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學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8 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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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學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論文對20世紀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成果從六個方面作了較為全面的評述。論文積極肯定了該學科在短時期內所迅速取得的成績,認為與相鄰學科相比已毫不遜色,在某些方面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亦有勝出之處。論文同時也指出了現有研究五個方面的主要不足。作者預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在21世紀將走向繁榮,獲得與美國、歐洲、日本國際經濟法學同等的影響力。作者最后就未來20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主要任務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將來應予關注的16個重要課題。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回顧與展望
「正文」
伴隨著人類進入經濟全球化時代,國際經濟法已漸成為人類法律實踐中最為活躍的部分,國際經濟法研究在中國和世界范圍內正蓬勃發展令人矚目。在21世紀國際經濟法將面對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種種挑戰和機遇,并擔負著促進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重任,世界和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必須回應實踐的呼喚。
21世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將如何順應實踐的要求而發展?這是中國國際經濟法學人在世紀之交有必要思考和作出回答的一個問題,也是諸多業內業外人士所關心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又不可避免地與中國國際經濟法學20世紀的總結和回顧相關聯。
本文不揣掛一漏萬之嫌,擬對20世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短暫的歷史和豐碩的成果作一述評,并結合國外研究狀況,對21世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進行展望,希望能對有關人士了解該學科已有的重要成果、存在的問題及把握其未來走勢有所裨益。
國際金融法經濟與社會分析論文
《國際金融:交易、政策和法律》(InternationalFinance:Transactions,PolicyandRegulation,HalS.Scott,PhilipA.Wellons)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哈爾·S·斯卡特和菲力普·A·維侖斯教授寫的教科書,這本書整理了他們多年的研究和教學成果。
該書的內容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著重論述了“國際上主要金融市場的法律與監管”,在這部分介紹了美國的證券法,美國的國際銀行法,銀行與證券領域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歐洲單一金融市場,歐洲貨幣體系和匯率體系,歐洲貨幣聯盟和日本銀行與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等問題。
第二部分介紹了“國際金融工具和離岸市場業務”。在這一部分介紹了歐元存款和銀行存款,國際支付系統,跨國的資產凍結,歐洲債券和全球債券,國際資產證券化,國際股票市場的競爭,國際清算結算系統,國際期貨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國際掉期和離岸互助基金等內容。
第三部分介紹“國際新興金融市場”。這部分著重介紹了亞洲一些國家的項目融資、新興市場國家的民營化與機構投資者、亞洲貨幣危機。
從內容來看,書中收錄了兩位教授的有關論文,選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關論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斷,還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國際條約的原文,嚴格說來,本書是作者“半寫半編”而成的。由于本書的領域涉及廣泛,內容復雜,每部分都請最好的專家來寫,請最有名的權威來支持。這種既突出重點,又體現合作的方法,使本書內容的每個部分都是最好的,全書也是最好的。
這兩位法學教授在分析國際金融法的時候,不是就有關法律條文或判例進行介紹,而是從經濟學與統計學的方法出發,用統計數字和圖表向讀者展現國際金融的現狀與發展,然后進行金融市場的各種交易分析,再轉入各國的國際金融政策分析、國際機構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實到各國的有關法律和國際金融機構的條約。這種風格是本書的一大特點。
國際經濟法論文
一、定義“法學方法論”
什么是“法學方法論”呢?要分析“法學方法論”的內涵,筆者認為,必須先弄清“方法論”的概念。許多權威詞典,對方法論的概念,作出類似的定義:在朗內斯特1983年所編的《哲學詞典》中“方法論”指的是“對那些總是指導著科學探索的推理和實驗原理及過程的一種系統分析和組織……也稱之為科學的方法,因而,方法論是作為每一門科學的特殊方法的一種總稱”;1977年出版的《韋伯斯特大學詞典》則將方法論定義為“一門學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規則和基本原理;……對特定領域中關于探索的原則與程序的一種分析”。梁慧星教授在論及“法學方法論”時,也提及了關于“方法論”的定義,他認為:方法論的任務是說明這樣一種方法,憑借這種方法,從我們想象和認識的某一給定對象出發,應用天然供我們使用的思維活動,就能夠完全地即通過完全確定的概念和得到完善論證的判斷,來達到人類思維為自己樹立的目的;方法論與人的活動有關,它給人以某種行動的批示,說明人應該怎樣樹立自己的認識目的,應該使用哪些輔助手段,以便能夠有效地獲得科學認識。從而,筆者認為可以將“方法論”理解為一種指導研究,統領分析,認識世界的工具。正如德國卡爾•拉倫茨在其名著的《法學方法論》中所言:“法學之成為科學,在于其能發展及應用其固有之方法”,法學也具有其固有的方法論。對于“法學方法論”的定義更是莫衷一是,引用比較權威的說法,卡爾•拉倫茨教授是這樣定義其的:“法學方法論是以詮釋學的眼光對法學作自我反省。自我反省指的不是對法律決定過程的心理分析,雖然這種分析亦自有益,但是于此所指的是發掘出法學中的方法及思考形式,并對之作詮釋學上的判斷”。簡而言之,法學方法論就是為法學問題提供思路與觀念和對于法學問題提供解決方法的理論和手段。
二、“國際經濟法方法論”的界定
