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學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8 15: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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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學論文

國內外勞動法發展現狀

摘要:人類進入20世紀末以來,世界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發展,全球化已成為經濟發展的潮流,由此也給法律的發展帶來了廣闊前景,勞動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榮。在開放的社會和世界性的經濟環境下,以一種新的思維和觀念來研究和探討勞動法律問題顯得尤為重要。去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韓國比較勞動法協會共同舉辦了“中韓勞動法的現狀與未來學術研討會”。與會的中方代表包括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經貿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北京市總工會、北京市法學會、中國法學會、人民日報、工人日報、中國勞動與保障報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等單位的教授、專家、政府官員等30多人,韓方代表有韓國各著名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勞動法教授、專家等多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曾憲義教授和韓國比較勞動法協會會長李乙珩教授分別代表雙方致開幕辭。會議就中韓勞動法學界目前所共同關注的主要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講座,主要分為以下幾個專題:

一、中韓兩國勞動法的現狀與發展

在世界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中韓兩國的勞動法的發展和研究都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本次研討會上,中韓雙方首先就兩國勞動法的現狀與發展進行了概括和展望。韓國勞動法協會會長李乙珩教授在其《國際勞動公約與韓中勞動法的發展-21世紀韓中勞動法的課題》的報告中,對中韓兩國在勞動法方面取得的進步給予了積極的肯定,但同時指出,用國際標準來衡量兩國勞動法的發展,仍存在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可以概括為以下方面:(1)勞動法的國際化、普遍化和統一化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勞動法領域出現了迅速國際化、普遍化和統一化的趨勢。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國際勞工標準超越了國家的利害關系,其帶有普遍性特征為世界各國所認同,但東亞及東南亞的國家普遍存在忽視勞動法國際發展趨勢的問題。從韓國情況看,韓國已加入了(世界經合組織)等國際組織,但對國際化和普遍化的原則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在這一點上,早已加入國際勞工組織的中國也有相似之處。(2)勞動法應當從民法中擺脫出來。從勞動法發展的歷史看,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雇傭勞動關系是由民法來調整的,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勞動法已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成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第三類法-社會法,勞動法有其不同于民法的理念和原則,不能再以民法的觀念去看待勞動法律關系。(3)急需勞動標準的法律化。自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并大大促進了各國勞動立法的發展,今天,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勞動標準在實現勞動者的勞動權、提高勞動標準、促進國際貿易的公平競爭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已加入OECD的韓國和即將加入WTO的中國應當認識到該國際潮流。(4)從理想到實踐的轉化。面對勞動法發展國際化的潮流,韓國和中國應重新審視國際勞工組織的設立宗旨和目的,并實現立足于其精神的“理想到實踐的轉化”,以符合時代的要求。韓中兩國首先應進行法律的調整,使之達到國際勞動標準的水平,并逐步向發達國際靠攏。韓國和中國的勞動法學者應努力研究作為世界各國和平生存與發展象征的國際勞動標準以及發達國家的勞動法,以促進韓中兩國學術的進步和國家的發展。

中國改革開放20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建立,勞動立法有了很大的發展,已初步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勞動法律制度。就我國勞動立法的現狀與未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關懷教授發表了題為《中國勞動立法概況與未來發展》的報告。關懷教授首先回顧了我國《勞動法》頒布前勞動立法狀況,指出《勞動法》的頒布是我國勞動立法新的里程碑。我國《勞動法》的制定經歷了艱辛的歷程。早在1956年勞動部就成立了勞動法起草小組,后因極左思潮的泛濫而夭折。1978年12月鄧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會議上提出了要抓緊制定《勞動法》,(勞動法)的起草工作重新被納人工作日程,但由于改革剛剛起步,許多問題的認識難以統一,起草工作再次中斷。1989年后,隨著勞動制度改革的深入,《勞動法》的起草工作再次成為當務之急,1993年初,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確立后,為《勞動法》的起草確定了方向,1994年7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正式通過了《勞動法》。《勞動法》的頒布,填補了我國法制建設的空白,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僅僅依靠勞動法規調整勞動關系的局面,全面地規范了勞動工作,把勞動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為進一步實施勞動制度改革保駕護航,有利于勞動爭議的解決,促進了社會安定團結。《勞動法》頒布后,為了貫徹實施和進行具體操作,同年勞動部就了17個配套規章,以后又了一系列配套規章。與此同時,國家還提出了進一步完善勞動立法的規劃,今后,我國將陸續出臺《安全生產法》、《社會保險法》、《職業技能開發法》、《促進就業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工資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監察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勞動法律,其中,《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是當前我國勞動立法的重點。現階段我國正向勞動法日益完備的方向邁進。

二、勞動法中的人權問題

人權問題是世界各國所共同關注的問題,從各國對人權的態度來看,西方國家主要強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發展中國家則更加強調個人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生存權、發展權等,生存權又主要體現為勞動權,因此,人權保護與勞動法有密切關系。在本次研討會中,與會者專門就該問題進行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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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系完善探析

一、對于勞動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客體,我國勞動法學界最初持否定態度,認為不必提勞動法律關系客體的問題。關懷主編的原統編教材《勞動法學》在“勞動法律關系的要素”這一節中僅介紹了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內容,而未涉及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注:參見關懷主編:《勞動法學》,群眾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頁。)追根尋源,這引進于前蘇聯的教科書。(注:參見[蘇聯]亞歷山洛夫:《蘇維埃勞動法教程》,李光謨、康寶田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5年版,第5頁。)

原“統編教材”所持的觀點,受到以后許多學者的批評。這種批評在1997年召開的全國勞動法學會年會上仍在延續。侯文學在所提交的論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法律關系客體新探》中指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什么?在勞動法學研究上,曾一度有一種令人不解的現象:即在勞動法學教科書中一般只講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內容,而對客體問題只字不談。究其原因,在于法律關系客體問題在整個法學界就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勞動法學界對勞動法律關系客體也未必能講清楚。但絕大多數同志認為,既然大家公認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勞動法律關系中一個不可缺少的要素,那就應研究它,講解它。否則,勞動法律關系的理論就不完整。

