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現狀探究論文

時間:2022-02-23 05:04:00

導語:保險市場現狀探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保險市場現狀探究論文

一、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及演變

中國1980年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以來,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穩步提高,保險業飛速發展:1980年以來,中國保險業務以年均34%的速度增長,2001年全年保費總收入達2112.28億元,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占GDP的比重)為2.2%,保險密度(人均年保費收入)為168.98元(1985年這兩個指標分別為0.42%和3.16元);有中外保險公司53家,中國保險業總資產為4591.07億元,較1992年增長了8倍;保險中介機構170家。此外還有19個國家和地區的112家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的14個城市設立了200余個代表處。其發展歷程大致可以分為3個階段:(1)1980~1985年的恢復階段。中國在1980年和1982年先后恢復國內財產險業務和人身險業務。這一階段保險市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壟斷,產壽統一經營,險種單一,且保費收入中財產險份額大大高于人身險;(2)1986~1991年的平穩發展階段。以1986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生產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兵保”)成立為標志,區別于前一階段的突出特征是出現了包括新疆兵保、太平洋、平安等在內的4家保險公司,中國保險市場由中國人保獨家壟斷的格局在形式上被打破;(3)1992年至今的快速發展階段。以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首家外資保險公司——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為標志。這是迄今為止中國保險市場發展最為重要的階段,明顯區別于前兩個階段的特點,集中表現在:市場主體不斷增加,多元化的市場格局初步形成;保險業實現產壽分業經營,保費收入結構發生變化,人身險份額超過財產險;保險險種迅速增加,保險服務改善;保險監管的組織體系和法規體系逐步建立,中國保險市場初步形成了以國有保險公司為主,中外保險公司并存,多家保險公司競爭的寡頭壟斷的市場競爭新格局。

二、中國保險市場規模和構成

(一)保險市場總體規模快速增長

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中國保險市場規模增長很快。截至2001年底,年保費收入達到2112.28億元,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688.24億元,人身險保費收入1424.04億元。1980~2001年,年平均增幅達30%以上,其中人身險業務的增長速度快于財產險業務的增長:1992~2001年間,財產險業務年平均增長率為15%(與199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財產險保費收入比),人身險業務年平均增長率為29%(與199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人身險保費收入比較)。以1997年為分界點,保險業務發生結構性變化。1997年以前財產險業務的比重一直大于人身險的比重,1996年的財產險保費占全年保費收入的61.50%,人身險保費收入占38.50%。1997年人身保險業務首次超過財產險業務收入,占全年保費收入的55.53%,財產險為44.47%。2001年人身險保費收入占全年保費收入的67.42%,財產險為32.58%。人身保險業務比重今后還有繼續擴大的趨勢。從市場開發程度看,2001年保險密度達到168.98元人民幣,保險深度為2.2%,若按1999年世界保險業保險密度387.3美元和保險深度7.52%的平均水平計算,中國9萬億GDP的經濟總量年保費收入應在6800億元左右,而目前的年保費收入水平僅不足這一水平的1/3,中國保險市場發展潛力巨大。

圖11985~2001年保費收入變化趨勢

圖21996~2001年保費收入結構變化趨勢

圖31985~2001年保險密度變化趨勢

圖41985~2001年保險深度變化趨勢

(二)保險業務的險種結構發生明顯變化

1.財產險的傳統主導險種在財產險保費收入中仍居主導地位

表11999~2001年財產險主要險種保費收入結構變化對比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保監會資料、《中國保險年鑒》整理。

從上表可以看出:近3年來財產險的主要險種機動車輛及第三責任險、企業財產險和貨運險的保費收入占財產險總保費的85%以上。其中機動車輛及第三責任險作為傳統主導產品,所占比重基本穩定在60%左右并略呈上升趨勢,2001年全年累計保費收入達421.72億元,占財產險全年總保費的61.28%,較1999年增長1.84個百分點;企業財產險和貨運險的比重略呈下降趨勢;家財險等分散性險種的比重有上升的勢頭。

2.隨著投資型險種的推出,以養老保險等傳統壽險產品為主的人身險業務結構開始呈現多元化趨勢

表21999~2001年人身險主要險種保費收入結構變化對比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保險年鑒》及保監會資料整理。

