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書(提起再審用)

時間:2022-05-25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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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書(提起再審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行監字第××號

原告(或上訴人)×××與被告(或被上訴人)×××……(寫明案由)一案,

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

×字第××號行政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現向本院提出申訴。(

未申訴的不寫此句)。

本院經復查認為,……(簡要寫明提起再審的理由)。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

員會討論決定(上級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的,此句不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決定由本院再審的,寫“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決定由本院提審的,寫“本案由本院進行提審”;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寫“本案

指令××××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指令非原審法院再審的刪去‘另

行’二字)”〕。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院長×××

××××年××月××日

(院?。?/p>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