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1 0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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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交強險正式推出后,引發了各種有關的討論,但是大多數都是非經濟學視角的討論。本文立足于經濟學的視角,從兩個側面分析交強險,并由此得出了兩個新穎而有意義的結論:交強險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不良行為,以及提高駕駛行為的謹慎程度,從而促進交通的安全。
[關鍵詞]交強險,經濟學視角,逃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英文縮寫SALl)經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及公安部等部門的反復研究和論證,并多次征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后,于2006年3月1日由國務院正式頒布,并規定在2006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可以說交強險是一個非常新的險種。該強制性險種的正式推出引起了社會各方廣泛的關注,并引起了大量的討論。
對于交強險正反兩方面的聲音都有。大部分認為交強險的推出不僅體現了關注生命,以人為本的立場,同時還由于其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體現了很好的社會公益性。也有對交強險的質疑聲,比如認為它相對于之前的商業性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來說可能加重一部分機動車的保費負擔。還有觀點認為交強險削弱了保險公司通過不同的保單類型來減輕投保人逆向選擇的能力。
對于一個新的險種進行多方面多視角的討論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本文試圖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在理論層面上探討交強險的推出對投保人帶來的影響,筆者相信這不僅可以豐富我們對交強險的理解,也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一個簡單的經濟學分析
(一)強制性的交強險減少惡意逃逸行為
我們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即充分考慮該保險條例如何改變一些駕駛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的激勵,從而得出相應的結論。機動車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惡意逃逸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行為,這種行為往往會延誤受害一方的及時治療而使得事故的后果變得更加嚴重。下面將分為兩個步驟仔細地分析交強險的推出如何有效地遏制了這種不良行為的發生。
作為分析的第一步,我們先確定分析的主要群體——因交強險而行為改變較大的群體:即在交強險沒有推出之前,尚未購買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人或駕駛者。選擇這個群體作為分析的主要對象的理由有兩個方面:其一,該群體的數量龐大,據有關預測投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比例大約不到50%。其二,這部分群體受到的影響最為直接,因為以前他們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購買相關的商業保險(比如商業第三者保險),而現在根據交強險規定中相關條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他們必須購買交強險。
分析的第二步是通過一些簡單數據分析,指出在沒有發生特別重大的交通事故的情況下,該群體的個人將減少肇事逃逸的行為。
不難想象,對于在交強險實施之前未投保相應商業第三者險的駕駛者來說,無論交通事故大小,他們都有逃逸的激勵,并期望能僥幸避開懲罰或賠償。只不過對于不太嚴重的交通事故,他們逃逸的相對可能性要小一些而已。而一旦這部分駕駛者投保了交強險之后,本文下面的分析表明他們逃逸的激勵會變小。
根據交強險的規定,在機動車駕駛者負全責的情況下其賠付標準的最高限額是6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5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2000元。
假設某個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應該賠付受害者x<60000元錢。我們先考慮以前沒有購買商業第三者保險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可能會有逃逸從而希望僥幸躲避賠償的激勵。假設肇事者逃逸后被發現的概率是P,發現后給予處罰的金額是F,那么肇事者實際面臨這樣的權衡取舍,如果不逃逸其損失是x,如果逃逸其損失期望是PXF,只要P×F<x,即滿足P<x/F,這個肇事者就會選擇逃逸。通過這個簡單式子,我們可以發現,在執法力度一定的條件下(即概率P固定)肇事者選擇逃逸與這樣兩個因素相關:其一是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事故越嚴重肇事者逃逸的激勵就越大,理由是事故越嚴重意味著x越大,從而不等式P<x/F越容易滿足,換言之,肇事者逃逸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正相關;同理可知其二,如果逃逸被抓到后的處罰越低,即F越小,肇事者逃逸的激勵也越大。值得注意的是前面的第一個結論:肇事者逃逸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正相關。一般說來,交通事故越是嚴重,受害人越是需要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和補償,但是根據前面的分析可知在沒有購買保險的情況下,肇事者此時越是可能丟棄受害人而選擇逃逸。
