴格依照起訴條件,對證據的關聯性、真實性、來源的合法性以及充分性進行全面、認真地審查。
4、偵查人員證據意識、偵查意識和責任意識不強。從移送的案卷材料來看,偵查員往往對物證和書證重視程度不夠,尤其表現為物證的提取過程。從卷宗筆錄和《起訴意見書》的制作上看,有些多人、多起案件的卷宗筆錄和《起訴意見書》較為零亂。審查起訴此類案件時,不得不在理清頭緒上耗費大量時間,因為部分案卷并不是按訊問或詢問的先后順序來裝訂,移送的案件事實也不是根據時間發生的先后順序加以列舉。偵查人員的責任意識不是很強,抱有對檢察機關的依賴心理。筆者所辦理的10件20人的案卷,沒有兩卷裝訂順序是相同的。
5、偵查部門對審查批捕工作的誤解。將偵查監督部門對犯罪嫌疑人的批準逮捕標準視為公訴標準,不再注重案件證據的進一步審查,直接移送公訴部門。如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等強迫案,我院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姜某、繩某以涉嫌容留罪決定逮捕,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仍沒有對犯罪嫌疑人姜某、繩某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勘查、制作現場圖。這種情況說明偵查部門在收集證據時,起訴意識、庭審意識有所欠缺。
6、偵查人員在單純破案思想的主導下,忽視了對證據的嚴格要求,導致案件偵查質量不高,許多半成品案件流入公訴環節。造成退補、撤案現象明顯增多,人為地延長辦案周期。尤其經過二次退補,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后不得不作出撤案處理的案件,侵犯了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五、補充偵查后的分析
補查質量不高,影響了訴訟的正常進行。檢察機關將案件退補后,原偵查機關基本上能按照退補事項進行補充偵查,使得審查起訴工作能順利結束。但補查不力、質量不高的問題仍時有出現,如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以后,偵查人員不按照補查要求進行,可以找到的證人不去找,可以查的物證不去查,往往在退查期限屆滿前附上“經查無果”的證明材料敷衍了事;或是偵查部門往往根據公訴部門制作的退補提綱,象征性地進行補偵。補查工作雖然做了,但不到位,反而局限于機械地詢問證人,補查的書證內容不清,證明力弱且效果不大,不能解決庭審示證所需。其原因主要是:其一,有些案件由于偵查承辦人員證據意識不強,在辦案過程中,關鍵的、主要的證據未及時提取,退補后由于時過境遷或原物證滅失而無法再收集。其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無法相互印證,而現有證據的證明力度不強,且其他證據難以收集,給補偵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其三,需查明嫌疑人年齡的退補案件,由于嫌疑人自報的戶籍、住址等情況不實或不詳,致使無法查明。其四,一些案件的被害人、關鍵證人在所作證詞形成書面證據后,偵查人員沒有與之建立有效的通信關系,一旦案件退補,需要重新核實、取證時,卻難以再找到被害人、證人,使退查工作陷入僵局。筆者辦理的幾件強奸、強迫案案中,退查后,被害人全都是無法聯系,一些關鍵證據無法查清,甚至一些涉及罪與非罪的證據都無法核實。如筆者辦理的魏某某涉嫌強奸案中,犯罪嫌疑人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被害人被其他幾個犯罪嫌疑人輪奸,當時沒有提到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與其發生性關系,該犯罪嫌疑人是最后落網的,一直否認為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幫助作用。如果本案犯罪嫌疑人確實沒有為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該犯罪嫌疑人就不構成強奸犯罪。但是一直難于找到被害人,無法核實該犯罪嫌疑人的辯解。
六、降低退補率的嘗試
1、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缺少輔助證據材料的及時與偵查人員聯系,要求補充該輔助證據材料。如辦理的邢某故意傷害案,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人時,被害人告訴承辦人,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正在積極對其所受傷害進行賠償,要求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承辦人及時與偵查人員聯系,偵查人員將此證據補充我院,避免了我院對此案的退查。
2、對于一些疑難復雜案件,公訴人和偵查人員一道取證,對于一些容易引起當事人上訪的案件,如故意傷害案等,則以公訴人親自復查主要證據為主,既能起到監督作用,又能較好地保證案件質量。
七、降低退補率的對策
1、嚴把受案關。對法律手續不齊全、缺少鑒定文書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堅決不予受案。改變以往勉強受案或通過領導打招呼勉強受案后,所需材料推遲或拖延送達而導致案件久拖不決的被動局面,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工作量,節省辦案的人力、物力。
2、加強與公安及本院偵監部門的溝通、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減少退補率,縮短辦案周期。一是要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對重大案件以及認為有必要介入的案件,要及時、適時介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偵查建議,使其及時、全面、合法地獲取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證據,以提高案件質量和訴訟效率。如共同犯罪案件要引導辦案人員既注重共同犯罪嫌疑人間的相互印證,又注重全面提取其他證據;對難以獲取證據的,要引導辦案人員核實固定證據,同時針對被害人、證人可能離開本地的情況,可向辦案人員列明詢問要點,如制作視聽資料,隨案移送有關部門審查認定,避免證據流失。二是加強與偵監部門的溝通,對辦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交換意見,及時掌握案件情況;三是建立健全引導偵查機制,用制度保證引導偵查活動的有效開展。充分發揮公、檢、法三家聯席會作用,對疑難復雜案件相互進行溝通、商討,使起訴工作向批捕工作延伸、出庭公訴向庭前準備延伸,有效地增強刑事犯罪的打擊合力,提高訴訟成效。四是組織觀摩開庭。對于典型案件在確定開庭日期后,公訴人將出庭日期通知給偵查人員邀請其出庭觀摩,通過參加庭審,偵查人員不僅可以了解如何從公訴角度看待證據,而且可以通過庭審控辯的焦點明確哪些是關鍵性證據,更加明確今后在辦案中要收集哪些證據,每類證據的證明標準是什么,為今后調查取證明確方向,從而有效收集、固定證據。
