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入市監管研究論文

時間:2022-02-23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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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入市監管研究論文

一、養老金制度改革中的教訓

1.誤導銷售養老金合同案

1988年,英國開始推行繳費確定型個人養老金計劃(DB),而且選擇個人養老金計劃的人不得再保留在國家養老金計劃中的資格,其目的在于減輕政府的負擔,而個人的負擔和風險卻大大增加了。在這個計劃順利發展的同時也暴露了一些問題,在保險公司銷售人員誤導中簽訂的年金合同涉及金額約200萬英鎊,到1993年已經達500萬人,是當時勞動力總數的20%。結果,這批合同導致大多數受益人的預期退休收入明顯減少。1995年,當時的監管機構——證券與投資委員會(theSecuritiesandInvestmentBoard)開始大范圍地審查被誤售的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責令保險公司賠償金額達110億英鎊。主要問題出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這些合同是在未提供充分咨詢和信息的情況下銷售的,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一味宣傳其產品的高回報,很少談及其個人風險;

(2)保險公司向人和咨詢機構支付了很高的傭金;

(3)保險公司為銷售和經營這個產品投入了過高的成本。

后來,英國專家總結導致這種情況時指出兩個問題:一是養老保險改革的公共選擇不當,不應將加入個人養老金計劃作為雇員排他性選擇(已經糾正),導致選擇個人養老金計劃的人一旦失誤便徹底失去在國家管理的職業年金計劃中的資格;二是監督法律和措施與該計劃和產品幾乎同時產生,待問題發生后監督機制才發揮作用。教訓和結論:對違規經營的無效管理與監督是養老金私營化和市場化中的潛在危機,只有建立有效的監管制度才能避免這種危機。

2.英國政府的公共選擇

個人養老金計劃的推行帶動了英國養老金市場的發展。在運行養老金市場過程中發現養老金具有如下特殊性:規模巨大、有被挪用的風險、間接公益性、多支柱養老金計劃的內涵決定了不同養老基金的特點??偨Y誤導銷售養老金合同案件的教訓以后,英國政府在加強對保險業監管的基礎上,又作出了另一種選擇。在1993年到1995年間,英國議會通過立法完善適用于養老金入市的受托人制度,主要內容體現在《1995年養老金法》之中。

二、英國監管養老金入市的經驗

1.建立養老金管理署

根據《1995年養老保障法》建立的養老金管理署負責監管養老基金的信托,以預防養老金市場中的管理不當和欺騙;該署有權對受托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和認定;該署還被授予一定的司法權,可直接對違反職責的受托人和有關機構進行處罰;甚至,為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養老金管理署有權根據雇主或受托人的請求,命令一項養老金計劃終止,或由另一項計劃取代。

2.建立完善的養老金計劃賬戶管理

建立完善的養老金計劃賬戶管理,即養老金計劃的受托人必須建立與特定養老金計劃內容相適應的數據管理賬戶,并委托銀行建立獨立的資金保管賬戶;這項規定為完善養老金社會工程奠定了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礎。

3.建立雙方參與的養老金計劃管理機制

建立雙方參與的養老金計劃管理機制,即在資助養老金計劃的雇主和受益人之間建立平衡制約機制,如受托人中包括受益人代表Q);以使雙方均可以表達自己對養老基金委托事項的真實意思,并在雙方之間取得一致。

4.建立合格的養老金計劃

該法將養老金計劃區分為合格計劃與不合格計劃,建立養老金計劃必須事先獲得批準,并要求養老金計劃章程必須規定修正和改善養老金計劃的條件,以此達到要求雇主、受托人和中介服務者履行法定社會義務的目的,確保受益人的利益。這項規定為日后推行優稅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礎。

合格的養老金計劃享有優稅待遇:(1)在個人年工資總額25%以內的繳費可以從應稅收人中扣除;(2)合格養老金計劃的投資和保險合同均不繳納所得稅和資本增值稅;(3)DB計劃的資產價值不得超過計劃負債的5%;在DB計劃下,受益人最后工資有限額,如1996—1997年為82200英鎊,其一次性支付的養老金不得超過最后工資的2/3,即54800英鎊,從而限制計劃過分地享受稅收優惠。

5.養老基金的投資規則

基于養老基金的特殊性,該法規定養老基金投資的特殊規則如下:

