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穩定
時間:2022-03-07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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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而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投保機構,各存款性金融機構向保險機構強制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繳納保險費,當投保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破產機構在規定的限度內對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
在我國,長期以來并不存在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從近年來發生的金融機構破產案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存款金融機構與政府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種隱性的存款保護。隱性存款保險在保護存款者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付出的代價也是沉重的,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
首先,不利于公平競爭。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我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服務好、不良資產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這就加大了股份制銀行的籌資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銀行與中小銀行不公平競爭的局面,抑制了新興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不利于提高中國銀行體系的活力。
其次,不能合理處置問題銀行,加大了處理的成本。由于隱性的存款保險沒有明顯的規定制度,缺乏市場化的機制,因而在處理中機制不夠靈活。一般是在發生危機后,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等機構才實地商量解決的對策,而且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持、各種專業人員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遲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時機。
第三,與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趨勢相悖。當前我國所采用的以國家信用為保證,對個人儲蓄存款實行全額保險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一是額外加大了國家財政的負擔,二是不利于形成正常的市場退出機制。隨著入世保護期的結束,外資銀行的紛紛涌入,中國未來的金融體系將呈現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就會使民營銀行不能健康發展,而且會出現外資銀行“搭便車”的現象等。
因此,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對銀行體系改革的深入,以國家信用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漸漸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建立對經濟主體的合理激勵機制,推行公開公平、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以及推進金融改革有著積極的作用。所以,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迫在眉睫,也恰逢其時。
二、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措施建議
雖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現行條件還不完全具備,但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伐卻并未減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在積極進行改革和調整,已初步完成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并穩步實施上市計劃,大批中小銀行也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它們迫切需要存款保險的服務來提高信譽,尋求更深層次的發展,而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已經不適合當前金融發展和金融穩定的需要。因此,成立國家存款保險機構,在事前采取防范風險的管理措施,事后引入風險責任判斷標準,引導商業銀行向著健康的方向開展業務積極創造條件,在當前顯得尤為必要。
1.深化銀行改革,完善監管機制。存款保險機構主要是為了保護存款人,而不是為了保護銀行不破產,為了代表存款人更好地運用專業化手段來監督銀行的風險狀況。因而,不能片面強調存款保險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也不能高估其風險承擔能力。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金融業快速發展的要求,無論是監管手段還是能力,都無法滿足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需要。因此,應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對銀行業實行全方位監管。央行要發揮維護金融穩定的主導作用,對商業銀行開展“窗口指導”,引導信貸投向,減少道德風險。建立新的監管方法和程序,提高監管質量以及完善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積極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保障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央行還可以通過完善征信管理,向銀行和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提供風險預警;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根據央行預警限制信貸資金向高風險行業集中。在處置金融機構風險上,存款保險機構在保持相當的獨立性的同時,加強與央行和銀監會的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央行、銀監會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機制是否有效,將從很大程度上影響對問題銀行的處置速度和成本。
2.為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和機構設立提供政策與法律支持。我國政府應制定和出臺“存款保險法”,使存款保險規范化和制度化。用法律來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貫徹實施,保障存款保險機構的獨立性和存款保險業務的安全動作。中央政府應對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政策支持,以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公信度。3.實施強制投保政策。一是防止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即只有風險較大的銀行才去參保。產生逆向選擇的原因之一就是實行自愿投保。如果規定所有的商業銀行都必須加入存款保險體系,逆向選擇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二是有利于相互監督,當所有銀行都出保費,那么經營好的銀行就有激勵去監督經營不好的銀行。三是可防止自愿投保方式下銀行內部存款的大規模轉移。四是有助于保險基金規模的擴大。
4.實行差別保費制度。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創新以及種類的多樣化,統一的保險費率已經不能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的風險變化,因此,實行對不同風險的商業銀行征收不同保費的差別費率已成為共識。美國FDIC基于CAMEL評級研究的“與風險相聯系的保險費率制度”,已經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實施差別保費制度,相當于建立了一個正向激勵機制。對那些經營狀況較好、風險較低的商業銀行來講,由于保費相對較低,這就保持了其經營的積極性;對于那些經營較差的商業銀行,為了降低保險費率,或者說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也會努力改善經營狀況,加大風險防范的力度,降低自身的風險,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道德風險問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統一的銀行評級標準制度,對銀行的風險評估體系還不夠健全,因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對各銀行風險的判定就十分困難。因此可按銀行的資本化狀況,同時參考經營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資產風險比例等實行差別費率。資本充足率高、經營狀況好的銀行可繳納較少的保費,反之亦然。而且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初期,應確定較少的費率級別,費率的級差也應當較小,但要規定一個明確的費率調整時間表,逐步過渡到完善的差別保險費率制度。
5.實施動態的保費制度。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其風險狀況隨著其經營策略與經濟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如果商業銀行的風險發生變化,保險費用卻沒有調整,一方面對其他的商業銀行來說有失公平,另一方面會加大存款保險機構與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對投保的商業銀行實施動態的保費制度,隨時根據其風險的變化調整其保險費用,不但能保持公平,而且促使商業銀行加強自身風險管理,始終把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6.設定保險范圍。一方面要設立賠償金額范圍,制定一個限額:在限額以下的存款才能得到全額賠付,超過此限額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賠償,或者不賠償。這種全額賠償和部分賠償相結合的方式,既可以充分保護廣大中小儲戶的利益,又能避免對市場紀律的削弱,使存款人依舊要注重風險的控制。設立理賠限額不宜過高,否則會引發道德風險。世界上保險限額平均是GDP的3倍,按此標準中國的保險限額不到3萬元。然而由于我國居民的高儲蓄率,金融資產主要是以存款的形式持有,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加上我國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管理水平低,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若按上述比例確定保險限額顯得偏低,保護面不足。為了維護廣大存款者的利益,可適當調整限額,至少讓90%以上的存款者得到全額賠付,將存款保險最高限額規定為10萬元,對10萬元以內的存款全額保險,超過10萬元的采用遞減比例賠償是可行的選擇。
另一方面,對存款的種類也要設限制,只對銀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提供保險,而同業存款、外幣存款、大額存單、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護之列。這種風險共擔機制,使存款人與商業銀行仍然要注重風險控制,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應逐步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督權利和責任,加強對投保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監管是避免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有效對策。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權利,檢查投保機構的經營風險,隨時根據其經營與風險狀況調整其風險等級,進而調整其保險費用;有權取消經營不善和非法經營者的保險資格,對問題銀行實施兼并、收購和救助等。
三、結束語
根據我國現實情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本意是通過防止擠兌使得銀行體系更加安全,但如果設計不合理,結果可能會削弱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從而加大銀行倒閉的可能。可從存款保險法律建立、實施強制性存款保險、規定最高理賠限額、實行差別化費率等六個方面設計適合我國現狀的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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