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反洗錢現實困境論文

時間:2022-10-11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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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反洗錢現實困境論文

[摘要]隨著洗錢領域逐漸向保險機構延伸,防范并打擊保險洗錢成為目前金融業反洗錢的重點之一。保險機構作為一般金融機構在反洗錢中面臨動力不對稱、外部效應的不對稱性、信息的不對稱等現實困境。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險業洗錢,就必須加強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對金融保險領域進行全方位的監控,全面圍剿保險業洗錢活動。

[關鍵詞]保險業;洗錢;反洗錢

保險洗錢是指一些個人以及團體利用保險市場及保險中介市場的渠道,將非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投保、理賠、變更、退保等方式來掩飾、隱瞞其來源或性質,以逃避法律法規制裁的行為。一般說來,保險業最容易在洗錢的放置和離析階段被洗錢者利用,如將來自銷售或其他犯罪所得直接購買壽險保單或為進一步模糊監管者的視線,將已存入銀行的非法資金購買人壽保單。有關資料顯示,我國每年流向境外的保費有百億元之多,香港每年保費收入為400多億元港幣,其中來自內地的保費收入達120億元港幣,占香港壽險市場的三分之一,而且從內地收取的保費每年呈現穩步增長趨勢。保險業洗錢方法和技術越來越巧妙、先進和隱蔽,給識別和打擊洗錢犯罪造成了很大困難。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保險業反洗錢法律不健全,保險監管存在漏洞(魏國強,2003),躉繳的人壽保單是最佳的洗錢工具(陳亮,2000)等都使保險公司極容易被動地扮演不光彩的“洗錢機”角色。

一、保險機構作為一般金融機構在反洗錢中面臨的現實困境

(一)動力不對稱

洗錢者可以分為主動洗錢者和被動洗錢者。主動洗錢者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將犯罪收益變成表面合法的資金,即洗錢是販毒、走私等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其動力來自于“價值創造”的使命,即“實現價值”;二是把合法資金洗成黑錢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銀行貸款通過洗錢來資助恐怖行動或其他非法活動,主要是基于利益之爭,達到政治宗教甚至是報復目的;三是將一種合法資金洗成另一種表面合法實際不合法的資金,如把國有資產通過購買團體年金,將公款轉移到個人賬戶以達到侵占目的,即“公飽私囊”,滿足私利。而被動洗錢者在洗錢過程中,既增加了收入,又過失地成為了主動洗錢者的幫兇,如,保險公司增加了保費;中介人得到了傭金;跨國洗錢中,資金流入國增加了外匯收入和稅收收入。無論是主動洗錢還是被動洗錢都給洗錢者帶來一定實際意義上的好處,洗錢帶來的巨大收益就如同一個磁力超強的磁場吸引著洗錢犯罪者。

反洗錢是一種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領導的行政行為,其動力主要來自于社會的正義感。反洗錢行為會使反洗錢的積極參加者付出一定的經濟或其他成本。而我國又有規定:罰沒收入和追繳的贓款要全部上繳國庫。如此一來,保險機構反洗錢所付出的制度成本、雇員成本、展業成本、核保成本……根本無從得以補償;對于協助國而言,成本大于收益,一部分外匯無償流出,可能還會因此導致國際收支的困難。如由于缺乏國內法規的直接管制,地下保單的保單中介人很少有反洗錢的意識。再加上地下保單的傭金提成非常高,一般來說,首期傭金高達60%,有的甚至達到80%—100%,為了招攬業務,他們通常不會嚴格追查保費的來源,對客戶資料的審核也是能寬則寬。可見動力的嚴重不對稱,很可能會導致洗錢犯罪惡性膨脹,而反洗錢行動熱情不高、力度不夠的局面。在我國目前以保費作為保險公司業務評價的體制下,參與洗錢還可增加一定時期的保費。所以,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公司,追求短期利益,會使其樂于看到資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于追究資金的性質及來源,不愿去監控資金的流向,更不愿意去建立一套顯然要增加保險機構成本但又不直接創造利潤的反洗錢體系。