這一批評顯然有一個理論前提:法律關系“三要素”理論是各個部門法學的通用件。某一個部門法的法律關系沒有“客體”,該部門法的法律關系理論就不完整。依筆者看法,以“三要素”理論來說明一切法律關系的觀點本身是值得探討的。

有關法律關系的理論最初是在西方民法中產生的,后來在前蘇聯法學中得到發展,并引申成了法律關系構成的“三要素”理論。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國內外法學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以下是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各種法律關系都無不例外地存在“三要素”,即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我國學者基本上都接受了這種觀點。

張文顯認為,從語義上,“客體”與“主體”相對,指的是主體的意志和行為所指向、影響、作用的客觀對象。它是法律關系的主體發生權利義務的中介。任何一種關系都需要中介,關系通過中介而發生,又通過中介而構成。按照這種觀點,法律關系的具體客體是無限多樣的,把它們抽象化,大致可以概括為七類:(1)國家權力,(2)人身、人格,(3)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4)法人,(5)物,(6)精神產品(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7)信息。這七類客體可以進一步抽象為“利益”或“利益載體”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我們可以說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一定的利益。(注:參見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1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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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研究范式與理論建構

我國法學界中,對于憲法上勞動相關問題的討論高潮始自勞動權被定位為憲法基本權利,此后勞動權就上升為該領域研究的核心問題。因為,對于“勞動權”的研究,可以從客體、主體、種類、性質、效力等維度,分別延展為“勞動”、“勞動者”、“各類具體勞動權”等豐富而嚴密的問題框架。簡言之,“勞動權”是貫穿憲法上勞動問題研究的一條主線,也是厘清諸多學說之間關聯與差異的基本思路。對現有研究成果梳理后可以發現,憲法視域下勞動權的研究正在經歷三重研究范式的轉變,即從“以勞動法解釋憲法”到“以憲法解釋憲法”;從“照搬西方憲法理論”到“立足我國憲法規范”;從“單一的文義解釋”到“多種解釋方法并用”。上述轉變廣泛體現在勞動權研究的各個領域中,為勞動理論建構的深入推進奠定了方法論基礎。

一、客體:憲法中勞動的概念拓展

憲法將勞動權納入基本權利范疇之后,針對勞動權的研究就從勞動法的角度拓展到憲法視野,學者們圍繞勞動權的主體、內容、性質、效力、限制等展開了規范分析。但是,在憲法層面如何界定勞動權的客體即“勞動”之內涵,始終是憲法解釋學中關于勞動權研究的薄弱環節,直接影響了憲法第四十二條在整個體系中的融通,也導致現實中“勞動”被貼上“體力”、“粗活”等標簽,形成極其狹隘的理解,甚至在《現代漢語詞典》中也將其限定于體力勞動(名詞)或進行體力勞動(動詞)。[1]隨著人類勞動形態、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特別是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人的比重逐漸增大,對傳統的“體力勞動觀”造成極大沖擊,也倒逼法學界反思勞動概念界定的必要性。學者王旭較早地認識到了這一問題對于勞動權研究的價值,他以“投資行為”為例,通過憲法第六條中“其他分配方式”與第四十二條中“勞動義務”的文義沖突,指出對于勞動本身的范疇,“不經進一步解釋就會發生體系上的沖突與不融貫”。[2]在這種問題意識導向下,山東大學王德志教授進一步通過憲法文本中關于“勞動者”和“勞動人民”的規定進行體系解釋,主張憲法中勞動概念有待拓展才能順應時展。因此,他將“勞動”界定為:“一種人們創造物質財富、精神財富或者秩序、公平、安全等公共價值以及提供其它有價值的社會服務的活動。”[3]蔡定劍教授也曾指出,“勞動”不僅僅是個人謀生手段,更是“國家和社會積累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基本方式”。[4]這種憲法視域下的“勞動”概念所能指向的外延,遠遠超出勞動法理論中具有從屬性和求償性特征的契約式“勞動”。

二、主體:公民與勞動者的外延界分

通過對比可以發現,《憲法》第四十二條中“勞動權”的主體是公民,而《勞動法》第三條中“勞動權”的主體是勞動者,即通常意義上的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但是,部分憲法學者忽視了法規范層面權利主體規定的鮮明差異,甚至主張憲法與勞動法上的勞動權權利主體均指“勞動者”或“勞工”。[5]也有的學者注意到上述差異,卻認為應將憲法中規定的公民限縮解釋為勞動法中的勞動者。[6]上述理論均體現了“以勞動法解釋憲法”的方法論,未能有效遵循“以憲法解釋憲法”的原則。最早站在憲法立場重新審視勞動權主體的學者是王德志,他以外國人在憲法與勞動法中的身份定位為切入口,闡明了“公民”與“勞動者”的明確界分,即“公民”排斥“勞動者”中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而勞動法中的“勞動者”也將非受勞動法保護或非雇傭型的公民(如個體戶、創業者、農民等)排除出去。[7]筆者認為,憲法與勞動法權利主體外延的區別,最根本地源于兩者背后所體現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是公法關系,因此將權利主體界定為憲法意義上的“公民”,調整個人與國家以及國家內部間的關系,除外國人外,所有人均得以享有。后者是私法關系,調整職工與用人單位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以勞動關系的有無為標準,而非國籍。正是基于這一區分,部分學者進一步指出,應將憲法中的“勞動權”和勞動法中的“勞動權利”作為兩個獨立且并列的概念,以此突出勞動權作為憲法基本權利的獨特地位。[8]因此,對于勞動權與勞動權利的主體界定,是厘清憲法勞動權與勞動法勞動權利的關鍵。傳統理論中,部分學者認為憲法中的“勞動權”與勞動法的“勞動權利”系“屬種”關系[9],這事實上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也無視《憲法》和《勞動法》中兩種權利主體規定的明顯差異。

