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來滬辦展覽會工商登記審批手續(xù)

時間:2022-11-24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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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據

《上海市消費品展覽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199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號。

二、條件

1、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以及機關法人;

2、有與商店展銷會規(guī)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必要的組織、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申辦材料:

申辦者應當在商品展銷會舉辦日三十天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舉辦商品展銷會的登記申請書;

2、證明舉辦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有效證件;

3、異地舉辦商品展銷會核轉通知書;

4、場地使用證明;

5、商品展銷會組織方案;

6、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經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方可舉辦的商品展銷會: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舉辦商品展銷會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舉辦的協(xié)議書。

四、審批管理

舉辦商品展銷會,由舉辦地的區(qū)、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審核登記。舉辦商品展銷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審批登記:

1、外省市省級政府行業(yè)主管部門在本市舉行的;

2、以上海市,中國、全國等名義舉辦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天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fā)給“商品展銷會登記證”,不準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品展銷會登記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商品展銷會名稱;

(2)舉辦者名稱;

(3)舉辦地點;

(4)起止時間;

(5)經營商品的范圍。

解釋權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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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