1999年以前,以保障功能為主傳統壽險產品占人身險年保費的90%以上。1999年以來由于包含保障和投資功能的新型壽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分紅保險和萬能保險相繼推出,一方面使保費收入實現高速增長,2001年人身險保費較2000年增長42.15%;同時,險種結構發生變化,2001年傳統壽險產品保費收入占全部人身險保險收入的比重從1999年的88.09%降至62.07%,而分紅保險保費、投資連結險和萬能保險占全部人身險保費收入比重則分別占到19.07%、7.49%和2.83%(見表2)。

(三)保險市場的地區發展不平衡

中國經濟發展不平衡,東部沿海地區發達、中西部地區相對落后的基本分布特征導致中國保險業發展也不平衡:以上海、深圳、廣東為代表的經濟發達地區,保險需求量大、保險公司集中、競爭激烈,而中西部地區保險需求量小、保險意識淡薄,其保險業的發展也遠遠落后于東部地區。據統計,2001年中國保費收入中,位居第一的廣東省保費收入為195億元,占總保費收入的9.26%,其余依次為上海(8.55%)、江蘇(8.46%)、浙江(7.36%)和山東(7.27%)。保險業最為發達的東部沿海5省市保費收入為861億元,占全年總保費收入的40%以上,而居于后5位的甘肅、貴州、海南、寧夏和青海保費收入僅為63億元,占年保費收入不到3%。由于中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在短期內很難改觀,保險發展不平衡的情況也將在今后一段時期繼續存在。

三、中國保險市場主體的發展和構成

保險市場的準入一般有審批制和核準制兩種方式,中國對進入保險市場實行較為嚴格的審批制度。隨著中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市場主體逐漸增加。

(一)中資保險公司的發展和構成

中資保險公司的設立主要依據《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有關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的規定,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成立。中資保險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設立形式,實行產壽分業經營。在現有的19家中資保險公司中,國有

獨資公司4家,股份制公司15家;按業務內容分:6家為壽險公司、10家為產險公司、2家為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于1996年拆分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財產險)、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和中國再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于2001年都一分為三,拆分為集團公司、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和1家再保險公司(參見附錄1)。

——投資主體和股權結構。從投資主體看,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全部由國家直接投資,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股東必須是經中國保監會審批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法人或國家允許的其他組織。目前股份制公司的股東以國有大中型企業為主,平安保險、新華人壽為代表的部分股份制保險公司開始與國外金融保險企業合作,吸收部分外國資本。以國內第一家股份制保險公司——平安保險為例,其主要國內股東(深圳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有限公司、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等)均為國有大中型企業,同時又吸收了摩根•士丹利投資有限公司和美國高盛有限合伙集團公司的投資;新華人壽在2000年8月成功地向瑞士蘇黎世保險公司等4家國外保險公司和金融集團增發了總股本24.9%的股份,在國內保險企業中率先實現了資本國際化;華泰和泰康也先后成功地實現對外融資;正在籌建中的民生人壽保險公司(合資)的中資股份開始了吸收民生銀行、新希望集團等民營資本的嘗試。可以看出,目前中資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是以國有資本為主體,正向既有內資又有外資,既有國有資本又有民營資本的多元化資本結構方向轉變。

——經營地域、業務范圍。中資保險公司一經成立,可以在核定的地域范圍內全面提供保險業務服務,一般沒有服務對象和范圍的限制。根據有關規定以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設立時,全國性保險公司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公司,區域性保險公司可以申請設立兩家分公司,增設分支機構需中國保監會審批。現有的19家中資保險公司中除新疆兵保、天安等5家產險公司為區域性以外,其余均為全國性保險公司。