根據筆者的思路,在已知“法學方法論”概念的基礎上定義“國際經濟法方法論”就要先理清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與特征。根據王傳麗教授在其主編的新版《國際經濟法》教材中的詮釋,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即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關于商品、技術、資本、服務、在流通結算、信貸、稅收等領域跨越國境流通中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作為國際法項下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方法論的概念理應與國際法方法論的概念息息相關。按照《國際公法百科全書》中的經典詮釋,國際法的方法論這個概念,既指其廣義的概念,即用于獲得國際法律體系的科學知識的方法;也指其狹義的、更專門的概念,即用來確定國際法規范或規則的存在的方法。盡管與與其同宗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獨有的特點:首先,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不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國家間、自然人及/或法人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與國家間的經濟關系,這種關系不涉及國家間的政治關系,而國際公法調整的一般是國家間的政治、外交、軍事等非經濟法律關系,國際私法主要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國際民事訴訟的規范;其次,國際經濟法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除了國際條約外,還包括了作為商人習慣法的國際商務慣例以及相關國內法,而國際公法的主要法律淵源為國際條約及產生于國家間的政治和外交活動的國際慣例,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基本上是各國國內法中的沖突規范以及極少的旨在解決法律沖突的國際條約。因此,根據上述概念與特征,筆者認為可以引用何志勇教授的觀點,將國際經濟法方法論的定義抽象為:為國際經濟法問題提供宏觀的觀念和對于國際經濟法問題提供解析工具的理論和手段。
三、國際經濟法的常用研究方法
(一)實證研究法
北方工業大學法學本科教學體系構建
摘要:本文對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模式進行了全面梳理總結,展示了近些年由中青年教師進行的若干新探索,結合當前國內國際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最新發展趨勢,對法律系法學本科實踐教學體系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法學;本科;實踐教學;體系構建
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一直以來高度重視法學實踐教學,積極支持青年教師進行實踐教學的新探索,法學本科專業人才培養質量始終保持穩定的水平,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本文對我校法律系法學實踐教學的框架體系進行了全面總結,結合當前國內國際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最新發展趨勢,提出了完善建議。
1法學本科實踐教學開展情況
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十分注重法學專業本科教育,除開設國家教委指定的十六門法學核心課程外,根據法學專業的特色,還開設了金融法、公司法、知識產權法以及政府法治管理等方向的選修課程。法學專業本科生教育側重在經濟法(公司證券)、民商法(知識產權)方向,培養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特別是能在司法機關、金融證券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應用型專門人才。正常課堂教學之外,法律系尤其專注于學生綜合人文素質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建有完備的模擬法庭、教學示范中心、知識產權教育基地、法律人才培養基地,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等多家司法機構屬于共建單位。法律系本科生近幾年來獲得多項國家級、省部級學生競賽獎項,在大學生科技項目、創業實踐研究等方面均表現優異。
(1)大綱規范實踐教學。一是實踐實習。經過多年實踐摸索,形成了體系化的實踐實習培養模式,從一年級到三年級分階段、分層次開展。具體來說:一年級暑期開展法學認識實習;二年級暑期開展社會實踐;三年級暑期開展畢業實習(現調整至三年級下學期前八周集中進行)。三種實踐實習都有專門的教師擔任總負責,根據具體情況再分派不同的教師分組開展指導工作。二是模擬法庭(納入課程體系)。目前我系已形成以模擬法庭辯論隊為基礎、參加各種模擬法庭競賽為主要形式的模擬法庭實踐教學體系。此外,民訴、刑訴等程序法授課教師在授課中引入模擬法庭的教學方式也是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三是實驗實訓(擬納入課程體系)。學院法律系2013年起開始拓展法學專業本科培養實驗實訓的教學方式。通過申請有關項目經費支持,法律系購置了相關設備,在學校和學院的大力支持下,組織安裝實驗儀器的調試、運行以及對實驗室人員的培訓工作。實驗室的建設為學院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推動,為物證檢驗與鑒定實驗室的建設打下了基礎。四是畢業設計。法學專業本科生畢業設計在學校的整體框架體系之內,同時,針對法學專業學生的特殊性,法律系委任專門的負責教師對畢業設計工作進行總負責,加強全系指導教師的組織管理工作,研究出臺針對法學專業學生的畢業設計指導文件,如選題指南、文獻綜述方法推薦等。
中英法學本科教育差異比較探討
摘要:中國和英國的法律體系分別屬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這兩大法律體系差異巨大,因而中英兩國在法學本科教育與人才培養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以中英兩國法學院的本科教育為對象研究,兩國學生在培養模式、學習方法、研究方法、研究能力、就業取向等法學本科教育當中存在重要方面的差異,從第一手的親身經驗和第一線的教育教學實踐出發進行探究,有助于加深對本科階段法學教育的規律性認識。
關鍵詞:中英;法學本科;教育;差異
一、中國與英國法律體系的差異