再來考慮交強險強制推行后的情形,因為所有機動車駕駛者都購買了該保險,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其逃逸的激勵就有了變化。仍然以前面的交通事故為例,肇事方應該賠付給受害者的還是x元錢,但是該賠款完全由保險公司負擔,所以肇事方如果不選擇逃逸,那么他的邊際損失是下一年增加的保費y元,一般來說y是一個相對較小的數額。如果肇事司機選擇逃逸他損失的期望值是P(Fy),我們不難得到肇事方逃逸的條件是P<y/(Fy)。將這個式子和前面的條件P<x/F做一個對比可知,只要滿足y/(Fy)<x/F即y<x(1y/F),肇事方選擇逃逸的激勵就會小于以前沒有強制保險情形下的激勵。顯然這個式子一般都是成立的,因為根據慣例保險公司保費的上漲很少翻倍(事實的情況是只有對那些經常出險者才會適當提高保費),以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車為例(其交強險的費率定為1050元),由于交通事故賠付,肇事司機下一年度保費的上漲一般不會超過1050元,即y<1050。也就是說只要x>1050元,y<x(1y/F)就會滿足(事實上,當x<1050元左右的事故都不算嚴重事故,即使肇事方逃逸也不會給受害者帶來太大的問題)。所以我們可以很有把握地得出一個結論:交強險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交通事故逃逸的不良行為,保障了受害者及時得到治療的權利。
所以通過前面簡單的對比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實施交強險后,有一半左右的機動車駕駛者會減少事故發生后的逃逸行為。這種行為的變化顯然對于交通安全有著不可忽視的現實意義,同時整體的社會福利也因為受害方比以前更可能得到及時的治療而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改進。
(二)交強險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駕駛行為更加謹慎
我們將根據很簡單的理論分析來探討交強險的推出如何影響駕駛者的駕駛行為。首先用B(e)、C(e)、T(e)分別代表一定謹慎程度駕駛的收益、成本和帶來的保費支出,其中e表示謹慎程度的大小。根據經濟學的一般假設有B,(e)>0,B”(e)<0,這說明駕駛越謹慎收益越大(因為事故率越低),但是謹慎的邊際收益是遞減的。由于收益遞減的假設對于分析的結論非常重要,有必要對該假設的合理性B(e)做說明。可以將事故分為兩種,一種是可以人為控制的,即駕駛者越是謹慎事故率就越低。另外一種是不可控的事故,比如一些突發性的難以預期的事故。當一個駕駛者從較莽撞變得更加謹慎時,第一種類型的事故發生率會明顯下降,但是當駕駛者的謹慎程度已經很高時,第一種類型的事故率基本已降到最低程度,這種情況下發生的事故一般屬于第二種不可抗力型事故,而這種事故率一般不會因為更加謹慎而減少。由此我們可以認為,謹慎的邊際收益遞減的假設是比較符合現實的。同時,仍然根據經濟學的一般常識假設C''''(e)>0,C”(e)<0,這說明謹慎駕駛的成本是遞增的C(e)(因為越謹慎所花費的精力越多)。T(e)表示投保人在下一年度保費的變化量。通常的商業保險一般都會根據投保人發生事故的次數來調整下一年的保費,事故率比較高的投保人其保費會隨之上漲。交強險也有類似的條款,即保費也是與投保人的事故發生次數掛鉤的。因此可以假設T''''(e)<0,即越謹慎事故就越少,那么與事故掛鉤的保費增加幅度就越小。值得指出的是,雖然商業性的保險和交強險都通過保費的調整來應付投保人駕駛行為中的道德風險,但是兩者之間還是有一定的區別。比如在商業性的保險下,投保人可以通過下次購買另外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來規避保費的增加,即T(e)=0;而在交強險的情況下,由于有資格經營該險種的保險公司相對較少,可以認為投保人規避的難度更大。
由前面的討論可知,在商業性的保險下駕駛者的目標函數是B(e)-C(e),其一階條件為B''''(e1)=C''''(e1)。而在交強險的條件下,目標函數變為B(e)-C(e)-T(e),其一階條件是B/(e2)=C''''(e2)T''''(e2)。對比上面兩個一階條件并結合T''''(e)<0,可得B''''(e2)<B''''(e1)e=>e2>e1。這說明,實施交強險后駕駛者的謹慎程度變得更高了。當駕駛的行為變得更為謹慎時,道路的交通安全也就更有保障。
二、結束語
交強險推出后,各種刊物和網絡媒體對其從各個方面進行了解讀,解讀的視角大多是非經濟的。本文則是從經濟學的視角來分析交強險,并根據一些較為現實的假設建立正式的理論模型來分析交強險對相關當事人的行為所引起的激勵變化。本文的分析實際上可以分為兩個層次,在(一)中是一種“事后”分析,它探討了交通事故發生后的逃逸行為如何改變。在(二)中則是一種“事前”的分析,即集中考慮—交強險事前對駕駛者謹慎程度的影響。通過這兩個層次的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結論:其一,強制性的交強險可以從很大程度上減少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不良行為。其二,強制性的交強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駕駛行為的謹慎程度。通過這兩個結論都可以得出交強險的推出促進了交通安全,事實上這也是制定交強險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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