——保險投資結構及投資收益。中國保險公司可用于保險投資的資金包括權益資產、保險準備金和短期負債等其他資金。為保證保險投資的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中資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其中“其他資金運用方式”目前已有短期拆借、購買AA+級企業債券和通過證券基金間接進入股市。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和投資證券基金的比例和方式按《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管理辦法》和《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進行(以購買中央企業債券為例。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購買的各種企業債券余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資產的10%,且同一期債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該期債券發行額的10%,保險公司總資產的2%,兩者以低者為準。而對保險公司投資證券基金則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證券基金占總資產的比例由中國保監會核定。投資于單一基金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保險公司可投資基金資產的20%,且不得超過該基金份額的10%,保險公司進行該項業務可直接按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申辦投保席位或在具有證券委托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的席位上進行委托交易)。從2001年保險投資結構看,仍以銀行存款為主,占保險資金運用額的一半以上(52.4%),其次是國債(21.6%),其余依次為證券投資基金(5.5%)、金融債券(4.38%)、企業債券(2.35%)等(見圖5)。而從各保險投資品種的投資收益看,以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率最好,2001年為16.29%,但所占投資比重不大,僅為保險資金運用額的5.5%;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有所提高,但整體水平仍然較低,2001年的資金運用平均余額收益率和可運用資金平均收益率分別僅為4.30%和3.89%;從各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收益情況看,壽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狀況好于產險公司,股份制公司的投資收益狀況普遍好于國有獨資公司。以2001年為例,除華安2001年的可運用資金平均余額收益率低于中國人保外,其余股份制公司的收益狀況皆好于國有獨資公司(見表3、表4)。圖52001年保險投資結構

表32000、2001年主要投資品種收益率(%)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保監會資料整理。

——市場占有情況。中資保險公司中國有獨資公司占主體地位,股份制保險公司快速成長,但內部發展并不平衡。1992年以前,作為國有獨資公司的中國人保一直占有中國保險市場90%以上的市場份額,隨著新的市場主體的進入和成長壯大,其所占市場份額開始下降。2001年,雖然中國人壽和中國人保仍分別占有人身險和財產險一半以上的市場份額,分別為57.05%和73.91%,再保險市場也由中國再保險公司一家壟斷經營,但以平安和太平洋為代表的股份制保險公司發展迅速。2001年,平安壽險和太平洋壽險分別占到人身險總保費收入的28.13%和

表42000、2001年各中資保險公司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保監會資料整理。

10.07%;太平洋產險和平安產險占財產險總保費收入的比重則分別上升至12.43%和9.71%,且這一比例有繼續擴大的趨勢。中國保險市場特別是人身保險市場已從由一家壟斷發展成為三足鼎立的寡頭壟斷競爭格局。

表5中國保險市場份額變化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保監會資料整理。

(二)外資保險公司的增長和構成

根據中國有關規定,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保險市場除了要具備中資保險公司相同的資金、技術等條件,還要符合其他謹慎性條件。例如,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所在國家或地區應有完善的保險業監管制度等條件(目前在華設立代表處的200余家外資保險公司無一例外地都符合上述條件)。在設立形式上,外資保險公司只能采取合資和分公司兩種形式,其中外資壽險公司采取合資形式,可以自由選擇合作伙伴,但投資比例不能超過50%;外資產險公司采取分公司的設立形式,在中國加入WTO兩年內將取消對產險公司設立形式的限制。從1992年首家外資保險公司正式進入中國開始,外資保險公司正加速進入中國市場(見圖6)。截至2001年底,中國保險市場共有外資保險公司33家,其中外資壽險公司21家,外資產險公司12家;按設立形式分,19家外資壽險公司是合資公司;12家外資產險公司和1家壽險公司(美國友邦)是采取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形式(參見附錄2)。

圖6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保險市場情況

——經營地域、業務范圍。外資保險公司只能在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地域范圍和對象范圍內從事保險業務活動。目前外資公司主要是在已開放的廣州和上海兩地設立營業性的分支機構,基本業務范圍為“除法定保險業務以外的下列的部分或全部:(1)境外企業的各項保險、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財產保險和與其有關的責任保險;(2)外國人和境內個人交納的人壽保險業務;(3)上述兩項業務的再保險業務;(4)經批準的其他業務”。根據中國保險業對外開放的基本承諾,外資公司在入世兩年內

可以向中國和外國客戶提供全面的非壽險業務,壽險業務也將逐步從個人壽險擴大到團體險、健康險和養老保險等方面;3年內逐步放開直至取消外資保險公司業務地域范圍限制,外資公司將逐步取得與中資保險公司相同的業務范圍。事實上,中國地域開放的速度快于開放時間表的承諾,以北京、天津為例,根據時間表應在入世兩年內開放,而美國友邦、光大永明分別于2002年和1999年在兩地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

——保險投資。由于1995年《保險法》頒布以后,外資保險公司的保險投資渠道與中資保險公司一樣,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其總體投資收益與中資保險公司的收益水平大致相當,但各外資保險公司之間的收益水平有所不同(見表6)。