三、本體:憲法中勞動權的屬性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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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制建設的難點研討

2009年11月14至15日,由江蘇省經濟法學研究會主辦、中國礦業大學文法學院承辦、江蘇義行律師事務所協辦的2009年江蘇省經濟法學研究會年會在中國礦業大學舉行。省法學會副會長龔廷泰教授、中國礦業大學黨委副書記鄒放鳴教授分別代表省法學會和中國礦業大學致辭。省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力教授致開幕詞。省經濟法學研究會部分成員及有關部門代表、來自全省各高校經濟法學專業的專家學者、研究生等共計100多人參加了會議。本次會議確定的主題為“危機與發展:經濟法制新思考”,包括六個分論題:金融危機下的經濟法理論與實踐問題;反壟斷法專題研究;安全生產法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勞動法理論與實踐問題;三農問題與經濟法制建設;其它經濟法的熱點問題研究。會議共收到參會論文84篇,提交的論文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質量上都有明顯增加和很大提高。與會代表提交的論文既有對經濟法學理論問題的挖掘和反思,又有對現實中的經濟法學問題進行大膽探索,特別是探討了我省經濟法制建設中的難點、熱點問題,這反映出我省經濟法學的研究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同時,為推動學術繁榮與發展,培養青年,促進青年人才脫穎而出,會議還對青年學者提交的論文進行評獎,評出一等獎2名,二等獎4名,三等獎4名,并為獲獎者頒發了證書。現將本次年會的主要研究成果綜述如下:

一、關于金融危機下的經濟法理論與實踐問題

江蘇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陳愛蓓研究員認為,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國際市場需求大幅下降,國際新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由于WTO體制下的貿易保護主義在表現形式上具有全球性和多樣性的特點,其在WTO法律體制下運作又極具隱蔽性,要妥善應對,困難重重。如國外濫用WTO規則允許的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特別保障措施調查,而從我國企業層面來看,企業整體應訴能力較弱。從我國行業中介層面來看,地方中介機構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從我國政府層面來看,缺乏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特別是應對國外反補貼和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的協調機制。因此她認為,從目前的形勢看,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建立,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加快制度調整,推進國際標準認證,注重自主創新以及完善政府、行業、企業的多元應對機制,不失為有效的措施。淮陰師范學院法學院蔣大平副教授認為,次貸危機自2007年2月在美國爆發以來,已經逐步演化為全球性金融危機,并對全球實體經濟造成了深刻的影響。對此,美國政府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積極應對,例如在宏觀調控方面,美國政府主要采取協同降息,向金融機構注資,實施國有化以及提供擔保等措施;在金融監管方面,呼吁重建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完善金融立法,防范金融風險的蔓延。為此,他建議,中國應在金融立法和監管方面從中汲取有益的借鑒:一是建立金融危機應急處理法律機制,及時應對和化解金融危機;二是彌補立法空白,規范金融業發展;三是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協同配合;四是從機構監管向“目標導向”監管跨越;五是正確處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辯證關系。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生袁潔認為,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我國政府按照“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重民生”的部署和要求,果斷實施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在這一背景下,積極推進稅制改革和完善稅收政策,研究開征物業稅有了更多的現實意義。

還有學者探討了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的司法應如何積極行動。如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在讀博士生劉思萱在題為《金融危機下能動司法研究———以破產重整案件審理為研究對象》的發言中認為,金融危機的擴散導致進入我國訴訟領域的案件呈井噴狀態,并具有突發性、群體性、傳遞性、極端性的特點。為此,全國各級法院迅速出臺一系列措施以應對危機。對此,不少學者提出了質疑的觀點。劉思萱博士進而提出:通過對危機狀態下司法例證的分析,從行為類型化角度考察,破產重整的審理是危機狀態下司法行為的典型代表,以拯救企業為首要目標回應危機狀態下的經濟形勢;通過分析危機狀態下司法的特質,從行為目標角度考察,危機的不確定性特點需要司法以能動性方式回應,并以社會秩序的維護和新生社會關系正統性的確認等為優先的行動目標;通過研究危機狀態下能動司法的自我謙抑,從行為標準角度分析,司法能動性有其傳統的和現代的理論基石,而在危機狀態下,能動司法更應把握行為主體、內容和程序標準。南京大學法學院宋亞輝博士生對司法的這方面功能持審慎態度,在其提交的論文《公共政策如何進入裁判———以金融危機為背景》中,針對金融危機背景下,最高院出臺了一系列司法文件,要求裁判必須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應對金融危機固然需要全國上下協調一致,共同落實公共政策。然而,由于公共政策在制定程序、慎重程度和思維方式上的局限性,使得公共政策在實施過程中難免出現意外后果。我國司法機關習慣性地追隨公共政策,毫無保留地將公共政策轉化為司法政策,并通過司法解釋內化到具體裁判中的局限性十分明顯。一旦公共政策本身出現難以預料的意外后果,則司法機關的做法勢必將意外后果引入司法領域,將損害擴大化。為此,他認為,鑒于司法機關所承擔的特殊職能,最高院在落實公共政策時必須保持慎重的態度,只有作為立法的過渡、彌補既有法律的漏洞、以及為應對社會的非正常狀態時,才可以將公共政策引入司法裁判。而且,被引入司法裁判的公共政策還應當具備良好的品質,即公共政策進入裁判之前,必須對其進行經濟分析和績效測定,盡可能把公共政策發生意外后果的機率降到最低限度。

