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受益權法律問題探析論文
時間:2022-10-11 02:36:00
導語:保險受益權法律問題探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保險受益權是受益人基于保險合同所享有的保險金的請求權。中國《保險法》對保險受益權的規定較為粗漏,引發了理論與實踐中的諸多爭議。為澄清一些問題,對保險受益權的法律性質、范圍界定以及保險受益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進行探討意義重大。
[關鍵詞]保險受益權;受益人;期待利益;保險金請求權
保險受益權是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權利,具體而言,它是受益人基于保險合同所享有的保險金的請求權。保險受益權是保險法理論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它的范圍界定以及產生、變更、消滅均直接關系到受益人的權利維護,關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訂立合同目的的實現。由于中國保險法律法規對保險受益權的相關規定較少、較粗,致使實踐中產生很多爭端。基于此,筆者從保險受益權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入手進行探析,希望對完善中國保險立法有所幫助。
一、保險受益權的法律性質
對于保險受益權的權利性質,中國保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學術界對此的理論探討更是爭議不斷。大多數學者主張,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是期待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這種權利才轉變為現實的財產權,①并且此項權利既可繼承又可轉讓;②有的學者雖然承認受益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具有期待權的性質,但是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權由于不能繼承而屬于身份權;③有的學者認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種期待的地位而不是期待權,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由于取得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而使受益權具有既得財產權的性質。④可以看出,以上觀點的共性是學者們均考慮到保險合同的射悻性而對受益權進行了階段性的分析,分別對保險事故發生前后的受益權進行定性,只是他們對于受益權在不同階段的性質有不同的認識。保險受益權不能簡單的定性,依據學者們分階段考察的思路,筆者認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權是受益人的期待權或者期待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權是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于一體的混合權利。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實踐中,由于人身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某些情形發生變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可能希望變更他們所最初指定的保險受益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允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做這種變更,賦予他們對保險受益人的指定變更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時沒有明示放棄指定變更權,那么法律視為其保留變更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不經過受益人的同意而任意變更受益人。在上述保留指定變更權的情況下,盡管被指定為保險受益人,但是該受益人的地位是不確定的,或者說是極其不安定的,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行使了指定變更權,受益人的權利也就立即消亡了。⑤所以,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繼續保留對受益人的指定變更權,受益人基于保險合同所享有的將僅僅是一種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可能隨時消失,無法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當然,是否保留指定變更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自由,如果他們在指定受益人時聲明放棄指定變更權,保險受益人的權利也就確定下來,未經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單方面改變受益人。此時受益人的受益權即成為一種期待權,成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保險合同是射悻合同,保險人是否需要支付保險金完全取決于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受益人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才真正享有受益權的實質內容——請求給付保險金等債權請求。⑥從理論上講,保險金請求權是一種以金錢上的利益為標的的權利,具有財產價值,所以保險受益權具有財產權性質。這種財產權性質體現在: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既得的、確定的權利,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內的任何人不得侵害、剝奪受益人的受益權,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喪失受益權的情形,受益人即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領取保險金;如果此時受益人死亡,受益人的繼承人可以繼承這種權利。但是,保險受益權并非僅僅以保險金請求權等財產權內容為限,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受益人還享有一定的知情權,例如了解合同當事人、關系人基本情況的權利,了解查閱與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證明和資料的權利,這種知悉保險合同履行情況的權利使保險受益權具有非財產權的性質。
二、保險受益權的范圍界定
(一)保險受益權的適用范圍
保險受益權是存在于一切保險形態之中?還是僅存在于人身保險,或者死亡保險之中?從中國保險法律中找不到明確答案,理論界對此也尚無定論。有些學者認為保險受益權僅存在于人身保險中;⑦也有學者認為財產保險中也存在受益權。⑧筆者認為,保險受益權的適用范圍取決于保險受益人,因為保險受益權是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哪些險種之中存在受益人,哪些險種便是保險受益權的適用范圍。
我們先來考察一下各國法律對受益人的規定:美國保險法將受益人界定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由保險單擁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險金給付的人”;⑨我國臺灣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依據以上規定可以得出,美國保險法對受益人采取狹義理解,僅將受益人規定于死亡保險中;中國臺灣保險法對受益人采取廣義理解,認為受益人均存在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中國大陸保險法則將受益人規定于人身保險中。
筆者認為,財產保險與一切人身保險中均應有在保險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他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所指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能夠請求保險金給付以及其他權利的權利人。依據民法原理,筆者可以這樣理解:受益人是保險合同的第三人,在保險金請求權方面,保險合同是為第三人(受益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以自己的財產設立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后,他們既可以領取保險合同上的利益——保險金請求權;也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受益人)領取此利益,對于這種不損害國家、社會、他人利益的私權處分行為,法律不應該干預,并且我們不能排除被保險人不幸在保險事故中同保險財產一起喪身的情況。
⑩依此原理,在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不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中,同樣可以存在受益人,只要被保險人意圖通過保險合同在自己身體健康遭受損失時給予受益人一份保障。
(二)保險受益權的權利范圍
學界普遍認為,保險受益權是指保險金的請求
權。不同法系對此問題的觀點不同,大陸法系認為。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受益權以保險金的請求權為限,而保費返還請求權、保單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利益分配請求權等,原則上應屬投保人所有,受益人不能取得。而英美法系認為受益權包括保險金請求權、保費返還請求權、保單質押權等保險合同上的一切權利。⑾