表62000、2001年各外資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收益率(%)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保監會資料整理。

——市場占有情況。外資保險公司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2001年全年外資保險公司實現保費收入32.82億元,占總保費收入的1.55%。其中,人身險實現保費收入27.78億元,占人身險總保費的1.95%,財產險實現保費收入5.04億元,占財產險總保費收入的0.78%。值得注意的是,外資保險公司保費在總保費收入中的比重雖然不大,但在外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的地區所占的市場份額比重遠遠高于其所占總市場份額比重。以上海和廣州地區為例,2001年上海地區外資保險公司全年實現保費收入22.84億元,占地區保費的12.7%。其中,外資公司人身險保費收入20.21億元,占地區人身險保費收入的14.4%;外資公司財產險保費收入為2.63億元,占地區財產險保費收入的6.65%。廣州地區外資保險公司全年保費收入7.01億元,占地區保費收入的8.61%。其中,外資公司人身險保費收入6.63億元,占地區人身險保費的11.82%;外資公司財產險保費收入0.38億元,占地區財產險保費收入的1.5%。

以上分析表明,外資保險公司正以越來越快的速度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在未來3~5年內,這種趨勢將更加明顯。原因主要有3個方面:第一,從政策層面上看,通過吸收外資和社會資金參股,實現股權結構多元化是中國深化保險體制改革的一個重點,吸收外資保險公司參股、組建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將是利用外資的重要途徑,中國將逐步取消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在數量上的限制;第二,外資保險公司有進入中國市場的內在動力。中國是世界上最具市場潛力的國家之一,而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市場有明顯的優勢:一是在資金實力、信用等級、保險產品開發創新和銷售技術等方面有明顯的優勢。目前在中國設立代表處和已進入中國的保險公司主要來自美國、日本、英國等世界經濟和保險業發達國家或地區,經營歷史悠久、保險技術高、人才豐富、資本規模大,有的單個公司的資產規模就超過了中國所有保險公司資產的總和;二是所享受的超國民待遇。以稅收政策為例,中資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外資保險公司僅為15%;營業稅方面,外資保險公司享受減免優惠,中資保險公司的營業稅稅率則在1997年由5%提高到8%(從2001年起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分3年從8%降低到5%,每年下調1個百分點)。此外,外資保險公司可以在中國自由尋找合作方,沒有行業的限制;第三,中國加入WTO后,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保險市場的門檻將進一步降低。根據保險業開放時間表的承諾,在入世3~5年內,中國將逐步取消在外資保險公司在設立形式、經營范圍等方面的限制,從實際執行的情況看,部分地域開放時間有所提前。

(三)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和組成

保險產品的特殊性決定了一個健全的保險市場對包括人、經紀人和公估人在內的市場中介機構的強烈依賴。在消費者的保險意識已相對成熟、對保險產品的認知程度相對較高、保險業較為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保險中介的作用十分突出。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中國保險中介特別是保險人發展較快并在保險市場發揮著重要作用。1998年40%以上的財產險保費收入和80%以上的人身險保費收入來自保險中介和個人,航空人身意外傷害險的100%來自兼業,目前由保險招攬的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重達到50%以上。保險經紀和保險公估機構則分別到1992年和1993年開始恢復和設立。截至2001年底,全國共有保險中介機構170家,其中保險公司127家,保險經紀公司17家,保險公估公司26家。在監管和法制建設方面,2000年頒布實施了《保險兼業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1月同時出臺了《保險結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和《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其進行監管,并開始對保險中介人的資格進行審定和培訓。但相對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而言,保險中介機構發展滯后并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保險中介發展不平衡。中介主體除保險人外,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數量少,規模小;人以兼業和個人為主,專業人發展較少。二是對保險中介人的準入控制不嚴,保險中介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普遍較低,導致保險人非法壟斷保險市場、惡意、公估行為行政化等現象。以人為例,有的兼業人利用自身的行政權壟斷本行業的保險業務,將所經手的保險業務變成強制保險,并向保險公司索要高額手續費。特別值得重視的是,產險公司的大量應收保費滯留在人手中,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四、中國保險業監管現狀

