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賠償中涉及的法律論文

時間:2022-10-05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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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賠償中涉及的法律論文

財產保險賠償,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給予的經濟補償。財產保險賠償問題關系到被保險人的經濟補償問題和保險人的經濟利益,實踐中,當事各方常常因賠償數額的確定而發生糾紛,這主要是由于他們對財產保險的賠償原則及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等問題存在不同理解所致,這就需要我們對保險賠償中涉及的有關問部加以明確。筆者將結合具體案例對財產保險賠償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一、如何正確理解財產保險的賠償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又稱損失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以財產和與其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人承擔上述各類保險標的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填補損失”的合同。財產保險最能體現保險的補償性質,因此,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損害補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遭受損害時,保險人在責任范圍內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進行補償。該原則體現了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

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損害補償額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損害補償原則受到的限制主要有:

(一)保險金額的限制。即損害補償額不得超過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一般情況下,保險金額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只能等于或低于保險金額而不能高于保險金額,保險人的最高賠償責任也只能是保險金額。在此須引起注意的是,我國《保險法》4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侗kU法》第49條、51條還規定: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失而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為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而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因此,可能出現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超過保險金額的情況。

(二)實際損失的限制。有實際損失是保險賠償的基本條件。財產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對財產損失進行經濟補償,對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是補償原則的基本要求。賠償金額的確定以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三)保險利益的限制。保險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的保險利益,補償的是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損失?!侗kU法》第12條、第33條的規定表明,投保人對投保標的享有保險利益,既是保險法的核心原則,也是保險關系的基礎;它不僅決定投保人的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而且決定保險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侗kU法》第12條2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對于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利益成為保險合同有效的基礎,是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之一。投保人要取得與保險人建立合法有效保險關系的資格,必須滿足《保險法》第12條關于其“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的規定。具體說就是他們對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系。非財產的所有人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如對特定財產有實際而合法的利益,也應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受到損害,其經濟利益也隨之受到損害,就表明他們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保險事故發生,保險標的受到損害,而他們的經濟利益沒有受到影響,則說明其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才可在保險標的出險時獲得賠償,即損害補償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具有的保險利益的金額。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應是合法的且能以金錢來衡量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根據世界各國的保險立法通則,構成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必須是屬于經濟上的確定的合法的利益。因為財產保險的目的是補償損失,如要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不能用貨幣量來計量,則無法通過保險方式來填補損失。通常情況下,根據保險利益確定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賠償和給付保險金均受保險利益限制,即只對具有保險利益的損失予以賠償或給付。法律之所以規定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和當事人申請保險賠償的基礎,從根本上說,正是為防范有人利用保險合同進行有損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投機活動。

在確定保險賠償數額時要綜合考慮損失補償原則以上三個方面的限制,通常情況下,賠償金額既不能超過實際損失,也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或保險利益。

二、如何正確確定財產保險中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一)財產保險中保險價值的確定。保險價值一般是指財產投保或出險時的實際價值。保險價值在財產保險中表現為現有財產的實際價值,在責任保險合同中不存在保險價值,因為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應承擔的責任是不確定的,故僅需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預先約保險金額即可。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是確定保險金額的基礎,實際上也是保險人所負損失賠償責任在法律上的最高限度。根據我國《保險法》第40條的規定,保險價值的確定有以下二種:

1、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合同中約定。財產保齡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目前,我國的保險法中并無關于定值保險的明確規定。凡屬定值保險,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無論所保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是多少,保險人都要按保險合同上訂明的保險價值計算賠款。但是定值保險合同一般只適用于特殊的保險標的,如古玩、字畫、文物等一些很難確定其本身價值的物品,為了避免爭訟,需要雙方事先約定一個固定不變的價值作為保險價值進行保險,但這種合同可能由于估價過高或過低造成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不均衡,這種合同的運用范圍應受到嚴格的限制。

2、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在保險事故已經發生需要確定保險金額時才去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是不定值保險。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不記載確定的保險價值。絕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是不定值保險合同。由于保險財產的賠償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所以,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價值通常按保險標的當時的市場價格即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

(二)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確定。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針對具體的保險標的,根據其保險價值而實際投保的貨幣金額,它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當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賠償金額的給付不但要受保險金額的限制,還要受實際損失、保險利益等因素的限制。保險金額的確定應以保險價值為基礎,但是卻不一定等同于保險價值。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對比關系來劃分,保險合同分為三種類型,不同保險類型保險合同的賠償方式不同。

1、足額保險合同,又稱全額保險合同,是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合同。這種保險合同中,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部賠償,這時保險金額等同于全部價值,又等同于賠償金額;如果保險金額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則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實際損失數額賠償,這時保險金額小于保險金額,等同于實際損失數額。

2、不足額保險合同,又稱低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合同。在這種保險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比如:某甲投保的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是10萬元,其投保的保險金額是5萬元,出險時,該保險標的物實際損失為8萬元,此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4萬元的賠償責任,而不是承擔保險金額5萬元的賠償責任。公務員之家

3、超額保險合同,即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40條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該條規定充分體現了保險法的補償原則。因此,在超額保險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損失時,保險人僅賠償實際損失,并以保險價值為限。具體而言,對于超額保險,可以根據投保人在投保時的心理狀態分為善意投保和惡意投保。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出于善意行為而致使出現了超額保險的結果,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其超額部分則歸于無效;如果投保人是出于惡意行為而導致了超額保險結果的出現,那么保險人可以依法解除所訂立的財產保險合同。

綜上,可以看出財產保險的保險賠償涉及到損失補償原則的實施、保險價值及保險金額的確定等問題,保險賠償數額的確定問題,是審理財產保險賠償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依法保護好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