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社會養老險研討
時間:2022-07-26 01: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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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堅持“政府統一管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農村養老保險籌資模式。二是養老基金采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大賬戶小統籌”的模式,并設立了激勵機制,改變了“老農保”的單一的個人賬戶的模式。三是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銜接。四是公共財政大力支持。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立法滯后
我國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多年,卻至今仍未出臺一部專門的綜合性法律加以規范,難以適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需要。立法工作嚴重滯后、立法層次低、立法體系不健全、法律的監督和實施機制薄弱等問題,表現十分明顯。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指導意見》,但新農保制度尚處于試點階段,也僅僅是停留在政策層面,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高度。
(二)“新農保”統籌層次較低,基金保值增值難度大
“新農保”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實行省級管理,但從“新農保”的試點情況來看,都是以縣級為單位進行試點。這就意味著“新農保”只能在縣級統一籌集資金,統一調配資金和運營資金。一般來說,統籌層次越高,風險越分散,養老越有保障。統籌層次越高,資金集中管理和運營,集中投資,資金保值和增值越有保障。同時,從其他各省的實際情況來看,各自的繳費標準、待遇計發和基金運營都不盡相同,這樣就會出現各地制度多樣化和碎片化趨勢,同時基金保值增值也會受到制約。
(三)“新農保”對一部分農民的吸引力弱,政策宣傳力度需加強
目前,雖然各地都在積極的加強政策宣傳,但大部分地區僅僅停留在簡單的上傳下達和應對上級檢查上,并未深入地進行“新農保”的詳細解讀上,很多農村老人僅僅是知道有“新農保”這個政策,但對“新農保”到底能帶來多少益處并不十分清楚。因此,一部分農村居民對“新農保”存在“短視行為”。如何解決農村居民的“短視行為”,是“新農保”面臨的一個難題。
(四)覆蓋面小,執行成本高
目前的“新農保”的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于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現行的政策體系下,農民工只能取出城市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把它轉到新農保個人賬戶中。另外,我國目前的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執行成本高,主要是指社會保障資金中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成本高。
三、完善和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措施
(一)加快立法建設,促進制度穩定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僅僅依靠政策性文件來實施,缺乏穩定性和持續性,容易受到個人主觀因素的影響。由于中國的立法原則有自己的特色,基本上是由低到高,由規范性文件、規章逐步上升到法規、法律。因此目前最重要的是在《指導意見》的規定下,在試點的過程中不斷探索完善“新農保”制度,在制度不斷規范化的過程中逐步實現“新農保”政策向法規、法律過渡。
(二)加強對“新農保”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
“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直接關系到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和“新農保”制度的可持續性。一是要盡快出臺“新農保”基金投資管理的指導意見或條例。二是要明確各級政府在“新農保”基金投資管理中的責任。三是進一步探索“新農保”基金的投資渠道。如發行國債、用于具有穩定回報的項目投資等。四是加強投資監管。建立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融為一體的監管機制,定期對“新農保”基金收支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新農保”基金的安全。
(三)加強“新農保”的宣傳,積極爭取農民參保
各級政府尤其是縣級政府要加大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力度,應培訓專門的宣傳隊伍,深入淺出的為廣大農民解釋“新農保”政策益處,及時解答農民的相關疑問,指導農民積極參保,增強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和認知程度,提高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四)擴大“新農保”覆蓋面,適當提高保障標準
我國“新農保”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盲區,國家在建設“新農保”時應該充分考慮以下特殊人群的保障要求。一是計劃生育家庭。二是失地農民。三是農民工。四是貧困人群。目前“新農保”養老金的發放標準還是偏低的,對富裕農民和年輕的農民的吸引力不大,對已經參保的農民特別是經濟條件較差的農民保障不足,國家可以在其能力承受范圍內適當提高養老金的發放標準和政府補貼標準,并對“新農保”基金進行規范管理,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使養老金真正起到養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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