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逃費行為對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6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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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養老保險逃費問題日趨嚴重,保費收繳率1992年為95.7%,1993年為92.4%,1994年為90.5%,1996年為87.0%,1997年為80.0%,年均下降近3%;1998年企業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318億元,1999年達到388億元,到2000年6月已達414億元(注:田松青:《養老保險的博弈困境及對策》,《長白學刊》2002年第2期。)。大量的逃費行為使得基金收入遠低于基金給付需求,養老社會保險承擔著巨大財務風險,制度面臨困境。目前國內對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長期動態財務平衡、養老基金投資及轉軌成本、空賬問題的解決等方面,目的在于實現長期動態財務平衡。而對養老保險逃費問題的研究十分匱乏。
逃費問題使養老保險統籌賬戶收不抵支、個人賬戶成為“空賬”和繳費率上升,導致個人賬戶資金無法實現保值增值,加重了養老保險承擔的轉軌成本債務和制度營運風險。因此,逃費是養老保險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制約轉軌成本、空賬及基金投資等問題的重要因素,直接關系到養老保險長期動態財務平衡目標的實現。鑒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鑒國內外相關成果基礎上,分析了養老保險逃費發生的方式、原因,尋求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的對策。
二、養老社會保險逃費方式
我國政策規定,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單位有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這些企業的長期合同職工和按新勞動合同法招收的職工,都享有養老社會
保險權益。企業職工的養老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共同承擔,而且企業為職工代繳的部分多于職工繳納的比例。因此,有些公司為了逃避責任,采取各種方式逃費:
1.增加臨時工、減少合同工或頻繁使用短期合同工,減少養老保險人員數量。外商投資企業員工流動性大,人員數目不固定,有時很難核定納入養老保險的在職職工數,此種現象尤為明顯。
2.不給職工繳費,或想方設法少繳費,或借故延遲繳費。
3.變相減少工資總額,降低保費提取標準。政策規定養老保險費應以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準計算提取,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經常性獎金和其他工資。有些企業只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來計提,或者把工資性開支化整為零,然后只以部分工資計算繳納;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資性報酬脫離工資總額范圍;有的企業轉移部分工資開支渠道,明目張膽逃避計提。
4.違規截留應繳保費。企業以效益不好或資金緊張為由,把已計提應繳的養老保險費截留下來挪作他用,長期拖欠。有些企業不僅截留了企業應繳部分,還截留了為職工代扣代繳的部分。
5.減少職工,規避養老社會保險計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如果公司雇用的人員少于一定數量,可以不加入養老社會保險計劃,因此,小公司的所有者傾向招聘少量的員工,不承擔或少承擔養老社會保險義務,然后通過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彌補勞動力的不足。
養老社會保險的逃費行為造成以下不良后果:導致繳費者和不繳費者之間在有效費率上的不平等,以及相同職工間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降低了養老保險通過社會收入再分配來保障社會公平的功能;它導致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率不斷提高,并高于實際應有的費率;逃費和久費行為扭曲了勞動市場的運行規律,增加了福利成本;企業和職工為了躲避繳費向地下經濟和非正規部門轉移,降低了經濟增長,同時減少了課稅基礎,這種畸形勞動市場的發展又會助長逃費行為。此外,隱瞞收入或少報收入逃避繳費使得真實工資的繳費基數過低。
三、養老社會
保險逃費發生的原因
我國現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混合制度,社會統籌賬戶由企業按職工工資比例的12%繳納,個人賬戶由職工個人按工資比例的8%繳納,二者共同構成企業職工的基本社會養老金。國家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并承擔著制度風險。
在這種制度下,公司和職工都面臨著逃費的激勵。