二、關于反壟斷法

國務院、全國人大反壟斷立法顧問、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王曉曄研究員作了主題報告,題目是《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中的若干問題》。她首先介紹了反壟斷立法的宗旨和意義,指出反壟斷法被視為“經濟憲法”,它一方面有利于維護市場的公平自由競爭;另一方面也給消費者帶來了最低的價格、最好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因此,反壟斷法是最重要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此同時她也指出,由于中國經濟轉型的任務尚未徹底完成,再加上反壟斷法不可避免地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不完善之處,我國反壟斷初期實施過程中將會遇到幾個嚴重的挑戰。一是缺乏關于執法機關的明確規定。根據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反壟斷法將會維持現有幾家機構分頭執法的局面。多家政府機構分頭執法毫無疑問地會影響反壟斷法的效力和權威,因此,希望國家盡快建立一個統一和比較獨立的反壟斷執法機關。二是反壟斷執法面臨行政壟斷。行政壟斷是我國當前經濟生活中最嚴重的限制競爭,其后果不僅扭曲競爭,而且妨礙我國建立統一、開放和競爭的大市場。因此,反對行政壟斷應成為我國反壟斷法的重要任務。我國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雖然做出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反壟斷執法機關對它們沒有管轄權,使很多人質疑我國行政壟斷能否有效得到遏制。三是反壟斷執法機構與監管機構的關系。廣大消費者普遍希望反壟斷法能夠在電信、電力、郵政、鐵路等行業的大壟斷企業面前保護他們的利益。然而,由于這些國有大壟斷企業都有監管機構,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之間的關系就成為一個敏感話題。如果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被監管行業不能正常執法,將面臨更大的挑戰。最后,中國反壟斷法作為一個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的基本法,還需要盡快建立相關的配套法規。如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但是,何謂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需要法律解釋。可見,在反壟斷法的規定非常原則性的情況下,壟斷協議、濫用監督以及控制經營者集中等方面都需要釋義性的配套法規。因此,王曉曄研究員認為,反壟斷法的頒布不是我國反壟斷立法的結束,而是剛剛開始。我國反壟斷法能否得到有效實施,將取決于很多因素:取決于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度,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和競爭文化,當然更取決于我國政府和立法者推動競爭政策的決心和信心。徐州市廣播電視大學的孟梅講師認為,我國《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實施至今已有一段時間,禁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是反壟斷法的三大支柱之一”,是比較適合中國國情,與中國現實的市場經濟狀況、人們的法律文化、競爭意識相匹配的一部法律。但同時也應當看到《反壟斷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制過于原則化,法律執行力比較低,要真正落實,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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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治下的刑法制度

本文作者:姜濤工作單位:江蘇大學法學院

社會發展是一個不斷解決問題又不斷產生新問題的過程。隨著我國勞資沖突的加劇以及人們對勞資關系和諧之要求的提升,勞動法治的社會意義得以凸現,勞動刑法制度創生亦成為必然。其中,建構我國勞動刑法制度的核心命題在于,勞動刑法制度的客觀性是在建構中再現?還是干脆被解構掉,成為解構之后超越?推衍到具體確立實踐中,可能形成這樣的問題域之設定:刑法與勞動法治是如何接口的?它得以凸現的社會背景是什么?怎樣使之向一個合理的向度發展?這是勞動刑法制度創生中必須要回答的問題。然而,上述問題在今天的中國刑法學中一直未得到應有的重視。我們知道,自覺的實踐必然基于一個深入認識的基礎。勞動刑法制度創生這一理論指向的提出,最具啟示意義的應是建立一種以探討勞動刑法制度的發展規律與內容結構為研究對象的刑法學分支學科)))勞動刑法學。于此要追問的是,這樣的探討究竟能對人與社會帶來什么福利?這就涉及到勞動法治的問題,具體地說,就是如何判斷勞動法治進而做出制度安排的問題。這都要求我們以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治為視角對勞動刑法制度的形成、功能和罪責結構等問題進行一次追本溯源式的法理考證。對此,我們應該意識到:第一,只有從認知與啟示的視角,審視現代勞動法治對勞動刑法制度的制約和影響,才能進一步厘清勞動刑法制度在西方國家生成和發展的社會基礎和基本價值訴求;第二,只有立于功能與范疇的立場,把勞動刑法制度置于現代刑事法治與勞動法治的互動與融合視界之中加以審視,才能進一步擴展勞動刑法制度的解釋力,從而形成一種獨立于正統刑法的勞動刑法學;第三,只有以詮釋與激活的方法,汲取國外建構勞動刑法制度的成功經驗,并把勞動刑法制度的當代價值定位于為勞資關系和諧和勞動法治實現提供理念與制度支撐上,才能建設一種符合中國社會轉型要求的勞動刑法制度的罪責模式,而此正是我國勞動刑法制度建設的未來圖景。本文擬以勞動法治研究視角,試圖提出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一般原理,并試圖對中國具體建構勞動刑法制度中的問題給予法理上的求證。

一、認知與啟示: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內在機理

與和諧社會同行,我們已經前行在勞動法治的路上。勞動法治的實現過程及其難點,實際上是如何妥善安排與處理好勞動者利益與雇傭者利益兩者之間的關系,并尋找它們之間的最佳平衡點。我們不難看出,只有揭示勞動法治歷程的共性,才能在此基礎上去比較、吸納,去蕪存菁,為我所用,從而完成國家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宏偉目標。

