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發展論文
時間:2022-01-07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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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由國家伸出有形之手,對農業活動給予相應的信貸、保險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乃是一種通行的做法。由于農業生產的風險很高,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土壤、環境等自然稟賦往往是影響和制約農業生產的第一要素,這就決定了農業保險具有“高成本、高風險、高賠付”的特性,往往會使保險經營者陷于“不保不賠,少保少賠,多保多賠”的境地。對于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商業保險公司而言,絕少愿意承保這樣的高風險業務。農業保險最早產生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一些商業性保險公司曾嘗試開辦農業保險,但幾乎都以失敗而告終。自20世紀30年代以后,美國、加拿大、法國、日本等國開始實施以政府為主導的農業保險并取得了成功。目前,全球約有40多個國家實行了農業保險制度,這些國家大多將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轉而以國家為主導建立相應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或者采取對商業保險公司給予資助、補貼等方式鼓勵其發展農業保險業務,從而使農業保險具有了很強的政策性。
從我國的發展情況來看,過去農業保險完全是由商業財產保險公司來經營的。20世紀90年代末期,農業保險發展遇到了一些困難和問題,由于農業保險業務風險大、賠付率高,虧損較為嚴重,而且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不斷下降,從1993年開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保險險種和農業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均在不斷萎縮。因此,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構建合理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已經成為發展農業保險的重要環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非常重視農業保險發展,支持保險公司恢復農業保險業務,批準設立了上海安信、吉林安華和黑龍江陽光等專業性農業公司,力求改變現有的農業保險經營格局。但從現有的農業保險的整體運行機制來看,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制度還遠不是由政府主導的機制,商業保險公司尚缺乏充足的動力來發展農業保險。如何按照非市場盈利性的要求來設計有關制度,將直接影響到農業保險的健康順利發展,影響到廣大農民享受風險保障的水平。
二、財政支持是發展農業保險的基礎條件
按照WTO規則,成員國可以采取相應的農業收入扶持政策(即“綠箱政策”),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的種植業和養殖業標的保險進行保費補貼。為了興利除弊,已經建立農業保險的國家大多通過財政手段對農業保險給予必要的支持,從而為農業保險發展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一是實行低費率高補貼的財政政策。各國在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的同時,為了提高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使農民能夠買得起保險,政府往往對農民支付高額的保費補貼,從而調動農民運用農業保險機制分散風險的積極性。國家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農民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另一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者提供相關的業務費用補貼。為了使財政補貼具有穩定的資金來源,有的國家還建立了專門的基金。二是實行相應的稅收優惠。為了提高農業保險經營者的積極性,很多國家采取了稅收優惠的措施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如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規定,聯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對農作物保險免征一切稅賦,并且通過其他法律鼓勵各州政府適當提供農作物保險專項補貼,經營農業保險的私營保險公司除繳納1%—4%的營業稅外,免征其他各種稅收。
在我國,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體系發展還沒有建立起來。《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要根據不同險種的性質,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鼓勵人民群眾和企業積極參加保險。但是,由于我國稅法對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還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目前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扶持還停留在文件層面上。在今后的稅制改革中,我國應當對農業保險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探索中央和地方財政對農戶投保給予補貼的方式、品種和比例,提高農民參與農業保險的積極性。此外,對于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國家還需要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適當給予經營管理費補貼,或者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
三、專門立法是發展農業保險的法制保障
鑒于農業保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國普遍將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單獨經營、單獨核算。同時,農業保險體現著國家對農業的扶持,國家一般都要承擔相應的補貼或者稅收優惠等社會責任,國家一般也要求農業保險的經營不得以營利為目標。在很多國家,法律甚至將農業保險規定為強制性保險,要求農戶必須購買。
從各國農業保險的發展來看,農業保險的發展都是以完善的法律體系為基礎的。通過國家實施這種誘致性制度變遷,可以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奠定法制基礎。例如,美國1938年制定《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該法隨著美國農業及農業保險政策的發展變化而不斷修改和完善,其內容既包含保險標的、組織機構、再保險等規定,也包含聯邦政府的救濟計劃等。1994年,美國國會又頒布了《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改革法案》,對農作物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從而使美國的農業保險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此外,美國聯邦政府還規定不參加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將得不到政府其他計劃的福利,使得農作物保險成為一種變相的強制保險。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而現行的《保險法》僅僅規定了商業性保險,沒有將政策性的農業保險納入調整范圍,這就使得農業保險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因此,國家應盡快考慮將專門的《農業保險法》納入立法規劃,力爭盡早出臺,從而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法律依據。在未來的《農業保險法》中,應當將一些關系國計民生、虧損較大的種植業和養殖業險種確定為政策性險種,明確規定政府在提供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和免稅支持等方面的責任。立法還要對諸如農業保險機構的法律地位、運行方式、保障水平、農民的參與方式、管理費和保險費分擔原則等重要問題加以規范,從而以較高層級的法律保障和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此外,考慮到商業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機構網點、承保和理賠等方面具有專業化優勢,國家還應當支持農業保險的專業化經營,支持保險公司開發保障適度、保費低廉的農業保險產品,建立適合農業保險的服務網絡和銷售渠道,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
[論文關鍵詞]農業生產;經營風險;農業保險
[論文摘要]農業保險是現代農業生產的重要風險保障機制。為了應對農業的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很多國家和地區都通過建立完善的農業保險機制來支持農業發展。我國新農村建設同樣需要借助于農業保險機制來分散和轉移農業生產風險,為農業生產活動中的損失提供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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