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銀行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1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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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國銀行業現狀的基礎上提出了民營銀行的一種過渡形式——互助財團。首先,針對目前民營銀行設立所面臨的問題以及互助財團設立的初衷,我們給出了設立互助財團應遵循的幾條原則;然后又討論了互助財團設立的現實依據。在此基礎上,我們對互助財團的發展前景作了進一步的探討,認為作為民營銀行的過渡形式,互助財團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推動我國銀行業改革、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狀等方面而言都是一種有益的嘗試。
一、我國商業銀行現狀
當前,我國已形成以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銀行體系。
1.國有商業銀行現狀
(1)國有商業銀行自成立以來,就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貸款。而這些貸款大多貸給了經營低效的國有企業,最終難以收回,形成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主要來源。統計數據顯示,銀行流動資金貸款中99%時代給國有企業的。截至2001年9月末,中國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本外幣貸款折合人民幣總額為6.8萬億元,其中不良貸款為1.8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總額的26%,實際已經形成的損失約占全部貸款的7%左右。當然,這還并不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劃轉給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1.3萬億元不良貸款。
(2)雖然我國近幾年的貨幣政策一直比較寬松,廣義貨幣1998-2001年四年的平均增長率是14.6%,將近我國GDP增長率的兩倍。但是,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現狀依然存在。造成國家的貨幣政策傳導不暢,資源配置低效。
(3)金融創新一直處于被動模仿的地位,利潤來源非常單一。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來源仍然是以存款、貸款、結匯等傳統的業務收入為主,金融產品品種非常少,利潤來源非常單一,缺乏應有的核心競爭力。
2.非國有商業銀行現狀
非國有商業銀行包括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其成立之初衷,就是與國有商業應行相互呼應,互為補充。而目前看來,非國有商業銀行日益“工農中建化”,逐步淪為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難以達到與國有商業應行互補的目的,中小企業的貸款難的問題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至于對國有銀行形成有效的外部競爭壓力,使雙方在相互競爭中不斷改革創新、發展壯大,現在看來已經不太可能。
因此,學界人士紛紛指出,銀行業改革勢在必行,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是大勢所趨。但是,目前由于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國家對銀行業的控制還是比較嚴格的,民營銀行短時間內還難以出現。但是,對應于目前銀行業的現狀,要促進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銀行業的發展;同時也滿足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就必須有新的金融機構出現。據東方網8月16日消息,在浙江有9家和6家民營企業相繼聯合創建“中瑞財團”和“中馳財團”。財團向外宣稱,企業的運作模式是“集金融、實業和貿易為一體”,在企業融資方面具有互助性質。民間財團的腳步似乎已直逼民營銀行。因此,筆者設想,以互助財團形式出現的金融機構,未嘗不是解決當前矛盾、替代民營銀行部分功能的一種有效嘗試。
此處所說的互助財團與歐美日本等傳統意義上的財團是不同的。傳統意義上的財團其經營范圍并不局限于金融業,而本文所說的互助財團其經營范圍主要是企業融資,“中瑞財團”和“中馳財團”的性質相對而言較為接近互助財團。但是互助財團的確切內涵還需要在現實經營活動中予以充實,畢竟互助財團是筆者的一種設計構想,它是具有成長性的,因而不宜限定得過死。所以在此筆者不對這一概念做深入的界定。
二、互助財團的設立原則