(一)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社會條件作為前提,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勞動者利益與雇傭者利益并非總是處于一種和諧狀況。在實現勞動法治的過程中,它們往往存在沖突。¹或如近來一位西方學者所妙喻的,工業化社會或早期資本主義是一種沉重的現代性,沉重的現代性把資本與勞動放在了一個誰都無法逃脫的鐵籠之中。[1](P9)而勞動者利益與雇傭者的利益沖突在刑事領域的表現尤為突出,兩者關系的處理及其制度安排往往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勞動法治狀況的晴雨表。[2](P18)這是因為,法是利益之器,如果沒有法律、制度和規則的保障,勞資關系主體各方會陷入混亂的互相廝殺之中,其結果是兩敗俱傷,大家都受到損害。因此,勞資關系主體各方必須按照勞動法律安排自己的行為模式。但是如果僅僅把勞動法治定位為由勞動法律體系建立起的秩序,那么解決勞資關系失衡的動力就過于單薄,體現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各項勞動法律就將難以貫徹,并且缺乏多方有效的約束。因此,現代刑法必須回應勞動法治的這一新挑戰。這種做法不是對既定格局的一種清算,而是對一種可能理論空間的理解,[3](P64)并力求為它提供一些獨立的論證。如果能做到這一點,這就為現代意義上的勞動刑法制度創生提供了發展的精神與理論空間。首先,勞動刑法制度是勞資沖突發展的產物。歷史地看,當代勞動刑法制度從根本上是一種西方建構。勞動刑法制度首先在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出現,并非空穴來風,而是當時資本主義社會深刻矛盾的必然反映。這個矛盾處表現在: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迅猛發展,社會問題和勞資矛盾也日益突出。資本權力的強化與勞工權利的被侵害和被剝奪,打破了二戰以后多年形成的勞資關系相對平衡的態勢。在勞動關系矛盾復雜化的新形勢下,勞方與資方往往被比喻成拔河的雙方,彼此較勁,爭奪有效的社會資源,以至于勞資對立和沖突事件頻發,強資本對弱勞動權益的侵害已經成為勞動關系矛盾的主要特征。每當有特殊事件發生,就會撩起這種沖突的因子,使其表面化,從而演化成為勞動犯罪,并引起其他相關的犯罪。并且,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各國的勞資關系呈現著截然不同的兩種發展趨向:一種是政府倡導下的以資方為主導的勞資合作,這種情況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原來的一些社會主義國家更為突出;再一種是勞資的劇烈對抗,這主要分布在一些老牌資本主義國家。勞資合作與對抗的共存,是世界經濟一體化下勞資關系的又一特點。[4](P126)這種既合作又對抗的勞資關系滋生了勞動法治,也是勞動法治形成的經濟與社會基礎。而勞動法治演繹的結果除了形成完善的勞動法律制度之外,也逐步形成了勞動刑法制度以及立基于該制度的法律實踐。其次,勞動刑法制度的生成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勞資關系的復雜變化與勞動法治的孕育發展有著復雜的勾連。勞動刑法制度出現的深層原因,是市場經濟的劃時代變革帶來了勞資關系和諧和勞動法治發展的新時代,并由此創造出了刑法秩序的新版圖、新領域。在筆者的視野中,勞動刑法就是國家、社會與民眾之間關系和秩序,講勞動刑法就必須講國家與社會。2世紀5年代以來社會的發展對勞動刑法制度的形成產生了巨大影響。歸納而言,委于勞動法治這一硬殼之下,下述三個因素的出現加速了勞動刑法觀念、勞動刑法規范以及勞動刑法的罪責模式的發展和變化:(1)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資沖突解決模式將何去何從,是人們在擺脫了自由競爭時代之后又不得不面對的思考。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早期對勞資沖突解決所采用的模式是一種協商自治模式,這種模式隨著意識形態的揚棄、社會安全的凸現、經貿的全球化和產業信息化的出現,已經難以駕馭勞資關系的健康、和諧發展。這讓刑法學界第一次真正有機會去研究協商模式之外更為嚴厲也更具有區別性,同時又是非行政性的國家干預)))刑罰手段。因為在國家控制弱化及個體利益驅動下,勞資關系沖突將變得更為激烈。為了避免這種激化,刑罰手段必須介入。從這個意義上說,勞動刑法制度的興起,就是時代變化的產物,也是勞動法治從觀念到實踐被引入新的時代內容的結果。(2)隨著蘇聯解體、歐盟成立、世界貿易組織興起和電腦網路盛行,勞動法治現代化與一體化的能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釋放。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國際勞工組織分別制定和全面推動了基本勞動人權保障、社會安全等方面的國際公約。一時間,刑法干預、社會安全、傾斜保護和人權保障的等法治議題開始廣泛出現。這是西方國家主張和提倡勞動刑法觀念最強大的政治和社會推動力,并使之深深打上特定社會結構的烙印。(3)在上述兩種因素的強力推動下,西方法學界對法治國家、形式法治、國家優位和強式公平等在傳統刑法研究中主導地位的刑法理論范式的反思也進入了新階段,并在對傳統刑法理論范式的批評中注入了福利國家理念、實質法治理念、社會優位理念和弱勢公平理念。由此,勞動刑法制度研究開始進入一個全面的創新時期。以至于,2世紀5年代以來,無論是在法學界,還是在實務界之間,勞動刑法是一項理性的事業已在西方學界成為共識。最后,從直接原因上分析,勞動刑法制度是西方福利國家模式下的產物,是對福利國家實現方式的一種新發展,具有福利刑法的內在氣質和制度品性。福利國家是工業化時代主權國家社會功能的具體體現,它突出地強化了現代主權國家的社會功能。[5](P96)2世紀以來,重新定位社會公正的概念、改變社會安全措施的要求以及由國家抵御勞動者來自雇主侵害的風險可能帶來的危機,越來越成為福利國家改革的主要方向。誠如吉登斯警告說,沒有了敵人的國家的合法性,越來越取決于它們的管理風險的能力。[6](P8)在這一認識基礎上,西方國家強調對勞資關系的社會分析和法律分析,在不約而同地朝勞資協商,國家退位的勞動法治推進的同時,又加強了刑法對侵犯勞動法益的保護力度,從而使勞動法律和勞動刑法成為全民的最大福利。并且在福利國家理論的引導下,西方國家勞動刑法介入勞資糾紛呈現出明顯的兩極分化現象,即對雇主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加重處罰,而對勞動者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侵犯雇主利益的行為從輕處罰。也正是這種合理的兩極分化,使刑法介入勞資糾紛具有完全的引導能力,從而能對勞資糾紛及其所面臨罪刑法結構安排具有正確的判斷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勞動刑法制度的源頭在福利國家形成之初,著眼于人類共同體的福利主義視野對勞動刑法制度的形成、發展與完善無疑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一切都迫使勞動法治從觀念到制度進行根本的變革。那么,這個變革的法哲學基礎是什么呢?