(一)企業面臨的制度約束及逃費激勵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企業有責任和義務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且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從營業費外列支。因此,養老保險繳費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企業雇主的利潤,雇主有逃費的激勵。而一旦逃費被社會勞動部門發覺,就會遭受懲罰,因此,企業逃費面臨較大的懲罰成本。在風險和激勵的雙重約束下,仍有大量企業選擇逃費,原因主要有下面幾個方面:
1.制度設計欠公平。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分為三塊,即國家機關統籌、國家部委下的行業統籌和企業統籌。國有、集體企業效益差,退休職工多,養老負擔重,且面臨巨額的轉軌成本和隱性債務;而三資企業和個體企業等職工年齡結構偏低,沒有養老負擔,效益好,工資高。把二者放在一起實行社會統籌,而把國家機關公務員、國家部委行業單獨列出,實際上是讓三資企業、個體企業和國有、集體企業共同承擔養老保險制度轉軌而帶來的風險。這種制度模式無論對于國有集體企業,還是三資、個體企業都是不公平的,也與養老保險的本質功能相違背。這也是逃費現象大多發生在三資企業和個體企業的一個重要原因。
2.繳費率高。目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率高達24%.據有關部門對OECD24個國家養老保險繳費率的統計,只有丹麥(24.55%)、意大利(29.64%)、荷蘭(25.78%)、西班牙(28.30%)
和葡萄牙(34.75%)五個國家高于我國,而它們的繳費率包括養老、傷殘和死亡三項合計(孫祁祥,2001)。過高的繳費率,大大加重了企業的運營成本,使得企業難以維持。
3.國有、集體企業效益差,養老負擔沉重,負擔不起繳費義務。由于歷史的原因,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退休工人較多,養老負擔重;經濟體制改革以后,由于技術落后、管理水平低等原因,很多國有、集體
企業效益下降,處于半停產、停產,甚至破產狀態,它們無力繳費。
4.企業故意逃費,規避義務。有些企業經濟效益很好,雇主逃費主要是為了謀取私利,再加上政府管理部門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逃費的企業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更助長了逃費的機會主義行為。
(二)企業職工面臨的制度約束和逃費激勵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職工繳費由企業從工資中直接扣除代繳。因此,職工個人逃費必須與雇主合謀。職工個人逃費不受制度約束,只會增加養老風險。
1.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收益小于繳費成本,職工與企業都有逃費的意愿。由于個人工資越高,企業為職工繳的保險費越高。因此,只要企業給職工的養老金補貼超過社會統籌賬戶養老金,雙方就能達成合謀逃費。
2.企業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了養老保險費,沒有繳納或挪作他用,職工不知情。
3.企業不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害怕失去工作,不敢向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反映。
此外,社會養老保險的逃費行為與管理機構的約束松懈有很大的關系。
四、減少養老社會保險逃費的對策
(一)改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設計模式
1.降低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率。在養老社會保險遵繳率較低的國家,繳費率通常是很高的,較高的繳費率給收入很低的職工或有意加入保障計劃的職工設置了一個障礙。因此,降低根據工資總額設定的養老保險費率,就很有可能提高遵繳率。繳費率是否太高可以根據它給勞動力供應和職工儲蓄決策造成的扭曲程度來判斷,而職工的繳費對其未來收益的影響可作為扭曲程度的判斷依據(Burkhauser&Turner,1985)。
2.相關繳費項目結合。逃費的激勵可能來自于其他繳費項目,如職工可能由于當前對醫療保險的需求高于養老保險而逃費,因此把這兩種繳費聯系起
來可能有助于減少逃費。
3.提供政府津貼。政府給低收入階層和弱勢群體提供繳費資助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加入養老保險,降低逃費率,同時可以減輕國家的養老負擔和財政壓力。
4.提高覆蓋率。雖然在試圖覆蓋所有勞動部門的發展中國家,養老保險逃費率都非常高,但國家可對企業加入國家養老保險計劃限定一個最小規模,要求最小規模以上的企業其雇主和職工加入計劃。并配合其他條件,如職工工作量少于一個最小工作時間限額或每年收入低于某一最小限額,可以不加入計劃。
(二)改進養老社會保險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養老保險費用的管理可按順序依次分析,如養老保險法規政策的制定和頒布,費用繳納者的確認,費用的精算評價,費用控制和審計,費用的收取等。逃費問題可能出自上述管理鏈條中的任何一個薄弱環節。費用征繳過程中的管理對策可概括為:提高效率,降低遵繳成本,改變強制和處罰方式。