我國是大陸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國是英美法系的發源地和母國,也是我國的法學本科畢業生科畢業之后,以及我國碩士研究生畢業之后,學生出國留學首選的熱門留學目的地國之一。即使是在2020年開始的疫情期間,申請赴英國留學的法學畢業生也人數眾多。筆者在國內接受了全面系統的本科法學教育,然后在英國接受了系統完整的法學碩士階段和法學博士階段的教育,之后又在英國倫敦和英格蘭東南部的兩所大學的法學院進行法學教育和法學科學研究工作。從大學一年級到大學三年級,完整地教過多屆英國法學院的本科生,并且多年完整地指導英國法學碩士研究生(LLM)。2016年又全職回到國內進行法學教育和科研工作。至今,筆者對于中英兩國的法學教育已經有了二十多年的第一手的親身經驗和較深刻的切身體會,本文試圖從法學本科教育的主要方面,對于中英兩國的法學本科教育的差異進行比較研究和論述。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學教育都是根植于該國的法律體系的,中英兩國的法學本科階段教育的不同也是根植于兩國不同的法律體系。所以中英兩國的法學教育的不同之處要從兩國法律體系的不同說起。被大眾熟知的是,英國是普通法系的發源地,是英美法系的母國,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原則,理念和規則都能夠從英國法當中找到源頭。然而,更為精確和嚴謹的,也更為學術的說法是,英國法的法律體系由三部分構成,分別是蘇格蘭法律體系、北愛爾蘭法律體系、英格蘭與威爾士法律體系。其中蘇格蘭法律體系是民法法系與普通法系的結合,北愛爾蘭法律體系是純粹的普通法系,而英格蘭與威爾士法律體系才是真正的英美法系的源頭和發源地。英格蘭與威爾士的普通法法律體系才真正通過18、19世紀英國在全世界的殖民擴張活動,而被傳播到全世界各地①。目前,全球采用英美法的重要經濟體包括但不限于,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南非、新加坡、馬來西亞,以及若干非洲國家。英國法本身也由于其確定性,靈活性,成熟程度等特點,在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商事活動和國際仲裁與爭議解決中,經常被選擇成為準據法,廣為適用。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屬于民法法系,英國是海洋法系國家,屬于判例法法系。在英格蘭與威爾士法律體系中,英國最高法院、英格蘭與威爾士上訴法院,以及英格蘭與威爾士高等法院的法官是有權威,能夠通過判例來創造法律的。而創設的判例,原則上是需要被下一級的法院的法官在未來遇到類似的案件時所遵循的,這就是英美法當中的“遵循先例”的原則。我國各級法院的法官主要職能是適用法律,法院的法官無法通過判例創設法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也并非正式的法律淵源,而是具有示范性,建議性和參照性的作用。
二、中英法學本科教育之差異
正是由于法律體系的巨大差異,中英兩國大學的法學院對于法律人才的培養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多媒體在法學課程中的應用分析
[內容摘要]與傳統教學模式相比,多媒體教學具有極大的資源共享性、豐富的表現力和良好的交互性等優勢,在法學教學中運用多媒體技術是教育教學改革的熱點和必然趨勢之一。在法學CAI課件的制作中應合理設計教學過程,篩選適當的信息,精心搭配各種教學媒體。在運用多媒體輔助教學時應當注重教學的雙向交流互動,注重啟發式教學,要走出一些認識上的誤區。
[關鍵詞]多媒體法學教學CAI課件
近年來,隨著科技的進步和教育的發展,運用多媒體計算機輔助教學已成為教育教學改革的熱點和趨勢之一。筆者在講授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等課程時,嘗試運用多媒體技術,并且建立了國際貿易法專業教學網站。筆者深感多媒體教學豐富了教學內容,提高了教學效率,優化了教學效果,但也有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和困惑。為了提高法學教學水平,特撰寫本文探討如何看待多媒體教學,制作和運用多媒體教學軟件,并走出認識和操作上的一些誤區。
一、在法學教學中運用多媒體技術勢在必行
多媒體教學是一種通過計算機把教學內容演變為文字、圖形、動畫、影像和聲音等多種信息進行教學的新技術。[1]與傳統的教學模式相比,多媒體具有良好的交互性、極大的資源共享性和豐富的表現力等優勢,促進了教學方法、教學手段、教學內容乃至于教育思想的重大變革。法學教學應當與時俱進,積極推行多媒體教學。
(一)多媒體教學豐富了法學教學內容,增加了教學深度,提高了教學效率。
保險中介的教與學探討
摘要:法學本科生又迎來畢業季,法學專業依然位列紅牌榜。經歷2020年的疫情后,很多行業受到影響,但保險業與保險中介業卻靜靜的增長。今年2月某保險公司,因存在中介業務造假等違規行為,被舉報并受罰,而引發整個保險行業都連帶經受質疑,還誘發“退保”風險隱患凸顯,使得保險中介的完善與監管亟待加強。然而,當前在保險法學習中,相關保險中介內容是有很大誤區的。因此想通過對法學本科生專業困境與就業現狀介紹,以及對保險中介業發展與就業寬口徑的分析,探討強化保險中介內容的教與學,能夠實現相關目標,不失為法學本科生在專業晉升,提高能力,以及拓展就業之另辟蹊徑。
關鍵詞:保險中介;保險營銷;教學探討;互動學習;就業選擇
一、思考初衷
(一)現實的紛紛擾擾
2021年2月,中國人壽前員工網絡實名舉報嫩江支公司造假,引發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舉報事件發生后,公司立即成立專項調查組,根據調查結果,中國人壽嫩江支公司存在虛掛中介業務套取傭金、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未經批準變更營銷服務部營業地址等違法違規行為,相關人員受到頂格處分。此次舉報事件,連帶整個保險行業都經受質疑,還誘發“退保”風險隱患不斷增加。舉報視頻和相關內容被利用,微博和抖音上出現了大量慫恿、誘導消費者委托其“全額退保”的內容,多家保險公司遭遇退保風險。而受此影響的退保者大多來自三、四線城市及農村地區且恰恰是對保險需求最多的群體,甚至出現退保一周后遭受意外而無法獲得保險賠付的極端案例。抖音也因非法講解保險業務,曲解保險,誤導大眾,被浙江銀保監局罰款97.67萬元??梢?,我們身邊有個專業靠譜的保險中介人,很有必要。這幾年來,也有不少法科畢業生在從事保險中介工作,他們從保險營銷開始,有的做到了團隊負責人,也有的后來專職做了保險律師。域外有個很普遍的共識,即企業應該有三個顧問:法律顧問、財務顧問、保險顧問,法科學生顯然更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但是現實中,卻存在明顯的學習誤區。
(二)相關的學習誤區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論文
摘要:近年來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有了長足發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各類金融控股公司在某種程度上處于脫法狀態,蘊含著極大風險,金融控股公司亟需專門的法律規范和強勢金融監管。本文擬從各國(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經驗入手,在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應采取分步進行的方式,并對監管模式及內容進行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監管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其現狀