(二)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法哲學基礎撇開勞動刑法制度的內容體系暫且不談,西方學者對勞動刑法的診斷是從特殊的路徑出發的,這一路徑就是法哲學的路徑,它決定著西方學者所使用的概念的特殊性。然而,正是這一特殊的路徑,又使西方學者牢牢地抓住了勞動刑法制度的本質,并把它的全幅圖景清晰地展示在世人的面前。勿庸諱言,從法哲學的視角來看,勞動刑法的旨趣在于力圖通過對勞資關系在現代社會中的具體樣態的分析,揭示出現代社會中勞動者與雇傭者之間真實的社會關系,并在對這種社會關系的比較與抽離中,發現了社會正義的價值訴求對勞資關系和諧發展與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基礎作用。因此,同時,勞動刑法制度欲上升為規范并發揮規范效力,必須具備倫理上的正當性,即必須符合社會正義性的要求。換言之,社會正義構成了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基礎和動力,也構成了勞動刑法制度的核心和靈魂。這種深刻的價值觀念開啟了我們解讀勞動刑法制度的根本性的變革路徑。這種變革路徑不僅詮釋了刑法介入勞資關系糾紛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而且營造了一種民主、平等、和諧的勞動刑法制度生成的社會環境。很顯然,這是勞動刑法理論分析中最大的難點所在。為了加深理解,我們不妨再來看一看羅爾斯。我們知道,羅爾斯在西方哲學史上的一個重要貢獻,就是劃定了社會正義的界限,而此又是勞動法治及勞動刑法制度建構的法哲學基礎。羅爾斯在5正義論6特別強調正義的至上性。他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他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他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7](P1)他同時提出了社會正義中的差別原則,他認為,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賦較低和出生于較不利的社會地位的人們。[7](P96)總體地說,雖然羅爾斯基于公平的正義觀念是在自由主義框架內闡發的一種正義理論,但他也將社會主義的實質平等觀念的某些要素納入了公平的正義理論,于人類追求勞動刑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啟示價值。德沃金對此也深有同感,正義是一個屬于結果的問題:當一項政治決定否認人們享有正義的最佳理論所賦予的財富、自由或機會時,不論作出這種決定的程序是多么公平,它都會導致非正義。[8](P18)正是羅爾斯等關于社會正義的分析,為當代社會建構勞動刑法制度提供了一個堅實的起點。可以說,社會正義作為綜合的價值觀念,既構成了激勵和評價勞動刑法制度成長的法哲學依據,又為這種制度的建構與實施提供了內在的精神機制。由此而生發的另外一個聯想是:肯定社會正義為勞動刑法制度提供法哲學基礎的擔保,并不意味著否定制度本身的一般制約作用。社會正義作為統一的價值觀念,總是包含著普遍性的規定,這種規定顯然難以離開對勞動刑法制度的依賴,因為社會正義既涉及制度選擇,又關聯著制度建構。這一價值觀念,恰如其分地體現了當代社會的人類在風險社會所應擁有的一種價值訴求、精神氣質與人文關懷。如果說,社會正義構成了建構勞動刑法制度之理據內在的價值底蘊的話,那么前瞻性的政治、社會意識與人文關懷則從外在的層面為建構勞動刑法制度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撐與保障。[9](P65)也正因為如此,以社會正義為價值訴求的勞動刑法制度在先發國家的確立和成長確實為全世界提供了一個勞動刑法制度建構的典范,使后發國家看到了一種理想的、特殊的勞動刑法制度創生的實現方式,從而追求一種不同于傳統刑法的罪責模式。所以,理解當代西方勞動刑法制度,既要將之視為源于社會正義而發展起來的知識領域,又需將之置于更廣闊的社會視角當中,它又是當今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的需要。事實上,先發國家的法學家在他們國家的勞動刑法制度中看到了前途和希望,并給予了它高度的評價。這種理想早已被他們從理論上加以論證,現在又在自己的國家那里變成了活生生的現實。這尤其為正處于勞動刑法制度建設十字路口上徘徊的后發國家指明了一個光明的前景:勞動刑法制度是不可抗拒的,理性建構才是我們的重要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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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保護與法律完善

摘要:本文通過對造成農民工工資保護困境的成因分析,提出相應的法律完善建議,完善對農民工工資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

關鍵詞:農民工;工資保護;工資拖欠

農民工主要指戶籍在農村,從農村來到城市務工或異地從事非農產業的人,他們主要分布在第二、第三產業工作。早在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中強調:要求各級政府、各部委、直屬機構加大工作力度,解決拖欠的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從通知至今,各地政府紛紛出臺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相應政策和辦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但未根本解決問題。近些年來,群體事件頻發,有些農民工甚至用極端手段維權,不僅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更是嚴重威脅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農民工工資保護更是迫在眉睫。

一、農民工工資保護中面臨的困境

(一)建筑行業層層轉包制度拉長勞動關系鏈條

建筑行業是農民工集中就業場所之一,工程項目承包制又逐漸演變成層層轉包制,這種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大致有四層關系:第一層是開發商與施工單位;第二層是施工單位與勞務工資或小型建筑公司;第三層是勞務公司與包公頭;第四層是包工頭與農民工,農民工處于這種勞動關系鏈條的最末端。現實中,農民工在工地干活,并不知他們為誰干活,也就是不知道開發商或施工單位是哪一家,他們大多憑借“熟人關系”參加勞動,只認定了包工頭為他們的老板,工資的發放也認定是包工頭為其發放。這種長鏈條導致了管理混亂,監督困難,同時也屏蔽了農民工與正規企業的勞動關系。無論那一層資金出現問題,最后作為鏈條最末端的農民工工資均會受到波及,這就是為什么政府總在治理,問題總是不斷的原因。農民工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2003年1月5日國務院《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強調: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農民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利。但根據《2012年農民工檢測報告》顯示:外出受雇農民工與雇主或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為43.9%。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低不利于農民工維護自己的權益,即使農民工通過仲裁或是訴訟的方式,由于“包工頭”并不是法律上的具有合法資質的主體,在施工單位或勞務單位拖欠工資時,“包工頭”往往一走了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在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但是這種做法割裂了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的雇傭關系,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維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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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務處處長述職報告