互助財團是過渡性質的,因此其設立原則首先要考慮其成長性,也就是說互助財團在設立之初其功能不必同銀行一樣完備,必須為他留下成長的空間;由于互助財團還具有試驗性質,所以其風險性必須是可控的;作為金融機構,其經營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管;同時,互助財團的本質是企業法人,不是政府機構,因此政企必須分開。在此前提下,我們將認為互助財團應遵循如下設立原則:
1.互助財團應由民間資本自愿、自由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互助性金融機構。主要調節企業間資金余缺,為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提供融資便利。也就是說互助財團是市場化條件下的產物,完全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設立,從而脫離以前金融機構政企不分的現象,按市場化原則,嚴格依法準人與退出。但是,由于該機構是過渡性的,因此其經營范圍必須受到一定的約束。
2.互助財團的服務對象僅限于入股的企業,即實行會員制。企業按其入股比例享有相應的特別提款權比例。互助財團實行會員制主要是出于控制風險的考慮,防止經營失敗,成本外化。
3.互助財團的業務范圍僅限于企業會員間的融資借貸,不從事普通的人民幣存貸業務。這主要是出于金融安全性考慮。
4.互助財團的設立應以經濟區域為范圍,而不是以行政區域為范圍。因為同一行政區域內經濟發展狀況未必一致,而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設立互助財團也難免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預。同一經濟區域內設立互助財團,使之與該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從而促進該地區的發展。
5.互助財團的經營行為受中央銀行的指導與監管。這是為了使互助財團的發展沿著我們所預期的方向進行。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是遲早的事情,互助財團就是一個過渡橋梁。因此,互助財團就是民營銀行的前身,所以其行為須受中央銀行指導與監管。同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地方政府對互助財團的行政干預。
6.互助財團的設立由中央銀行審批。
三、互助財團設立的依據
首先這種互助財團是過渡性質的,是在國有商業銀行尚未完全市場化、而國有與民營企業市場化程度已經很高的情況下,一種暫時滿足企業金融需求、彌補國有商業銀行供給不足的金融機構。國有銀行成立之初就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為國有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其微觀經濟基礎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業。在國有企業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變革中,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并不是同步的,而是大大滯后于國有企業的市場化進程。這樣,處于不同體制下的企業與銀行之間的博弈,國有商業銀行無疑是處于不利地位的。大量大壞賬的形成與此不無關系。
與此同時,在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民營企業大量興起,統計數字表明:2002年上半年,我國私營企業增長到221.52萬戶,從業人員增長到2930.61萬人,注冊資金增長到21042.79億元,產值增長到7371.83億元。四項指標分別比1996年增長了170%、150%、461%和28%。而民營企業的投資貸款卻幾乎為零,與之相對應的能夠為之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亦鮮見。雖然幾乎所有競爭性領域都已向民營經濟開放,但銀行領域依然由政府嚴格控制,因為發展民營銀行的相關配套政策尚未到位。
(1)利率尚未市場化。在我國目前的金融抑制特別是現行金融管制情況下,民營銀行是很難通過價格(利率)同國有銀行競爭的。國有銀行的信譽實際上是國家信譽,在這方面民營銀行是無法與之競爭的。民營銀行只有通過價格優勢來贏得客戶。在利率尚未市場化的情況下,這是不可能的。
(2)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在當前的一行業體系中,基本不存在獨立的商業信用,國家是最后擔保人。因此,存款保險制度是多余的。但是,對民營銀行而言,其本身是一個追求利潤的企業,存在不確定的經營風險,一旦經營失敗,企業破產,其成本就會外化,必然會對經濟運行產生沖擊。
(3)金融監管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目前銀行監管的法律制度過于原則化,側重于業務監管,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不完善,執行過程中主觀性、隨意性很大。
這樣,一方面是國有商業銀行不能滿足民營企業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民間資本又不能進入銀行業。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經濟發展。
