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稅收籌劃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1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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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其方法一是對應稅所得和費用扣除進行時機選擇,從而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二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企業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就是對費用扣除進行時機的選擇,通常認為加速折舊法更能讓企業獲得較好的貨幣時間價值。但傳統的籌劃思路認識,享受所得稅“免二減三”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因為這一方法的使用會導致企業在減免稅期間的費用扣除加大,利潤減少,不能充分獲得稅收優惠利益。但在綜合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及費用扣除時機選擇前提下,享受減免稅優惠的企業也是可以采用加速折舊來獲得貨幣時間價值,從而取得稅收籌劃利益的。
[關鍵詞]固定資產折舊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現行稅制的條件下,在應稅事實發生前,通過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資、融資及經營管理、企業清算等環節的經營管理活動,在合法的前提下來達到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目標的涉稅行為。因此,稅收籌劃的目標是使稅后利潤最大化。一項有效的稅收籌劃可以減少籌劃期間的稅額。
稅收籌劃方案之所以能夠帶來稅收負擔的減少,其內容不外乎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技術面的因素,即從理財理論出發,對應稅所得和費用扣除進行時機選擇,從而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二是政策面的因素,即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如稅收的減免政策,從而減輕稅收負擔。
(一)技術方法
從理財角度來看,稅收籌劃在選擇所得和費用的確認時機時有四種常規的方法,從基于貨幣時間價值的角度來看,一是推遲確認所得,二是提前確認費用扣除;從基于邊際稅率的考慮來講,一是將所得轉至預計邊際稅率最低的年度,二是將費用扣除轉至預計邊際稅率最高的年度。
(二)政策因素
稅收政策因素,主要指稅收的減免稅等條款,比如所得稅的“減二免三”優惠、福利企業的增值稅優惠等等,納稅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也是一個稅收籌劃的過程。
在選擇稅收優惠作為稅收籌劃的突破口時,人們往往注意到的是一些比較明顯的或顯性的優惠措施,因此稅收籌劃方案也比較注重在顯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上進行籌劃技術的選擇。但是,稅收籌劃是一個系統工程,在規劃方案時如果只注意顯性優惠,由此而得到的方案是不全面。比如,通過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所得稅籌劃。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稅盾效應
固定資產在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其價值計量,傳統上都是以歷史成本或原始價值為基礎,在使用期間逐步轉移到產品中去,是企業產品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固定資產價值的一經確定,改變的彈性很小,因此,納稅人想通過加大固定資產價值來增加產品成本就很難實現。而固定資產逐步轉移到產品中的價值即折舊,就成為納稅人進行固定資產稅收籌劃首先考慮的問題。
折舊作為固定資產在生產使用過程中的價值轉移,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因此它有著“稅收擋板”或“稅盾”(TaxationShield)的作用,因為每個納稅期的折舊額的大小,會影響企業當期的應納稅額,從而影響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稅法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選擇權。對于折舊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一般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稅法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納稅人希望通過縮短折舊年限的方式,來加快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在實際操作中就有相當的難度。那么納稅人就只能著眼于由于折舊方法的不同,而帶來的折舊額分攤在不同生產期間的成本數量上的不一致,進而使各期的成本和利潤出現差異,利用這一差異進行稅收籌劃。
(二)折舊方法的選擇
對折舊方法的選擇,實際上也就是對企業費用確認時間的技術選擇問題。
雖然,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何種折舊方法,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因此折舊總額對成本和企業利潤的影響,在整個固定資產使用期間是相同。但是,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就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
按現行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由于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各期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對應期間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會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各期生產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各期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
這樣一來,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抵稅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稅收抵稅額現值總和,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此外,邊際稅率的變化,也會對成本費用及利潤的確定帶來影響。所以,對于享受所得稅優惠的企業而言,在進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時,不只要考慮折舊方法不同所帶來的資金時間價值的影響,同時還要考慮優惠期間及期滿后的所得稅稅率變化所帶來的所得稅稅負影響。