根據國際上三大金融監管部門一一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于1999年2月聯合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金融控股公司被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所屬的受監管實體至少明顯地在從事兩種以上的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業務,同時每類業務的資本要求不同”。從狹義上來說,控股公司是通過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以達到支配該公司經營活動的目的的公司;而從廣義上來說,控股公司并不以持有他公司股份為要件,只要取得對他公司實質上的支配權即可。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領域的控股公司形態,具有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從防止關系人交易、利益沖突及維持資本充足性等方面來考量,對金融控股公司應采取廣義控股公司的界定方式,即不以持有股份為要,只要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等方式實質支配他公司者,都應屬于金融控股公司。事實上,這種廣義的金融控股公司定義方式已經體現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中,如美國和臺灣的立法①。
近年來,我國綜合經營趨勢明顯,金融機構從事多元化金融業務、大型國企進軍金融業、民營資本參股金融業等現象比比皆是。當然,涉足兩個以上金融行業的企業集團不一定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判斷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標準,是母公司對涉足金融企業是否控股,以及集團能否對各金融企業實現戰略協同。實際上,我國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少,有的只是初步在金融領域布局并形成金融控股雛形,有的只能算是參股金融業或產融結合,只是它們的發展方向都是金融控股模式,可以統稱為準金融控股公司。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目前未被正式承認、未直接注冊、未稱謂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團,但實際上已按照金融控股模式運作的公司至少有200~300家。(準)金融控股公司迅速發展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企業高額利潤的追逐。由于我國金融業的進入門檻較高,金融業存在較高的利潤空間;同時,發展金融控股公司能獲得較為明顯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二是政府順應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綜合經營潮流,對我國企業發展多元化金融業務采取的默許和試點的政策。
但在沒有明確法律地位和缺乏政策支持規范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正面臨著許多問題和挑戰。處于自發狀態并缺乏必要監管的金融控股公司運營存在著巨大風險。一方面,各類企業都敢于組建金融控股公司,進軍金融市場;另一方面,各類金融股公司亦敢于“大膽”經營、四面出擊,求大求全地擴大規模增強實力。盲目發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運營中往往具有行業風險、資本風險、經營風險、管理風險等。一旦風險爆發,那么受損失的可能不僅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戶、投資者和債權人,甚至于將風險波及整個金融行業,威脅國家金融秩序與安全。因此,有必要盡快制定金融控股集團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的法律和經濟關系、監管責任等予以明確,使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在此過程中,考察和借鑒國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政策性銀行法律地位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探討了政策性銀行的法律地位問題。政策性銀行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新型法人,具備我國法律關于法人成立的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因為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既不是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也不是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入世”后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劃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從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的目的、宗旨及國外的實踐來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據。理論界對政策性銀行法律地位的認識存在偏差,應予糾正。
一、引言
所謂政策性銀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1政策性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是國家干預、協調經濟的產物。2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銀行,其種類較為全面,并構成較為完整的政策性銀行體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庫”體系,包括日本輸出入銀行、日本開發銀行、日本國民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公營企業金融公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韓國設有韓國開發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韓國中小企業銀行、韓國住宅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法國設有法國農業信貸銀行、法國對外貿易銀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法國國家信貸銀行、中小企業設備信貸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美國設有美國進出口銀行、聯邦住房信貸銀行體系等政策性銀行。這些政策性銀行在各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構成各國金融體系兩翼中的一部分。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其他文件,我國也于1994年相繼建立了國家開發銀行(1994年3月17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11月8日)、中國進出口銀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銀行。迄今,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運作已近八年,但人們對于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問題卻并不明確。筆者認為,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研究和解決這個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試圖對此問題加以探討,以促進我國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創新。