因此,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勢在必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就是一個開端。“先股份,后上市”的思路是目前各方普遍認為最為穩妥的步驟。但是,我們應當明白,同我們的經濟體制改革一樣,國有商業銀行的的改革也必然是一個不斷試錯的漫長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對于目前存在的問題而言也不可能一改就靈。這樣,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的民營企業,其融資需求在短時間內仍然得不到有效的滿足。
面對這樣一種困境,我們認為允許民間資本設立互助財團作為解決當前矛盾的一種過渡性金融機構不失為一個權宜之計。這一方面解決了民營企業的融資問題,促進了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又對國有商業銀行形成了有效的外部競爭,使其具有了改革的外部壓力。有關數據顯示,我國民間資本大約有12萬億以上,僅在浙江省,“十五”期間民間資本就多達8300億元。因此,從資金方面來看也是非常充足的。同時,由于互助財團是實行現代公司制的獨立法人,是完全市場化的,而且不開展普通的人民幣存貸業務,其金融安全性應該是可控的。
四、互助財團的發展前景
同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一樣,互助財團也必然是在不斷試錯中發展的。如果互助財團發展健康,那么讓其逐步進入銀行業,從而與國有商業應行形成全面有效的競爭;同時亦可對國外的銀行資本形成有效的競爭。這也正是我們們所希望看到的。如果說在發展中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由于其風險的可控性強,亦不會對金融市場造成太大影響。
首先,我們可以明確地說,互助財團的設立就是為了逐步演化為民營商業銀行。互助財團的設立是在目前考慮到金融風險和金融穩定的需要而選擇的一種過渡形式。主要是為了滿足目前一部分企業的貸款難問題。但是,隨著自身的發展,互助財團在逐步完善其現有業務的同時,也會逐步擴大其業務范圍,從而對現有的銀行業形成有的競爭,迫使整個行業不得不進行創新,不得不進行改革。這樣我們設立互助財團的目的就算達到了,互助財團就可以演化為商業銀行。由于設立之初就有種種涉及金融風險、金融穩定、自身發展等方面的考慮,其發展的方向性十分明確,措施也相當完備,可控性很強。因此,互助財團的最終歸宿就是銀行業。
當然,互助財團不排除失敗的可能性。縱然我們的措施非常完備,但一些突發性因素還是在我們的可控范圍之外。我們之所以設立互助財團而不是民營銀行,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此。互助財團是過渡形式,是用來試錯的,因此風險性較小,可控性強,即是出現問題,我們的回旋余地也很大,不會使成本外化,造成大規模的社會資源浪費。而且,即使互助財團失敗了,也只能說明本文提出的互助財團的概念失敗了。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步伐不會停止,進入形勢也會是多樣的。
民間資本進入銀行也只是個時間問題。因此早準備要比晚準備好。互助財團作為一種過渡形式是目前民間資本的一個重要選擇,也是銀行業改革的一種必要嘗試。
五、小結
民間資本的活力取決于區域內經濟發展的程度和獨特的信用鏈。體制外循環的資金流既是對體制內金融功能不足的補充,也是對體制內金融制度改進的外部推力。中國二元經濟結構和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1973),給民間借貸活動提供了生存空間。一味地把地下金融合法化,或一味地取締地下金融活動,有可能影響民間融資活動過程中形成的長期的獨特的信用關系,中斷有效的信用鏈,產生不良的社會后果。民營銀行的產生、發展是市場選擇的自然演進結果。林毅夫指出,民營銀行市場準入的路徑選擇應該遵循自下而上、自小而大、符合經濟發展自身規律要求的原則,其機構設置和規模升級的基礎是具有自生能力的自我擴張。互助財團正是基于此種考慮而設計的。因此,筆者認為,對于目前學界討論十分激烈的民營銀行設立問題,我們可以選擇一個變通的方式,在可控的環境中設立一種中間形式——互助財團,通過對其可控性的發展,逐步解決目前爭論的問題。作為對目前銀行業的一種補充,也是對銀行業改革的推動,民間資本在目前看來是我們的最優選擇。作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過渡形式,互助財團一方面繞開了國家相關的規定;另一方面也確實是民間資本的一種創新,是民間資本發展的一種需要;同時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爭論,是邊實踐邊爭論,而不是只爭論不實踐。互助財團的優勢就在于它的中間過渡形式,即它的可成長性,在它的發展過程中可以不斷的修正。在本文討論當中,一定會存在諸多的不足,畢竟互助財團還是新生事物;但是,作為一種有益的嘗試,互助財團的現實意義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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