我于20*年6月18日到教務處工作,并被聘任為教務處處長。一年半來,自己努力用一個共產黨員的標準和處長的職責嚴格要求自己,重視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知識方面的學習,特別是通過參加省教工委舉辦的中青年干部學習班及院、處組織的十五大報告的學習,使自己的政策理論水平有了顯著提高,尤其對深化教育教學改革,面向新世紀的高等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有了新的認識。在注重提高自身素質的同時,積極創造條件,采用多種方式,在處內逐步形成講學習、講團結、講正氣的氛圍。

工作方面:一年半來,教務處除了做好日常教學管理工作外,比較順利地完成了以下幾項較有影響的工作:

(一)本科教學水平評價工作。在全院上下支持配合下,自評工作小組加班加點,持續奮戰了三個月(含整個署期),完成了2.6萬字的自評報告,10萬字的自評報告分項附件,23卷背景材料和23塊評估展板。該項工作得到了司法部評估專家的一致好評,受到了學院的表彰。

(二)院自評過程中,在原工作的基礎上組織完成了30門課程大綱和35門課題庫建設;籌備召開了院專業建設工作會議(1996年9月)。評估結束后于1997年3月拿出了院本科教學整改意見。

(三)試行全學分制。1997年3月份以來做了大量的調研論證等籌備工作,制定出《學分制學籍管理試行辦法》、《學分制課程修讀辦法》等,建立了微機選課系統,比較順利地在97級法學系試行了全學分制,在調動教與學兩個方面的積極性上產生了積極的效應。

(四)在堅持“聽、評、幫、獎”教學檢查評比活動的基礎上,本學期組織了中青年教師課堂教學基本功大競賽,在全院教師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對提高我院教學質量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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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述評研究管理論文

2003年是國際和國內突發重大事件頻仍的一年。在這一年里,我國的法學研究一方面受到這些突發重大事件的影響,表現出鮮明的年代特征;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學研究仍然沿著既定的軌跡穩步前行,這就是服務于我國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的建設,致力于立法課題、司法實踐熱點和難點問題以及學科體系的研究。本文試圖對我國2003年法學研究的基本情況做一粗略的述評,并對其未來的可能發展做一展望。需要說明的是:(1)限于篇幅,作者只對部分法學學科的部分研究成果進行述評,未能涉及者并非不重要;(2)述評的資料來源主要限于法學類公開出版刊物在2003年發表的文章,以其他方式發表的重要理論成果沒有納入本文的視野;(3)限于作者水平的限制,做出的評論和對相關發展的展望可能不盡妥當,因此歡迎同行批評指正。

一、修憲與憲法學研究

(一)主要研究成果

隨著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和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的召開,我國憲法修改步入法律程序。2003年,我國憲法學界關注和研究最多的是修憲問題。關于修憲的基本理論,有學者認為,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生命力的源泉。[1]有的學者認為中國憲法應當從“改革憲法”向“憲政憲法”轉變,憲法的根本法則由以人本和自由為核心的價值法則、人民主權的政治法則和體現程序理性的程序法則構成,蘊涵道統、政統和法統,是憲法合法性、權威性和穩定性的終極來源和根基。憲法作為法律應當具有的效力有賴于違憲審查和憲法訴訟,但不是憲法的一切內容都要司法化。界定違憲主體和違憲行為應當以立法模式為主兼及治理模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憲法監督要體現人民主權的程序理性的完好結合。憲法是價值法則通過政治法則和程序法則在公共領域的運用,以約束權力和保障權利為核心,憲法改革應當圍繞憲法核心問題,調整好國家權力與階級結構的關系、國家權力的內部橫向和縱向關系以及執政黨與國家政權機關的關系。[2]

有學者強調了憲法解釋制度的功能,認為憲法與社會生活之間的沖突是絕對的,協調是相對的。只有當運用憲法解釋權無法解決問題時才運用憲法修改權,但是憲法修改權本身時有界限的。[3]憲法學界對憲法修改的方式進行了討論,“小修”的觀點取得廣泛支持。有人認為在這樣“小修”的前提下,應當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載入憲法序言,應當建立完善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制度,應當將遷徙自由重新寫進憲法,還應當設立憲法監督委員會行使憲法監督權。[4]關于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有學者認為,應當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規定“財產權不得侵犯”,并規定相應的限制和補償條款。[5]

此外,憲法學界借修憲之東風,對憲法與政治文明、憲法與人權保障、憲法監督與憲法訴訟以及憲法程序等憲法學基本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有學者認為,政治文明包括民主、法治和人權在內,是人類享受幸福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將其作為獨立的文明形態,有利于提高民主與法治的價值地位。[6]有學者認為憲法文明構成現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我國應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憲政文明和法治文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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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議在校實習生的勞動者資格

近年來,由于高校擴招以及國家大力提倡職業教育等原因,畢業生的人數逐年遞增,據權威部門統計,2010年全國高校畢業生人數高達630萬。隨之而來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越來越嚴峻,很多不打算考研及出國的大四學生在新學年伊始即不再繼續在校學習,而是將全部精力投入到尋找工作單位實習并爭取就業之中;一些職業中專的在校學生也是在最后一個學年時,被學校統一分派到某單位實習并最終就業,只是等待著學末領取畢業證書。然而,在現實中,實習單位是僧多粥少,從而導致很多實習生為了得到一個實習機會,根本不敢與實習單位談條件,甚至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根本不敢啃聲,以致于侵犯實習生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與此同時,實習生的生存狀況也越來越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案例:

