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啟示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1 0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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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保險監管模式逐步由嚴格轉向寬松,保險監管的重點轉為以償付能力為主。介紹了西方一些發達國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并分析了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不足,進而提出增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有效措施,以保障中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償付能力保險監管資金運用
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發生賠償和給付時所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是衡量保險公司經濟實力的一個綜合指標。償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險公司資產的市場價值大于負債,同時還要求有足夠的流動資產以履行所有因債務而導致的財務責任。合理的償付能力應該在使保單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險業運營成本較低這兩個因素的權衡中達到均衡。目前,西方國家主要通過對償付能力有效監管來達到監督保險公司經營同時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目的。
1美國償付能力監管
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保險監管成本,美國最早建立了償付能力評級機構和評級制度。這些評級機構以相對較低的成本提供了關于保險公司財務實力的總體信息。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和財務分析跟蹤系統(FATS)作為美國保險監管預警機制的兩個重要的信息系統,主要幫助保險公司的無償付能力進行預測,避免更多保險公司破產。20世紀90年代美國保險監管協會提出了風險資本要求法(RBC),該法隨著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具體數量和類型而變化,使保險公司的資本與其承擔的風險大體匹配?,F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變動為主要假設來測定壽險公司責任準備金的充足性,分析壽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是否匹配,屬于動態監管方法。為了對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時能及時進行補救,美國建立了保證基金體系,以保護可能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
美國的償付能力監管既有事前的預警、事中的控制,又有事后的彌補;即有靜態監管,又有動態監管,兩種監管相互補充,其體系建設比較完整。
2歐盟償付能力監管
歐盟償付能力監管內容規定了法定償付能力額度,其由最低固定保證金和償付能力額度組成。同時,還規定可計入資本金的資產負債表項目。雖然歐盟投資管制較松,但對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的投資特別關注,注重協調投資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并規定責任準備金投資的資產類型及各類資產占準備金總額的最大比例,避免風險的過于集中。如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未達到規定要求,監管機構會采取限制公司投資行為等舉措進行干預。
歐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屬于比較寬松的監管體系,它考慮的因素比美國簡單,操作起來比較簡便,但其保險監管對行業自律要求很高。
3加拿大償付能力監管
加拿大動態資本充足性測試是在給定保險人近期、當前財務狀況,以及保險人在未來一系列假設情景下的前提下,對保險人資本金的變動趨勢進行分析的過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測試分析,提供有關可能導致保險人資產損耗的不利事件的信息,預測采取相應糾正措施所產生的影響,以幫助保險公司防范償付能力不足事件的發生。
4中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現狀與存在問題
4.1現狀
我國新《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管。表明我國已從微觀的“條款費率監管”轉向宏觀的“償付能力監管”。目前,我國的保險償付能力監管是以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主,并通過計算各項財務指標分析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可以簡單合理地處理復雜的風險狀況,這種監管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從現在的財務報告、監管報告和精算報告中獲得?,F行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主要學習美國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償付能力檢測系統。這種方法直接從保險公司財務報告中獲取信息,綜合了影響償付能力的各方面風險在公司財務狀況中的表現形式,解決了我國保險監管的專業人才資源相對稀缺的問題,有助于縮小重點監管的范圍,提高監管效率。
4.2存在問題
(1)對償付能力額度計算方法和規定仍是照搬國外相關法規,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中關于財務保險、短期人身保險和長期人身保險償付額度的計算方法,準備金提取比率等,都源自英國的《保險公司法》和相關的法規,缺乏可行的資產認可和實際負債界定制度支持。
(2)未充分考慮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的能力。如果公司保險金額迅速增長,而保費收入跟不上其增長,有可能會降低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要求,導致償付能力出現問題。另外,對于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問題也未能考慮在內,尤其是對公司的現金流量幾乎沒有分析,還有諸如經營管理風險等也未加考慮。
(3)預測性保險監管不及時,信息披露頻率低。財務指標分析是一種靜態分析,不能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變化,可能會喪失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時機。當前,我國償付能力監管的信息建立在每年一次的審計報告、精算報告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的基礎上,而報告的提交要到第二年度的前6個月內,時間跨度長,指標分析不能動態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對基層保險機構嚴重影響到償付能力的經營行為更無法及時管控。
(4)保險監管報表內容不能適應當前需要。沒有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應我國監管要求的保險監管會計準則。報表指標體系不健全,且部分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無法依據保險公司所報業務和財務監管報表來測算,只能被動地由保險公司填算,報表數據的利用率和有效性不高。由于缺乏真實性制約機制,受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的法制觀念和經營指導思想的影響,基于外部市場競爭和內部考核等壓力,保險公司人為粉飾報表,主觀上造成監管報表數據失真。
(5)我國的準備金提取不具有彈性。如壽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按照已經提出的保險賠償或給付金額提取。而這種準備金提取方式對新成立的保險公司相當不利,保險公司所收的保險費如按規定提取準備金,所剩余的部分不足以支付公司的營業費用。這種準備金的提取方式必然加重了新公司的儲蓄負擔,致使公司的資金不足,不利于公司的發展。
5加強中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
5.1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償付能力監管預警系統
所謂建立預警制度是指根據相關法令和保險經營原則,設立一套關鍵業績指標體系,評審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并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公司在早期發出警告,或爭取必要的措施指導其盡快予以改善。美國設有保險償付能力早期監管預警系統(EWS)。根據《保險法》第8條規定,在保險公司經營運行過程中,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實施監督管理,這為我國建立起一套早期風險預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保險業分業經營的特點,建立不同的財務指標體系。通過保險監督機構對保險公司的檢查,可以得到評價結果,把該結果與設定預警指標相對照,由保險監督機構對各個保險公司實施預警。
5.2靈活監管保險企業資金的運用
一方面放寬保險資金的渠道,另一方面加強對其合理運用的法律監管。在具體的運用渠道上,可借鑒西方通行作法,允許保險資金按規定比例運用。保險公司應主要投資那些平均違約風險較小、投資收益穩定的中長期固定收入證券,同時為了避免中長期固定收入證券的利率風險,可以投資于對利率不敏感的短期固定收入證券,或者通過金融衍生產品的對沖來抑制利率風險。還可參加為支持國家大型工程建設項目而組織的銀團貸款等。
5.3建立公開信息披露制度
保監部門應按《保險法》要求,督促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財務狀況,披露公司資信,增加公司透明度,形成公眾的社會監督。監管部門還可以指定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獨立的精算機構定期提供對各保險公司的審計報告和精算報告,督促保險公司不斷改善自身的經營管理與資產狀況,充分發揮保險同行間互相督促的作用,更能提高保險監管作用。
5.4建立保險保證基金的集中管理制度
建立保險保證基金的目的是保護無償付能力保險公司保單持有者的利益。各國對保險保證基金的征收一般有兩種方式,即無償付能力前征收和無償付能力后征收。在中國實行的是無償付能力前征收。我國《保險法》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目前我國保險保證基金由各保險公司以大額存單的形式存在于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的商業銀行,沒有形成集中統一的管理制度,缺乏流動性,難以切實發揮其最后保障的功能??沙闪iT的保證基金管理機構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在必要時給被保險人以補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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