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保險發展緩慢論文
時間:2022-07-23 11:05:00
導語:產品責任保險發展緩慢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產品責任保險是承保在保險有效期內及承保區域內,由于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缺陷,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保險公司按保單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產品責任保險在發達國家正是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而產生、發展的。在我國由于產品的缺陷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案例也是屢見不鮮。按理說在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業務的發展應是如火如荼,然而恰恰相反,該險種發展緩慢,其成因值得我們分析研究。
一、產品責任保險發展歷程
產品責任保險在世界上已有100年歷史。目前在美國、歐洲、日本等經濟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流行廣泛。早些時候的產品責任保險只是承保一些與人的身體健康有直接關系的產品。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社會上帶有危險的產品不斷問世。使得產品責任保險承保范圍逐漸擴大到各種工業產品。20世紀70年代,隨著經濟發達國家對消費者利益有很強保護作用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同時,消費者的索賠意識增強,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我國開辦產品責任保險是在20世紀80年代初,外貿的煙花爆竹出口到美國發生了產品責任事故引起了巨大金額的索賠和訴訟糾紛,導致美國進口商要求我國出口產品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為此我國開辦了產品責任保險。我國的產品責任立法起步較晚,產品責任制度還很不健全。直到1993年頒布了《產品質量法》,2000年7月又進行修改并于2000年9月1日實施,明確了產品質量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該法規還規定了缺陷的含義及規定了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傷害的賠償辦法等。這部法規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產品責任法律上了一個新臺階。為我國產品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進一步有力的根據和支持。盡管如此,產品責任保險的發展卻事與愿違。
二、我國產品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的成因
1.產品消費者法制觀念談薄。消費者長期以來維權意識淡薄,對產品缺陷造成的侵權行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只是自怨自艾,很少有人會去提起訴訟索賠。由此,產品質量缺陷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缺少了主要追究力。
2.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律意識薄弱。首先,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產品質量的缺陷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不引起重視和感到壓力。沒有很好地去考慮如何將其法律上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以解后顧之憂。第二,計劃經濟體制的年代,國營的生產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盈虧及企業風險基本是政府財政包攬。生產企業對責任風險的意識、保險的意識必然滯后。第三,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生產和銷售經營中都未曾當過被告人,也未曾有人向他們提出索賠要求。如果去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覺得似乎沒有必要,或以僥幸心理對待。第四,有些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即使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但并非真正明確其意義和作用,而是把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人作為企業一種宣傳產品的廣告效應。
3.有關產品責任的法律、法規還不很完善,執法力度不夠。我國現在對產品責任賠償范圍的確定是采用“實際損失”原則(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但我國的社會和經濟是在不斷地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準不斷提高,以現在估計的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到了那個時候,這個“預期可得利益”已是達不到預期的利益水平。規定中沒有考慮到社會發展、物價指數上升的因素及精神損害。這顯然不利于受害人。另外,有些產品因缺陷造成了侵權行為,但由于在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的支持和庇護下,消費者往往訴而無門。這些都是有礙產品責任法的實施和產品責任保險的開展。
4.自產品責任保險開辦以來,保險公司在開辦這項業務時思想認識不足,對承保產品責任險的經驗不多,尤其針對我國目前一些產品的真正合格率低、產品責任險的投保需求不大,承保面小,保費收入少,自然該險的損失概率較大,賠付也可能會增大,不敢把承保面擴大,畏懼賠付率高。在承保時累計賠償限額,特別是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控制較嚴。
三、對發展產品費任保險的看法
1.加強法制教育,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加強《產品質量法》的宣傳教育,使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另外,引導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為了保持企業生產的穩定,通過參加保險來轉移企業風險。
2.中國的保險公司應該認真分析研究這個保險商品的市場定位、潛力。充分運用保險費率、免賠額的杠桿作用進行開拓業務,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經驗和總結其前車之鑒。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現狀分析被保險人的心理,引導他們投保。在我國加入WTO以后,進口的商品逐漸多起來,可能會有不少的銷售商提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這些都是我們保險公司應著手研究的事項。
3.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應盡快地完善我國產品責任體系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涉外產品責任的規定,以及加強執法力度。解決例如出口產品到美國及美國出口產品到我國,由于不同國家的司法實踐而造成的產品責任賠償標準的差別問題,以維護中國出口企業和我國消贊者利益。這些都是促進我國產品責任保險發展因素。
- 上一篇:化學開放式教學管理論文
- 下一篇:監察局糾風工作的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