二、我國政策性銀行是獨立法人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立體資格的組織。國外的政策性銀行立法一般均確認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韓國產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產業銀行為法人;《韓國住宅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住宅銀行為法人;《韓國進出口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進出口銀行為法人;《韓國中小企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韓國中小企業銀行為法人?!度毡据敵鋈脬y行法》、《日本開發銀行法》、《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關于“二行九庫”的立法也均確認這些政策性銀行具有法人資格。
政策性銀行法律地位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探討了政策性銀行的法律地位問題。政策性銀行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新型法人,具備我國法律關于法人成立的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因為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既不是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也不是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入世”后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劃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從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的目的、宗旨及國外的實踐來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據。理論界對政策性銀行法律地位的認識存在偏差,應予糾正。
一、引言
所謂政策性銀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1政策性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是國家干預、協調經濟的產物。2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銀行,其種類較為全面,并構成較為完整的政策性銀行體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庫”體系,包括日本輸出入銀行、日本開發銀行、日本國民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公營企業金融公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韓國設有韓國開發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韓國中小企業銀行、韓國住宅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法國設有法國農業信貸銀行、法國對外貿易銀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法國國家信貸銀行、中小企業設備信貸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美國設有美國進出口銀行、聯邦住房信貸銀行體系等政策性銀行。這些政策性銀行在各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構成各國金融體系兩翼中的一部分。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其他文件,我國也于1994年相繼建立了國家開發銀行(1994年3月17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11月8日)、中國進出口銀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銀行。迄今,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運作已近八年,但人們對于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問題卻并不明確。筆者認為,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研究和解決這個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試圖對此問題加以探討,以促進我國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創新。
二、我國政策性銀行是獨立法人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立體資格的組織。國外的政策性銀行立法一般均確認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韓國產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產業銀行為法人;《韓國住宅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住宅銀行為法人;《韓國進出口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進出口銀行為法人;《韓國中小企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韓國中小企業銀行為法人?!度毡据敵鋈脬y行法》、《日本開發銀行法》、《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關于“二行九庫”的立法也均確認這些政策性銀行具有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