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誠信問題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4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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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誠信是目前我國社會存在的一大問題。根據中國消協最近的消息,我國10大領域消費環境問題嚴重,而保險行業則位列其中。保險行業是一個講究最大誠信的行業。從理論上看,最大誠信原則適用于保險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對投保人來說,最大誠信應是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人來說,最大誠信應當是他有足夠的能力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以及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投保人盡到明確說明保險條款及提請對方注意免責條款的義務。因此,不論是對投保人,還是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來說,講究最大誠信在當今中國其實具有更強烈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人誠信的缺失及培育
長期以來,保險公司雖然一直強調維護企業信譽和提升行業形象是保險的根本,但這一問題可能被多年來保費高速增長的光環給掩蓋住了,很多人并沒有認識到它的嚴重性。實際上,國內的消費者對保險業產生的許多不應有的誤解,造成中資保險公司的行業形象和信譽受到損毀。消費者感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險合同缺乏透明度令人費解,認為保險合同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定,代表著經營者利益,對消費者不公平;保險合同內容復雜語詞難懂,部分條款敘述模棱兩可,某些關鍵條款設置不透明甚至暗含陷阱,使人防不勝防;此外,售后服務跟不上,保險銷售人員素質不高;保險公司之間的無序競爭使同樣的險種均可以提供相應的優惠政策,等等。這些無疑會使保險人的信譽和形象受到影響。
2002年10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該決定于2003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這是《保險法》自1995年頒布以來的首次修訂。此次《保險法》的修改呈現出“放松管理”、“加強監控”、“培育誠信”三大亮點。“放松管理”,主要表現在放松條款費率審批報備制度、允許產險公司兼營短期健康險和意外險、取消法定再保險、減少保險資金運用和人所的保險機構數量方面的限制等。“加強監控”,主要表現在監管責任、監管的基礎制度和檢查權限做出明確規定,如專門增加一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培育誠信”,是本次《保險法》修改時特別強調的。《保險法》第四條原有“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但在新法中又明確增加了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在誠信方面的具體要求,明確提出保險公司在保險委托關系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如規定“保險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人的責任。在以上三點中,應該說第二點和第三點都事關誠信問題。前者是從保險公司外部而言,通過監督確保其基本誠信的存在,后者是從保險公司內部而言,要求企業加強自身誠信的培育。可以預期,新《保險法》此類新規定的實施必將對中國保險行業誠信程度的提高和行業形象的改善發揮重要作用。
在以誠信和法律為基礎的市場經濟日趨完善的今天,企業可以暫時缺少資金,缺少人才,但誠信絕不能須臾缺少,離開了誠信,企業將無法生存。可喜的是,中資保險公司和監管機關已經開始意識到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和重要性,并采取實際行動以圖改變這一狀況。諸如:倡導“穩健經營、規范運作、客戶至上、誠信為民”的服務理念;提高理賠速度、便捷程度等服務質量;開展理財顧問、風險管理顧問、健康咨詢等利民活動;要求公司員工加強自警、自重、自律的道德修養;實施中國人保股份制改造,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提升綜合競爭力,等等。業內采取的種種措施,已經發生了各種積極變化,應當持續下去并進一步加強,并以有效的機制保證講究誠信的員工能夠在公司內得到最好的發展。同時,為了增加投保人的理解和信任,在保險業務實踐中,保險人應在保險單背面完整地、正確地印上全部保險條款,并特別用醒目的黑體字將保險人責任免除事項及被保險人義務通俗完整地印上,應當確認保險人履行了以合理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義務。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的內容有:一是保險合同條款應用列舉式將免責事項逐一列出,而不是用概括式語言將免責條款予以高度概括。二是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免責條款的具體含義,應在合同中做出書面的合理的解釋。
二、投保人誠信的缺失及對策
