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知識產權保險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1 0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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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知識產權保險研究論文

摘要:知識產權符合作為保險標的的條件,在西方國家知識產權保險已經有所發展,但在我國尚屬空白。目前世界上流行的知識產權保險按性質分大致可分為兩類,即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辯護費用補償保險。在中國開展純商業性的知識產權保險難以實現其自身的發展,而發展政策性知識產權保險是最可實現的辦法。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險,保險利益,政策性保險

知識產權協議與貨物貿易協議及服務貿易協議并稱為世界貿易體系三大支柱。知識產權是知識經濟時代最重要的財產權,是知識創新的根本保障,圍繞知識產權進行的競爭已經成為企業乃至國家競爭的焦點。知識產權壁壘對于占領市場和保護市場的作用不斷涌現,正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導形式之一。

對于正在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的中國來說,保護知識產權的意義不斷突顯出來,為此我國在行政與立法方面都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以求與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體系接軌。但是知識產權的風險管理至今仍沒有引起足夠的關注,雖然近些年來,我國某些企業甚至行業屢屢卷入國際性的知識產權糾紛中,但至今仍沒有一個很好的辦法來規避知識產權風險所帶來的意外損失。保險作為一種有效的風險分散工具,將其運用于知識產權風險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知識產權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一)知識產權的可保性

保險標的必須是可保的某種財產、權益、利益、生命、人的肢體或潛在的責任。一種風險可保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即經濟上具有可行性(指損失發生的概率很低,但損失一旦發生所造成的嚴重性或者說破壞性很大)。知識產權不論作為一種權益還是作為一種潛在責任,雖然具有經濟上的可行性,但各個保險標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質的,每一項知識產權都由法律保障其唯一性,即不存在內容與形式上完全相同的知識產權,這就為發揮保險機制中風險集合的作用帶來了很大困難。但是可保的理想風險的條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技術的進步和制度的完善,原來不可保的風險在應用了某些風險管理方法或附加了某些條件后,就會變得可保了。比如說,雖然知識產權本身的價值難以衡量,但是使其恢復原貌的費用以及其潛在責任引發的貨幣損失都是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得以確定的。因此將知識產權保險與訴訟費用結合起來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簡單地把知識產權與一般實物財產等價起來,按照標的市場價格或重置成本計量保險價值,將為從核保到理賠的各個環節制造各種難以解決的問題。

(二)知識產權可以體現為貨幣價值

財產保險的標的必須有客觀具體的貨幣價值,這使得企業的一系列無形的企業價值(如商譽等)都不可能成為保險標的。然而企業的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會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很好地反映出來,其核算方式都有會計準則進行規定,且收益權受到法律保護。具備這些特征的知識產權與有形資產相比,除了在物質形態上,沒有本質的區別。知識產權具有會計上與法律上的雙重特性,這將其與企業的其它的無形資產區分開來,符合保險標的特征。

(三)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所有的知識產權具有經濟上的利益

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標的物保持如下關系:被保險人因標的物的安全、完好或免于責任而受益;因標的物的損壞或責任產生而受到損害。

一方面,知識產權所有人在其權利受法律保護期間可能遭受被侵權的風險,一旦侵權行為發生,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有可能下降,嚴重的侵權可能使知識產權的價值完全喪失。這時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方案有:一是放棄原來的知識產權;二是試圖與侵權方達成共同使用的協議,并要求一定的費用;三是通過司法程序控訴侵權方,強制其停止侵權行為。前兩種方法都會導致知識產權價值的損失,這種損失是事先難以估量的。而如果起訴侵權方,可能會花費大量的訴訟及律師費用,如果遭到侵權方的反訴,情況將更為復雜,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另一方面企業在自有知識產權的使用方面也面臨遭到第三方起訴的風險,如果企業屈服于控方,將失去知識產權或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使用費用。如果積極應訴,同樣面臨高昂的費用,一旦敗訴還要面臨巨額的索賠,例如倍受關注的歷時一年半之久的思科起訴華為一案,如果華為敗訴,面臨的巨額賠償請求足以危及華為的生存。