一般認為,選擇加速折舊法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初始年份內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而且加速折舊法的這種抵稅作用在通貨膨脹環境下的作用更加顯著。因為,按現行制度規定,我國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以歷史成本記賬原則。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收回的實際購買力已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簡單再生產的重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既可以便企業加快投資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的同時,持補償的折舊基金投入企業再增值過程,以創造更多的財富;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舊成本獲得更多的稅收擋避額,從而取得延遲納稅的效應,為企業增加投資效益(延續納稅額與延緩期間企業投資收益率的乘積)。
但是,對于加速折舊法的使用,普遍的稅收籌劃觀點認為,如果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特別是在享受所得稅的“免二減三”優惠時,就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其理由是:采用加速折舊法,會使企業在營利前期享受所得稅減免時,固定資產折舊速度快,使企業可作為利潤的部分作為了費用,而沒能使這部分利潤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加重了所得稅稅負。并且,該籌劃思路對折舊的抵稅額折現總值進行比較分析,也由于在優惠期內沒有加速折舊額沒有完全享受高邊際稅率的抵稅效益,從而使得整個經營期間,加速折舊法的抵稅額現值低于直線法的抵稅額現值,從而得出加速折舊法不適于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企業的結論。
實際上,這個籌劃方案就不是一個全面的籌劃方案,它沒有全面考慮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特別是一個隱性的優惠政策:彌補虧損的政策規定。
(三)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時,企業折舊方法選擇實例分析
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考慮此項政策規定,結合從企業的開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稅“免二減三”優惠的政策,此時,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加速折舊法,會大大優于直線法的。
例如某企業生產經營期10年,預計固定資產投資100萬元,其使用年限為10年,折舊年限為5年。適用所得稅稅率為30%,享受所得稅“免二減三”優惠,其優惠年度計算從開始盈利年度起。預計該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不考慮固定資產折舊的利潤額為:
單位:萬元
經營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利潤額-1030507080120150601010
企業分別采取直線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折舊,對企業利潤及所得稅帶來的影響如下表(為計算方便,不考慮凈殘值的影響):
單位:萬元
年份直線法雙倍余額遞減法
年折舊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稅后利潤年折舊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稅后利潤
120-300-3040-500-50
220-200024-440-44
3201001014.4-8.40-8.4
4205005010.850.8050.8
5206095110.869.2069.2
61201810212018102
715022.5127.515022.5127.5
860184260951
910371037
1010371037
合計10073.5396.510055.5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舊法(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在企業整個生產經營期內,所繳納的所得稅絕對值比在直線法下減少18萬元,稅后利潤增加9.6萬元。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內,在加速折舊法下少繳所得稅9萬元,稅后利潤增加9萬元。
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假定折現率為6%,那么上述不同折舊方法所帶來的所得稅及稅后利潤影響:
單位:萬元
年份折現系數直線法雙倍余額遞減法
應納所得稅稅后利潤應納所得稅稅后利潤
10.9430000
20.8990000
30.8408.400
40.792039.6040.2336
50.7476.72338.097051.6924
60.70512.6971.9112.6971.91
70.66514.962584.787514.962584.7875
80.62711.28626.3345.64331.977
90.5921.7764.1441.7764.144
100.5581.6743.9061.6743.906
合計49.1115277.17936.7455288.6505
可見,在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條件下,加速折舊法與直線法相比,在十年生產經營期內,少繳納所得稅12.366萬元,稅后利潤增加11.4715萬元。
從這個例子中我們看出,從表面上看,加速折舊法會使企業在減免稅期間的利潤費用化,不能充分享受減免稅的優惠。但實際上,由于企業在生產經營初期的利潤通常都比較小甚至出現虧損,采用加速折舊法計算分攤到每期成本中的折舊額,就加大了企業經營前期的成本費用,使企業前期的虧損加大,這樣再利用所得稅虧損彌補的政策,通過經營后期的正常利潤補虧,從而延緩企業實現應納稅所得額,這樣一來可以使企業在經營前期通過折舊獲得更多的資金流入,為企業營造一個較為寬松的財務環境,二來通過補虧,使企業的實際減免稅優惠期間延后,在相同的經營期內,企業利潤按照正常稅率征稅的時間延后并縮短,相當于增加了企業享受的優惠時期,三是在一個生產經營周期中,在經營中期往往是企業產品的成熟期,此時企業實現的利潤也最大,通過加速折舊延緩減免優惠,就可以使更多的利潤享受到優惠政策,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所以,在進行稅收籌劃時,當企業適用的稅率前后有差別時,具體采用什么樣的籌劃技術,需要進行具體的計算,同時在稅收優惠政策利用上,不能只看到顯性的優惠政策,還必須綜合考慮隱性的優惠政策,這樣得出的籌劃方案才不會失之偏頗。