現代保險是從海上保險發展而來的。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海上保險時,船或貨可能已經離開了港口,即使如此,保險人仍可接受承保,但這時檢驗標的已不可能,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承保及如何確定保險費率,全憑投保人的告知。因此,最大誠信原則是維持保險業務正常進行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
隨著保險業務的發展,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涵并沒有改變。這一原則之所以沒有根本性的變化,是因為保險人確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怎樣確定保險費率依然依賴于投保人告知這一情況沒有變。保險標的非常廣泛,保險人不可能對其業務涉及的保險標的所有情況進行深入細致地了解,最了解情況的仍然是投保人。因此,保險人確定保險標的風險狀況基本上還依賴于投保人的告知;另外,保險人年復一年、日復一日對所有標的情況進行詳細考察、了解,不僅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由此產生的大量費用,還得由投保人分擔。因此,對保險標的的狀態,保險人只能從危險管理角度出發,進行宏觀的危險預測和重點的防災防損工作,最大誠信原則仍然是保險雙方當事人活動的基礎。
在現實社會中,一些投保人喪失最基本的誠信道德,絞盡腦汁,千方百計造假弄假,騙取保險資金。從時間上分析,有四個階段。一是保前欺騙,投保人隱瞞投保標的現狀,騙取保險人的信任,蒙混過關,暗藏殺機。如隱瞞資信級別和財產安全程度,是否已出險或處在危險狀態,財產的數量和價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健康狀況等。二是保時瞞騙,即編造虛假的有關文字材料、賬目、人員名冊,對保險人的問詢假言相對,不如實填寫投保單等書面單證,誘使保險人在出具保險單、確定保險金額和計算保險費方面出現失誤,為日后詐騙取得“合法”的手續。三是保后蒙騙,如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把保險事故與非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混淆在一起,人為破壞、擴大損失程度,第三者賠償后又向保險公司索賠等。四是索賠時詐騙,有些投保人往往采取夸大損失程度和損失金額,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任意編造施救費用或低估財產損失后的殘值,一個案件數次索賠或同時向兩個保險公司索賠等手段。還有的財產被盜案件,在保險公司賠償后公安部門破案追回的財產,所有權歸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應該交給保險公司或退還已領的保險金,卻隱瞞真情,繼續占有這些財產,形成事實上的詐騙或侵占。
保險欺詐案件的發生是現代保險業發展過程中難以絕對避免的一股逆流。隨著保險宣傳的深入、人們保險意識的增強,保險市場的不斷擴大,保險詐騙呈現出花樣翻新、手段狡猾、案件增多、數額增大的趨勢。曾被新聞媒體多次報道的廣州胡氏四兄弟利用同一車輛的同一事故,先后向3家保險公司的10個分支機構騙賠34次,騙取保險金141萬余元的惡性案件,也說明了這一問題。不法分子實施保險詐騙屢屢得手,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國家資金流失,而且也破壞了保險合同的嚴肅性、公正性,分割了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根本利益,同時還影響了保險人的信譽,給保險工作帶來較大的負面效應。
近來,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險公司相繼停辦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業務,其他一些地方的保險公司此項業務也開始明顯收縮。財險公司為什么紛紛敗走“車貸險”?其主要原因就是投保人信用缺失成為車貸險發展的絆腳石。數據顯示,目前私車貸款有30%違約還貸,10%的汽車貸款難以追回,多數保險公司在車貸險上虧本經營,最終導致該業務的停辦。從已發生的保險賠案來看,群發性、區域性和故意拖欠、蓄意詐騙者占多數。
有保險公司表示,停辦車貸險是迫不得已的選擇,高賠付是目前車貸險最明顯的一個特征,在某些車貸發展較快的地區,車貸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135%,最高達到200%.如此高的賠付率使頗具精算能力的保險公司望而卻步。應該說車貸最大的受益人是貸款人,車貸險的停辦,很難說最終受損的不是眼下的最大受益人。推而廣之,個人誠信的缺失,對個人、企業、經濟和社會來說,影響都是重大的。
可見,保險業要順利發展,就需要加強個人誠信的建設。現實中,人們感到社會缺少誠信,實際上并不是誠信不存在,而是缺少對誠信的激勵和保護。改革開放以來,盡管我國在加強法制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法律并沒有真正對誠信經濟起到強有力的保障作用。突出的問題是,法律對失信人的懲罰成本大大低于其獲得的收益。由于守信者未得到有效的保護,失信者未受到嚴厲的制裁:“守信失利、失信得利”,失信的成本遠遠低于收益,因而就有人千方百計地騙人甚至將欺詐作為自己的發財手段。因此,建立誠信經濟就必須加大法律的懲罰力度,對不明事理、不知自律,漠視、玷污甚至破壞誠信的人和事,嚴加懲處,徹底使其成本與收益的關系得以根本性改變,從而使其認識到違背誠信的代價而不敢膽大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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