3、公訴人應樹立新的執法理念,加強對退回補充偵查工作的認識。一是樹立公正與效率意識,公正與效率是退回補充偵查工作的主題,作為刑事訴訟活動重要一環的退回補充偵查也必須體現公正與效率這一價值內涵,在退查工作中必須要圍繞公正與效率這個目標,對案件是否退查,怎樣查,如何審查補充的證據等等,都要嚴格把關,不可盲目行事;二是樹立證據規則意識,證據規則意識是退查工作取得有效成果的保證,退查工作的目的是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取得有效力的證據。因此對證據的收集、評判和采信,必將關系到證據資格問題,關系到證據規則的運用;三是起訴指導偵查意識,起訴指導偵查意識是提高退補質量的重要方法,補查中的引導偵查比偵查中的引導偵查更富有成效,因為審查起訴中的指導是檢察人員對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后進行的,針對性較強,往往能彌補偵查過程中的不足,確保補查質量的提高。
4、公訴人應正確把握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筆者認為,應以法律規定為準繩,把握兩個方面:一是退查的必要性。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再事實和證據上存在不足如何進行彌補,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偵查機關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證據材料,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從上訴規定看,退查并非唯一彌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辦法。公訴人應當先考慮與偵查機關進行溝通,要求其補充所需的證據材料。此舉既能達到補充證據的目的,又避免訴訟程序出現反復,達到快審快結的目的。其次加強自身補充偵查。在自身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根據自身對證據的要求,自己補充偵查,往往會取得更佳的效果。在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不能解決的情況下,此處只是奢想,試想每人每月辦案數都要在4件以上,沒有分身術是無法完成工作任務的。二是退查的可行性。退查的目的是進一步查清事實、補充證據,是否能達到目的,公訴人在作出退查決定前應當進行預測和把握,如果明知退查不可能達到預期要求,退查已失去實際意義的,公訴人應當根據現有的事實和證據對案件作出處理,不必要再作出退查決定。但如果對案件作存疑不起訴的,法律規定必須經過退回補充偵查程序。此時即使預測退查沒有效果,仍應當經歷這一程序。要確定一個案件是否退回補充偵查前,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緊密結合案件實際,從必要性和可行性加以考慮,正確把握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
5、公訴人應規范化執行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程序。在現行的刑事法律規范中,對退回補充偵查程序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公訴人在退查的內部審批上做法不一致、有關退查的法律文書存在過于概括、籠統等問題。而補查事項不明、方向不清,也容易造成偵查機關難以具體操作,影響補查的質量。因此,公訴人應以現行法律規定為準繩,規范化執行退回補充偵查的程序,嚴格規范退查的有關法律文書,接受審查和監督。(1)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應當經過主訴檢察官或部門負責人的批準。公訴人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應經主訴檢察官的批準,第二次退查決定,應經分管檢察長的批準。公訴人接受內部的監督和制約,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退查決定,提高訴訟效率。(2)規范制作退查的法律文書。公訴人在填寫《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的同時,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和需要查明的具體事項。具體包括:一是偵查機關認定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必須補充的證據材料,二是犯罪嫌疑人遺漏的罪行,三是遺漏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四是程序違法或不完備之處。
6、公訴人應加強對退查案件的跟蹤監督,明確辦案人員引導偵查任務和要求,最大限度地調動辦案人員的積極性,增強工作責任心。加強與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的聯系,能提高補查質量,同時也可避免案件流失。案件正式退查后,公訴人要加強與偵查人員聯系,詢問案件補查進度以及存在的問題,并與偵查人員共同協商解決。公訴人要注重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當發現補查過程中存在違法偵查行為時,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案件退查期限屆滿以后,偵查部門不再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公訴人要及時通知偵查部門說明理由,對案件補查情況和處理結果進行有效監督,防止案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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