不容置疑,保險金請求權是保險受益權的主要內容,是受益人利益的根本保障。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或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收到受益人的給付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如果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但是,在享有保險金請求權這一財產權外,受益人還應享有一定的知情權以保障保險金請求權的實現,如受益人應享有知道自己成為受益人的權利、知道自己喪失受益權的權利;了解保險合同當事人及其他關系人基本情況的權利;知道保險事故性質、發生原因、時間、地點等基本情況的權利等。對于受益人而言,保險合同是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受益人不需要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就可取得受益權,但是受益人并非不承擔任何法律義務。為協助和促使各方當事人履行保險合同,受益人在行使受益權時,也必須履行一些法定的附隨義務。如保險事故發生時的通知義務,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有義務及時通知保險人,以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再如,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證明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時,有義務提供他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以便于保險人理賠。
三、保險受益權的變動分析
作為一種權利,保險受益權也存在由于某種事實而導致權利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各種運動狀態。保險受益人基于其受益人的身份而享有受益權,故受益權變動問題就是受益人身份的變動問題。
(一)保險受益權的產生
理論界認為,受益人可以由指定、推定和法定而產生。中國《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這是受益人的指定產生方式。指定受益人屬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指定權的主體在指定時只需要通知受益人,而不需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受益人產生的方式中,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⑿中國臺灣《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利益而訂立,⒀這是受益人的推定產生方式,中國保險法律沒有確認受益人的推定產生方式。
目前理論爭議較大的是受益人的法定產生,有些學者依據中國《保險法》第64條認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其法定受益人。⒁但是筆者認為,此條并不是關于法定受益人的規定,原因有二:(1)法定產生是指不需要當事人的約定而由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第64條在語言上并沒有明確認定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就是其法定受益人。(2)依據法理,筆者對第64條作如下理解: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并且無法確定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時,保險金應當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那么保險金應當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分配。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受領保險金后,應當在受領限度內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但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在受領保險金后卻沒有此項義務。如果把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當然的認定為受益人,將會引起遺產分配時的糾紛,所以不能把兩者簡單的等同起來。鑒于現實中確實存在無法確定受益人的情況,筆者建議在保險法中增加關于法定繼承人的規定。
(二)保險受益權的變更
受益權的變更是指享有受益權的主體發生變更。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會由于某種原因而意欲改變當初所指定的受益人,法律允許這種變更,但是這種變更僅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留變更權的情形。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已經以明示方式放棄此變更權,那么,此時受益人已經成為不可撤銷受益人,其權益受法律保護,未經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能變更受益權的主體。
學界普遍認為變更受益權的權利主體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中國《保險法》也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依照法律規定,筆者認為被保險人才是變更受益人的決定權人,變更受益權的權利主體應限于被保險人。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誠然,為保證合同履行,保險人有權利了解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變動情況,但是在實踐中,如果保險人在接到變更通知后未在保險單上做批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變更行為還有效。為消除保險業務操作中的混亂,筆者建議刪除“保險人應為批注”之規定。
(三)保險受益權的消滅
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自身的原因都有可能導致保險受益權消滅,具體而言,以下5種情形可導致受益權消滅。
1.受益人放棄受益權。受益人因法定或指定權人的指定而取得受益權,對于受益人而言,其權利的取得為當然取得,指定權人無須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只須履行通知義務即可。既然是一種權利,受益人就有放棄的自由,受益權于受益人放棄時消滅。受益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采取明示方式放棄受益權,即受益人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明確表示放棄受益權。也有學者認為,受益人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以不領取保險金的不作為而形成受益權的默示放棄。⒂
2.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前已論述,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人所享有的僅僅是一種期待利益或者期待權,這種利益或者權利是由特定身份的主體所享有,不能成為被繼承的客體。所以,保險事故未發生時受益人死亡,其受益權隨之消滅。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無須支付任何對價即可享有保險受益權,但是如果受益人從事某種違法行為,其受益權依法喪失。依據中國《保險法》第65條規定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行為和故意殺人行為是受益權喪失的法定情形,保險人可以因此而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實踐證明這條法律規定存在不妥當之處。在被保險人指定數人為受益人時,如果其中之一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保險人往往依其“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拒絕其余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倘若如此,善意受益人的受益權將因違法受益人的行為而被剝奪,這樣既損害了善意受益人的權利,也有悖于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初衷,于法于理皆不公平。為規范現行立法,兼顧保險人與善意受益人的利益,筆者建議對中國《保險法》第65條作如下修改:刪除第一款中的“受益人”;將第二款改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保險人對其他受益人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依法變更受益人,原受益人的受益權消滅。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情形有兩種:(1)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明示放棄指定變更權的情形下,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任意變更受益人。(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而依法喪失受益權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重新指定受益人,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經明示放棄指定變更權也不例外。
5.保險合同解除。前四種情形屬于受益權的相對消滅,而保險合同解除將導致受益權的絕對消滅。保險合同依法解除,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受益權自然隨之消滅。
- 上一篇:保險資金管理論文
- 下一篇:社會保險繳費研究論文
精品范文
10保險公司業務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