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機制設計探討論文

時間:2022-06-08 0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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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機制設計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中國金融體系自身還不夠完善;各國現行的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具有擠占替代作用;高額運行成本的制約;相關法律建設的滯后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弱化銀行和儲戶的風險意識、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引發逆向選擇問題、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帶來行業不公情況、建立一個龐大的存款保險機構,必然需要建立一個龐大的、運行成本高昂的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我國至夸還沒有建立該制度。本文在廣泛參考有關研究文獻的基礎上,對我國至今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和歸類。

關鍵詞:保險存款保險制度制度建立原因分析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中國是儲蓄大國,據時刻財經網報道,2008年全國人民幣各項存款增加7.69萬億元,比上年多增2.3萬億元。其中居民戶存款增加4.63萬億元,非金融性公司存款增加2.87萬億元。財政存款增加269億元。面對如此之高的儲蓄規模,而沒有相應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其進行保障,一旦發生金融危機,對金融市場造成的危害將是難以估計的。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醞釀十年之久的存款保險制度呼之欲出。值此背景,就個人觀點對中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原因進行分析。

一、中國金融體系自身還不夠完善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根據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的一個獨立的金融管理機構,其目的是通過存款保險的方式保護存款者利益,穩定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監督并促使銀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經營活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建立標志著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繼美國之后,西方國家紛紛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也極大地減輕了銀行的壓力和風險,有效地加強了各國的金融安全。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各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都已具備較為完善的金融市場體系及嚴格的監管體系。而中國當前的金融市場發展在許多方面仍不夠成熟,如:金融監管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城鄉信用信用社經營與管理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尚未完全建立,非上市銀行尤其是地方城市商業銀行與城鄉信用社的財務報告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只有這些問題都得到較好解決,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建立才能夠得到更好的支撐和保障。

二、各國現行的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1.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弱化銀行和儲戶的風險意識。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有所保障,從而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后,存款者就可能從利益最大化出發,將錢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存款者不再針對銀行的經營狀況來決定是否提款,雖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擠兌現象的發生,但也可能導致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弱化,在經營活動中有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同時,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其特殊性,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做后盾,以國家信用作隱性擔保,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險體系。但不把國有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將導致存款保險基金數額小、范圍狹窄,就很難保證當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引發逆向選擇問題。如果既定的存款保險制度允許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和退出,并且對存在相同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的存款征收相同比率的保費,則使那些資產質量優良,經營穩健的金融機構在存款保險中的收益和成本不對稱。這樣,穩健的金融機構會選擇不參加存款保險,已經加入的也會退出。而存款保險機構為了能夠在緊急情況下有足夠資金去補償存款者,只能提高保費,這又導致次等穩健的金融機構退出存款保險,最終的結果是只有經營最差、風險最大的金融機構才會留在存款保險體系里。顯然,由于金融行業的倒閉風險相對較高,這樣一個保險體系是無法維持下去的。

3.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帶來行業不公情況。當銀行業普遍陷入危機時,政府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執行機構有可能會選擇首先挽救大銀行。例如在此次美國次貸危機中,大批銀行破產,其中盡管包括華盛頓互惠銀行等少數大銀行,但中小銀行在次貸危機中受到的沖擊更大。據報道:由于美國政府以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采取“保大放小”的政策,截止2008年9月,已有13家中小銀行倒閉。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采取這樣的舉措主要是考慮到一旦一家資產規模超過千億美元的大型商業銀行破產,將很快耗盡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存款保險基金,而中小銀行的破產對其影響較小。

三、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具有擠占替代作用

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長期存在,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其實就是由國家信用做隱性擔保的。南于沒有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為了保護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一旦有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乃至最后撤銷關閉,都由央行作為最后的埋單人。如2004年6月,由于出現嚴重支付危機,青海省格爾木市的昆侖等8家農村信用社被撤銷。僅在青海格爾木市8家農信社事件中,國家就提供兌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的資金超過5000萬元。正是由于這種由國家信用支持的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一定程度上行使著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責,從而削弱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然性和急迫性。

四、高額運行成本的制約

建立一個龐大的存款保險機構,必然需要建立一個龐大的、運行成本高昂的、官僚化運作的體系。顯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為金融運行帶來了成本,而除卻制度運行的財務成本外,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會產生一些間接成本,如道德風險的加劇,逆向選擇的產生等等。這些直接和間接成本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造成沉重壓力。

五、相關法律建設的滯后

一項制度的良好運行離不開法律的規范,大多數國家在設計及運行存款保險制度之前,首先就以銀行法或直接以存款保險法的形式對存款保險制度予以規定,從而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礎。如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于是根據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創立的,其后1989年的《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強化法》、1991年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和2002年的《聯邦存款保險改革法》等為存款保險制度的改進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據。正是通過這些法律的規范,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得以良好地運行,成為世界上影響最大的存款保險制度。而中國至今尚未有專門的法律保障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而相關金融法制體系也尚處逐步完善當中,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保障實屬缺位狀態。

綜上所述,我國至今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主要有金融體系自身還不夠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的長期擠占;高額運行成本的制約和相關法律建設的滯后等方面的原因。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相關立法體系的完備,以及存款保險制度本身的進一步完善,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將是歷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