(一)監管模式

作為金融業的3個組成部分之一,世界各國政府對保險業都實行監管。監管的基本模式通常有兩種,一種以英國為代表,它著眼于市場自發力量的作用和保險人的自主決策,強調競爭性,盡可能地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這種模式主要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資產負債比例,目的在于保護投保人免受由于保險人不履行其財務義務而引發的風險;另一種以美國為代表,它在嚴格控制市場主體行為以保護投保人的同時,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也進行嚴格的監管。這種模式著眼于市場行為監管,力圖保證保險價格、產品和交易行為的公正合理,強調對市場準入、保險條件和費率的預防性監督。這種模式逐步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兼及市場行為監管的方向轉化,并為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針對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上法律體系不健全、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弱、信息不充分、缺乏建立良好保險秩序的配套設施等現狀,監管采用的是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監管模式,對保險業實行較為嚴格的監管。

(二)監管機構的演變

監管機構是監管體系的基本要素。在許多保險業發達的國家,通常設立中央和地方兩級監管機構,共同對保險業實施監管,但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分配不盡相同。以美國為例,就是以州政府為主的州和聯邦兩級監管機構,各州保險部的經費從保險公司上繳的營業稅中按不同比例提取;德國的保險監管工作也由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擔,聯邦政府對全國720家大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各州政府監管只在一州內進行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監管的預算來自聯邦政府,其中的90%根據各公司的毛保費收入進行攤派。中國保險監管的機構演變主要是兩個階段,即1998年前由中國

人民銀行作為保險監管機構階段和1998年后由中國保監會作為保險監管機構階段。前一階段對保險的監管是分割的,中資保險公司由央行保險司監管,外資保險公司及其在華代表處的監管由央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保險處負責,而對保險公司的稽核則由央行稽核局負責。隨著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分業經營,1998年11月18日,國務院批準設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31個派出機構于2000年組建完畢,至此保險監管進入新的階段。作為國務院直屬的事業單位,中國保監會的事業經費由財政撥款,其經費主要來源是由中國保監會向各類商業保險公司和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征收的保險業務監管費(征收比例為:(1)財產險、人身意外險、短期健康險業務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2‰收取;(2)長期人壽險、長期健康險業務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2‰收取;(3)保險中介機構按當年代辦保險業務營業收入的2‰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的上繳采取按季預繳,年終清算的方法),實行收支兩條線。

(三)監管的具體內容

中國目前采取市場行為和償付能力并重的監管模式,監管的具體內容也是圍繞這兩方面展開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機構的監管

實質上是對保險機構市場準入資格進行審定,對其應履行的義務及市場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監管。目前中國對保險市場準入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在發放保險公司許可證方面的控制比較有力,對公司設立的資本金要求、管理人員資格審查都比較嚴格,但由于目前監管依靠非現場檢查手段對各保險機構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很難保證保險機構的誠實度,因而對于成立后的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的持續監管則顯得乏力。

2.對保單格式和費率的監管

在嚴格的監管模式下,所有保單條件都必須經過審批。針對目前中國保險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保單設計能力有限,消費者對保險產品的認知程度較低等不成熟的現狀,放寬對保單監管可能引致各家保險公司在費率上進行惡性競爭,導致保費價格失真,從而給保險市場帶來隱患,因此對保單格式和費率監管實行事先批準制度,即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基本保險費率由中國保監會制訂,主要險種的非基本條款和保險費率和非主要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擬定,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財產險費率和人身險費率監管的發展趨勢不盡相同:第一,財產險費率監管逐步放松。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受監管的主要險種減少。財產險的主要險種由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39種減少到現在的4種,且由保監會制定費率的僅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險一種險種;二是車險的費率改革。2000年10月1日起,保監會率先在廣州放開車險費率,這標志著中國對保險費率的監管進一步向市場化邁進。第二,人身險費率監管趨向合理化。目前人身險中,只有航空意外傷害險一種沿用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20元/人次的保費規定,而對其他壽險、健康險和意外險的費率都采取事前備案制,通過制定各種精算規定,對各險種費率構成的主要指標進行控制,達到將費率控制在合理范圍內的目的。以對人壽保險的費率監管為例:《人壽保險精算規定》規定,“保險費應當根據預定利息率、預定死亡率、預定附加費率等事項采用換算表方法進行計算”,同時,又規定了預定利息率、預定死亡率、預定附加費率的范圍等,保險公司據此規定精算出的保險費率報保監會備案。

