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1 13: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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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投資控制
一、建設工程投資的特點
(一)建設工程投資數額巨大
建設工程投資數額巨大,對所屬地方的國計民生產生重大的影響,從這一點上也說明了建設工程管理的主要意義。
(二)建設工程投資差異明顯
每個建設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規模,每項工程的結構、空間分割、設備配置和內外裝飾都有不同的要求,工程內空和實物形態都有差異性,即是同樣的工程處于不同的地區在人工、材料、機械消耗上也有差異。
(三)建設工程投資需單獨計算
建設工程合同研究1
第一節概述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在傳統民法上,建設工程合同屬承攬合同之一種,德國、日本、法國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均將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納入承攬合同中。我國1981年經濟合同法將其作為有名合同之一種進行單獨規定,合同法沿用了這一立法體例,將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分立,在事實上將傳統的承攬合同的適用范圍限于建設工程之外的動產。但是,基于二者內在的關聯性,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本章(建設工程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這一立法例的采用與我國對不動產尤其是大型建設工程在立法上的重視程度有關。
一般說來,除了作為雙務有償合同的基本特征外,建設工程合同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建設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動產的工程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一樣,在性質上屬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務是工程建設,不是一般的動產承攬,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成果。這也是我國建設工程合同不同于承攬合同的主要特征。從這方面而言,我們也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或施工為內容的承攬合同。從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來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專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等勞務,而不同于買賣合同出賣人的轉移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這也是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主要區別。
2、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各環節,均體現了國家較強的干預。
建設工程招標合同
合同條件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件(GF—1999—0201)的《合同條件》。
合同協議條款將由招標單位(甲方)與中標單位(乙方)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協商后簽訂。以下為招標單位提出涉及投標單位的主要條款,投標單位應在投標文件中進行承諾。
一、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一)進度計劃
乙方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甲方對進度計劃提出質疑和合理修正時,乙方應在簽訂合同后七天內提供修正的施工組織設計,甲方代表將在三天內批復。
(二)工程開工和工期
建設工程價格
一、建設工程價格概述
建設工程價格是建設工程建造價格的簡稱,是建設工程建造價格和市場交易價格的總稱。由于工程價格是工程建設領域的核心,是工程建設各方都關注的問題,工程價格的合理控制,貫穿于建設項目從決策至竣工投產的整個過程,也是一個較長且較為艱難的過程。從微觀方面而言,工程價格的控制就是在項目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和項目竣工結算階段,對工程價格進行研究比較,把建設項目的價格控制在科學合理的范圍之內,根據項目的進展情況隨時糾正發生的偏差,以保證項目管理投資目標的實現,力求在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以取得較好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由于工程建設周期長、價值大等特點決定了其計價的多次性。然而,目前在建設項目中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三超”現象仍然普遍存在,最終導致工程投資嚴重失控。由于工程價格始終貫穿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按階段可分為: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工程項目建設施工階段和工程竣工結算階段。要合理控制好工程價格就要從這幾個方面入手。
二、建設工程價格的合理控制——基于微觀的角度
(一)源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的工程價格控制
1.推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實施全過程中的資金使用和償還責任落實到人,同時建立與項目法人制度相配套的監督機制,由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共同設立監察組,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2.實事求是地進行市場分析,避免項目決策的盲目性,減少和降低投資風險,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在未來市場中的競爭力,使設計任務書更具科學性和可靠性。
建設工程合同研究2
三、承包人法定抵押權的效力
就其效力而言,法定抵押權優先于經登記的約定抵押權與發包人的其他債權,此點殆無疑義,司法解釋對此也予以明確。問題在于,在所建設商品房已進行預售或銷售的情況下,承包人與購房人之間的關系應如何處理。我國的物權制度雖未臻完善,但物權法定的原則已經基本確立,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條件,與此相配套的還有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的登記制度。經登記的商品房買受人可對抗包括抵押權人在內的其他債權人,但經登記的商品房買受人是否可對抗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權則存有疑問。我們認為,經登記的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商品房買受人對該商品房享有的權利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承包人法定抵押權雖可對抗抵押權及其他債權,但應不具備對抗經登記的買受人的效力。但未經登記的買受人對該商品房享有的是純粹的債權,因此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權優先于未經登記的買受人的債權。