因此,被保險人不但會因知識產權受到侵害而受到經濟上的損失,也會因知識產權風險得到分散與轉移而獲益,被保險人與知識產權標的關系中顯然存在著保險利益。

(四)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關系必須是為法律所承認的。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是受到專門法律保護的。在我國民法和有關的專門法規中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這種合法利益就是在一定時間范圍內,知識產權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專有權及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因此,知識產權所有人,為防止其他人對其權利的不法侵害,是能夠主張其保險利益的。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知識產權所有人對知識產權具有保險利益。這就為知識產權保險的開展奠定了穩固的理論基礎。

二、世界知識產權保險概況

知識產權保險在西方國家較早地得到運用,其中以美國最為典型。特別在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的知識產權侵權案愈演愈烈,知識產權保險滿足了爭議雙方當事人的需要,一方面權利所有人在知識產權遭侵犯后,利用法律使損失得到補償、權利得到復原的費用可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因應訴被控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發生的辯護費用也可獲得承保。無論是伸張權利還是防衛辯護,此時都獲得了一個可靠的途徑來妥善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因此,知識產權保險從攻防雙方來看,對維護公司的穩健運行和緩解公司因知識產權糾紛引起的風險都是極其重要的。

目前世界上流行的知識產權保險按性質大致可分為兩類:

(一)知識產權執行保險(intellectualpropertyenforcementinsurance)

知識產權執行保險也稱“對抗”侵權的知識產權保險(infringementabatementinsurance)。這種保險的特征是對被保險人在執行其權利的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進行賠償,這里主要是指當有第三方侵犯被保險人的知識產權時,被保險人與第三方發生法律糾紛,從而發生的一系列法律訴訟、反訴訟等費用,保險公司將按合同約定對這些費用進行賠償。從保險角度來看,這是一種針對某一權利進行投保的財產保險,保險價值主要依據權利得到復原所需花費的費用來確定,這里的復原是指通過法律程序排除他人對該項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可以從四個方面認識知識產權執行保險:核保、保險范圍、賠償的除外情況和保單下一些具體的操作問題。

1.核保

核保主要是指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選擇,投保人的知識產權必須是在國家專利商標局注冊承認的,是有效的知識產權。這樣會避免故意侵權的人來購買此項保險,從而給專利所有人和保險公司都造成損失。而且保險公司還要了解關于這項知識產權和公司的更多的信息,比如,這項知識產權的盈利性,被保險人原來的訴訟歷史記錄以及這一類知識產權的訴訟歷史記錄等問題,來最終確定被保險人的可保性。

2.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被保險人對侵權人提出指控的訴訟費用;(2)被保險人抗辯侵權人指稱其某項知識產權無效提起反訴的費用;(3)被保險人對抗侵權人試圖使其知識產權無效的行為,在專利商標局提起該項知識產權再審的費用;(4)在專利商標局重申其權利或使原有權利復效的費用。

3.賠償的除外情況

保險賠償的除外情況有:事故發生不在保險期間;由于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上或其它非法律方面的損害;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侵權、犯罪行為等。

4.保單操作問題

被保險人激活保單(invokethepolicy)需采取以下方式:(1)被保險人可以通過填寫保險公司提供的申請表通知保險公司侵權行為和其他相關事實;(2)提供給保險公司知識產權辯護律師的一封評價信棋中包括評價該知識產權的執行情況、有效性和被侵權情況。保險公司會根據保單條款決定是否激活保單和補償被保險人的法律費用。

被保險人對訴訟的管理(controltheconductoflitigation)分兩種情況:一是被保險人選擇律師,但要經過保險公司的同意;二是被保險人完全掌握訴訟的主動權,保險公司并不參與,只是按保險合同對發生的法律費用進行補償。

在知識產權執行保險的保單中,保費、賠償限額、免賠額、共同保險的份額都根據保單具體情況,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決定。

(二)知識產權侵權辯護費用補償保險(DefenseCostandDamagesReimbursementInsurance)

知識產權侵權辯護費用補償保險用于償付在應訴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所必須支出的訴訟費用,不僅包括律師費還包括在產生損害的情況下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這種保險帶有防御性,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到侵權起訴的當事人,保護其自身的利益或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從保險分類的角度看,其保險標的是由知識產權衍生的法律責任,其特征更多的表現在被保險人敗訴后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上。