1.提高管理效率:(1)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去識別逃費和強制繳費。實行有效報告管理,要求企業繳費時同時報告繳費的職工名單,并要求雇主每年一次向職工匯報從其工資扣除并繳納的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總額。(2)改變收費方式。強制繳費在地方水平上一般是低效率的,在全國基礎上的組織收費更能達到規模經濟。一般情況下,集中統一收取養老保險費和其他稅收更能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遵繳率。因此,可通過設立獨立的收繳和執行機構,使之執行專業化管理職能。同時應使養老保險機構與稅收機構工作分離,否則很難相信政府不會挪用養老社會保險基金。(3)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完整保存繳費記錄,實現個人繳費和納稅信息共享,可降低逃費率。
2.正確的引導。不能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征繳逃費或懲罰逃費行為,對遵繳行為進行正確激勵也很重要有效。(1)政府發揮榜樣作用。公眾對國家提供最后財政擔保的社會保險期望值和信任度都較高,如果政府公務員在養老社會保險計劃中能夠發揮帶頭作用,積極繳納保費,養老社會
保險財政和遵繳努力的可信度就會得到提高。我國政府和行政事業機構的養老社會保險計劃同其他單位是分離的,這種制度分割顯然有失公平性,更不利于政府發揮示范作用。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勞動收入的再分配,提高整個社會福利,如果政府內部實行獨立核算的養老社會保險計劃,無異于降低了政府內部社保計劃的風險而提高了外部計劃的風險,公眾的期望和信任就會大打折扣。(2)適時減免懲罰或保費。允許資金周轉困難或財政困難的企業暫時拖欠部分養老保險費用有助于它們未來更自覺的繳費,在特定時期減免欠費可以重新吸納逃費者加入計劃并利于其以后自覺繳費,擴大養老社會保險覆蓋面。
但同時必須使逃費者認識到,如果仍繼續逃費,未來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風險,逃費的機會成本將遠遠超過期望收益。減免逃費一般被用來鼓勵人們加入新的制度,但如果實行定期減免方式效果就會截然相反,因為對未來減免的預期降低了預期拒繳成本。(3)法規和政策表達要清楚、簡潔,易于理解,政府和雇主、職工間的信息傳達應通暢。(4)社保機構人員必須清楚了解養老保險法規和政策,能為雇主和職工提供準確、可行的建議。(5)降低收費成本。對不同規模公司的繳費頻率分別要求,小公司可要求按季度繳費,大公司按月繳;對繳費積極性不同的企業也可區別對待,積極性和主動性高的企業要求按季度繳費,經常拖欠費用的可要求按月繳納,這樣可以降低執行成本。
3.強行征費和懲罰。一般講,逃避繳費意味著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政府必須考慮強制執行的成本及應當采取的懲罰措施。(1)強行征費。由于資源有限,強行征費應以大公司為目標,對于逃費的小公司雇主,也必須要他們意識到面臨較高的懲罰成本。強行征費要有審計計劃或程序,檢查要不定期進行,要利用不同政府部門的信息資源對收入記錄進行反復核對,以檢查是否有欺詐行為。(2)懲治腐敗。養老金是退休職工的活命錢,對養老保險費用管理官員的誠實和廉政程度實施監督很有必要??梢钥紤]的措施有提高保費管理官員的薪水或定期輪換其負責的工作區域。(3)懲罰力度適中。養老社會保險逃費屬于違法行為,應當采取懲罰措施進行制裁,但懲罰又不能太高。懲罰額度需要根據通貨膨脹或市場利率進行指數調整。為了加強征繳能力,養老保險收費部門應具有以下權力:有權要求雇主提供工資報酬記錄,檢查公司銀行賬戶,獲取公司欠款的第三方的支付,擁有公司財產(所有權)的留置權。
最后,在高通貨膨脹率、高失業率或滯漲的宏觀經濟環境中,很多公司面臨財政困難,這時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所有制企業都有逃費的激
勵。在這種形式下,公司財政困難成為逃費的主要原因,暫時降低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率并減少基金項目或收益率使養老社會保險能夠在一個較低水平下正常運行,不失為一個有效的緊急措施,但最終方案是解決宏觀經濟問題。
總之,解決養老社會保險中的逃費問題,確保養老社會保險的充足財政支持,為退休人員提供充足的養老金,有助于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從而有助于穩定社會和發展經濟。
「參考文獻」
1.孫祁祥:《“空賬”與轉軌成本——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效應分析》,《經濟研究》2001年第5期。
2.陸解芬:《加強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確保社會保險費征繳》,《財會研究》1999年第12期。
3.孫小蘭:《企業養老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航天工業管理》2002年第5期。
4.王洪春:《21世紀的美國養老社會保險:趨勢與借鑒》,《人口學刊》2002年第1期。
5.CliveBailey&JohnTurner,StrategiestoReduceContributionEvasioninSocialSecurityFinance.WorldDevelopment,Vol.29,No2(2001),pp.385-393.
6.Burkhauser&Turner,Isthesocialsecuritypayrolltaxatax?PublicFirnanceQrarterly,13(1985),pp.25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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