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訴訟

時間:2022-11-03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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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訴訟

行政官司就是行政訴訟,即通常說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只限于“具體行政行為”,而對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具體行政行為就是行政機關為了行使管理權,對特定的、具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采取的公務行為。如公安機關的拘留,市政機關的罰款等。

行政訴訟的被告一定是國家行政機關,被告不是行政機關的訴訟,不是行政訴訟。但不能認為只要被告是行政機關就是行政訴訟,有時行政機關也可能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

行政訴訟的內容是因為行政法律關系引起的行政爭議,而不是與行政機關因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的爭議。

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即公民不起訴,法院不主動受理。

公民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

2、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從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起3個月內,經過行政復議的,從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

3、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有明確的被告,明確指出是什么行政機關作了何種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5、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