知識產權侵權辯護費用補償保險的很多方面,比如:核保、除外責任、保單的具體操作、保險限額、責任免除、分保比例等的設計與規定都與知識產權執行保險類似,下面是知識產權侵權辯護費用補償保險獨有的保險特征:

1.保單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單期間應訴專利侵權指控的訴訟費用;(2)被保險人在應訴中指稱原告專利無效而提起反訴的費用;(3)被保險人啟動再審程序作為應訴的答辯費用;(4)原告對被保險人提出的損害賠償。

2.地域上的有效性

以美國作為本國來講,即,不只在美國,即使侵權行為發生在其它國家,被保險人依然可以得到保險賠償,只要它是在美國注冊的公司。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今天,這樣的特征是很重要的。

3.費用補償

如果勝訴的話,在法律判給被保險人的賠償中保險公司享有規定的比例來補償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但是不超過保險公司在訴訟中花費的總費用。

以上兩種保險,也統稱為知識產權法律費用保險。在廣義上他們都屬于財產保險的范圍,財產保險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損失補償,那么如何確定損失也是關乎知識產權保險存亡的關鍵問題,如果知識產權存在一種事先可以預計的經濟利益,那么知識產權保險就應該對這種利益的損失給予補償,問題是這種經濟利益是如何進行衡量的。采用法律費用保險,實際上是將法律費用視為恢復原有權利的費用,從而使他的損失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得到補償。為了避免被保險人通過知識產權保險額外獲利,保單條款中也往往載明在被保險人有額外得利的情況下(如得到超額賠償、獲得新的排他權等),對保險金要有所返還。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險模式探討

在西方國家,開展知識產權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一般規模相當大,例如AIG、SwissRe等,它們之所以能夠開展這個種類的保險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其強大資本實力和高端的風險管理技術。然而我國保險市場得到恢復和發展的時間較短,保險公司的規模又非常有限,風險承擔能力相對較弱,風險管理技術受經驗積累、規章制度和資本市場等多方面限制,亦不足以控制變數很大的知識產權風險。另一方面,如果將知識產權保護視為一個市場,這個市場與保險市場一樣年輕,這使得知識產權保險的推廣可能會面臨保險意識不足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足的雙重尷尬局面,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公司更是不會輕易涉足這樣一個尚待成熟的領域。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純商業性的知識產權保險在中國現有的市場環境下難以實現其自身的發展并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發揮應有的作用。但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強,甚至成為企業壯大的根本出發點,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風險管理是知識經濟的必然要求,如何在中國的特殊的市場上解決這個問題,結合中國的市場環境,發展政策性知識產權保險是最可實行的辦法。

所謂政策性,就是需要政府積極干預。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分析,購買知識產權保險有利于增進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從需求上和供給上來講都帶有一定的正外部性。如果按完全私人物品在競爭性市場上進行交易,供給和需求不會達到均衡的合意水平。商業保險公司的商業性決定了它為了自身的經濟效益,缺乏積極的發展知識產權保險的動力,因此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如果沒有政府的政策性干預,知識產權保險市場很容易發生萎縮。

政策性保險是一種特殊的保險,經營政策性保險的保險公司或商業保險機構由國家財政直接投資或國家委托獨家代辦,不以盈利為目的,更重要的是為了體現國家政策,如產業政策、國際貿易等。這類保險所投保的風險一般損失程度較高,但出于政策性考慮而收取較低保費,若經營者發生虧損,國家財政將給予補償。

我們可以將知識產權保險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類比,他們有一定的相似性。國外企業對國內企業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以及指控國內企業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都有很強的人為性,是一種商業風險;而且國際間知識產權法律的差別也在一定范圍內屬于政治風險的范疇。這些風險同樣無法預計,難以計算概率,加之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卷入法律糾紛后,受法制以及經驗等方面因素的影響,抗辯能力往往不強,使得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面臨更高的風險。在我國,隨著知識經濟日益深化與市場競爭的日益激化,知識產權的糾紛日益增多,我國正在成長中的企業與行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脆弱,在與國外大型企業或企業聯盟發生知識產權糾紛后往往陷入困境。如何為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穿上保護衣,如何保證中國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不被現代經濟的知識產權牌打倒,知識產權保險應該得到國家的扶植。換一個角度講,政策性保險也可以對企業投保知識產權保險形成正向的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