3.對償付能力的監管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的靈魂,也是中國保險監管的另一個最為重要的方面。從國際保險業監管的發展趨勢看,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已經或者正在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模式發展。中國目前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標準使用的是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的規定為:“財產保險、短期人身保險業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中較大的一項:(1)本會計年度自留保費減保費稅收后人民幣1億元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以上部分的16%。(2)最近3年年平均賠付金額人民幣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元以上部分的23%。對于經營期間不滿3年的保險公司,采用第1項規定的標準。”“長期人身保險業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之和:(1)一般壽險業務會計年度末壽險責任準備金的4%和投資連結類業務會計年度末壽險責任準備金的1%。(2)保險期間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保險期間為3~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5%,保險期間超過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和其他險種風險保額的0.3%。在統計中未對定期死亡保險區分保險期間的,統一按風險保額的0.3%計算。”)原則,中國保監會的干預界限是以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與此標準的比較來確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當實際償付能力小于最低償付能力時,保險公司必須采取措施并向中國保監會說明;當實際償付能力不足最低償付能力的50%或連續3年低于最低償付能力時,中國保監會將對其進行重點監管,監管期間,必須公司不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支付紅利、分紅,保監會可責令其采取辦理再保險業務、業務轉讓、停止接受新業務、增資擴股、調整資產結構等方式改善其償付能力狀況;當實際償付能力不足最低償付能力的30%或列為重點監管對象財務繼續惡化,可能或已危及被保險人和適合公眾的利益時,中國保監會可以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監管機構主要通過要求保險公司定期上報會計報表、現場檢查或有針對性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等手段對各保險公司的資本額、保證金和保險保障基金、準備金、保險投資以及其他主要財務指標進行合規性監管,以達到對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

首先,保險公司開業之前對其最低資本加以規定(全國性公司5億元人民幣,區域性公司為2億元人民幣),這是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須將其注冊資本的20%作為法定保證金存入中國保監會指定銀行,專用于公司清算時清償債務,同時規定財產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短期健康保險、再保險業務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直至達到總資產的6%。保證金和保險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風險緩沖基金。

其次,準備金規定。保險公司是典型的負債經營型企業,對保險公司保險準備金的真實性和充足性監管是保證償付能力監管的又一道防線。國際上的普遍做法是由各保險公司將其準備金的計算方法報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由于精算水平等技術力量方面的限制,中國準備金的提取比例由《保險法》統一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按有效人壽保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經營非壽險業務的,從當年自留保費中按照相當于當年自留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中國對準備金的監管特別是壽險準備金的監管基礎比較薄弱,主要體現在沒有合格的壽險精算師和未能建立起適當公允的壽險準備金計算方法。

第三,投資監管。保險投資收益是增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途徑。投資監管的目的是通過對保險資金來源和保險資金運用方式與投資限額的監管,在確保投資收益的穩定和安全的基礎上,增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以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中國目前保險投資監管較為欠缺,保險投資收益低下,一旦保險業務出現虧損,很難依靠保險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其主要原因是投資渠道狹窄,主要集中在銀行存款、國債等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上,抗風險及抗利率變動能力低。以壽險業

為例,壽險保單的保費主要由生命表、利率和經營費率3個因素決定,其中最大的可變因素是利率,在我國目前以貨幣政策作為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的情況下,1996年8月以來連續8次下調利率,而僅靠銀行存款、國債等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增值收益很難彌補利率變動帶來的巨大的利差損。

五、中國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市場主體數量少,規模小,國有獨資保險公司主導的市場主體結構不利于有效競爭市場格局的形成。

目前中國保險市場僅有52家商業保險公司,這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數以千計的保險公司數量相去甚遠;而4591億元(2001年)的總資產規模還不及世界排名前50位的保險公司單個資產總額。在市場主體數量和資產規模偏小情況下,4家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總額占到總資產的60%以上,占有的市場分額也在60%以上,而其資金運用收益率卻普遍低于股份制保險公司。這種由于非市場競爭因素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壟斷競爭市場,有效競爭明顯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80年代以前保險業長期由國家壟斷,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市場中的位置在短期內難以動搖;二是目前保險市場準入受到嚴格管制,使許多具備條件的企業進入保險市場受到限制;缺乏市場退出機制又使已獲取保險執照的公司事實上受到保護,特別是在目前中資保險公司基本為國有或國有控股公司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三是保險市場已有的公司主要依靠自我積累實現擴張,融資途徑有限,很難在短期內實現規模上的快速擴張。