(二)外部效應的不對稱性

若從經濟學的外部性角度來分析洗錢與反洗錢,則洗錢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業”具有負外部性,即“向他人施加成本,而非為他人帶來收益”——洗錢活動損害了合法的商業活動和健全的金融市場,造成一國經濟政策的失控,導致經濟扭曲和動蕩,所有這些都由國家和無辜的其他人來承擔。而反洗錢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動,即“不被補償的收益向他人溢出”——反洗錢行為維護了社會正義,穩定了金融市場,使國家和人民受益。這種外部效應的嚴重不對稱,給反洗錢工作埋下了嚴重的隱患。下面建立模型來說明這個問題。

假如將洗錢與反洗錢看作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般商品,如圖1所示SS、DD是滿足有效市場假設的“反洗錢產品”的供給、需求函數,姑且以政府代表反洗錢的受益方,政府和各金融機構為供給方。Q1是消費者在該產品可以排他性消費時的需求。而反洗錢活動存在正的外部性,“直接消費者”對此產品的消費就會為他人創造價值或收益,故反洗錢給社會、國家帶來的附加收益由外部需求函數DeDe反映,所以整個社會反洗錢的需求函數為D*D*,“反洗錢產品”的真實需求為Q2,而實際供給卻停留在Q1點,這樣就會造成供給不足,也就是整個社會對反洗錢投入力度不夠。

洗錢的負外部性推論恰好與前面相反,由洗錢人支付的成本SS,但因洗錢帶來的社會危害的外部成本為SeSe,因而洗錢的總成本為S*S*,其中犯罪組織、非法機構為“洗錢產品”的需求方,而各種地下金融機構以及合法金融機構中的洗錢參與者為供給方。如圖2所示:“洗錢產品”的真實需求為Q1,而實際供給卻停在Q2,這樣就會造成供給過多,即整個社會洗錢活動猖獗。

保險公司作為一般金融機構,必然會考慮其外部效益和內部效益。銀行業參加反洗錢最為直接的受益在于免受監管機構的處罰并且能夠從中央銀行獲得再貸款、貼現的好處。保險業反洗錢不但失去一筆可觀的保費收入,還增加了核保、監管、報告等成本,而這些成本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補償。保險業洗錢與反洗錢外部效應的嚴重不對稱導致洗錢犯罪受經濟利益的刺激作用,勢頭強勁,而反洗錢供給不足,從而容易造成大量黑錢逍遙法外,金融體系混亂,無論是公眾利益,還是政府利益都得不到保護。

(三)信息的不對稱

從總體來看,金融領域的反洗錢要立足于防范,金融機構本身不具有執法權,其反洗錢作用說到底是提供情報,也就是說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核心職能就是提供金融交易報告。對于保險機構而言,就是對投保信息、退保信息等可疑性信息進行報告。保險業在洗錢與反洗錢的較量過程中,也存在信息不對稱。洗錢方與反洗錢方的信息不對稱,如承保時,并不知道這筆資金是否合法,退保時也并不知道退保人退保的真實意圖;反洗錢體系內部存在信息不對稱,反洗錢的監管機構(保監會和央行)與反洗錢的執行部門(保險機構)存在委托——關系,在這一關系中,監管機構很難知道執行機構的任務執行力度,以及是否存在隱蔽行為,這就存在了道德風險。

信息劣勢方為了增進自身的利益,就必須積極行動,消除非對稱信息的方法是信息搜尋和信息甄別。由于信息甄別的成本低于信息搜尋,而且信息搜尋往往是為信息甄別服務的,因此,信息劣勢方消除非對稱信息的方法主要是信息甄別。保險機構和中國保監會在借助信息甄別行為消除非對稱信息的過程中存在規模不經濟和外部性問題。以保險機構為例,規模不經濟是指保險機構在信息甄別的過程中,由于單個保險公司信息甄別的規模過小,難以達到規模經濟要求而使信息甄別的邊際成本過高,導致信息甄別的邊際成本大于邊際收益,從而使信息甄別呈現規模不經濟。保險機構信息甄別的積極性不足,使其難以完全消除非對稱信息。