令人關注的是,司法解釋規定法定抵押權不能對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項的消費者,這應理解為基于利益衡量考慮對法條作出的限縮解釋。有學者指出,消費者利益屬生存利益,應優先于承包人的經營利益,因此應對消費者進行特殊保護「梁慧星:“合同法和286條的權利性質與適用”,載《民商法論叢》第19卷,P379」。但是,對消費者與一般商品房購買人的區別存在認定上的問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可見立法是從合同簽訂的目的來判斷是否屬消費者,非為生活需要購買則不屬消費者。這一點也是眾多法院不支持知假買假并索賠的“王海現象”的法律依據。從現實來看,房地產作為一種重要的投資方式,有相當數量的購房人并不是為了生活需要而購房,其購房目的或是為了投資,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或是為了經商需要,這種現象在大中城市大量存在。在此情形承包人是否可以購房人不是消費者為由進行對抗呢?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述規定來看,承包人應可進行對抗,但在舉證方面將面臨極大困難,而且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權時并不需要進行訴訟,因此當購房人與承包人就此產生爭議時,也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濟程序。我們認為,對消費者的認定應采取較為寬松的立場,購房者只需證明其與發包人存在購房合同且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即可,如承包人有異議,應由承包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對消費者的認定應有如下標準:第一,消費者應為自然人,非自然人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個體工商戶等特殊自然人也可成為消費者。第二,消費者所購房屋規劃用途應為住宅或住宅式公寓等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寫字樓、商鋪等商品房的購買者不能認定為消費者。需至少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商品房買受人才能對抗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權。但對經登記或已辦理產權過戶的商品房買受人,無論是否屬消費者,其均可對抗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權。
承包人法定抵押權既是一種優先受償權,在發包人破產時,其受償效力應位于員工工資、福利及稅款之后,抵押權及其他債權之前。如發包人宣告破產于工程竣工或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之前,由于承包人法定抵押權的產生系基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而非工程竣工的事實,因此承包人自可主張破產財產的優先受償權。
合同法第286條并未規定承包人債權的范圍,只規定為“價款”。前述司法解釋將價款作了不同于擔保法關于抵押權受償范圍的狹義解釋,僅包括為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包括其付墊資工程費用,但不得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該司法解釋的出發點可能是出于對發包人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但其是否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則頗值商榷。本文在此無意就此深入討論,但該司法解釋在概念上至少不夠周延,在操作層面上不夠嚴謹。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價款除承包人實際支出的工作人員報酬及材料款外,還包括承包人應得利潤,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承包人是否可就該部分主張優先受償。此外,由于合同法規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權不需經過訴訟程序,因此承包人的實際支出費用數額的認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對其他債權人可能不利。我們認為,即便對價款作狹義解釋,也應包括承包人應得利潤。如因發包人未按時支付價款而致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完工,則承包人只能就其實際支出費用主張優先受償權尚在情理之中,在建設工程已完工的情況下,還要求承包人只能就實際支出費用主張優先受償則似與合同法立法本意相悖,此時承包人理應可就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價款主張優先受償權。
四、承包人法定抵押權的行使方式
建設工程變更管理
工程變更的分類
工程變更一般包含設計變更和工程簽證兩大類。設計變更,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為保證設計和施工質量,完善工程設計,糾正設計錯誤以及滿足現場條件變化而進行的設計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通知單和由施工單位征得由原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洽商單兩種。工程簽證,是指承包商就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所確定的工程內容以外,由于施工現場的各種原因,出現了與合同規定的情況、條件和事實不符,需要由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負責人共同簽署的,用于證實施工活動中某些特殊情況的一種書面手續;如由于施工條件變化或無法預見的情況所引起的工程量變化。
設計變更和工程簽證工作是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因為它內容廣泛,構成原因復雜,規律性較差,發生時間較長,難以確定其造價。因此,施工管理人員應將其擺在重要位置上,重視和搞好這項工作是建設單位順利推進工程建設、正確確定工程造價、嚴格控制投資的依據。
工程變更的原因劃分
勘察設計工作粗糙,以致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許多合同文件、設計文件中沒有考慮或估算不準的工程量,不得不改變施工項目或增減工程量。
發生不可預見的情況,如惡劣的天氣、社會動蕩、自然災害等。
建設工程招標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人)就__________(工程名稱)__________的招標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
2、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3、資金來源:
4、工程規模:
建設工程招標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委托人)與
(以下簡稱人)就(工程名稱)的招標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
2、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3、資金來源:
建設工程征地協議
征用土地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審批權力機關)批準的________建設項目的計劃任務書和工程選點報告等文件,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規定,經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和____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經甲乙雙方實地查看、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征用土地數量及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