(二)保險投資渠道過窄,投資收益較低,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發展

從國外保險業發展的經驗來看,保險業經營活動已經從單純經營負債業務發展到同時經營資產業務階段。依靠多渠道的投資(國外保險資金通常可投資債券、抵押貸款、股票、不動產及保險貸款等。不同國家投資重點有所不同,以美國為例,股票和不動產是保險資金的重要投資途徑,而日本則以保險貸款為主)所獲收益不僅使保險公司能彌補保險業務經營的虧損(美國和日本2000年的綜合賠付率都超過100%,美國的綜合賠付率更高達110%),得以發展壯大,而且保險投資也在金融市場上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中國保險投資范圍極其狹窄,主要集中在銀行存款和國債等固定收益類的金融產品上,投資收益低下,抗利率變動能力低。在目前賠付水平較低(以2001年為例,全年綜合賠付率僅為50%左右),保險業務經營還有較大盈利空間的情況下,依靠銀行存款、國債等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收益穩定,矛盾還不突出(事實上,1996年8月以來連續8次下調利率給壽險業帶來的數百億的巨額利差損,僅靠銀行存款、國債等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增值收益已很難奏效)。隨著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當保險業務經營的盈利空間越來越小甚至出現虧損時,保險公司通過合法的保險投資不能有效增強其償付能力,一旦面臨投資收益不足以彌補保單虧損時,可能進行地下非法投資活動,以期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使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加大,造成金融市場混亂,也加大了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難度。

造成中國保險投資渠道狹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兩點:一是投資環境遠未成熟客觀上限制了保險投資渠道拓寬。以證券市場為例,1999年10月起,保險投資渠道增加了證券投資基金,但受制于中國證券市場較低的發展水平和證券基金吸納保險投資的有限能力,導致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不穩定,另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在保險投資中的比例有限。無論從投資比例和投資收益角度,證券投資基金還只是一種嘗試;二是保險公司面對投資風險的自我約束能力較差,保險監管機構不得不對保險投資渠道進行謹慎限制,實行嚴格監管。比如:在《保險法》頒布實施之前,對保險投資監管較松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大量投資于不動產,企業貸款,不計風險,結果形成巨額的呆賬和壞賬至今未能消除。

(三)監管機構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影響其監管的有效性

要保證任何一項監管的有效性,首先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必須是獨立的,尤其經濟上必須相互獨立。而作為中國主要監管機構的中國保監會在經財政部和國家計委批準后,從1999年度起向作為監管對象的各商業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征收保險業務監管費,雖然實行收支兩條線,但中國保監會(包括派出機構,下同)的開辦費和必要的業務經費開支,中國保監會工作人員經費開支,全國保險市場的信息網絡系統購置安裝費以及與境外保險公司及監管部門的業務往來、信息交流費用(國外保險資金通常可投資債券、抵押貸款、股票、不動產及保險貸款等。不同國家投資重點有所不同,以美國為例,股票和不動產是保險資金的重要投資途徑,而日本則以保險貸款為主)等都來源于此,這在客觀上已使監管部門與作為被監管對象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等在利益上掛鉤,監管部門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質疑。其次,保險監管機構的權威性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另一保證,其重要表現就是是否具有處置權,中國保監會缺乏權威性也表現在此。以市場準入為例,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市場準入并沒有實際的處置權力。加上中國保監會的法律地位尚未確立,對監管對象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是行政干預過多。

此外,在中國目前實行的市場行為和償付能力并重的監管模式下,比較偏向于對市場行為合規性的靜態監管,而忽視了真正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特別缺少對保險機構的動態跟蹤分析,使得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監管機構很難通過對保險機構市場行為監管實現其監管的目的;在償付能力監管中,對準備金提取、保險投資、保單形式等都由中國保監會制定或審批,這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險公司的競爭空間,同時也增大了監管難度。

市場經濟研究所漆云蘭

附錄1

中資商業保險公司構成一覽表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保險年鑒》、《中國保險》等資料整理。

附錄2

外資保險公司構成一覽表

注:表中分公司為獨資分公司。

資料來源:綜合整理。

內容提要:對目前中國保險市場從規模結構、主體構成和監管體制三方面進行了比較全面的分析,并重點關注了保險業務結構變化、中外保險公司的構成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等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當前中國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