二、保險業參與反洗錢的策略

保險業本身的行業特征,以及其保險產品特性,使保險業暗藏洗錢通道,壽險領域尤其嚴重。在團體壽險中,當事人通過長險短做,躉交即領,團險個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達到將集體的或國家的公款轉入單位“小金庫”,化為個人私款或逃避納稅的目的。首先,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這樣洗錢者便可直接達到模糊監管者視線,掌握“黑錢”流向的目的。如甲為自己投保三年儲蓄返還性保險,但受益人是乙,乙通過保險公司過一下手就可拿到甲的錢。其次,保險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則,保險公司無法阻止退保,因為投保人有退保的權利,何況保險當事人各方有時出于利益關系而保持相當的默契,因而隱蔽性較強,查處難度更大。再次,洗錢者也經常在保險期限上做文章,如長險短做,利用長期保險合同做幌子,私下和保險公司約定在一定保險期限屆滿時退保后再重新投保,這筆交易并不記入公司的賬上,這樣就完成了秘密的洗錢交易。

保險業反洗錢的主要困境是無約束機制和利益問題,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險業反洗錢,就必須加強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對金融保險領域進行全方位的監控,全面圍剿保險洗錢。

(一)建立保險業反洗錢監管體系。首先要從法律層面完善保險業反洗錢監管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是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的前提。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反洗錢法》,正式建立了我國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基本法律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制裁、打擊洗錢犯罪的法律條款共同構成了我國全面預防、控制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反洗錢“法網”。中國保監會也于近日公布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導意見(草案)》,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明確將反洗錢列入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之一;其次建立交易申報制度和嫌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保險機構從事超過一定數額的現金交易須向保監會報告,發現涉嫌洗錢的交易應主動向保監會或司法部門報告;再次在反洗錢立體監管網絡體系中保監會應充分發揮其執行和監管職能,做好對保險機構報送的大額和可疑交易的甄別、篩選、分析和檢查,充分發揮規模經濟效應。

(二)加強保險業反洗錢的制度建設。建立全國統一的中央監測系統,適時監控境內所有保險公司的出單系統,通過監控系統掌握退保受益人與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對于沒有血源和姻緣關系的受益人要進行密切監控;加強制度約束,對提前退保的團體險,尤其是國企和國企控股的公司,保險公司有義務上報有關部門,追蹤錢的來源和去向,并且不準國有企業把年金交給外資保險公司,對身居要職的公務員和國企高管層,不準在外資保險公司投保;出臺相應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對大額(10萬以上)付款金建立檔案制度,保留線索。

(三)建立保險業反洗錢利益補償和利益激勵機制。根據科斯定理,只有當交易費用為零時,市場才不會失靈,但在現實中交易費用均為正,所以解決外部性問題只能靠制度建設,所以有效反洗錢要建立相應的利益補償機制,逐漸改變以單一的保費規模評估保險公司效益的制度,應逐步加入資金運營狀況、償付能力等各項指標;建立完善的獎懲制度,出臺一系列政策重獎提供保險洗錢重要線索的人員,同時對合伙造假進行洗錢的保險公司和保險業務員要實行嚴懲;實行收繳黑錢利益部分返還制度,對國內而言,將收繳的黑錢作為國有資產的一部分向參與反洗錢的保險公司投保,使反洗錢外部效應內在化,對國外而言,雙方可簽定“黑錢分割協議”,以增強國際反洗錢合作的積極性。

(四)完善保險產品的設計,提高保險業的聲譽。要查與研相結合,即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反洗錢意識,改進保險業反洗錢的技術手段,完善保險產品的設計,對現有保險產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錢者利用的漏洞進行監督、預防,制定嚴密的防范洗錢的處理程序;完善保單條款,如對退保理由進行核查,并設立不同等級的解約防范措施,杜絕黑錢從保險系統流過。積極研發出更優質的,且能有效預防成為洗錢工具的新型保險產品,增強本國保險產品的競爭力,提高保險業聲譽,積極有效的遏制“地下保單”的盛行。

(五)聯合互動工作制度。為加強保險業的反洗錢工作,保險業要與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機構、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加強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按照分業監管,職責明確,規則透明,講究實效的原則,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及時研究解決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跨行業監管的復雜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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