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業保險出路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1 0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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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業保險出路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同時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農業承受著自然與市場的雙重風險,特別是自然風險難以人為控制,所以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農業保險的支持和保護。但是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農業經濟發展極不平衡,農業保險很難有統一的模式。文章將投保人細分并嘗試探討適合中國農業發展的保險模式。

【關鍵詞】農業保險農險缺位政策性保險

一、前言

2006年,重慶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干旱,給農業、農民都造成了慘重的損失,全市農村直接經濟損失66.7億元,糧食減產22%。干旱肆虐,而本應在此次特大旱災中發揮重要作用的農業保險卻鮮見作為。據媒體報道,除人保財險重慶市分公司在旱災初期因承保的林木發生火災支付了15.6萬元賠款外,農業保險在關鍵時刻近乎缺位。重慶大旱農險缺位是我國農業保險舉步維艱,面對自然災害力不從心的一個縮影。究其原因,一方面農業保險本身存在風險大、賠付高、業務分散導致經營費用高等特點,在無政策支持的情況下,高風險、高賠付、高費用必然導致保險公司的高虧損;另一方面地區間農業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投保需求的不平衡,造成農業保險難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

二、各國農業保險模式

美國于20世紀30年代開始試辦農業保險,經過近70年若干次的實踐探索與創新,美國農作物保險基本實現了由傳統農作物保險向現代風險管理制度的歷史性演變,其保險密度已高達70%左右。在美國農保全部以政府補貼方式執行。美國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補貼主要分兩大部分:一是保費補貼,二是業務費用補貼。目前美國大規模天災的農作物損失支付的保險賠償金完全由政府補貼。美國聯邦政府還向農作物保險提供4大類政策和經濟支持:一是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比例和超額損失再保險保障;二是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明確規定聯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對農作物保險免征一切稅賦;三是聯邦政府法律鼓勵各州政府根據自身的財力,向農作物保險提供補貼,進一步減輕農民的保費負擔,提高農作物保險的吸引力;四是聯邦政府對投保的農場主給予保費50%-80%的補貼。

美國幅員遼闊,農業人口占總人口比例低,加之財政收入豐厚,在美國實行由政府全額補貼的農保政策是可行的。在中國很多人認為可以借鑒美國經驗,建立政策性保險公司,由財政補貼虧損以繼續保險業務。但是由于我國經濟發展不均衡以及農地制度的局限性等諸多因素,完全實行財政補貼是不太可能的。

相對的日本的農村情況和我國比較相似,都是以小農經濟為主。在日本,農業保險制度由三個層次組成:第一,在市、町、村范圍內建立相互性質的保險組織“農業共濟組合”(相當于互助會)由該組織實施農業保險、收取保費、建立保險基金、為遭災農戶提供損失補償,凡經營種植業、養殖業達到一定規模的農戶,都必須加入“農業共濟組合”(互助會)。第二,都、道、府、縣(相當于中國的省)設立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各共濟組合按照《農業災害補償法》,將本組合(互助會)所負保險責任的一定比例向共濟組合聯合會分保,聯合會以收來的分保費建立基金,當組合的成員受災索賠時按照規定予以攤賠。第三,聯合會依法向中央政府(財政)分保、中央政府(財政)以分保費建立再保險基金,并向聯合會負分攤賠款的責任,但中央政府接受的分保僅限于法定保險項目,對于任意共濟,中央政府不提供再保險,而由全國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接受分保。日本的農業保險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值得我國借鑒,特別是在市、町、村范圍內建立相互性質的保險組織“農業共濟組合”對于我國部分地區有很強的適用性。但是我國畢竟幅員遼闊,農業發展情況比日本復雜得多。因此我國在農業保險模式的探索中應該結合自身特點,選擇適合我國特殊國情的農保模式。

三、我國農業保險模式探索

近年來,由于農業風險的加劇和我國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越來越多的農民盼望農險“保護傘”能為其生產、生活帶來保障。但是由于政策環境及我國農險本身的高風險、高賠付、高費用導致保險公司的高虧損,造成我國農業保險呈現逐年萎縮的態勢。

然而在西部地區,經濟相對落后,農業結構仍然以小農經濟為主。這部分農民收入低,風險意識淡薄,多數人認為天災人禍是不可抗的,保險解決不了實質問題,更有甚者不知道什么是保險,也不知道到哪里辦理保險。這些農戶在遭受自然災害損失時都選擇了“獨立承擔”。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及農業結構調整的不一致必然要求我國農業保險實行分層次經營。

首先是基礎農業,即人類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糧食作物,這一層次的基礎農業具有如下特點:受自然力影響較大,產值較低,進口替代品競爭力強,受災后對農民影響巨大。針對這種特征,這一層次的保險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從投入產出分析,經營是虧損的。因此保險策略應是政府介入的政策性保險。由政府財政補貼為主,農民繳納少量保費為輔,成立災害補償基金。采用強制參加原則,以保證保險標的大量同質性原則,也保證了基本保障的覆蓋性,使得西部經濟不發達地區的農戶也能享受農保帶來的實惠。這一層次農保實施的關鍵是國家政策支持,因此國家應該在立法層面上給予農業保險相關的地位,改善農業保險政策環境,建立法律或者法規平臺對農業保險予以支撐。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特性、各級政府有關機構的管理職能和支持作用、保險費率的形成機制、經營主體應該享受的政策支持、農業保險補償體制框架、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政府各部門的協調機制、農業保險保戶的相關權利等等都應當在相應的法律中予以明確,并且成立綜合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把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成立綜合性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形成以國家農業保險公司調控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方向,以各省農業保險公司的區域性管理為業務主導,以縣鄉兩級的農業保險合作社為經營主體的組織體系,這不僅符合國家農業政策,而且符合農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個層次上的農業是產值較高的養殖種植業,如大棚蔬菜、畜牧業。其顯著特點是產業增值快,產品價格較高,市場需求量大,經營效益顯著,且衍生產品產值也較高。在第二層次上開辦保險較大程度是盈利的,因而這一層次上的保險經營屬于市場行為,經營主體應歸于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戶采用自愿投保原則。在這一層次上開展農業保險應該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引入競爭,提高管理水平以降低管理費用。例如開放農業保險領域,充分競爭。打破壟斷經營機制,提供各種有效的優惠政策,鼓勵各種資本類型的財產保險公司進入農業保險領域,只有讓眾多保險人在不同的地區和領域展開充分競爭,才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費用,從而降低保險費率,解決高保費率問題。同時,拓展承保范圍和保險責任。根據各地區農業特點,針對農戶最需要保障的風險設計險種,提供相應的保障,使農戶感到參加農業保險能真正起到保障作用。利用再保險避免巨災發生時給保險人帶來的高額賠償風險,解決高賠付率問題。在這一層次中政府同樣給予商業保險公司一定的政策性優惠,如免去營業稅、所得稅,給予管理費用的補貼及專門的精算機構的輔導等。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生產在國民經濟中處于基礎性地位。而農業保險則是專門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這種制度的設計直接關系到農民生活、農業生產和農村社會的全局,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功能和作用,對于保障和促進農村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對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中必須結合我國國情和各地區的農業具體情況展開競爭,以提高效率。提供政策優惠,促進我國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重思大旱保險缺位破解農險難題.

[2]陳舒:農業保險應分層次經營,來源:中國保險.

[3]對當前農業保險問題的考量,來源:中國保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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