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研討
時間:2022-05-16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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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作為一種創新,在國際上有著悠久的歷史。我國銀行保險起步晚,較國際相對發達水平有很大的差距,面對日趨激烈的競爭市場,我國銀行保險業挑戰與機遇并存。
一、銀行保險是多方利益的共同體現
1.銀行保險有利于銀行。隨著金融自由度的提供,銀行業面臨國內外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銀行常規業務的飽和,銀行的利潤空間不斷被壓縮,迫使銀行進一步發掘現有的資源,如銷售渠道、客戶資源、銀行理財產品等,通過尋求創新,刺激消費需求,拓展理論增長點。
2.銀行保險有利于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專業性強,專業術語多,容易造成誤解。我國保險業務起步晚,保險從業人員素質普遍不高,為追求保費收入,經常誤導消費者,導致保險的形象和信譽不高,不被大眾認可。銀行實力強、信譽高、渠道廣、擁有廣泛的客戶基礎。保險公司通過與銀行合作,不僅可以改善公眾對保險的印象,借助銀行銷售渠道,拓展銷售觸角,還可以和銀行共享客戶資源,拓展業務,降低展業成本。
3.銀行保險也有利于消費者。通過銀行柜面或者理財中心購買銀行保險產品,購買方便,省去許多中間環節,不僅資金安全,節省不必要支出,還可以享受優惠的保險產品費率。
二、國際銀行保險的歷史與現狀
銀行保險的產生于發展進一步挖掘了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資源潛力,其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早在19世紀,歐洲便出現了銀行保險業務。最初這一萌芽階段,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僅限于銀行和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保險公司借助銀行銷售渠道銷售理財產品,銀行作為保險公司的人,通過銷售保險產品,獲取手續費收入。20世界80年代開始,銀行開始推出不同于其常規業務的產品,使其附帶保險屬性,如養老保險年金產品,加速了銀行保險業務的開發。20世界80年代末至90年代,銀行保險進入成熟階段,銀行主動參與到保險業務的生產和銷售環節,推出復合多樣的銀行保險產品。就銀行保險發展模式而言,銀行保險可分為幾種方式:
1.協議合作。即銀行和保險公司通過協議方式,訂立合約,建立合作方式。
2.合資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合資成立新的機構,參與銀行保險業務的開發與銷售。
3.兼并收購。通過兼并收購的資本市場手段,將獨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合并。
4.金融控股集團。銀行成立自己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成立自己的銀行。在銀行保險相對發達的國家,如法國、西班牙、意大利等國家,銀行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占壽險市場業務總量的60%。在香港,幾乎每家銀行都銷售保險產品。從國際經驗來看,銀行保險發展總態勢為:由最初的松散的協作方式發展成為雙方相互滲透,緊密協作的金融控股方式。
三、我國銀行保險業的發展和問題
我國銀行保險也初步于1995年,新興保險股份公司的出現和個人營銷的興起使得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銀行的銷售網絡和客戶資源成為爭奪對象,幾家保險公司開始與銀行建立合作關系,由銀行銷售保險產品。2000年開始,銀行保險發展快速,保險產品多為理財投資型的分紅保險,但由于相互競爭,從2004年期,銀行保險業務增速下降。根據保監會的統計數據,通過銀行渠道銷售的保險保費收入占全國保費收入不到30%。這說明我國銀行保險同國際上銀行保險相對發達的國家間還有很大的差距,同時我國銀行保險也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正視我國銀行保險也存在的為題,妥善解決,不僅可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還可以拉動內需,促進經濟增長。
1.合作模式單一。我國銀行保險的合作模式仍處于協議合作初級階段,保險公司借助銀行的銷售網絡,銀行代收保費。雙方的合作基于短期利益,出現了許多問題。銀行銷售人員不具備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誤導消費者購買銀行保險產品。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不穩定,保險公司為爭奪銀行網點資源,以手續費為主要競爭手段,容易產生惡性競爭和違規、腐敗等問題,適合客戶的銀行保險產品較少。
2.銀保產品類型單一,產品同質化嚴重。銀行和保險的合作方式決定了銀行保險產品缺乏有效的研發,銀行和保險公司都基于短期利益,不注重產品的開發,所推出的產品不論是分配型、萬能型、投連型產品,基本以理財產品形式出現,以獲得收益為目標,保險保障功能低。
3.銷售方式單一,服務質量差。銀行保險產品多以柜臺和理財方式銷售,由銀行員工銷售,沒有業務量的要求,缺乏開拓進取的動力和壓力。同時銀行保險產品銷售人員缺乏系統的保險知識培訓,容易誤導消費者對銀行保險產品的理解,夸大保險利益,混淆銀行產品與保險產品。銀行作為保險公司的人,保險關系只發生于客戶和保險公司,使得銀行不需要為銀行保險產品的銷售負責,導致客戶得到的服務質量低下。
4.技術落后。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多數未實現聯網,以手工錄入為主,效率低,容易產生操作風險和責任糾紛。
5.行業監管不統一。我國現行的行業監管屬于分業監管體制。銀監會根據《商業銀行法》對銀行業進行監督管理,保監會依據《保險法》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隨著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深入合作,合作方式和合作內容越來越寬,許多交叉業務和新興業務缺乏統一法律規定,甚至無法可依,拖累銀行保險的發展。
四、銀行保險的發展建議
1.深化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建立銀行與保險公司長期合作機制,規范兼業機構管理,避免短期行為。可通過合資,控股等方式使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使雙方更重視銀行保險的合作發展,調動銀行保險主體的積極性,提高效率,必將促進銀行保險業的改革創新。
2.注重創新,提高產品研發。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加大銀保產品的研發力度,不斷創新,開發出多樣化的,適合共同客戶的銀保產品。
3.規范銀行保險從業人員資格。銀行保險從業人員必須通過保險人從業資格考試,提升銀行保險產品銷售人員的整體素質,為客戶提供優質的銀行保險服務。加強對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建立一套獎罰制度,有效化解銀行保險的操作風險。
4.改善硬件設施。加大網絡技術在銀行保險生產和銷售環節中的應用,提高效率,降低操作風險和責任風險。
5.加強對銀行保險的監督管理。銀行保險涉及銀行和保險兩個行業,監管部門需要對不斷發展中的銀行保險問題作出及時的、有效的法律規定,規范銀行保險市場,做到有法可依,執法畢嚴,為銀行保險的發展創造有利的制度環境,以利于銀行保險的健康發展。
五、結語
銀行保險的出現對我國保險業發展有重大作用,自1995年以來,取得了飛速的發展,但目前仍處于初級階段,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利益不能有效的綁在一起,合作多為短期利益化,產品單一,缺乏創新,從業資格不規范,技術落后容易引發多種風險,監管存在空白與漏洞。加強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加強監管,將有利于我國銀行保險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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