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裁決機制論文
時間:2022-07-26 10:38:00
導語:保險合同糾紛裁決機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吳定富主席在全國保險工作會議的報告中指出,要探索建立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機制,為被保險人提供簡便的糾紛調解服務。而據了解,保險業的合同糾紛類投訴目前已占信訪投訴總量的48%,位居第一。而其中人身險低保額合同糾紛的大量涌現,既不利于保險功能的充分發揮,也不利于維護壽險公司的信譽和形象以及壽險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及時妥善解決人身險低保額糾紛勢在必行。
英國早在1981年就成立了保險糾紛裁決機構(IOB),該機構由英國當時的嘉定、皇家和保眾等三家較有影響的保險公司發起,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由各大保險公司參加組成。裁決機構的裁決委員會兩年一個任期,人員82人。其中設立正副主裁人2人、助手80人,下設三個部門,具體負責客戶投訴,組成人員以律師居多。至1996年筆者在英研習時該機構已有會員單位390多家,主要職責是負責客戶對會員公司的投訴。
二、我國建立低保額糾紛裁決機制的意義
當前我國試行人身險低保額糾紛裁決機制的時機已經成熟,借鑒英國經驗,設立專門的低保額糾紛裁決機構亟為必要。
(一)推動建立行業標準隨著市場化進程加快,我國保險公司數量日益增多,2004年全國保險公司數量已經達到80家。由于各保險公司在經營思路、業務管理、產品特色、人才構成等方面呈現出較大差異,保險業缺少統一的行業標準,成為保險糾紛大量發生的重要原因。根據《關于處理有關保險合同糾紛問題的意見》(保監發[2001]74號)的明確規定,對于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爭議,保監會不負責裁定。因而在保監會指導下,設立專門的保險糾紛裁決機構,有利于協調解決各保險公司在業務操作中的隨意性,發揮社會力量,逐步推動建立行業標準,提供行業規范,為減少合同糾紛的大量發生提供制度保障。
(二)維護行業公信力由于缺少保險糾紛裁決機制,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在消費者無法通過協商(包括個人、協會抑或人民調解委員均缺乏約束力)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消費者如不放棄自身權益,就只能采取信訪投訴、向媒體和消費者協會反映、向法院訴訟等方式。無論消費者采取何種方式維權,都費時費力,并且加大了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不信任程度。設立專門的保險糾紛裁決機構,發揮裁決人員的專業水平,在保險行業內部增加了解決合同糾紛的有效途徑,有利于合同糾紛得到合理及時解決,節約了社會成本,也有利于樹立保險業自身形象,維護行業公信力,從而成為保險業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轉變保險公司經營理念“嚴進寬出”是保險業發展到成熟階段的經營理念,也是中國保監會大力倡導的方向。保險合同糾紛的大量產生,與保險公司偏重業務規模、不注重業務品質有關,體現在展業不如實告知、核保把關不嚴、客戶回訪等事中控制手段不健全、存在惜賠心理等。設立專門的保險糾紛裁決機構,并逐步建立保險業行業標準,能夠及時對保險公司的不規范經營行為進行警示和糾正,完善保險公司失信懲戒機制,加快保險公司經營理念由“寬進嚴出”向“嚴進寬出”方向轉變。
三、低保額糾紛裁決機制實施方案
(一)低保額糾紛裁決機構職責低保額糾紛裁決機構僅限于對消費者與保險公司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低額合同糾紛進行裁決,裁決結果保險公司必須執行,消費者如果不服從裁決結果,可以繼續反映,直至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超過一定金額的合同糾紛,經要求,低保額糾紛裁決機構可以提出具體意見,但對保險公司和消費者均沒有約束力。
(二)低保額糾紛裁決機構運作方式低保額糾紛裁決機構應借鑒英國經驗采取會員制,保險監管部門進行規劃引導,依社團登記法規進行注冊(目前暫掛行業協會之下先行工作),各保險公司自愿參加。會員公司共同協商確定合同糾紛最高裁決金額、制訂低保額糾紛裁決章程,并逐步商討完善低保額糾紛裁決標準;對低保額糾紛裁決結果,會員公司必須執行。通過明確合同糾紛最高裁決金額和強制執行力,既避免裁決機構權力過大問題,也能有效解決當前發生的大量保險合同糾紛。
- 上一篇:汽車用品批發城開業慶典致辭
- 下一篇:保險業產生和發展論文
精品范文
10保險公司業務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