(1)養老基金受托人具有更廣泛的投資權。這是為了保證在最大限度的組合投資中使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因此,養老基金受托人可以不受投資類型的限制,只要是對受益人有利的投資,只需一項書面聲明,說明指導其作出投資決策的原則,即可以付諸投資行動:所以在英國,養老基金甚至可以投資于藝術品和外國期權合同。

(2)委托投資經理人。通常,受托人未經授權不得委托他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但是養老基金數額巨大,社會公益性強,任何受托人的自身力量均無法滿足需求,該法允許養老基金受托人委托合格的投資經理人,但是,受托人要對其委托的投資經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負法律責任,在受托人采取有效合理措施時,才可以免除其責任。

(3)妥善處理養老基金和資助計劃的雇主的關系。對于企業年金計劃來說這一點很重要,資助養老金計劃的雇主當然希望將計劃資產投資于本企業,而自我投資也有助于改善本企業和受益人的工作環境;但自我投資的后果是養老金計劃資產與雇主未真正分離,很可能受到本企業經濟效益,特別是破產風險的影響;因此,該法規定了養老金計劃資產自我投資的比例是資產總值的5%;同時,禁止用養老金計劃資產向雇主發放貸款;并且,違反上述規則的行為屬于刑事犯罪,該受托人和投資經理人要受到刑事處罰。另外,該法還明確規定,限制瀕臨破產的雇主向養老金計劃計劃大量供款,以逃避債務和連帶養老金計劃。

(4)社會項目投資。這里的社會項目即本地方投資。同自我投資的理由一樣,地方政府也希望養老金計劃資產對本地方進行投資,以促進計劃所在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但是這項選擇的結果是,如果本地方投資環境比較落后,一味地進行地方投資必然損害該地區養老金計劃受益人的權益,他們得不到更好的投資效益。所以,只有數額巨大,足以影響地方經濟的意見計劃資產方有必要進行社會項目投資。

6.受益人的特權

《1995年養老金法》授予養老金計劃受益人知情、申訴、投訴和獲得法律救助的特權。

(1)知情權?;谛磐蟹ㄊ芤嫒讼碛兄闄啵摲ㄓ痔貏e明確規定了受托人信息披露義務,必須對受益人和家屬提供的文件目錄,如會計

A>報表、養老金計劃資產情況、負債的精算評估、最低資金要求等,以備查詢使用。

(2)法律救助。受益人有權針對違規雇主和受托人提起訴訟,并可以申請法院要求養老基金支付訴訟費。

(3)申訴權和投訴權。受益人可以向“職業養老金咨詢服務處”申訴,該處對接受的申訴進行調查,并負責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受益人還可以向“養老金檢查專員”投訴,該監察員有廣泛的管轄權,包括因投資咨詢疏忽造成投資損失而對投資顧問的投訴。

7.養老金計劃的最低資金要求

《1995年養老金法》規定了養老金計劃的最低資金要求,其基本原則是計劃的負債必須低于養老基金價值,以確保計劃具有充足的資金;否則,將要求增加繳費或雇主供款,以彌補不足。

最后,英國在養老金計劃終止時的資產盈余分配和負債責任等方面遇到一些尚無答案的問題,只用一些判例子以說明。

三、中國應當從英國的經驗和教訓中學什么

“依法治理養老金市場,確保養老金計劃安全運營”是我國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目前,我國亟待解決的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賬戶-1)、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賬戶-2)和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賬戶-3)資金的入市問題。上述三個養老金個人賬戶需要從政府經辦的體制中分離出來,目前,爭論的焦點在于“保險合同”和“信托”兩個模式的選擇。筆者認為,無論選擇那一個模式,英國養老金人市的監管經驗值得關注和借鑒:

1.建立專門的養老金管理部門,并賦予其行政監督檢查權,與經辦養老金業務的各金融監管(如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機構協調運作,就養老金入市不同于其他基金的特殊要求進行監管;

2.在雇主和雇員之間建立共同管理養老金計劃的民主機制,這是發展企業年金計劃的前提條件;

3.依法確認合格的養老金計劃和嚴格的賬戶管理制度,這是養老金計劃市場化運作的基礎,在此基礎上對合格的養老金計劃實行優稅政策;

4.賦予養老金受托人更加廣泛的投資權,以達到組合投資的目標,保證養老金入市后保值增值效果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