最近,有媒體報道:廣州市勞動執法、總工會、公安、建委等八部門在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聯合檢查時發現,廣州市蘿崗區一家規模較大的世界500強企業的子公司,使用實習生多達1200多名,人數竟超過了正式員工,監管部門勒令其短期內進行整改。據了解,由于勞動力缺口大和行業生產季節性因素,電子制造業超時加班情況普遍,一些企業常常通過大量聘用實習生的做法來保證生產。這家世界500強企業的子公司有正式員工1100多名,勞務派遣工900多名,而聘用的中專、技校的實習生竟多達1200多名,比該企業正式員工的數量還多,遠遠超過廣東省有關法規的上限。這1200多名實習生年齡在17至18周歲之間,主要是來自湖南、四川、甘肅等省的中專、中技學校三年級在校生。該企業和實習生所在學校簽訂了集體協議,但沒有明確一旦出現工傷和安全責任等情況如何處理。在企業與實習生本人簽訂的協議上,只寫明了每月正常工作的實習補貼為1030元,另有食宿補貼352元。據相關人員透露,這些實習生經過短時間的培訓后,就立即和正式員工一樣每個月高負荷加班上百個小時,遠遠超過了《勞動法》規定的36小時。該企業相關負責人解釋說,實習生在一年實習期滿后,只要考核合格并本人同意,即轉為該廠正式員工。

針對上述案例對下列問題進行分析:該企業1200多名實習生與該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該實習生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因工受傷后是否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分析:

一、該企業實習生與該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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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模式分析

摘要:市場經濟、法治中國使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理念日益深化,也催生了企業法務這一職業群體。高等法學教育適應市場需求開始企業法務人才培養。分析傳統司法法務人才與企業法務人才具有的共性和特性。從企業法務工作崗位需求出發,對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進行設計,并探討其教學方法。

關鍵詞:企業法務;人才培養;課程設置

企業法務一般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管理法律事務,對各種經營行為進行法律審查,預防法律風險,處理法律糾紛的職位以及受雇于該職位的人員和這些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治社會的推進,依法治企已經逐步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理念日益深化。近些年,法律職業中企業法務這個新興的崗位悄然誕生,并迅速成長,這需要大批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法務人才。企業法務人才以企業合規經營為己任,以預防糾紛產生為目的,在知識結構、能力素質、思維方式等都與傳統的以解決糾紛為目的的司法法務人才不同。我國高等法律教育應該積極回應市場需求,從企業法務崗位需求出發,探討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模式。人才培養模式,是高等學校在一定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論指導下,為實現培養目標而設計的知識、能力、素質體系以及為實施這一體系而采取的活動方式。這里包括兩部分:一是人才培養方案。人才培養方案是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所制定的實施人才培養活動的具體方案,是對專業人才培養的邏輯起點、培養目標與規格、內容與方法、條件與保障等培養過程和方式的描述和設計;二是為全面落實培養方案而采取的教學手段和方法。

一、設計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的設計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明確企業法務工作者與法官、檢察官等狹義法律人的區別。法官、檢察官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代表國家依法承擔著定分止爭、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尊嚴的重要職責。社會對他們的職業操守、專業能力等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一直把他們當作正義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法律的守護神。以法官為例,其職責的本質所在,是其應當公正,即不偏袒某一方,不主動介入事物,不主動行為,而是只對向他提出的案件加以決斷。而企業法律工作不同,法律工作者作為企業內部人員,立足于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企業法律人首先是企業人,企業法務部門是企業內設部門,是提供法律專業服務的管理部門,而不是國家派出部門。因此,企業法律人員在處理有關問題時不能僅僅追求公平、正義,而是應當以在合法前提下實現企業最大利益為追求,甚至在很多情況下,應實現企業管理層期待的協助企業應對突破經濟法規模糊地帶的事業經營挑戰。因此,我們可以看出,企業法務工作者的特點。第一,信仰法律,但不應只提示風險,更要為企業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第二,追求正義,但不應僅追求公平正義,更要切實維護本企業的利益;第三,崇尚秩序,但不應僅遵循現成的法律條文、慣例、先例,而要有能力在法律模糊地帶創新性思考,為企業解決經營中的問題。其次,改革培養方案專業課程設計路徑和方法。長期以來,我國法學專業的專業課程設置一直是以14門到16門核心課程為中心,即培養方案中的專業課程設置是以部門法為導向,設計核心課程和選修課程。這種以部門法為導向設計的培養方案,根本無法滿足企業法務的職業崗位需求。我們可以借鑒加拿大CBE(CompetencyBasedEducation)教學思想,即“在充分研究職業崗位人才需求的基礎上,培養學生從事這一職業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基本技能、基本素養為核心的教育思想”。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設計,應該以企業法務職業崗位為出發點,運用DACUM(DevelopingaCurriculum)方法進行工作分析,明確企業法務人才應具備的知識、能力、素質,在此基礎上設計課程體系,確定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形成在法律人統一框架下的“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再次,調整課程體系,突出企業法務人才培養特色。課程體系是由教學的基本科目按照一定的邏輯程序組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它是教學內容的核心組成部分,決定著學生的知識結構,是培養學生素質和能力的重要手段與媒介,也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保證。考慮到企業法務管理的學科屬性,在設計課程體系時,要在法律人才培養框架下,注重法學與管理學的滲透與結合,打破學科相互孤立隔絕的狀態,進行跨學科組織課程內容。同時,也要考慮學生人格的完整性、知識的綜合性、能力的發展性。遵循課程體系設計原則,結合人才培養目標。

二、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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